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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六大机制”建设/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45:09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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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六大机制”建设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公安机关担负起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 先进性教育 公安工作 “六大机制” 可持续发展

我们党执政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说明:共产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社会要保持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党的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就必须保持每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公安机关作为党和政府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体现共产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的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全体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公安机关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攻坚作用和主力军作用,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促进全社会互动双赢。
(一)科学认识打击和防范的关系。在打防问题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指针对社会大系统而言,公安机关主要是通过打击犯罪和强化治安管理来发挥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防控问题上只能起到重要作用,而无法起到决定作用,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只打不防,则弱化防范,打不胜打;只防不打,则弱化打击,防不胜防。因此,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坚持“严打”方针长期性的同时,不断夯实防范基础,坚持问题出现在哪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在哪里,就把公安工作的重心放在哪里,就把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到哪里,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二)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作配合和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建立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其次,推行社区警务制度,使警务与社区并存互动,突出群众在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社区所有热心于社会治安工作的人士参与社区警务,实现社区警务与群防群治工作紧密结合;第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注重发挥居(村)委干部、治保人员的骨干作用,对社区实有人口和出租屋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不定期登记走访,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四,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安全质量,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第五,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治安防控工作运行体系。首先,构建组织领导体系。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的社会治安防控指挥部,在公安局设立防控力量指挥处,在各镇综治委、各综治成员单位和其他各部门相应成立领导挂帅、专人负责、专施其职。第二,形成制度体系。明确治安防控队伍的职责、任务,公安机关制定、指导和民警带队带班等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第三,形成治安防控工作体系。在严密防控的基础上,发挥教育作用,构筑以高危人群法制警示教育和重点对象帮教为主要内容的“教育防线”;发挥调解作用,构筑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民转刑案件和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为主要内容的“调解防线”;发挥打击作用,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构筑“治安防线”。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确保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努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结合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处置,并不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二)加快应急处突机制的建立。按照“二十公”会议和重庆市“一公会”精神,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发挥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作用,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权限和职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并优先为处突力量配置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形成指挥有力、警令畅通、反应灵敏、训练有素、运转高效的应急队伍,努力形成新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铜梁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严打”整治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打击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坚持认真分析、深入排查、周密论证,及时掌握犯罪活动的最新变化和动向,始终把打击的重点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问题。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二)建立打击破案长效机制,加大现案侦破力度。首先,及时研究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始终把握打击破案的主动权。其次,突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方式更为有效,就采用什么方式。再次,落实大要案件领导督办制度和举报有奖制度。第四,对于带黑性质组织,要坚持“打小打早”、“露头就打”,争取发一案破一案。第五,坚持长期推行“命案必破”工作机制,凡涉命案,必须集结精兵、强化措施、加强保障、奖勤罚懒、重拳出击,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三)以维护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
(四)继续实行挂牌整治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集中力量重点治乱,加强城区协警巡逻力度,加强街面和重点复杂场所控制和防范。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和交通、消防、治爆缉枪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行动,加大道路交通检查、消防隐患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大检查,明确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涉枪涉爆案件、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治安防控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建立一种能对各种防控力量进行科学整合、使之稳定发挥作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必须通过科学整合各种防控力量,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警力配置、落实警务保障、开展群防群治,形成防范严密、效力持久的防控网络,实行警民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打击有力、防范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公安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体现。不断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将科学的发展观深入贯彻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努力寻求防范新思路、新举措。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体现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管理模式,坚持群防群治、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努力构筑治安防控长效机制。
(二)逐步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功能,把派出所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深化社区警务建设,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运用市场力量和群众参与来维护治安。坚持和完善城区巡逻制度,始终把加强城区的控制作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到街面上、用在案件多发时段上,确保对居民住宅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有效控制。全面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单位治安防控机制。在公安机关治安、经保、刑侦、消防等部门和派出所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的作用,以巡逻看护、安全检查为基本形式,加强内部单位治安防控工作。依照有关法规,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形成单位负责、公安监管的格局。特别应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军工、金融营业网点、水电气热、易燃易爆等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以及单位内部保密室、财务室、仓库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安全。开展对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确保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以警治联勤为主体的农村治安防控机制。参照城市社区警务建设要求,结合农村特点,建立适应农村治安工作需要的警务模式。推广“民警驻村”、“农家警察”、“流动警务”、“警治联勤”等成功经验,促进农村警力进一步下沉。强化民事纠纷调解机制,推广成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做法,对各种民事纠纷实行分级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转型”案件的发生。加强农村地区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及时铲除各种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切实维护农村地区治安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为重点的实有人口管理防控机制。坚持现住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实有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重点管好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要加强其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特别是出租房屋、美容美发室、餐馆、建筑工地等场所和部位的治安检查,提高登记办证率,协查复函率,切实掌握其动态,发现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罪分子。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教育和训诫,帮助转化;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分子、刑嫌人员和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控制管理和帮教转化措施,防止他们实施各种破坏活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体系的牢固建立
