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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珠可否被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弹药?/王政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27:22  浏览:9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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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珠”是否应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弹药”?

王政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某区法院在认定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时,将被告人王某购买违禁仿真气手枪时所配送的圆形“小钢珠”(总计29200粒)认定为“弹药”,对被告人判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此案引发出一场关于“钢珠”是否属于法定意义上“弹药”的争论。

一、相关争论观点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一)支持钢珠为法定意义上弹药的主要依据或理由是:
1、钢珠作为仿真气手枪工作时所使用的“耗材”,是与仿真气手枪一起使用的,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于真正意义的枪支和子弹的关系。
2、钢珠被装入仿真气手枪的弹夹后,经安装二氧化碳气瓶提供动力,被击发离开枪支后可能产生同真枪弹药类似的杀伤力。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弹药”应包括军用子弹、气枪铅弹和其他非军用子弹,这里仿真枪所使用的“钢珠”应理解为属于其他非军用子弹性质。

(二)反对钢珠为法定意义上弹药的主要依据或理由是:
1、目前法律上没有明文把“钢珠”定义为弹药。
2、仿真气手枪所用的钢珠与自行车等机械产品轴承所用的钢珠在规格、型号、质地上没有任何实质的差别,该种钢珠在五金公司、商店或自行车修理部门可随意公开大量出售。
3、通常理解的弹药是指枪弹、炮弹、手榴弹、炸弹、地雷等具有杀伤能力或其他特殊作用的爆炸物的统称。也就是说弹药属于“爆炸物”的范畴,钢珠没有“药”,自己不会爆炸,不属于“爆炸物”,自然也不应属于弹药。

二、“钢珠是否定义为弹药”的法律意义分析
毫无疑问,支持或反对钢珠为法定意义上弹药的两种对立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司法实践中,采用两种不同的观点对有关涉案人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差异极大。主要是因为: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弹药行为可以构成独立的罪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就可以构成犯罪,五百发以上就可能因数量较大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如果钢珠被理解成“其他非军用子弹”,在上述案例中,29200多粒钢珠应被看成是“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相当严重”,对有关涉案人员自然应处以较重的刑罚。
(三)如果钢珠不被理解成“其他非军用子弹”,则在有关涉及枪支的案件中,制造、买卖、运输钢珠行为不被看成是犯罪,而仅将其作为一个酌定的参考因素或情节考虑,那么在有关此类涉枪案件中,涉案人员可能不会单纯因制造、买卖、运输钢珠行为而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所以,“是否将钢珠定义为弹药”,其蕴涵的法律意义重大,司法实践必须认真仔细对待这一问题。

三、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钢珠不应被看成是犯罪行为
就笔者个人的观点而言,司法判决中将“钢珠”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弹药”是不合适的。依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关于涉及枪支弹药犯罪的法律规定及钢珠的物理用途、属性和市场销售情况,在与枪支相关联的案件中,司法人员不应将涉案人员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的钢珠看成是弹药,不应单独根据有关涉案钢珠的数额来决定是否给有关涉案人员判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弹药罪的刑罚。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目前我国制定的各项法律或法规没有一处明确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钢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如果司法实践将“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钢珠行为”按相关涉及弹药的犯罪处理,自然是违反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基本原则的。
(二)如果将钢珠理解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非军用子弹”,则属于对“弹药”的扩大解释。这种扩大解释除了不符合“弹药”字面的基本文意外,还不能够很好地解释“钢珠”可以在各类五金公司、商店或自行车修理部门随意公开大量出售的社会现实。我们总不应作出“钢珠与手枪一起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就是弹药,不与手枪一起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就不是弹药”的选择性或任意解释吧。因为钢珠和打钢珠的枪支是完全可以分开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的,不能以“二者是否在一起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为标准而进行是否是“弹药”的定性。
(三)钢珠是否具有“杀伤力”不应被看成是法律所禁止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的重要理由。因为凡是具有一定硬度(如石头)、毒性(如药品)或表面锋利(如水果刀)的器物如果被用于犯罪都会具有杀伤力的。离开了枪支,离开了使用枪支的法律主体,钢珠自己是不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杀伤力的。对于仿真枪支而言,刑法既然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该类枪支的行为”是犯罪,就足能够达到通过刑法的警示作用来实现预防或减少使用该类枪支和钢珠犯罪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将该类枪支使用的“钢珠”看成是“弹药”而单独定罪处罚。因为钢珠毕竟不同于真枪专用的子弹、炮弹、手榴弹、炸弹、地雷、火药等物品的特性,该些物品一般是作为专门武器使用的,在一定条件下单独使用会产生爆炸现象,不需要借助器械而具有杀伤能力。
(四)从刑法“谦抑”的角度讲,对不利于犯罪行为人的解释,刑法应尽可能地避免适用;否则,对有关行为人很可能会被处以超常规的重刑,从而意味着不公正的刑罚适用。因为国家对涉及枪支弹药犯罪的处罚,本来就相当地严厉,目前就连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群众狩猎或娱乐用的气枪、火枪、猎枪或仿真枪械的行为都纳入到刑法重点调整的范围内。在此法律背景下,司法实践如果将涉枪案件中的“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钢珠的行为”都看成是“制造、买卖、运输或储存弹药的行为”必将会扩大刑事犯罪的打击范围,给人以“严刑峻法”之嫌。一般社会公众如果认为刑法过于严苛,很可能会因法律适用不公正的缘由而更加藐视法律,从而产生更多的社会不和谐因素。

