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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朱旭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30:47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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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信托作为民法体系下建立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设立、存续和终止必须以包含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形式予以表现。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采取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的形式确立,但信托文件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律文件、亦即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意味着必然适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本文中,笔者结合信托的特点,就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内容作如下阐述:
一、信托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三条的规定,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该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我国立法机关对此所作的释义是:“信托是一种特定的理财制度,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制度的一个特点。在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这又是一个特点。 ”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以下简称“信托法释义”)]
具体而言,信托当事人中的委托人是信托财产原本的所有权人,他通过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从而达到了对财产所有权权四项权能的处分和管理、并实现受益人受益的目的,受托人取得其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受益人取得其中的受益权权能。即:“受益人的权利和受托人的权利加起来等于是所有权。” [见: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谢哲胜的《信托的法律关系》]
虽然在自益信托中的委托人也享有信托权益,在指定受托人为受益人的信托中受托人也可以享有信托权益,但上述两种情形下,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是以受益人的特定身份享有信托受益权的,并不能表明是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身份享有信托权益,显然,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成为信托当事人中不可缺少的一方,这是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信托关系就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组成的法律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见:《信托法释义》]
上述信托法律关系中确立的当事人及其对财产所有权权能的分配,“体现了信托的特点,反映了信托的本质属性。” [见:《信托法释义》]
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当事人分别具有如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见:《信托法》第二十条]
(2) 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即委托人对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见:《信托法》第二十一条]
(3) 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见:《信托法》第二十二条]
(4) 解任受托人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见:《信托法》第二十三条]
2、义务
信托法并没有以单列规范标明委托人的义务内容,根据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委托人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可以归纳如下:
(1) 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即必须保证设立信托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见:《信托法》第七条]
(2)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即委托人设立信托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见:《信托法》第十二条]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取得报酬的权利 。 [见:《信托法》第二十六条]
(2) 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见:《信托法》第三十七条]
2、义务
(1)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见:《信托法》第二十五条]
(2) 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见:《信托法》第二十五条]
(3) 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见:《信托法》第二十六条]
(4) 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的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见:《信托法》第二十七条]
(5) 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即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的义务,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的除外 [见:《信托法》第二十八条]
(6) 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即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见:《信托法》第二十九条]
(7) 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及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见:《信托法》第三十三条]
(8) 向受益人支付支付利益的义务,即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见:《信托法》第三十四条]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享有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见:《信托法》第四十四条]
(2) 放弃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通过放弃信托受益权导致信托终止或者重新确定信托受益权归属的法律后果。[见:《信托法》第四十六条]
(3) 转让信托受益权,即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见:《信托法》第四十八条]
(4) 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即委托人同时享有《信托法》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见:《信托法》第四十九条]

2、义务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在信托法中被确定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主体及权利确立与信托文件的规定有关,信托文件无论是以信托合同或者是其他契约形式的法律文件表现,根据契约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基本缔约原则,受益人只能是单纯的受益人,而不能对其附加义务,根本上说,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正是由于他所享有权利决定的,或者说,受益人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

三、信托文件和普通合同的区别
首先,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根据《信托法》第九条的规定,信托文件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作为订立人设立(签署)的,而受益人并不作为订立主体体现在信托文件当中,即信托文件契约订立主体和信托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除自益信托外,但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主体身份依然是要区分的);而合同作为当事人合意的契约性文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其契约订立主体和合同当事人是完全一致的。
其次,财产权利确立基础的区别:信托当事人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承载的依据是不同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财产权利(债权)实现是以契约形式约定的方法取得,即通常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信托财产所有权及所有权权能的分配是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实现的。比如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突破了我国传统合同法、民法对契约取得财产所有权方式的理解,即:“信托法以强制性的条款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当事人对外的有限责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当事人对外的有限责任使信托财产具有主体性格,使信托关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规定无法用契约取代,所以成为信托法的核心和功能所在。” [见:《信托法释义》]
第三,法律关系生效条件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为契约法律关系的建立和生效,合同所确立的财产法律关系即成为有效的法律约束文件;而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法律关系的生效并不与信托文件成立一致,信托法律关系的有效建立是以信托财产的合法交付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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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10月4日,国家计委

现将《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随文印发,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一: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建设项目确定以前,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建设项目确定以后,为工程建设提供设计文件。做好设计工作,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节约投资和建成投产后取得好的经济效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设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要做出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设计,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为了科学地管理设计工作,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计工作原则
第一条 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特别应贯彻执行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
第二条 要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工业内部、沿海与内地、城市与乡村、远期与近期、平时与战时、技改与新建、生产与生活、安全质量与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的不同性质、不同要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要做到先进、适用、可靠。对非生产性的建设,应坚持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 要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根据国家需要、技术可能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矿产、能源、水、农、林、牧、渔等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五条 要节约能源。在工业建设项目设计中,要选用耗能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民用建设项目中,也要采取节约能源措施。要提倡区域性供热,重视余热利用。
第六条 要保护环境。在进行各类工程设计时,应积极改进工艺,采用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并进行综合治理和利用,使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要注意专业化和协作。建设项目应根据专业化和协作的原则进行建设,其辅助生产设施、公用设施、运输设施以及生活福利设施等,都应尽可能同邻近有关单位密切协作。
第八条 要节约用地。一切工程建设,都必须因地制宜,提高土地利用率。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总平面的布置,要紧凑合理。
第九条 要合理使用劳动力。在建设项目的设计中,要合理选择工艺流程、设备、线路,合理组织人流、物流,合理确定生产和非生产定员。
第十条 要立足于自力更生。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必须符合我国国情,着眼于提高国内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凡引进技术、进口关键设备能满足需要的,就不应引进成套项目;凡能自行设计或合作设计的,就不应委托或单独依靠国外设计。

第二章 设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设计工作程序包括参加建设项目的决策,编制各个阶段设计文件,配合施工和参加验收、进行总结的全过程。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要承担和参加建设前期工作,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委托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参加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厂址选择和工程设计所需的科学试验,并根据上级下达的设计任务书编制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一般按切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可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进行。小型建设项目中技术简单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在简化的初步设计确定后,就可做施工图设计。
对有些牵涉面广的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和联合企业等建设项目,应做总体设计。
初步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工程总包合同、贷款总合同,实行投资包干,控制建设工程拨款,组织主要设备定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依据。
技术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经批准后,是建设工程拨款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技术设计文件)和主要设备订货情况进行编制,并据以指导施工。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即作为预算包干、工程结算等的依据。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中设计文件出现的问题,参加试运转,参加竣工验收、投产,进行总结。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大型复杂的民用工程,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设计进度计划,上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和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结合本单位任务情况,编制年度设计工作计划。承接上级下达任务之外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也应列入本单位的年度设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加强对设计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的要求,明确规定本单位的设计进度、工作量、优良品率、劳动生产率、作业率、出勤率等计划考核指标,并应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制定切实措施,保证全面完成计划。
第十九条 设计周期定额和设计定额是设计工作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设计单位应认真积累资料,编制设计周期定额和各种设计定额。在此基础上,各有关部应组织编制专业设计周期定额和设计定额,作为编制设计工作计划和考核设计工作效率的基础。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必须对全体职工进行“质量第一”的教育、建立、健全设计质量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设计质量。
编制设计文件要认真抓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品校审、质量评定等环节,做到: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准确,遵守设计工作原则,各专业采用的技术条件一致,采用的新技术行之有效,选用的设备性能优良,计算依据齐全可靠,计算结果准确,正确地执行现行的标准规范,各个阶段设
计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国家规定,设计合理,综合经济效益好。
设计单位必须及时收集施工中和投产后对设计质量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改进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做到工作有秩序,进度有控制,质量有保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审批办法,对设计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批,不得下放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 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是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的有效措施之一。有关部应根据国家优秀设计必须具备的条件,结合部门的特点。分别制定本部门的优秀设计具体标准,作为“创优”的目标,并逐步充实、完善。设计单位要制定创优秀设计的规划和措施,保证这项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要经常开展设计方案竞赛和多种多样的技术业务、基础工作和基本功的评比活动,各地、各部也要组织这类活动,以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

