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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中的证据问题/史文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0:18:02  浏览:87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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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工作中的证据问题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史文胜
莲花县人民法院 李俊敏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样,国家以最高的法律形式将批准逮捕的权力赋于给了人民检察院。由于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身自由被侵犯、被限制,甚至被剥夺,肯定会影响公民其他权利的实现。因此,对于公安、安全机关提出的需要逮捕的公民,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只有那些符合我国《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才应当批准逮捕。否则,检察院只能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主要的看公安、安全部门所提供的证据情况,审查逮捕主要的就是审查证据,证据在案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正确理解修订前后《刑诉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证据要求

由于修订前的《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是: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相对于现行《刑诉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其对证据的要求是不同的,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误印象,即:现行《刑诉法》已大大降低了逮捕对于证据的要求,只要有一、两个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批准逮捕某个公民了。其实,修订前后的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证据的要求存在着质和量的区别。所谓对证据的质的要求,也就是对证据真实情况的要求,确切、真实的证据不仅是审查起诉、定罪量刑时的要求,也是审查批准逮捕时的要求,对此,修订前后的刑诉法的要求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即对证据证明程度和对证据数量的要求。虽然,现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对证据在数量上没有明确的要求,而且也降低了对证据量的要求,但是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程度,这也是批准逮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孤证是不能定案的,只有确实是能互相应证的证据,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要求。

二、审查逮捕时必须有的证据

(一)证明犯罪主体资格的证据。如青少年犯罪案件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出生证明,以确定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卷中有材料反映疑犯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必须有相关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确定其有否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职务犯罪等特殊主体的犯罪案件,如贪污、渎职等案件,必须有相关的职务任命、登记、工作分工等证据证实;对于单位犯罪的,必须有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及章程、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为男性犯罪嫌疑人,女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强奸案的犯罪主体,此种案件必须提供共同犯罪的证据,才能批准逮捕女性犯罪嫌疑人。

(二)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据

1、以危害结果作为定罪主要依据的,审查逮捕时必须有相关证据。如伤害结果的不同涉及到疑犯是否构成犯罪,重伤、轻伤的不同,还涉及到案件主管的问题,因为轻伤一般属于自诉范围。因此,伤害案必须要有法医检验报告或医疗鉴定等证明伤情的证据。而以数量大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或重罪与轻罪的案件,在我国刑法规定中有很多,如盗窃、诈骗、抢夺、走私、偷税等犯罪,审查此类案件时,必须有确切的数据证据来证明。

2、以危害对象作为定罪主要依据的,如遗弃犯罪,必须提供被遗弃者是年老、年幼、患重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证据: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必须提供证明被泄露的是国家机密,是什么级别的机密的证据;而非法收购、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必须提供能证明被收购、贩卖的是何种动物及其珍贵、濒危程度方面的证据。

以上所述的有关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据,在具体的案件中,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证据虽然不必要很多,但缺少它就不行,甚至是一个行为已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几个要件,就是因为缺了上述证据中的一个,就无法给行为人定罪,更不用说批准逮捕了。比如,某人自供非法出卖了国家机密,而该“机密”也被安全机关在某外国人处截获。但是,安全机关并没有请有关部门对该“机密”进行鉴定,它究竟是不是国家机密?属于何种机密,无证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就不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审查逮捕之最低证据要求

所谓最低证据要求是指在审查逮捕时,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但是,办案人员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能以某一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另一难以证明的事实的存在。这种“已经查明的事实”就是审查逮捕时对证据的最低要求,而需要推断的往往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目的、动机四个内容。它是行为人的一种内心活动,只要行为人拒不供认或矢口否认,那是很难查明的。但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大要件,审查逮捕时又是必须查明的,此时,根据现已查明的证据进行推断就成了唯一的途径。推断并不是主观臆断,而应该根据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来分析,推断其主观心理状态。推断是建立在一定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基础之上的。能否推断出另一需查明的事实的存在,关键在于现已查明的事实是否达到一定的量。而这种量的多少,在具体的案件中因案情的不同而不同。

(一)直接故意的推断。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也就是说,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性质;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又积极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它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结合和统一。如行为人明知朝人群开铳,会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但他还是朝离他只有四、五米远的人群扣动了扳机,致两死一伤的结果。一般的人都知道,鸟铳是一种致命性武器。因此,应推断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