总之,笔者坚决赞同将“钢珠”不视为法律意义上“弹药”的观点,并且希望有关立法或司法部门及早发布权威性法律文件予以明示,以避免此类案件法律适用或量刑不一所造成的混乱情形继续发生。

2006年11月17日星期五

(作者简介:王政,系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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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充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三)已取得了规划部门核发的施工执照或有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四)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五)具有施工图预算或概算。
(六)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指标或现货)已落实。
第七条 工程招标形式:
(一)建筑项目全过程招标:从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到竣工交钥匙总招标。
(二)单项工程招标:大、中型项目,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建委批准,可进行分段招标。
(三)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或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八条 招标审评程序:
(一)招标单位须持本章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站办理申请登记。
(二)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并报招标站核准。
(三)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审批书,经招标站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第九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可按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以上招标方式选择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四个。
(四)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市招标站同意,可由两个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投标单位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头议标。
第十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召开发标会议,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超过五百元。一般小型工程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五日,大、中型工程项目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一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市建委批准的招标服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依据。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首先报请原批标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底。
(二)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
(三)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及国家工期定额。
(四)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定额执行之日至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外的值差),缩短工期的提前工期奖,因场地及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以下内容的工程价值可不包死:
(一)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后所发生的钢材(包括钢门窗)、木材(包括木构件)、水泥(包括砼构件制品)、玻璃、油毡、沥青、灰、砂、石、砖十种材料差价或调价指数。但工期在一年内的一般住宅和结构简单的工程,可采取预测风险系数,双方同意可以包死
或规定系数,超系数核实补偿。
(二)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结算。
(三)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进行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十四条 标底由天津市合同预算审查处及经市建委授权的部门审定。标底审定须详细填写增减情况和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并于开标会议前二日内送交招标单位,开标前标底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证(外地进津施工队伍须持有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核发的允许投标的证件)。
(二)投标单位简历(注明受过什么奖励和处分)。
(三)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及施工质量情况说明。
(四)现有主要施工项目一览表(包括在施工程及拟开工程),同时提供剩余施工能力的情况。
(五)投标单位应提交资金担保证明书(银行或有资金偿付能力的企业担保)。
上述资料开标时还须提交评标小组核审。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所报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计算标价。
第十九条 标函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须邀请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投资经办银行、投标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还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当众启封标函,公开标价,工期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当有效标函启封后,应立即启封标底,进行评标,如发现标底有漏项、笔误等误差时,可由评标小组根据市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规定予以修正。经开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后,当众公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一)标函未密封。
(二)标函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三)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四)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
(五)迟到标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者以弃权论:
(一)投标单位未向评标小组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应复核的资料或资料不全的。
(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标价合理。标价可合理浮动,一般民用与工业建设项目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7%之间(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工业项目,高标准公用建筑和高塔、地下设施等特殊工程,可不受此限),不突破投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工期适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期要求。
(三)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对有国家或市级颁发的施工信誉、质量、管理方面的荣誉证书的投标单位,在定标时可优先考虑。
(四)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有在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应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经办银行组成,评选中标单位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招标单位确定,但对于不按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站有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一般项目三日内定标,重大项目十五日内定标。定标后由招标单位五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站复核盖章,同时按规定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一个月内签定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需分包时,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由招标单位向未中标单位收回图纸,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标书编制补偿金(按标底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第三十条 标书编制补偿金发放条件为有效标函单位。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作如下处理:
(一)经办银行不得拨付工程款。
(二)应招标但未办理招标审批而自行开工的工程项目,除责令停工,由建设单位到招标站办理招标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5%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列支。
(三)定标后中标单位不得借故不承包,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单位,违者,按中标总价的2%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四)发现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在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按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处理。
(五)对在投标中扰乱招标工作的投标单位,要赔偿招标单位一千至三千元的经济损失,并按中标总价的2%处以罚款。
(六)对违章的处理由招标站负责。对处罚不服的,可于十五日内向招标站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程,由市招标站负责管理,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分站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文件同时废止。
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表式(01-14)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表式

