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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后被害人意外死亡该如何定罪/简今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40:19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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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后被害人意外死亡该如何定罪
——要看其死亡原因是否与寻衅滋事的行为有直接联系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简 今 胜


2003年2月3日晚10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吴×送、 吴×锋、郑×吉、 吴×仑、 吴×欣伙同曹×新、黄×章、吴×奇等二十人到东华大夏二楼歌舞厅唱歌、喝酒,当晚11时左右,吴×奇唱完一曲后,不肯将话筒交给吴×花(被害人)的朋友,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在旁人的劝解下,平息下来,继续唱歌,到12时30分左右,吴×花及其他的朋友吴×明、吴×芳等人结帐离开,当他们下到楼下时,吴×锋、黄×章等人追到楼下,并将吴×明推下摩托车,这时有人说:“不是这个人”,吴×锋、黄×章便放开吴×明向正想骑摩托车离去的吴×花围过去,这时,吴×送将吴×花拖下摩托车,并与 吴×锋、 吴×仑、曹×新、 郑×吉、 吴×欣、黄×章等人将吴×花围住,并对其实施殴打,吴×花被殴打后爬起来往206国道跑去,吴×送、 吴×锋、吴×欣、郑×吉、黄×章、 吴×仑等人便在后面追,约追有20米远的地方却突然不见吴×花的身影,大家便返回大厦。后来,黄×章、吴×仑、郑×吉等人还将吴×花的摩托车砸坏。2月5日在离东华酒家二百米远的佛子潭找到吴×花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吴×花系因生前入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可排除外加暴力致死。 [分歧意见]:吴×送、 吴×锋、郑×吉、 吴×仑、 吴×欣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第一种意见认为:吴×送、 吴×锋、郑×吉、 吴×仑、 吴×欣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吴×花的死亡与他们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行为不符合刑法中的任何一个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犯罪。我国现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因为争抢话筒唱歌而发生矛盾的,犯罪嫌疑人追打的对象是吴×花(死者),属特定的,此不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要件,在嫌疑人追打死者的过程中,死者突然失去踪影,在当时的环境情况下,嫌疑人不可能预见有什么危险发生,只能最大程度地预见到被害人可能是藏匿起来了。并且,经法医鉴定吴×花的致死原因是生前入水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即溺死,可排除外加暴力致死。在东华酒家下面实施殴打的行为,并未造成死者轻伤以上,犯罪嫌疑人的追打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定为故意伤害罪,在刑法分则之中不能找出相应的罪名来定罪量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不构成犯罪,否则为客观归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纠集众人追到楼下,并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殴打,主观上是有明显故意的。在客观方面,造成了吴×花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多人围攻吴×花一个人(此人是特定的),并共同进行殴打,如果吴×花没有及时逃走,有可能被殴打致死伤,吴×花逃走后嫌疑人继续追赶,如果吴×花被追到,也可能被殴打致死伤,吴×花在如此巨大的心理恐慌下,慌不择路,失足跌到水潭里造成溺水死亡,虽然吴×花不是被犯罪嫌疑人直接伤害致死的,但吴×花的死亡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有间接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嫌疑人主观上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追逐、殴打行为,结果上造成了被殴打者死亡,故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首先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本案的死者的死亡与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但是嫌疑人对最终危害结果,主观上是没有故意和过失的,在客观上,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已经停止。其次,本案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便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的嫌疑人,在属于公共场所的酒家里,唱歌过程中因争抢麦克风而引发纠纷,待事情平息后,又仗着已方人多,出于耍威风、取乐的动机,而借题发挥,将事由无限夸大,并加以利用,进而纠集众人追打死者,如果是正常人,在大年初三,大家都寻求吉利的思想下,此等小事绝对不至于大打出手,故此,嫌疑人主观上是属随意的。嫌疑人的行为是在极能吸引公众注意的公共场所——酒家,制造事端,无理取闹;在殴打被害人时没有特定的作案工具,打击强度也不大,打击的部位也不是要害部位,殴打时还伴有叫嚣、辱骂、示威等言词及行为。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什么私仇宿怨,也没有特殊的身份关系,而是在是非荣辱观念颠倒不清的好胜心理支配下,公然闹事,寻求刺激。事情发生后本案的嫌疑人对自已的行为后果并不十分关心,而是回到酒家继续喝酒,还特意砸坏死者的摩托车,使自已耍威风、取乐的不正当目的得到最大的满足。其行为对象也应为不特定,因为,寻衅滋事的对象不特定性并不是行为之时的不特定,而是指预备行为之前的不特定。本案中的吴×花如果是换成别人,在当时的情况也会被嫌疑人追打。所以,就本案的案情来看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至于死者后来的死亡是不能预见、不可避免的,属意外事件,不影响对嫌疑人的定罪。但是,吴×花的死亡与嫌疑的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可作为量刑情节。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简 今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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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常政发〔2009〕14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常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伟成  市长
  副主任:朱晓敏  副市长