第五章 设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的总目标,在设计中积极开发和认真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设计技术水平。
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长远计划和专业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本部门的设计科研、技术开发和消化引进技术计划,组织力量,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
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工程设计的需要,编制本单位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消化引进技术计划。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在制定技术政策和技术发展规划时,应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运用。对重要的技术开发项目,应统一组织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生产和设备制造等单位,联合攻关,共同开发新技术,通过试验取得工程放大的条件和设计数据,并落实新材料的生产和新设备的制造,使已经过关的新技术成果用于设计。
有条件的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安排那些工程上需要而设计单位可以承担的项目,进行试验研究。取得的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有的还应经过试点工程证明行之有效,才能在设计中广泛采用。这些设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逐步添置必要的测试设备,创造必要的试验条件,有的可结合生产厂建立试验场所。
设计单位应有计划地深入到生产、建设现场中去,汲取技术革新成果,经过分析提高,用于新的设计。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从国外引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技术或进口设备,应该组织有关的设计单位参加考察、谈判、设计直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设计工作的作用。设计单位必须选择有实践经验、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人员参加这项工作。对所取得的技术和有关情报资料,要及时整理,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交流。
对已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主管部门要组织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和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消化吸收工作。设计单位应积极参加,努力掌握先进技术,并在设计中采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设计情报工作,是提高设计水平的重要手段。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必须逐步充实情报人员,建立健全设计情报中心和协作网,组织专业情报人员与广大设计人员,紧密结合设计工作的需要,认真做好情报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为领导作好参谋,为设计人员当好耳目。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设计单位不断提高设计装备水平,改变落后面貌,提高设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设计机具、仪器及纸张等用品,是设计单位必备的生产手段,不属于行政办公用品,有关部门在专项物资审批和供应时要给予支持。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设计技术档案。逐步地把技术档案和资料数据库建立起来,充分发挥设计技术档案的作用。

第六章 经济分析和概预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加强设计经济分析和概预算工作是提高工程建设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必须做好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中的经济分析,设计概预算及其基础工作。设计人员应加强经济观念,把技术和经济密切结合起来。
第三十二条 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经济分析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深度、作用、编制方法及其所需要的依据资料。
设计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厂址选择和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择最佳的方案。
第三十三条 必须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
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编制预算,采用三个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阶段,必须编制修正总概算。
各个设计阶段概预算的编制工作,均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深度应满足编制概预算的要求。
总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的同时,必须认真审批总概算。
总概算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维护概算的严肃性,不得任意突破。
施工图预算经审定后,在执行中,由于变更设计所引起的造价增减,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积累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档案资料的制度。本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等档案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研究,为做好设计经济分析和概预算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经济分析、概预算及其基础工作的管理和研究工作。
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应选择有关大专院校和中专学校设置工程建设技术经济专业,并积极办好培训班,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以充实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技术经济队伍。

第七章 设计标准化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是设计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工程建设的设计都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规定;各类工程建设的构配件(零部件),通用的构筑物、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单项工程等,凡有条件的都应编制标准设计。
制定或修订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和技术发展水平,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材料和设备,充分考虑使用、施工、生产和维修的要求,做到通用性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便于工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 设计标准规范分为国家、部、省市自治区和设计单位四级。标准设计分为国家、部和省市自治区三级。各级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的审批、颁发,应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
国家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应由主编部门提出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颁发。
部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是指在全国各专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应由主编单位提出并报主管部审批、颁发。标准规范应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省、市、自治区设计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应由主编单位提出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审批、颁发。标准规范应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设计单位标准规范,是指在本单位范围内需要统一、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设计技术原则、设计技术规定,由设计单位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设计标准规范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建设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
标准设计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
第三十九条 各有关设计单位都应积极承担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任务,并提供标准规范和标准设计方面的技术数据。凡承担设计标准规范编制和管理的设计单位,应建立和健全设计标准规范管理组、配备得力的专业人员。