编号 表 格 名 称 填表单位
01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审批书 招标单位
02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参考提纲) 招标单位
03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招标单位
04 招标单位所供材料设备清单 招标单位
05 招标邀请通知书 招标单位
06 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
07 标书 投标单位
08 工程标价一览表 投标单位
09 工程进度和材料用量表 投标单位
10 建设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数量表 投标单位
11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投标单位
12 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 投标单位
13 委托书 投标单位
14 标底审定书 标底审定部门

招审字第 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审批书

申 请 单 位(盖章)

单 位 负 责 人(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参考提纲)
遵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将建设工程进行招标,请领到招标文件的施工单位,按下列事项进行投标承包。
一、投标需知
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照遵《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规定)进行投标。
2.投书必须按《规定》要求的格式填写,并填报“工程标价表”。
3.参加招标工程的投标单位代表,必须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理人;并带施工证或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或投标企业主管部门的资金证明书,法人代表书或法人委托书。
4.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后应进行核对,对其有不清和疑议者,请在收到招标文件三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解答要求。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

5.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等所做的修正、补充、解答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于送报标函截止日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单位。任何口头解释、答复和限期外的书面修正、补充等均属无效。
6.投标人所报标书必须在充分理解招标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写。承包范围必须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范围一致,标价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范围的总价。如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所报送的标书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二、招标内容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 栋;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型 ;室外工程
详见“工程项目汇总表”。
3.招标范围:
4.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由投标单位自行计算。
5.招标单位要求:
(1)施工期限:预计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3)对材料、设备与装修的特殊要求;
(4)其它。
三、发包方式和供料方式
发包方式:
1.包工包料,此项工程除钢材(钢门窗)、木材(木构件)、水泥(构件制品)、玻璃、沥青、油毡、砂、石、白灰、砖十种材料差价,以工程形象进度和部位,按市建委市定额站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外其它材料应在承包工程造价中一次包死。不留活口。各投标单位在报送标函
时同时填报工程形象进度及十种材料用量表。
2.包工不包料。
3.标价要按上级有关取费标准计算。
供料方式:
(1)甲方供应的材料,提供指标或供应现货,要提出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和材料规格的调剂责任(附表)。
(2)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及设备数量(见附表),要提出交货地点和时间。
需要由中标单位负责定货采购的设备(见附表),设备的安装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其安装费不包括在标价内
四、结算付款方式
文件的规定:
1.
2.
3.
五、工程地质及现场情况
1.本工程基础地上地下情况,处理费包括或不包括在标价内的说明。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按实际发生结算,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在标价内。
2.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未完事项由 负责。其费用是否含在标价内。
六、招标工作安排
1.领勘现场时间: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地点:
2.交底、答疑时间: 年 月 日 下(或下)午。地点:
3.报送标函时间: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止。地点:
4.开标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地点:
七、有关事项
1.领到招标文件的企业,因故不参加招标,应在三日内提出,并退回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过期押金不再退回。
2.开标后,未中标单位应于五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资料,过期不退者押金不再退回。
3.投标单位标书,要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章、标书中要包括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表,工程进度主要材料用量表,标函要密封。
4.本招标工程的保修,按建设部〔84〕城建字第79号和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84〕建质字第5号《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执行。

5.本招标文件由 负责解释。
招标单位: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人:
代办招标单位: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工程项目 | 建筑面积 | 结 构 | 层 数 | 附 注 |
| | |(平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
| 招标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
|结构类型及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批准投资计划单 | | 批准投资额 | |
| 位及批准文号 | | (万元) | |
|--------|--------|----------|--------|
| 资金来源 | | 设计单位 | |
|--------|----------------------------|
| 招标工程 | |
| 内 容 | |
|-------------------------------------|
|规划部门批准执照号及日期| |概(预(算(万元)| |
|-------------------------------------|
|施工期限|自一九 年 月 日开工至一九 年 月 日竣工 |
|-------------------------------------|
| |土地征用| |拆迁情况| |
| 施 |----|-----------|----|-----------|
| |钻探情况| |设计情况| |
| 工 |----------------|----|-----------|
| | 三 | 水 | | 电 | |
| 前 | 通 |----|-------|----| |
| | 一 | 路 | |场地平整| |
| 期 | 平 | | | | |
| |---|----|-------|----|-----------|
| 准 | 材 |钢材现货| 吨|钢材指标| 吨|
| | |----|-------|----|-----------|
| 备 | |水泥现货| 吨|水泥指标| 吨|
| | |----|-------|----|-----------|
| 情 | 料 |木材现货| 立方米|木材指标| 立方米|
| |--------|------------------------|
| 况 | 设备订(到) | |
| | 货 情 况 | |
---------------------------------------