全国“二十公”会议以后,公安部提出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生动地表现了公安机关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帮助群众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提高素质,更新服务理念,纯洁执法目的。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要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优良品质”,“以公为本、以民为先”,切实解决“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安危作为第一警务;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提高执法本领。执法本领意味着不仅要有为人民群众服务、执法为民的良好愿望,还必须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群众有时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有意见,民警执法水平不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少数民警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法规知识不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办事不公道。对人态度“生硬粗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冷、横、硬、推、拖”的现象。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执法管理工作。所以民警必须经常坚持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才能依法、准确、公正地执行法律。
六、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公安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认真抓好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行为规范、工作规范、装备规范。把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科技强警和从优待警的各项要求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抓好公安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政治建警。政治建警要体现时代感,突出针对性,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力。强调政治建警,就是强化政治纪律,要教育民警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保证公安这支带枪的队伍绝对服从命令听指挥,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平时,做在处置突发事件、侦查破案、办证办照的各个工作环节。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严治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需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体现“制度理事,制度管人”原则,使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在继续落实“五条禁令”的基础上,实行民警执法活动的正规化,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强调执法办案的程序性,要进一步落实警务公开,努力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质量评估、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机制。 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舆论监督相结合,把纪委、督察违纪查处、责任追究和事前防范、过程控制相结合,把集中专项整治和经常性隐患排查相结合,不断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民警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依法治警。坚持从严治警必须体现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法规性和权威性,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随意性。因此,建立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从而达到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目的,以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公安队伍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从容易发生问题、出现腐败现象的执法环节入手,改革和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执法权力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科技强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科技为手段、为依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公安科技对公安业务的促进拉动作用和对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水平的巨大推动作用,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要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实施方案,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公安科技工作,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走以提高科技含量和队伍素质为特征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大力实施科技人才战略,建立培养、使用科技人才的长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科技人才队伍。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打造理论功底,提高公安民警业务素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优待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记功表彰;二要关心民警自身素质的提高,千方百计加强民警的素质培训,要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三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关心和重视民警自身安全的防护;四要关心民警生活,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诸如医疗保障、子女就业、福利保障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最大限度地解决好人民警察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到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并形成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此推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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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队伍,《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达到辞退条件的公务员,应参加离岗培训: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二)经考核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但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经常违反考勤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不改、影响政府声誉的;
(五)有其他不良表现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可暂不参加离岗培训:
(一)严重致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
(二)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公务员离岗培训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审批机关批准后须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务员离岗培训审批程序如下:
(一)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填写《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离岗培训审批表》;
(二)所在单位按公务员职务任免管理权限报批;
(三)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单位通知离岗公务员(以下称离岗人员)办理有关离岗手续。
第六条 离岗人员接到离岗通知后即停止公务,并于十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退回公物及文件、资料,必要时须接受财务审计和公务审核。
对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离岗人员,应予辞退。
第七条 离岗人员接到离岗通知后申请辞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培训
第八条 离岗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离岗培训。
第九条 离岗培训的组织管理由市人事部门负责;教学由市行政学院负责;培训费由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条 离岗培训每年举办两期,每期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随时举办离岗培训。
第十一条 离岗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公务权利、义务、纪律及职业操守;
(二)现代管理知识及技能;
(三)其他。
第十二条 离岗培训结束后,有关部门根据离岗人员的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培训合格的,所在单位可重新安排其工作,不服从安排的予以辞退;
(二)培训合格的,所在单位重新安排其工作有困难的,可将其调出公务员队伍;
(三)培训不合格或逾期不参加培训的,所在单位应将其辞退。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三条 离岗人员离岗期间,无奖励工资,其人事关系暂时保留在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离岗人员一年内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按公务员调动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离岗人员超过一年未重新就业的,所在单位应将其辞退,并将其人事关系移交市或辖区人才服务中心。重新就业时,由该中心负责转递其人事档案,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离岗人员凭离岗通知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离岗证明,并凭该证明求职或申请办理个体经营执照。
第十六条 离岗人员一年内调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龄连续计算;超过一年的,其工龄按离岗前的工作时间与重新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七条 离岗人员已购准成本或全成本福利房、一年内未申请辞职或未被辞退的,原购房合同不变,住房补贴按离岗前标准领取。
离岗人员已购准成本或全成本福利房并申请辞职或被辞退又要求保留原住房的,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补缴差价。
第十八条 离岗人员原租住福利房、一年内未申请辞职或未被辞退的,原租赁合同不变,住房补贴按离岗前标准领取。
离岗人员原租住福利房并申请辞职或被辞退的,原住房原则上予以收回;若需继续租用,可申请租用微利房。
第十九条 离岗人员离岗期间的社会保险与离岗前相同。