      赵忠齐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沈小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杭永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伟南  武进区区长
      杨平平  新北区区长
      史志军  天宁区区长
      金建勇  钟楼区区长
      杜吉宾  戚墅堰区区长
      张火炫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南苏国  市信访局局长
      蒋自平  市经贸委主任
      黄广余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哲浩  市民政局局长
      朱志洪  市财政局局长
      张金富  市人事局局长
      徐建伟  市国土局局长
      吴晓东  市建设局局长
      刘文荣  市交通局局长
      吴惠盐  市水利局局长
      朱雄华  市卫生局局长
      金钰如  市计生委主任
      周 斌  市环保局局长
      朱兆丽  市规划局局长
      朱建文  市房管局局长
      朱维平  市园林局局长
      朱笑冰  市城管局局长
      张曾鸣  市人防办主任
      孙祖培  市法制办主任
      吴琪明  市工商局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朱笑冰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副局长陈建伟、孙骏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经济合同法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几项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经济合同法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几项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根据国务院〔1982〕73号文件、省人民政府〔1982〕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
根据国务院和省的规定,对不同部门之间所订立的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货物运输、仓储保管、供用电、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它经济合同,统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工业、农业、财贸、基建、交通、物资等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各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计划订立经济合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履行;协调处理本系统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不服的,提请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结算管理监督履行经济合同和协助合同管理机关执行《仲裁决定书》。
二、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规,制定管理经济合同的规章制度;
2、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管理好系统内的经济合同;
3、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调解仲裁经济合同;
5、确认无效经济合同;
6、查处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和行政管理部门对重要产品、项目进行鉴证管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济合同,应由供方、承包所在地工商局鉴证:
1、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统购、派购及重要的农副土特产品;
2、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中的统配产品;
3、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主要轻纺产品;
4、重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5、社队、区街、校办知青企业所签订的金额在五千元有上的经济合同;
6、重要的科技协作合同;
7、签约的一方要求鉴证的经济合同。
各类经济合同的鉴证费收缴标准参照吉市革发〔1979〕95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果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对经济合同进行公证的,也可以在公证处进行公证。
四、凡外地企事业单位来本市订立经济合同或本地去外地订立经济合同时,需持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书才具有签订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对需要鉴证的经济合同,要到供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五、建立和健全各级合同管理机构,充实合同管理人员,逐步完善管理制度。各有关局和区,县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省、市属公司和厂矿企事业单位,都要设置专管或兼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并将名单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个单位有几个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
要有一个部门总管。合同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从内部调剂解决。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经济合同的分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区内的中央、省、市属(不含二轻局系统)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以及部队的经济合同(不含上述单位办的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厂店)。
市内各区(包括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区、街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的经济合同;市二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各劳动服务公司,知青厂、店以及校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合同。
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各单位的经济合同。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198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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