第八章 设计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
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要建立技术经济责任制。对外承担上级下达的和自行承接的任务,凡发生经济关系的,都要与委托任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并严格履行合同。对内也要建立各级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各级的责任、权力和奖罚办法。
第四十一条 原来实行事业费的设计单位除以规划任务为主,无具体收费对象的单位以外,均逐步改为收费的办法。收费办法另行规定。改革以后,单位的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事业费改为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掌握使用。设计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和职工劳保福利待遇,仍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设计单位完成了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指标以后,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工商税支出)的盈余,除上交国家和主管部门外,其余留给设计单位,大部分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装备购置、小型零星基建,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等。上交与留成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设计单位改为按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办法管理以后,要站在国家立场,树立全局观点,维护国家利益,端正经营作风,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用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要搞好设计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把思想政治好、有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领导才能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实现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设计单位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六十岁。
设计单位要十分重视项目负责人、科室领导干部的配备和设计组长的选用。
第四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设计单位内部的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院长负责生产、技术、行政指挥的原则。党委要支持和保障院长行使职权。院长应自觉地维护党委的领导,接受群众的监督。
设计单位的副院长和总工程师协助院长工作,总工程师要在设计工作的技术、经济方面负责。
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位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院长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生产、技术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七条 设计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设计工作的特点和职工思想的实际,有的放矢,讲求实效,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业务工作和业余生活中去。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关心和解决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培养一支精干的政治工作队伍,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政治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要继续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要继续发挥老年知识分子的专长和“传、帮、带”作用。要充分发挥中年知识分子的骨干作用。把其中优秀的,有组织领导才能的,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加紧培养青年知识分子,使他们能较快地适应和担当起设计工作的重担。要努力解决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困难问题。
第四十九条 设计工作人员要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积极为四化建设作贡献。在设计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守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设计事业;树立大公无私的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站在国家立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设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刻苦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设计水平;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使设计符合实际;树立全局观念,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忠于职守,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五十条 各级基建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设计队伍的技术素质。
进入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最低也应具有中专文化程度。
必须十分重视职工培训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要制定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具体安排,对技术人员、经济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工人分别提出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训要求。
设计单位的培训工作,要在普遍提高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对技术骨干和专业管理骨干的培训上,要舍得花时间下本钱,逐步培养出本单位的技术专家和业务管理专家。
要严格控制设计单位非生产人员比例,逐步改善设计单位的专业结构和人员级配。
第五十一条 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职工考核、晋升工作。在考核晋升工作中,要坚持领导考核和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晋升时,应区别不同岗位,根据职工的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适当考虑学历和工作年限。
第五十二条 对先进设计单位和优秀职工,应由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对违犯党纪、国法,或由于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设计单位和职工,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设计单位要加强后勤工作。后勤部门要树立为生产第一线服务的思想,主动为设计工作创条件,认真解决广大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章 设计资格认证
第五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颁发设计证书后,才具有设计资格。
取得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设计单位的文件,对承担任务的范围和专业有明确的规定;
(二)本单位是由专门从事设计工作的固定职工组成的实体,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并拥有基本配套的技术骨干和管理制度,具备独立承担批准范围内设计任务的能力;
(三)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各种经济定额、费用标准等规章制度;
(四)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和工作成果能够达到国家或专业部门规定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颁发设计证书的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对申请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于不顾条件滥发证书的主管部门要追究责任。发证后,如发现有的单位超越规定范围承担任务,要严格制止;如发生设计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要及时处理,追究责任,直至收回证书。
凡取得设计证书的单位,还可以承担证书批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由持证设计单位承担;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一般也应由持证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十五条 没有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设计任务,也不得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承揽设计任务。对其中具有一定设计能力的单位,经发证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承担工程建设设计业务范围通知书后,准许承担本单位限定规模以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规定限额以内的零星基建的设计任务。
设计单位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标明设计证书的类别和批准编号。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文件中,必要时要审查其设计资格。
凡冒用持证设计单位名义进行设计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责任。
设计单位的职工不得私自对外承揽设计任务,搞“业余设计”。设计单位不得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利用业余时间”等名义,通过承担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收取费用分给职工个人。
第五十六条 凡我国能设计的国内建设工程,一般不得委托外商设计。如需委托外商设计时,要严格审查其必要性和外商的设计资格,经过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属于小型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审批。
凡承担我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外商,都应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十一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十七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基本建设设计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归口管理全国设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全国设计资格认证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中需委托外商设计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五)推动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开展设计科研、参加科技攻关和消化引进技术工作,逐步推广设计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推动设计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六)组织制定或颁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七)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国家设计标准规范、标准设计以及通用的各种概、预算定额等技术经济定额指标;
(八)推动和协调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设计管理工作,并组织总结交流设计工作经验等活动。
第五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各有关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设计机构、队伍建设和设计资格认证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各主管厅、局及地、市、县所属设计机构、队伍建设和设计资格认证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四)推动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开展设计科研、参加科技攻关和消化引进技术工作,逐步推行设计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秀设计活动,推动设计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小型建设项目中需要委托外商设计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六)承担国家设计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和各种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的主编(或参加)和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设计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和各种技术经济定额指标;
(七)组织制定或颁发本部门、本地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八)推动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设计管理工作、组织总结交流设计工作经验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各地、市、县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基本建设设计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现行的设计工作规章制度、设计标准规范和各种技术经济定额、指标等;
(三)负责管理本地、市、县所属的设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组织审批本地、市、县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
(五)总结交流本地、市、县设计工作的经验。

第十二章 协作配合
第六十条 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勘察、施工、科研和设备制造等单位大力协同,密切配合,互创条件、互相促进,以利于完成设计工作任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问题。
第六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有关主管部门应支持设计单位按科学规律从事设计工作。凡违反基建程序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设计单位有权拒绝设计或签证。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进行设计时,主管部门必须指定其中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除必须负责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外,并应负责组织各个部分设计的相互协作,负责编制总体设计,编写设计文件总说明,汇编总概、预算。其他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主动地向主体设计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做好协作配合工作,以保证设计文件的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准确、可靠的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大力支持在设计中采用可行的先进技术,并应共同节约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设计单位提出的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勘察成果资料。
没有标明勘察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的勘察成果资料,设计单位不得使用。
第六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依据,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设计。施工单位应积极支持设计单位用可行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
第六十五条 设计单位要与科研单位配合,共同进行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技术课题的研究。为设计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和行之有效的新技术。
第六十六条 设备制造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非标准设备的要求,进行制造,做到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同时应向设计单位提供标准设备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章 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十七条 所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都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二: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勘察工作在工程建设各重要环节中居先行者地位。勘察成果资料是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必不可少的基本依据,对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
为了科学地管理勘察工作、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勘察工作原则
第一条 勘察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要贯彻执行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
第二条 勘察成果要正确反映客观地形、地质情况,确保原始资料的准确性,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三条 勘察工作既要防止技术保守或片面追求产值,任意加大工作量,又要防止不适当地减少工作量而影响勘察成果的质量,给工程建设造成事故或浪费。
第四条 要积极合理地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应结合工程和勘察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采用先进可靠的勘察手段和评价方法,努力提高勘察水平。
第五条 要开展环境地质评价工作。勘察工作不仅要评价当前环境和地质条件对工程建设的适应性,而且要预测工程建设对地质和环境条件的影响。要从保护环境出发,做好环境地质评价工作。
第六条 要充分利用已有勘察资料。勘察工作前期应全面搜集、综合分析、充分使用已有勘察资料。
第七条 要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对勘察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安全规程,防止人身、机具和工程事故。

第二章 勘察工作程序
第八条 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的要求,应按国家或本地区、本部门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结合工程的特点确定。

勘察任务由上级部门下达或由建设部门委托。勘察任务书一般由规划、设计部门提出。勘察工作方案由勘察单位确定。
第九条 各阶段勘察工作一般要按下列程序进行;承接勘察任务,搜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编制勘察纲要,出工前准备,野外调查、测绘、勘探、试验、分析资料,编制图件和报告等。
第十条 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要做好施工阶段的勘察配合、地质编录和勘察资料验收等工作。如发现有影响设计的地形、地质问题,应进行补充勘察。要做好监测、回访和总结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中长期计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进度计划,下达所属勘察单位,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勘察进度计划和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结合本单位任务和力量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勘察工作计划。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自行承接其它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并列入本单位的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加强对勘察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任务性质、特点,明确规定本单位的勘察工作进度、工作量、设备完好率、优良品率、产值、盈余率、劳动生产率、作业率、出勤率等计划考核指标,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制定切实措施,保证全面完成计划。
第十五条 勘察周期定额和勘察定额是勘察工作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勘察单位应认真搜集和积累资料,编制和修订勘察周期定额和各类勘察定额。在此基础上,各部应组织编制专业勘察周期定额,作为编制勘察工作计划和考核勘察工作效率的基础。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质量第一”的教育,建立和健全勘察质量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勘察质量。
第十七条 要切实抓好勘察纲要的编制、原始资料的取得和成果资料的整理三个环节的质量管理。每个环节都应做到事前有布置、中间有检查、成果有校审、质量有评定。
勘察纲要应做到体现规划、设计意图,如实反映现场的地形和地质概况,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满足任务要求,勘察方案合理。
原始资料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时编录、核对、整理,不得遗失或任意涂改。
成果资料必须做到数据准确,论证有据,结论明确,建议具体。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原始资料的检查验收制度和成果资料的审核制度。对各项原始资料必须坚持自检和互检。对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工程的勘察纲要和成果资料,应组织会审。
第十九条 对大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各主管部门在审批设计文件时,应审查勘察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勘察单位要开展创优秀勘察活动。要制定创优秀勘察的措施。保证“创优”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优秀勘察标准,作为“创优”的目标,并逐步充实、完善。
第二十一条 勘察单位要经常开展业务知识、操作技术和基本功等多种多样的竞赛评比活动,各地、各部也要组织这类活动,以促进勘察质量的提高。