(二)间接故意的推断。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较之直接故意,它在认识因素上也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社会的性质,而在意志因素上,它却是消极地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如行为人因与邻居有矛盾,便从窗户上投毒于邻居煮饭的锅内,邻居因招呼客人吃饭,幸免于难,反倒毒死了用膳的客人。行为人对于他投毒的危害性是清楚的,而他对于毒死他人的后果的发生是持放任的态度。只要案件中没有证明行为人是精神病发作所致的证据,就应推断为是一种不计后果的间接故意。

(三)犯罪过失之推断,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上,必须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必须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如交通肇事,如果案卷中没有行为人用汽车故意去伤害人或者是意外事件的证据,一般应推断为普通的交通肇事。至于其在主观上到底是过于轻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则要视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定。

(四)犯罪目的之推断。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危害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主观愿望。它不是所有犯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而只是特殊条件,只有在刑法分则对其作出明文规定时,这种特定的条件才成为该种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主要将目的犯罪规定在侵财案件中,多以牟利、营利、非法占有为目的来表述,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目的,如无法证明犯罪目的或犯罪目的不明的,则不能构成犯罪,也就不能批准逮捕。

(五)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内心动力。它不是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往往易被忽视。但是,正确判断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有利于正确分析、判断行为人在主观上的罪错程度。认真审查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往往能收到意外的效果,如某检察院在审查一故意杀人案时,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从千里之外来杀害被害人,他与被害人素不相识,相互之间,无怨无仇,找不到任何一个要杀死被害人的理由,后来还是从犯罪动机上找到了突破口,原来,行为人是受雇于他人来杀人的,其动机就是要钱,杀死被害人是犯罪目的对于他来说,只要有人给钱,要人去杀任何人都可以。该案的办案人员通过审查犯罪动机,挖出了躲在幕后的犯罪主使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通过现已查明证据(事实)推断另一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的案例。

四、审查逮捕时对证据的审查

审查逮捕时对证据的审查,应着重对证据质的审查,即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这是一个总的要求,但是,对具体的证据种类,其着重点各有不同。

(一)对证人证言类的审查,应着重于对证人的基本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与案件本身有否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有指证,逼取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对物证、书证类证据的审查,主要审查该类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包括取得的途径、时间、地点、方法等,证据本身有否被损毁、被掉换?能否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三)对鉴定结论类证据的审查。应着重于审查鉴定人资格,以及鉴定、检验的方法是否科学,技术、手段是否先进,结论是否正确,切勿盲目采信专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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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93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培训就业处反馈。
本《通知》下印之日起,原琼人劳保专[2003]83号文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技校 教师资格 条件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共印80份)
海南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讲师职务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技能水平,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知识。
2、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新动态,提出一些开拓性教育教学新课题。能自编所教专业讲义或补充教材。
3、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明确技工教育的任务和特点,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能根据专业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
2、教学语言准确生动,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熟练运用现代教学手段。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教学手段和方法多样,教法创新有特色。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本专业2门或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4、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善于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专业教学之中。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毕业生,任班主任1年以上)。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5、 积极带头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3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或组织1次以上教育教学试验,获得学校认可。
6、指导过2名以上年青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明显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讲师期间,应具有以下第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2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和2篇本专业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确认有较高水平。
2、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或主编出版已被多所职业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均不少于5万字)。
3、有2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2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并在成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均为第一、第二完成人)。
4、育人成效明显。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有明显转变,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的肯定。
5、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比上学年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和学生的肯定;或学生参加全省、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2、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5、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2、3条和第4、5、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及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资历破格者,破格的年限在一年以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满4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技能水平,其中高级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新动态,能提出较新的见解或思路。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专业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具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能运用现代教学手段。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任现职以来,担任过本专业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4、能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专业教学之中。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硕士毕业生除外)。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5、 积极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2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
6、指导过1名以上年青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一定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助理讲师期间,应具有以下第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2篇本专业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主编出版已被多所职业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1部。
3、有1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部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并在成果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4、育人成效明显。所教班级的班风、学风有明显转变,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的肯定。
5、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合格率、优良率比上学年有明显提高,得到学校和学生的肯定;或学生参加全省、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2、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5、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2、3条和第4、5、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
1、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四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完成人(四等奖限第1名,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及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以上课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资历破格者,破格的年限在一年以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备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1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专业理论课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 基础理论和专业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
(二)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讲课条理清楚,能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独立完成本专业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熟悉学生德育工作。担任过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除外),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组织过1次以上学科组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好(以同行记录为准)。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节。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节。
3、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60节。
4、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80节。
(四)业绩成果条件
1、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操行优良率和差生转化率有提高。
2、教学效果较好,学生成绩稳定。
3、写出完整且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1篇以上。