第五章 纪律
第二十条 离岗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或伺机报复。
所在单位负责人不得利用离岗培训报批权对公务员打击报复。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离岗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离岗人员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私自带走所在单位的科研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不得损害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离岗人员对离岗培训决定及培训后的处理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1月10日

湖里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政府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湖里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湖里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湖里区的环境噪声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辖区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环保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湖里区辖区范围内(以下简称辖区内)所有向周围工作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噪声污染防治法》、《环保条例》及本暂行规定。

  工厂及其他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厂(场)界噪声的等效声级不得超过所在功能区的噪声排放标准:Ⅱ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白天≤60分贝,晚上≤50分贝;Ⅲ类区(工业区)白天≤65分贝,晚上≤55分贝。建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超标者应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条 在辖区内向周围工作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湖里环保分局如实申报登记所排噪声的种类、数量和强度,并提供有关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还须申报造成污染的机械设备、固定噪声源及防治设施的相关情况。违者将按《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保条例》给予处理。

  第五条 对产生噪声和振动严重的机械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消声减振措施。各类设备(包括冷却塔、风机)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合理布局,避开噪声敏感点,并采取有效的消音隔音措施。噪声防治设施的设计、安装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且符合相关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营者应对噪声防治设施进行规范性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实现噪声的达标排放,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

  第六条 严禁在辖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噪声、振动危害严重的企业、场所或装置。现有排放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治理并达标排放。位于居民区内限期治理未能达标排放的,限期转产或搬迁。在转产或搬迁期间,夜间不准生产或营业。未按规定期限转产或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关闭,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七条 对环境产生噪声污染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按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经营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按规定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餐饮业项目,经营者应提交《厦门市餐饮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许可告知承诺书》,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许可并接受监督。

  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一)住宅楼;(二)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他地点。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环保条例》给予处理。

  第八条 禁止午间(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6:00)在辖区内的居住区、医院、学校周围从事噪声、振动超标的活动。建筑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前述时间段内超标排放噪声、振动的,应当事先报经湖里环保分局批准,并由排放者提前三日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违者按《环保条例》给予处理。

  第九条 在辖区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禁止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活动。违者由湖里公安分局按《噪声污染防治法》给予处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居住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违者按《环保条例》给予处理。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

  第十条 在餐饮、娱乐、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进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违者按《环保条例》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汽车定置噪声限值》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的规定。辖区内禁鸣喇叭。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的报警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第十二条 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本暂行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损害情节严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环保条例》对责任者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工业生产噪声由湖里环保分局依法监督管理,交通噪声由湖里交警大队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同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湖里环保、公安、工商部门应分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湖里区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生活噪声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湖里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二○○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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