第五章 勘察技术与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要积极采用和开发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勘察技术水平。
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长远计划和专业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勘察工作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消化引进技术计划,组织力量,落实经费,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
勘察单位应根据上级制定的规划和下达任务的情况,结合本单位的需要与可能,制定科研和技术发展计划。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勘察科研工作。勘察单位一般要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从事科研工作。有条件的勘察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和健全科研机构。
第二十四条 勘察研究的重点应是工程建设中急待解决的勘察技术问题。课题的确定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研究成果必须经过鉴定审批,方能采用。对新研制的勘察仪具设备,还必须在生产实践中经过反复验证,确认行之有效后才可推广使用。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勘察技术情报工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勘察情报中心和协作网。勘察单位要充实情报人员。
情报人员要与生产人员密切结合,认真做好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勘察人员当好耳目。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合理引进国外先进的勘察技术和装备。应组织有实践经验和一定技术水平的勘察人员参加有关的考察、谈判、学习、中检工作。取得的技术资料要及时整理和组织交流。
对已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切实做好消化吸收工作,迅速将已掌握的技术提供勘察单位运用。
第二十七条 勘察单位要加强勘察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勘察技术档案,逐步地把技术档案和资料数据库建立起来,充分发挥勘察技术档案的作用。

第六章 勘察技术装备
第二十八条 勘察单位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提高勘察技术装备水平,改变勘察手段的落后状况,促进勘察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对常用的勘察仪具设备要做到标准化和系列化,可先从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做起,逐步达到全国统一。
对专用勘察仪具设备要逐步做到由专门制造单位生产,改变勘察单位重复研究、各自制造的局面。要建立勘察仪具设备的正常供应渠道。
第三十条 对勘察仪具设备要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勘察单位对新购仪具设备要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在用的仪器仪表的性能要定期进行计量标定。要加强对仪具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定期检修,提高仪具设备的完好率。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要安排适当的投资,搞好勘察单位仪具装备的添置工作,并注意充实测试设备。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重点勘察单位的仪具装备和试验室建设,在全国形成少数勘察技术和测试服务中心。对利用率不高而又不可缺少的大型精密仪具设备,应组织专管共用,合理取费,充分提高仪具设备的利用率。

第七章 勘察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 勘察技术标准(包括规范、规程)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各项勘察工作的技术依据。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都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并逐步建立统一的工程勘察技术标准体系,同时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工作。
制定或修订技术标准,都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要紧紧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
第三十三条 勘察技术标准,分为国家、部、省市自治区和勘察单位四级。各级技术标准的审批颁发,应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
国家勘察技术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应由主编单位提出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颁发。
部勘察技术标准,是指在全国各专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应由主编单位提出并报主管部审批、颁发,同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省、市、自治区勘察技术标准,是指在本地区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应由主编单位提出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审批、颁发、同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勘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和需要制定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勘察技术细则、勘察技术规定,由勘察单位自行颁发执行,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勘察技术标准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建设的勘察工作中都必须执行,凡不符合勘察技术标准要求的勘察技术成果,不得提出。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勘察单位都应积极承担上级组织的勘察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任务,并提供技术标准的有关技术数据。凡承担勘察技术标准的编制和管理的勘察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勘察技术标准管理组,配备得力的专业人员。

第八章 勘察单位技术经济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勘察单位要建立技术经济责任制。对外承担上级下达和自行承接的任务,凡发生经济关系的,都要与委托任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并严格履行合同。对内也要建立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各级的责任、权力和奖罚办法。
第三十七条 原来实行事业费的勘察单位,除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单位外,均逐步改为收费的办法。收费办法另行规定。改革以后,单位的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事业费改为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掌握使用。勘察单位内部的财务制度和职工劳保福利待遇,仍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勘察单位完成了主管部门规定的考核指标以后,收入大于支出(包括工商税支出)的盈余,除上交国家和主管部门之外,其余留给勘察单位,大部分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装备购置、小型零星基建,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等。上交与留成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勘察单位改为按技术经济责任制的办法管理以后,要站在国家立场,树立全局观点,维护国家利益,端正经营作风,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用者,要追究责任。

第九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要搞好勘察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把思想政治好、有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领导才能、敢于创新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实现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勘察单位工作的重点在野外,干部年轻化更为重要,领导班子的中、青年干部应占大多数。勘察单位领导干部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岁。
要选拔年富力强、思想品德好、具有专业知识、能联系群众的得力干部担任野外队领导。要做好勘察技术负责人和科室领导的配备及班组长的选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勘察单位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或经理)负责制,必须遵循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院长(或经理)负责生产、技术、行政指挥的原则。
勘察单位的副院长(或副经理)和总工程师协助院长(或经理)工作,总工程师要在技术上负责。
有勘察业务的设计单位,应有一名副院长主管勘察工作,一般还应设勘察副总工程师。
第四十二条 勘察单位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院长(或经理)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和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院长(或经理)行使职权,维护生活、技术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三条 勘察单位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结合勘察工作的特点和职工思想的实际,有的放矢,讲求实效,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业务工作和业余生活中去。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关心和解决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培养一支精干的政治工作队伍,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政治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勘察单位要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对老年知识分子,要继续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对中年知识分子,要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和作用。对青年知识分子要加紧培养,大胆使用,使他们能尽快地担当起勘察工作的重担。要努力解决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困难问题。
第四十五条 勘察工作人员要走又红又专的道路,积极为四化建设作贡献。在勘察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守则: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勘察事业;树立大公无私的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站在国家立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治,尊重实际,尊重科学;刻苦学习,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勘察水平;树立全局观念,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忠于职守,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
第四十六条 充分发挥勘察老工人在生产中的作用。要继续依靠、关心他们,把他们优良的思想作风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传、帮、带”给青年工人。对不能再从事野外工作的老工人,在退休前要妥善安排。
对青年工人要不断培养和巩固他们的勘察事业心。教育他们安心勘察工作,增大他们学习业务,熟练操作,钻研技术。
第四十七条 要解决勘察队伍老化问题。主管部门要定期分配勘察工人的更新指标,解决勘察技术人员的补充来源。
为有利勘察队伍年轻化又能相对稳定,同时有利于解决今后老年工人的安置问题,勘察单位可试行不同形式的用工办法。
凡按野外勘察人员招工指标招收的工人,没有特殊原因不能转到非野外的工种。
第四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勘察单位要努力提高勘察队伍的技术的素质。
必须抓好勘察职工的培训和轮训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要制定培训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具体安排,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工人分别提出明确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培训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中、青年技术业务骨干上。
培训工作应分别不同情况,由主管部门或者由勘察单位之间联合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院校代培等多种形式进行。
根据野外勘察工作受季节影响的特点,要充分利用间歇时间进行培训。
要严格控制勘察单位非生产人员比例。要逐步改善勘察单位内部的专业结构和人员级配。
第四十九条 勘察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工的考核晋升工作。在考核晋升工作中,要坚持领导考核和听取群众意见相结合,平时考察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要区别不同岗位,根据勘察单位的特点,提出切合实际的要求。尤其要做好长期坚持野外工作职工的考核和晋升工作。
第五十条 对先进勘察单位和优秀职工,应由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对违犯党纪、国法,或因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勘察单位和职工,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勘察单位要加强后勤工作。后勤部门必须树立为野外生产服务的思想,要建立一个建全的生产后勤班子。生产后勤工作一般应由懂业务、有野外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要关心职工特别是野外职工的生活,妥善解决野外职工家属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和搞好勘察单位的基地建设。