海南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后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5年。
(二)外语、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2、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三)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须具备本专业(工种)高级技能水平;承担高级技工班教学任务的,须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能主持编写质量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或有独特、高超的技艺。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3、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熟练地完成本专业生产实习课及工艺学理论课的教学工作。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实习操作演习熟练,图示清晰准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任现职期间,担任过本专业2个及以上工种的实习课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3、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毕业生,任班主任工作1年)。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4、积极带头参与教研活动。任现职以来,至少组织过3次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5、指导过1名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或2名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取得明显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2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有2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经同行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有两位以上的专家鉴定)。
3、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2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在成果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
4、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良率有明显提高;或参加全国、全省统考、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明显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3条和第4—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在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在国家一类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二类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 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各年度考核档次均为称职及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实习教学工作满1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后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4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80学时。
3、须具备本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承担高级技工班教学任务的,须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自编本专业教学讲义或补充教材的能力。
2、掌握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并能在教学中予以运用。
3、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讲课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实习操作演习熟练,图示清晰准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熟练地完成本专业1个及以上工种的实习课教学工作,教学质量高,获学校同行肯定。
3、熟悉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2年以上(博士、硕士毕业生除外),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其岗位工作时间视同班主任工作时间。
4、组织过2次及以上全校性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5、指导过1名年青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和学习,有一定成效。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必须具备下列1、2、3条中一条和第4、5、6条中两条:
1、有1篇教学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有1项课题教学软件在省级教学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软件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1部(如合著,本人写作部分不少于3万字),经同行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有两位以上的专家鉴定)。
3、独立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1项全国或全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研究课题,在成果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
4、教学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学生考试成绩比上学年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良率有明显提高;或参加全省统考、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明显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明显提高。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书面意见)。
第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三条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者,除须具备上述其他条件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1—3条中的一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者,须具备下述条件第4—6条中的一条;对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者,须具备第1—3条和第4—6条中各一条,方可破格申报。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期间: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一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一部被多所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4名)。
4、教学效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教法创新,其经验或成果在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推广(以推广单位正式发文为证),并有明显成效。
5、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在全国二类以上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6、承担一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及以上教研部门鉴定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或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第六条 附则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两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增刊、论文集等发表的不计在内;破格申报使用的论文如系两人以上署名的,只计第一作者。
2、“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海南省技工学校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十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档次。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1年。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3年。
3、具有技工学校、中专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满5年。
(二)其他条件
1、非师范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2、须具备本专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2、了解素质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和先进方法。
(二)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教学大纲和教材教法,讲课条理清楚,实习操作演习正确,能运用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
2、能独立完成本专业1门实习课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担任班主任1年以上(本科毕业生除外),师生关系较好。
4、组织过1次及以上学科组教学公开课,同行评价较高(以评价记录为准)。
(三)工作量条件
1、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120天。
2、担任行政工作的教师及班主任,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80天。
3、担任中层行政职务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50天。
4、学校校级领导,年均教学工作量达到20天。
(四)业绩成果条件
1、所教班级学生成绩稳定。
2、写出完整且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1篇以上。
3、担任班主任期间,所教班级学生的学风有转变,操作优良率、差生转化率有提高。
4、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成绩优良(附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意见)。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市辖县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消防、土地、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和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反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或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承重墙体上扩大门窗尺寸、增设门窗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第八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部位的;

(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三)在楼板或者阳台板超标准增大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增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按照设计文件同意的拆改、增设项目和范围施工。

涉及上述拆改、增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监管。发现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修缮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经常检查房屋的白蚁灾害情况,发现蚁情时,应当及时向具有资质的房屋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并委托房屋白蚁防治机构检查和灭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有开裂、倾斜、下沉、软化等明显危险症状的;

(三)住宅房屋改变为餐饮、公共娱乐、洗浴及其它生产经营用房增加荷载的。

第十六条 未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文件,擅自进行拆改房屋建筑结构等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有严重损坏症状的房屋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照安全鉴定结论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八条 危险房屋不得出租。

出租有危险症状的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承租人也可对承租房屋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与承租人对鉴定费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 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书;有明显险情的,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查勘检测;情况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延期观察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按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责任人或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人员对被鉴定房屋进行查勘鉴定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第四章 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台风、雷雨季节或遇其他灾害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并视危险程度不同,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确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二十八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第七条规定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取得设计文件或超出设计文件同意的项目和范围,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或加固,拒不执行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房屋结构、设施损坏的,责令责任人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赔偿款专项用于该幢房屋的维修与加固。

第三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第二十条规定通知限期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建设单位逾期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告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无故拒绝、拖延房屋安全鉴定而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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