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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方法初探/陈龙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38:44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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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方法初探

陈龙仁

诉讼调解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案件,有利于减少上诉和申诉案件的发生,特别是做好庭前调解工作可以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灵活运用调解技巧做好庭前调解工作,浅谈已见。
要成功地进行庭前调解,光靠枯燥地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演讲学等多门类知识,充分发挥调解的各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处的目的。
一、保持中立姿态,以“五心”来指导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摆正位置,保持中立姿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他们的诉讼主张和理由给予同等到的关注。在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查找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将自愿同意调解的意见表达在法庭上,将自愿解决纠纷的协议达成在法庭上,为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处分权利提供充分条件,使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更为真实准确,防止违法调解和强行调解的发生,保证了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具备“五心”,即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爱心就是爱岗敬业,心装当事人,有为保一方平安,无私奉献的精神,就要有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一案未结就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的为民意识。耐心就是要养成“听得进、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听的过程中劝说,在忍中明理,在拖(在当事人情绪激昂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冷处理)的过程中化解矛盾。信心就是要有自信心,以顽强的毅力,克服困难,知难而上,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调解工作。诚心就是要以优质高效的服务,真心实意在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真诚和热情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支持和信赖。公心是贯穿在调解工作中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它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权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亲疏,好恶,内外的因素,坚持以理服人。
二、细心调查,找准原因,坚持疏导,消除误解。
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工作也是一样,不能单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翔实的第一手材料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授人以柄,处于被动局面。如朱某某与郑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我们在受理该案之后,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得知,自2000年以来,郑某某先后殴打其老母亲朱某某共四次,而且对打骂的时间,经过掌握得一清二楚。在调解本案时,一一讲来,使被告暗自心惊。如果不是经过细心的调查,调解时就不可能说得那么准,讲得那么清。在事实面前,郑某某不得不低头认错,并当庭表示愿意赡养老母亲。
三、区分不同个性的心理,制定相应调解策略。
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因文化素质和认知程度不一样,往往对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和见解。对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应学会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本领,根据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文化素养,脾气性格等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如对脾气暴躁,容易冲动的案件当事人,就用温和态度平息当事人心中的怒火,又如在郭某某与卢某某离婚一案中,双方均争着要抚养一个五岁男孩,男方已结扎,女方非常疼爱小孩并声称若败诉将把官司打到最高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完全可把小孩判给男方,但我们没有强硬下判,而是紧紧抓在女方非常疼爱小孩这一心理活动特点,对女方这一优点及时予以表扬鼓励,调动了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了好的好情绪,最后女方也考虑到了男方的实际难处,使案件得以调解成功。
四、抓住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借力促调解。
在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中,群体性纠纷因其矛盾大,涉及的人数多,已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之一。群体性纠纷通常是以一个问题引发,多个矛盾参杂的综合反映。因此,对于这种纠纷应进行综合分析,从多个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找准关键环节。在调解过程中,确定对案情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调解,以解决纷争。如某某村赖姓和卢姓两大家族,因山林纠纷引起争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双方还多次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我们调解了半天,双方还是互不相让。这时,我们想到了本村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书记,六十年代山林“四固定”时正是他担任支书,情况他最清楚,况且几个带头闹事的也都是他的后辈,请他出来做工作最有威信,何不借他的力量?经过一番努力,老书记终于被请出来,叫了两姓的几个代表到村会议室,将他们劝服,就这样,一场可能引发宗族械斗的纠纷得以调解解决。
五、依法、公平、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
古人曾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调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觉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会自觉履行协议。如:2002年10月29日,一位衣衫褴褛的贵州籍仡佬族民工郑某某到漳平法院诉称,自今年8月份起,郑一直为新桥本地老板黄某某加工木屑,黄至今拖欠郑劳动报酬一千多元,郑因女儿患病住院急需用款,多次向黄催要劳动报酬,但黄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不肯支付该款。我院受理该案后,并未认为郑是外地民工而予以区别对待,而是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黄及时地履行了该协议。这位外地少数民族民工依法要回了自已的劳动报酬,女儿的生命健康亦得到了保障。
六、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
在庭前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既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中顾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而坚持自己的主张。尤其是负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往往一时难以从容认错,或总对承办法官必存介蒂,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庭前调解时,我们要充分挖掘代理人的角色作用,尽量与当事人的代理人多沟通,由代理人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也给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以必要的台阶下,因为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信任产生的,当事人对各自的代理人都有较强的信任感和依赖性,代理人的意见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我们可利用代理人为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案件情况,阐明道理。以取得当事人的正确认识,从而促成案件得以顺利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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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1998年11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的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机构和制度。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把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经常化、栏目化,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推动拥军优属深入持久地开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配合军队(含武装警察部队,下同)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军队建设需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优先办理。军队需要的粮、油、水、电、气、煤等,应当优先、优质、优价保障。
  第五条 军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应全力支持,热情接待和慰问,为军队官兵提供住房和生活保障。每逢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地方领导应到军队走访慰问,征求意见,帮助军队排忧解难。
  第六条 驻军发展农副业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觉维护军队营区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中涉及军事设施和军地产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在确保军事设施不受损坏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军地之间、军民之间发生的纠纷和矛盾,军地主要领导应亲自出面及时协调,妥善处理。
  第八条 凡市内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和各类停车场(站),军车均免费通行和停放。
  第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含武警官兵,下同)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客车及城区非月票线路公共汽车,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减收票价50%,乘飞机减收票价20%;免费乘坐公交月票线路公共电(汽)车,并享受残疾人的其他各种优惠政策和照顾。
  现役军人、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持有效证件在市内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免收门票,免费上公共厕所。
  第十条 市内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对军人优先售票,有条件的设立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售票窗口和候车(船、机)室,保证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优先上车、登船、乘机。
  第十一条 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配偶在地方分配住房时,其配偶属在职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双职工待遇对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或购买住房;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列入安居工程规划,作为城镇住房特困户优先解决;义务兵计算为家庭分房人口。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名义向军队摊派费用,不得随意向军队分配与双拥无关的任务。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对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应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单位在招收、录(聘)用工作人员时,对转业专业军士、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认真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对提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及干休所管理人员待遇需地方财政划拨的经费,应当及时划拨到位。
  第十六条 经军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和志愿兵家属及转业干部的随迁家属,公安、粮食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等手续,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帮助其尽快就业。对没有固定工作的随军家属和随调家属,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置,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 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家属,所在单位应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家属按规定到军队探亲,所在单位应予准假,探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按规定报销往返途中的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给予照顾。企业减员时,应优先保留优抚对象在岗。对下岗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再就业。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学校不得附加条件和收取额外费用,确需跨学区读书的,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应予接纳,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在征兵、招工、招干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和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中等以上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烈士子女在中等以上学校读书的,应免收各项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学生贷款。
  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按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县(自治县、市)应大力推行并不断完善群众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优待金实行专户储存,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现役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以及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户,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
  第二十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和免收挂号费的待遇。对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烈属、牺牲或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减免。
  第二十五条 对分散安置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各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他们的住房、医疗、家属子女农转非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应根据政策规定,优先保证优抚安置经费的落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有关部门应保证按标准及时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烈属、牺牲或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以及老复员军人,在修建住房时,应优先审批宅基地,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和街道、乡镇可通过社会捐资和财政拨款等形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用于重点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治病中的突出困难。
  第三十条 各地设置的双拥牌、碑、塔等标语标志,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拆毁。对在商业广告中增添双拥内容或标志的,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
  第三十一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主要事迹应在广播、电视、报刊上宣传报道。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形成有序竞争的招商引资工作局面,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利用境外资金项目和利用市外境内资金项目;所指重大项目,包括符合《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工作制度》相关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原则)