第十章 勘察资格认证
第五十二条 勘察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结合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颁发勘察证书后,才具有承担勘察任务的资格。
取得勘察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勘察单位的文件,对承担任务的范围和专业有明确的规定;
(二)本单位是由专门从事勘察工作的固定职工组成的实体,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并拥有基本配套的技术骨干和管理制度,以及足够的勘察技术装备,具有独立承担批准范围内勘察任务的能力;
(三)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各种经济定额、费用标准等规章制度;
(四)所提交的勘察文件和工作成果,能够达到国家或专业部门规定的质量要求。
颁发勘察证书的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条件对申请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于不顾条件滥发证书的主管部门要追究责任。发证后,如发现有的单位超越承担任务的范围,要严格制止;如发生勘察质量事故给国家造成损失,要及时处理,追究责任,直至收回证书。
第五十三条 没有勘察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勘察任务。凡冒用持证单位名义进行勘察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责任。
正式勘察成果必须标明勘察证书的类别和批准编号。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查勘察成果时,要首先审查勘察资格。
第五十四条 凡我国能勘察的国内建设工程,一般不得委托外商勘察。如需要委托外商勘察时,要严格审查其必要性和外商的勘察资格。经过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属于小型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审批。
凡承担我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的外商,都应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基本建设勘察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勘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国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时列出勘察工作进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三)归口管理全国勘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管理全国勘察资格认证工作;
(四)组织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审查相应的勘察技术成果。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中需委托外商勘察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五)推动勘察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开展勘察科研、参加科技攻关和消化引进技术工作,逐步推行勘察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秀勘察活动,推动勘察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六)组织制定或颁发基本建设勘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七)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国家勘察技术标准、定额、工程勘察取费标准,工程勘察统一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及通用的勘察机具标准等;
(八)推动和协调各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的勘察管理工作,并组织总结交流勘察工作的经验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 各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基本建设勘察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各有关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属勘察机构、队伍建设和勘察资格认证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各主管厅、局及地、市、县所属勘察机构、队伍建设和勘察资格认证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年度勘察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四)推动勘察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开展勘察科研、参加科技攻关和消化引进技术工作,逐步推行勘察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创优秀勘察活动,推动勘察单位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积极解决勘察单位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
(五)组织审查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审查相应的勘察技术成果。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所属小型项目建设中需委托外商勘察的必要性和资格审批工作;
(六)承担国家勘察技术标准、通用勘察机具标准等的主编(或参加)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颁发和管理本部门、本地区基本建设勘察工作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通用勘察机具标准等;
(八)推动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勘察管理工作,组织总结交流勘察工作经验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各地、市、县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基本建设勘察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现行的勘察工作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三)负责管理本地、市、县所属的勘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
(四)总结交流本地、市、县勘察工作的经验;
(五)协助解决在本地区工作的勘察队伍生产、生活上需由当地解决的问题。

第十二章 协作配合
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要对勘察成果资料质量负责。对大型的或地质条件复杂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单位应参与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全过程,并做好工程投产后的回访、总结工作。
第五十九条 勘察单位应与建设、设计、施工和科研等单位大力协同,密切配合,互创条件,互相促进,以利于完成勘察工作任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问题。
第六十条 主管部门应支持勘察单位按科学规律从事勘察工作。凡违反基建程序、国家有关规定的,勘察单位有权拒绝勘察。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勘察单位,按合同规定及时做好勘察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勘察过程中的配合工作,负责特殊工程项目的长期观测及岩心保管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勘察任务书,并向勘察单位做好任务交底以及必要的现场配合。变更设计而又影响勘察方案时,设计单位应及时通知勘察单位。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给勘察单位创造施工勘察的条件。施工单位发现勘察技术成果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有关的观测标志,并做好施工期间的观测工作。
第六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与科研单位互相配合,共同进行建设项目需要解决的勘察技术课题的研究,为勘察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对普遍存在勘察技术问题,由主管部门组织、科研单位牵头攻关。
第六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互通情报,互相帮助。

第十三章 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十六条 所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的勘察工作。都应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独立的勘察单位,也适用于既有勘察业务又有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六十八条 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政车(船)、文明邮路(车队)竞赛办法

邮电部 邮电工会全委会


全国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政车(船)、文明邮路(车队)竞赛办法
1991年12月19日,邮电部、邮电工会全委会

第一条 为提高邮运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邮运管理,组织好全网生产,以保证邮件传递时限,提高邮运质量,建立良好的邮运秩序,推进全国邮运部门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特组织开展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政车(船)、文明邮路(车队)竞赛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周期为一年,即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条 参赛范围:省会局和部指定的干线总包邮件转口局的邮件转运部门;各省派押的一级干线铁道、水运邮路车(船)次和自办汽车邮路;各区邮运分局所属各车队、邮船。
第四条 评比文明单位分全国和大区两级进行。参加全国评比的单位为:
(一)各省会市局转运部门;
(二)年转运量达一百万袋以上的部指定的干线总包邮件转口局的转运部门(每五年核定一次,见附件一);
(三)各省派押跨大区运行单程行驶八百公里以上的铁道、水运邮路车(船)次和自办汽车邮路(见附件二)。
其他各站、车和各区邮运分局所属各车队、邮船参加大区的评比,对连续三年被评为大区文明单位的可参加全国评比。
第五条 本竞赛活动在邮电部邮政总局、邮电工会全委会、邮电部劳动工资司领导下进行,并组成全国干线邮路文明竞赛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邮电部邮政总局领导担任,邮电工会全委会生产部、部劳资司劳动组织处和邮政运输局领导任副主任,各区邮运分局局长为委员;大区成立竞赛领导小组,由区邮运分局局长任组长,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政、劳资、宣传处长、省邮电工会生产部长为成员。大连水运分局参加东北区竞赛领导小组组织工作并参加该区竞赛活动。邮电部邮政运输局及各区邮运分局分别设全国和大区竞赛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各级邮电工会和各局劳资宣传部门要积极参与组织和支持竞赛活动,促进竞赛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 文明转运站、文明邮政车(船)、文明邮路(车队)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邮政通信、邮政运输纪律。
(二)积极推行现代管理,完成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和通信质量考核指标。
(三)认真执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和有关邮政运输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
(四)服从指挥调度,严格执行邮件发运计划,积极完成上级临时下达的邮运任务,正确处理局部和全网的关系。
(五)驾、押、转人员着装整洁、待人礼貌,举止文明。
(六)爱护邮件,文明生产,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有序。
(七)主动搞好团结,加强协作,搞好各方面关系,无有理由申告。
(八)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经验。
(九)爱护车、船等邮运设备和备品,确保技术状态完好,实现安全生产。
(十)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落实。
第七条 各参赛单位主管局每半年应对本局参赛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文明竞赛单位自查记录》(附件三)报省邮电管理局,省邮电管理局于年底按照考核标准(附件五)对所属参赛单位进行考核打分。对推荐参加大区文明竞赛评比的单位,推荐时应填写文明竞赛单位推荐表(附件四)并附相关文明竞赛单位考核打分情况表(同附件五)和自查记录,报区竞赛办公室。区竞赛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推荐,组织复查并广泛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区竞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评出区内文明单位,并推荐参加全国文明竞赛评比的单位,推荐时附文明竞赛单位考核打分情况表及推荐表、先进事迹材料,报全国竞赛办公室。全国竞赛办公室按考核标准对被推荐单位组织复查验收,并由全国竞赛委员会会议评出全国文明单位。
全国和大区竞赛办公室对各参赛单位要组织不定期抽查,其抽查情况将纳入年终总评。
第八条 各参赛单位在竞赛周期内发生重大通信案件、人身伤亡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严重违法违纪,有职工被判刑劳教或受省(区、市)邮电管理局以上主管部门及新闻单位通报批评的,不能参加本年度文明站车评比。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一)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的单位由全国竞赛委员会授予〈全国文明转运站〉、〈全国文明邮政车(船)〉、〈全国文明邮路(车队)〉流动牌匾,颁发奖状。区内文明单位由区竞赛领导小组颁发锦旗和奖状。
(二)各级邮电管理部门、工会和宣传部门对全国和大区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要进行宣传、推广和表彰。
(三)被评为全国和大区的文明单位由邮电部发给一次性奖励,奖金由邮电部拨付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转发。
第十条 各文明单位如有隐瞒竞赛年度内的重大通信案件、安全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经核查属实后,即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收回流动牌匾,并不得参加下一竞赛年度的评比。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二级邮路的竞赛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但要注重实效并切实加强对竞赛活动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原(1985)邮部联字193号文颁发的《全国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车(船)竞赛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由全国竞赛委员会负责。
附件一
直接参加全国文明转运站评比站名表
北京:北京站、北京南站。(2)
天津:天津站。(1)
河北: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唐山、张家口。(7)
河南:郑州、安阳、新乡、漯河、信阳、洛阳、南阳。(7)
山西:太原、大同。(2)
内蒙:呼和浩特、包头。(2)
辽宁:沈阳、锦州、大连、铁岭。(4)
吉林:长春、四平、吉林。(3)
黑龙江: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齐齐哈尔。(4)
山东:济南、德州、兖州、烟台。(4)
安徽:合肥、安庆、芜湖、蚌埠。(4)
浙江:杭州、宁波、金华。(3)
江西:南昌、鹰潭。(2)
江苏:南京站、南京西站、徐州、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南通。(8)
上海:上海站、上海西站。(2)
福建:福州、厦门。(2)
湖北:武昌、汉口、襄樊、宜昌、十堰。(5)
湖南:长沙、岳阳、株洲、衡阳、怀化。(5)
广东:广州、韶关、深圳、湛江。(4)
广西:南宁、玉林、柳州、桂林。(4)
海南:海口。(1)
陕西:西安、宝鸡、汉中、安康。(4)
甘肃:兰州、天水。(2)
宁夏:银川。(1)
新疆:乌鲁木齐。(1)
青海:西宁。(1)
四川:成都、重庆。(2)
贵州:贵阳。(1)
云南:昆明。(1)
西藏:拉萨。(1)
附件二
参加全国文明单位评比铁路运邮车次表
1、165/6次 北京——牡丹江
2、45/6次 北京——福州
3、25/6次 北京——青岛
4、19/20次 北京——满洲里
5、249/250、241/2次 北京——宜昌、襄樊
6、47/8次 北京——广州
7、5/6次 北京——南宁
8、9/10次 北京——重庆
9、169/170次 北京——银川
10、401/2次 呼和浩特——兰州
11、92/3/5、96/4/1次 呼和浩特——海拉尔
12、185/6次 太原——成都
13、276/7、278/5次 太原——四方
14、257/8次 郑州——长沙
15、283/6、284/5次 郑州——重庆
16、212/3、214/1次 石家庄——长春
17、153/4次 天津——广州
18、151/2次 天津——牡丹江
19、261/2次 天津——西安
20、119/120次 北京——杭州
21、127/8次 北京——合肥
22、65/6次 北京——南京西
23、116/7、118/5次 济宁、荷泽——哈尔滨
24、104/1、102/3次 青岛——兰州、西宁
25、52/3、54/1次 上海——乌鲁木齐
26、182/3、184/1次 上海——成都
27、161/2次 北京——上海
28、79/80次 上海——昆明
29、49/50次 上海——广州
30、207/6、205/8次 上海——长沙
31、145/8、146/7次 北京——南昌
32、137/8次 北京——哈尔滨
33、56/7、58/5次 哈尔滨——上海
34、389/390次 哈尔滨——满洲里
35、39/40次 北京——齐齐哈尔
36、144/1、142/3次 齐齐哈尔——南京
37、59/60次 北京——长春
38、11/2次 北京——沈阳
39、88/5、86/7次 沈阳——上海
40、231/230、229/232次 北京——大连
41、140/137、138/9次 西安——上海
42、269/270次 西安——济南
43、441/2次 西安——成都
44、392/3、394/1次 西安——武昌
45、121/2次 北京——兰州、西宁
46、69/70次 北京——乌鲁木齐
47、97/8次 乌鲁木齐——郑州
48、245/6次 北京——武昌
49、76/7、78/5次 武昌——成都
50、1/2次 北京——长沙
51、7/8次 北京——成都
52、149/150次 北京——贵阳
53、61/2次 北京——昆明
54、126/7、128/5 广州——兰州
55、拉萨——格尔木汽车邮路
附件三
文明竞赛单位自查记录
年 月
--------------------------------------------------------------
|单位名称| |人数| |检查时间| |
|----------------------------------------------------------|
| | |
| 检 | |
| 查 | |
| 情 | |
| 况 | |
| | |
|------|--------------------------------------------------|