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应树立规划意识、环保意识、土地集约利用意识、市场化配置资源意识和历史文化保护意识,坚持突出重点、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重大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和联合促进,促进全市形成各具特色、错位发展、开放有序的产业集中发展格局。
第四条(准入条件)

各区(市)县、开发区要按照《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年-2020年)》、《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和《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的要求,依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定位,制订本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各行业领域的单位产出规模、技术要求、环保标准等具体的项目准入条件,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项目报告制度)

凡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在获得第一手项目信息时,或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后,有关招商单位应及时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情况,并纳入全市重大招商引资信息数据库进行规范管理。重大项目可优先纳入市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享受项目贴息等相关政策支持,优先保障用地和水、电、气供应等。
第六条(重大项目的协调)

重大项目跟踪促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市利用外资重大项目评审调度会或市重大产业化项目评审调度会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后即进入“绿色通道”运行,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相关审批并开工建设。
第七条(项目载体)

项目报告后,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我市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在综合平衡涉及项目的交通运输、能源保障、履行备案情况等基础上,按下述原则对拟推荐或确定的项目载体提出初步意见。

(一)对市级有关部门或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等提供的重大项目信息,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项目载体。

(二)对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的项目,履行了首报备案的区(市)县、开发区(以下简称首谈地),即为该项目的载体。

(三)对不符合全市产业发展布局规划,或首谈地不具备承载条件的项目,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协调,将项目由首谈地流转至其他适合的区(市)县、开发区,并确定目标考核、奖励和收益等的分享比例。
第八条(项目跟踪)

项目载体确定后,由被确定为项目载体的区(市)县、开发区负责项目的洽谈促进工作,并将项目跟踪促进动态在每月初及时报送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区(市)县、开发区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相关项目的跟踪或洽谈,如有违反并造成项目丢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信息共享)

鼓励各区(市)县、开发区之间建立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平台,实行项目信息联动。各区(市)县、开发区之间达成的项目流转协议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备案或报批程序)

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政策实行备案或报批。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开发区为项目责任主体,备案或报批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文件、项目投资者名称、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行业性质、具体选址地、扶持总金额及计算明细一览表等,程序如下:

(一)项目扶持总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签约后由项目责任主体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项目扶持总金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签约后由项目责任主体通过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备案。

(三)项目扶持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签约前由项目责任主体报经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汇报制度)

各区(市)县、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综合部门应按月汇总分析本区域招商引资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局和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形成招商项目统计报表和招商引资工作报告报送市政府。
第十二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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