| 存 | |
| 在 | |
| 主 | |
| 要 | |
| 问 | |
| 题 | |
|------|--------------------------------------------------|
| 拟 | |
| 改 | |
| 进 | |
| 措 | |
| 施 | |
--------------------------------------------------------------
----------局 负责人:----------检查员:----------
附件四
文明竞赛单位推荐表
年 月
--------------------------------------------------------------
|单位名称| |人数| |推荐级别| |
|----------------------------------------------------------|
| 突 | |
| 出 | |
| 特 | |
| 点 | |
| 及 | |
| 事 | |
| 迹 | |
|----------------------------------------------------------|
|主 工 | |
|管 会 | |
|局 意 | |
|及 见 | |
|----------|----------------------------------------------|
|省 邮 审| |
|局 电 批| |
|及 工 意| |
|省 会 见| |
|----------|----------------------------------------------|
|大 查 | |
|区 情 | |
|复 况 | |
|----------|----------------------------------------------|
|大 导 | |
|区 小 | |
|竞 组 | |
|赛 意 | |
|领 见 | |
--------------------------------------------------------------
附件五(一)
全国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车(船)考核标准
----------------------------------------------------------------------------------
| 竞赛条件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采取方式 |
|------------|--------------------|----------------------------|------------|
|一、严格遵 |1、无违反国家政策 |1、有违法犯罪现象受到 |查阅有关 |
|守国家政 |法令。 |司法部门批评教育扣3 |资料现场 |
|策法令和 |2、无违反邮政通信 |分 |检查,听取 |
|邮政通信 |纪律和邮运纪律。 |2、违章带人、带物每人次 |汇报、征求 |
|纪律杜绝 | |扣2分 |意见。 |
|违法犯罪。 | |3、抽拿报刊、挪用邮袋报 | |
|(15分) | |布每人次扣1分 | |
| | |4、其他违纪行为每人次 | |
| | |扣0.5分 | |
|------------|--------------------|----------------------------|------------|
|二、完成上 |1、建立完善质量分 |1、未建立质量分析制度 |查阅档案, |
|级下达的 |析制度。 |的扣1分 |现场检查, |
|各项通信 |2、完成本局下达的 |2、未完成本局下达的通 |听取汇报, |
|质量考核 |质量指标。 |信质量指标扣5分 |必要时可 |
|指标,积极 | | |对相关人 |
|推行现代 | | |员进行考 |
|管理。(10| | |核。 |
|分) | | | |
|------------|--------------------|----------------------------|------------|
|三、认真执 |1、认真执行交接验 |1、不认真高声唱数、点 |查阅档案、 |
|行《国内邮 |收、勾挑核对、平衡 |数、监数和验收扣1分 |现场检查、 |
|件处理规 |合拢。 |2、不进行勾挑核对及不 |听取汇报, |
|则》和有关 |2、按规定汇封邮件 |平衡合拢的扣2分 |必要时可 |
|邮政运输 |总袋、缮制路单,手 |3、未按规定缮制路单每 |对相关人 |
|的各项规 |续完备。 |张扣0.5分 |员进行考 |
|章制度。 |3、有日戳打印簿, |4、未按规定汇封邮件总 |核。 |
|(10分) |并按规定留印。 |袋扣2分/次 | |
| | |5、无日戳留印簿的扣1 | |
| | |分;留印簿印模不清楚 | |
| | |的扣0.5分 | |
----------------------------------------------------------------------------------
附件五(一) 全国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车(船)考核标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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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赛条件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采取方式 |
|------------|--------------------|----------------------------|------------|
|四、服从指 |1、听从指挥。 |1、不执行调度命令扣20分 |查阅档 |
|挥调度、严 |2、认真执行邮件发 |2、不执行邮件发运计划的 |案、征求 |
|格执行邮 |运计划,并及时修 |每次扣3分 |意见、现 |
|件发运计 |改资料。 |3、无完整邮件发运计划 |场检查 |
|划,积极完 |3、认真完成上级临 |(轻、重快件及重件配量计 | |
|成上级临 |时指定的邮运任 |划)不及时修改发运计划资 | |
|时下达的 |务。 |料每次扣1分 | |
|邮运任务 |4、不搞门前清,不 |4、未完成临时指定的邮运 | |
|正确处理 |强装、不超装邮件。 |任务扣2分 | |
|全网和局 | |5、搞门前清,强装、超装邮 | |
|部的关系。 | |件的每次扣2分 | |
|(20分) | |6、违反规定有意留发邮件 | |
| | |造成延误的每次扣3分 | |
|------------|--------------------|----------------------------|------------|
|五、坚持文 |1、说话文明,不打 |1、有打架骂人每人次扣2 |征求有 |
|明生产、爱 |架骂人。 |分 |关单位 |
|护邮件,生 |2、搬运装卸邮件时 |2、不文明装卸,拖摔邮件的 |意见,查 |
|产作业现 |不拖、不摔、不砸。 |扣1分,造成邮件损坏每件 |阅有关 |
|场整洁有 |3、邮件堆码整齐牢 |/次扣2分 |资料现 |
|序。(10 |固,邮车内留有通 |3、堆码不整齐、不牢固,邮 |场检查 |
|分) |道。 |车仓内未留有通道扣0.5 | |
| |4、库房、邮仓等生 |分 | |
| |产场地及办公间整 |4、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 | |
| |洁卫生设施齐全卫 |分 | |
| |生,卧具用品清洁, |5、无邮袋堆位标志牌扣1 | |
| |生活用品摆放有 |分 | |
| |序。 |6、车到站不擦扶手扣0.5 | |
| |5、邮袋堆位有准确 |分 | |
| |明显的标志牌。 | | |
| |6、车到站擦扶手。 | | |
----------------------------------------------------------------------------------
附件五(一) 全国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车(船)考核标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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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赛条件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采取方式 |
|------------|--------------------|----------------------------|------------|
|六、押、转 |1、工作期间穿着标 |未做到每项扣1分 |现场检 |
|人员着装 |志服(或统一发放 | |查 |
|整洁、待人 |的服装,或佩带统 | | |
|礼貌,举止 |一的标志牌)。 | | |
|文明。(5 |2、仪表风纪整洁, | | |
|分) |不穿拖鞋,不赤膊, | | |
| |不内裤外穿。 | | |
| |3、列队接车、车开 | | |
| |人离。 | | |
|------------|--------------------|----------------------------|------------|
|七、主动搞 |1、上车堆码邮袋, |1、不上车堆码邮袋扣1分 |现场检 |
|好团结协 |按规定分仓、分堆。 |2、首站邮件不单交扣1分 |查、征求 |
|作,搞好押 |2、首站邮件要单 |3、卸车邮件未移到车门扣 |有关方 |
|接关系、路 |交。 |0.5分 |面意见、 |
|(航)邮关 |3、卸车邮件移到车 |4、路单批单后未按规定处 |查阅资 |
|系、遇事协 |门,便于装卸。 |理扣1分 |料 |
|商、消灭有 |4、点数准确,不扣 |5、违反路(航)方有关规定 | |
|理由申告。 |数、不随意批单。 |的每人次扣1分 | |
|(10分) |5、不违反路(航)方|6、每件有理由申告扣1分 | |
| |的有关规定。 | | |
| |6、消灭有理由申 | | |
| |告。 | | |
----------------------------------------------------------------------------------
附件五(一) 全国干线邮路文明转运站、文明邮车(船)考核标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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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赛条件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 采取方式 |
|------------|--------------------|----------------------------|------------|
|八、积极推 |1、结合本企业实际 |1、不认真组织采用和推广 |听取汇 |
|广采用先 |积极推广先进技术 |部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报、查阅 |
|进的技术 |和管理经验。 |的扣2分 |资料、征 |
|设备和科 |2、积极开展职工培 |2、无职工培训计划或计划 |求意见 |
|学管理经 |训工作,提高职工 |不落实的扣2分 | |
|验。(5分)|素质。 | | |
|------------|--------------------|----------------------------|------------|
|九、爱护车 |1、设备完好率、利 |1、一类设备率达不到 |现场考 |
|船等邮运 |用率要达到上级规 |85%,每低于1%扣1分 |核,查阅 |
|设备和备 |定标准。 |2、车辆工作中带病行驶发 |档案,听 |
|品,确保技 |2、认真执行保养、 |生外界故障,每次扣1分 |取汇报, |
|术状态完 |维修制度。 |3、未做到先车到站,车辆在 |征求有 |
|好,实现安 |3、认真执行安全制 |旅客中高速穿行的每次扣 |关方面 |
|全生产。 |度,做到安全无事 |1分 |意见 |
|(10分) |故。 |4、拖车装码明显超高、超宽 | |
| | |每次扣1分 | |
| | |5、发生车辆和牵引车下站 | |
| | |台,每次扣2分 | |
| | |6、牵引车未按规定牵引拖 | |
| | |车每次扣1分 | |
|------------|--------------------|----------------------------|------------|
|十、各项管 |1、制度健全并认真 |1、制度不健全每缺一项扣 |听取汇 |
|理制度健 |贯彻执行(注一)。 |0.5分 |报,查阅 |
|全岗位责 |2、各种原始记录完 |2、原始记录不完备,每缺一 |档案,资 |
|任明确、落 |备(注二)并做到填 |项扣0.5分 |料,现场 |
|实。(5分)|报准确、处理及时。 |3、不认真填写原始记录每 |检查 |
| | |次扣1分 | |
| | |4、路单缺面、装订不整齐每 | |
| | |次扣0.5分 | |
| | |5、查验单未按规定时限处 | |
| | |理每张扣1分 | |
----------------------------------------------------------------------------------
备注:
一、“制度健全”指必须建立下列制度:
1、各级岗位责任制(科长、业务(视导、检查)员、班组长、转押运员、制单员、接发员、邮仓管理员、驾驶员、邮件看护人员);
2、交接班制度;
3、安全生产制度;
4、班前班后会议制度;
5、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6、卫生管理制度;
7、设备管理制度;
8、劳动组织作业管理制度(作业流程图)。
二、“原始记录”指:
1、查、验单登记簿;
2、差错(质量)登记簿;
3、业务量登记簿;
4、质量分析记录簿;
5、调度日志;
6、班组学习会记录;
7、搭乘邮车登记簿;
8、邮车备品交接簿。
附件五(二)
文明车队、船只、自办汽车邮路考核标准
------------------------------------------------------------------------------
| 竞赛条件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采取方式 |
|------------|----------------------|------------------------|----------|
|一、严格遵 |1、无违反国家政策 |1、有违法犯罪现象受到 |查阅有关 |
|守国家政 |法令 |司法部门批评教育扣3 |资料现场 |
|策法令和 |2、无违反邮政通信 |分 |检查,听取|
|邮政通信 |纪律和邮运纪律 |2、违章带人、带物每人次|汇报,征求|
|纪律,杜绝 | |扣2分 |意见 |
|违法犯罪 | |3、抽拿报刊、挪用邮袋、| |
|(15分) | |报布扣1分 | |
| | |4、其它违纪行为扣0.5| |
| | |分 | |
|------------|----------------------|------------------------|----------|
|二、积极推 |1、全面完成上级下 |1、未完成产品量收入、利|查阅统计 |
|行现代管 |达的各项通信质 |税计划的每低于1%扣1 |表报 |
|理全面完 |量、技术经济考核 |分 | |
|成上级下 |指标及消耗定额 |2、未完成原材料、油耗、| |
|达的技术、 |2、邮件无丢失损毁 |维护费定额的每项扣1 | |
|经济指标、 | |分 | |
|消耗定额, | |3、每丢失、损毁一袋邮件| |
|通信质量 | |扣1分 | |
|好(20分)| | | |
|------------|----------------------|------------------------|----------|
|三、服从指 |1、服从指挥调度 |1、不执行调度命令扣15|查阅档案 |
|挥调度,完 |2、完成上级临时指 |分 |报表,听取|
|成上级下 |定的邮运任务 |2、未完成临时指定的邮 |汇报 |
|达的临时 |3、按规定路线、班 |运任务扣2分 | |
|任务,执行 |期行驶 |3、邮车综合准班率低于 | |
|各项规章 | |90%,每低1%扣1分 | |
|制度(15 | |4、邮船准班率低于80%| |
|分) | |每低1%扣1分 | |
------------------------------------------------------------------------------
附件五(二)
文明车队、船只、自办汽车邮路考核标准(续)
------------------------------------------------------------------------------
| 竞赛条件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采取方式 |
|------------|----------------------|------------------------|----------|
|四、精心维 |1、设备完好率达到 |1、一类设备达不到 |查阅档案,|
|护车船设 |部定标准 |85%,每低1%扣1分 |听取汇报 |
|备,确保技 |2、有完整的车、船 |2、无完整的维护、保养及| |
|术状态良 |维护、保养及三检 |三检制度扣2分 | |
|好(15分)|制度 |3、每缺一件扣1分 | |
| |3、随车工具齐全完 | | |
| |好 | | |
|------------|----------------------|------------------------|----------|
|五、安全生 |1、有严格安全生产 |1、安全措施不健全扣2 |查阅档案 |
|产无事故, |措施 |分 |报告,听取|
|不违章(20|2、安全无事故 |2、事故每伤一人扣2分,|汇报 |
|分) |3、无交通违章 |车船损坏每损失一万元 | |
| | |扣3分 | |
| | |3、发现无证驾驶、酒后开| |
| | |车每人次扣2分 | |
| | |4、因违章受交通管理部 | |
| | |门处罚每次扣1分 | |
|------------|----------------------|------------------------|----------|
|六、坚持文 |1、停车场、车库、油 |1、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现场检查 |
|明生产、作 |库、维修车间、办公 |1分 | |
|业现场整 |室、船员休息室整 |2、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 |
|洁有序(5 |洁有序 |1分 | |
|分) |2、车、船设备及工 |3、不及时冲洗扣1分 | |
| |具无油污 | | |
| |3、车船回班后及时 | | |
| |冲洗做到无尘、无 | | |
| |油污 | | |
------------------------------------------------------------------------------
附件五(二)
文明车队、船只、自办汽车邮路考核标准(续)
------------------------------------------------------------------------------
| 竞赛条件 | 考核内容 | 扣分标准 |采取方式 |
|------------|----------------------|------------------------|----------|
|七、驾押人 |1、工作期间穿着标 |1、未做到扣1分 |现场检查 |
|员着装整 |志服(或统一发放 |2、未做到扣1分 | |
|洁,待人礼 |的服装,或佩带统 |3、打架、驾人每次扣2分| |
|貌,举止文 |一的标志牌) | | |
|明(5分) |2、仪表、风纪整洁, | | |
| |不穿拖鞋,不赤膊, | | |
| |不内裤外穿 | | |
| |3、说文明话、不打 | | |
| |架骂人 | | |
|------------|----------------------|------------------------|----------|
|八、各项管 |1、管理制度健全并 |1、制度不健全每缺一项 |听取汇报,|
|理制度健 |认真贯彻执行 |扣1分 |查阅资料,|
|全,岗位责 |2、原始记录齐全, |2、原始记录不齐全每缺 |现场检查 |
|任明确落 |填报准确及时 |一项扣0.5分,填写不认| |
|实(5分) |3、各种岗位责任制 |真每次扣1分 | |
| |齐全 |3、每缺一项扣1分 | |
| |注:各项管理制度、 | | |
| |原始记录、岗位责 | | |
| |任由各区邮运分 | | |
| |局、大连水运分局 | | |
| |制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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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三)
文明转运站、文明邮政车(船)、
文明邮路(车队)考核加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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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加分标准 |
|----|----------------------------------------|----------|
|1 |在自然灾害中为维护邮件安全做出突出贡 | |
| |献,受部或邮电工会全委会表彰的 |加5分 |
|2 |在邮运不正常情况下,积极承担运邮,千方百| |
| |计疏运邮件的 |加2.5分|
|3 |创造先进管理经验并在全国邮运部门推广的 |加2.5分|
|4 |开发、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并在工作中取得显 | |
| |著成效的 |加2.5分|
|5 |积极为驾、押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上的方便,| |
| |并受到兄弟单位一致好评的 |加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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