---------------------------------------
| 招标方法 | | 承包方式 | |
|--------|----------|--------|--------|
| 要求投标 | | | |
| 企业等级 | | | |
|--------|----------------------------|
| 拟邀投标 | |
| 单位名称 | |
|--------|----------------------------|
| 拟招标日期 | | 拟开标日期 | |
|--------|----------|--------|--------|
| 招标单位 | | 电 话 | |
| 联系人 | | | |
|--------|----------------------------|
| 招标单位 | |
| 主管局意见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 招 | |
| 标 | |
| 管 | |
| 理 | |
| 站 |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 | |
| 备 注 | |
| | |
---------------------------------------
注:本表一式四份,招标管理站、公证部门、合同预算审
查处、招标单位各留存一份。
招标单位所供材料设备清单
--------------------------------------------
| 序号 | 材料设备 | 规格 | 单位 | 数 量 | 单价 | 交货 | 时间 |
| | 名 称 | 型号 | | |(元) | 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邀请通知书
单位 建设工程
招标邀请通知
公司
兹有我单位 建设工程,座落于天津市
区 道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
栋。工程内容, 建设工期 天,质
量要求达到国家标准。现施工图纸齐全,施工执照已批,现场
三通一平,业经上级批准此项工程招标。
贵公司如愿意参加本工程投标承包,请于 年 月
日携带营业执照、施工证前来我单位登记,领取施工图
纸、招标文件并交付押金 元。
谨此邀请
(建设单位全称、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地点:
联系人:
电 话:
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 招标工程(招标文件 号)
通过定标(议标)已确定 为中标单位,中标标
价为人民币 元,工期 天,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希接通知后,三天内起草承包合
同, 月 日,携带合同稿到招标单位共同协商
签订,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招标管理站: 盖章 招标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中标单位、招标管理站、经办银行、
招标单位各一份。
标 书
根据已收到的 号招标文件,遵照《天津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研究愿承包该项工
程,标价为人民币 元,总工期自签妥工程合同之日起
内全部竣工交用。有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和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措
施;
二、单位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
三、主要分部工程形象进度计划;
四、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选用的施工机械(重要工程附
施工组织设计);
五、商品构件的外协关系;
六、其他说明(例如材料、构件调价、设计变更如何包
死)。
附:1.工程标价一览表(各单位工程按直接费、间接费及合计
三项分列。如按标准图平米造价形式报价者可从简)
2.分项工程实物量及直接费价值表
投标单位 盖章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标价一览表
---------------------------------------
| | | | | 标 价 | 平 |
| | | | |-------------| 米 |
| 工 程 | 建 筑 | 结 | 层 | | 其 中 | 造 |
| | 面 积 | | |总 价 |--------| 价 |
| 项 目 |(立方米)| 构 | 次 | |直接|间接|其它| |
| | | | | |费 |费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说 明 | | | | | | | | |
---------------------------------------
投标单位 单位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工程进度和材料用量表
-----------------------------------------------------
| 进度计划| 材 料 用 量
|-----|------------------------------------------
工程项目|开始|完成|钢|水| 木 | 玻 |沥| 油 | 石 | 砂 |白| 钢 | 木 |构 件|砖
| | |材|泥| 材 | 璃 |青| 毡 | 子 | 子 |灰| 门 | 构 |制 品|
|期日|日期|kg|kg|立方米|平方米|kg|平方米|立方米|立方米|kg| 窗 | 件 | |块
| | | | | | | | | | | |平方米|平方米|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投标单位 单位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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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标单位 (加盖公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法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理或厂长)
系 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参加
工程的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特
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
担保单位 地址
被担保单位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 务
开户银行及帐号
被担保单位 公司,参加
建设工程的投标,银行自有资金 万元。
担保单位自有资金 万元,愿为该公司在中标后所签订
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担保。被担保单位在合同履行中,由于资
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无力完成时愿承担工程
总造价10%的经济责任。
特此保证
担保单位 (章)
被担保单位 (章)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址
受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址
我系 的法人代表,现委托
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参加 建设
工程的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有
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特此委托。
受委托人有(无)转委权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委托人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标 底 审 定 书
---------------------------------------------
| 建设单位 | | | | |
|------|-----------| |增 加| |
| 批送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审 |项 目| |
| 工程名称 | | | | |
|------|-----------| | 及 | |
| 建筑面积 | |层数| | | | |
|------|-----------| 定 |内 容| 小计 元 |
| 结构形式 | | | | |
|------|-----------| |---|----------------|
| |项 目 |单 方 价|合 价 | | | |
|报|----|-----|-----| 意 |减 少| |
| |直接费 | | | | | |
|送|----|-----|-----| |项 目| |
| |间接费 | | | | | |
|标|----|-----|-----| 见 | 及 | |
| |其 它 | | | | | |
|底|----|-----|-----| |内 容| 小计 元 |
| |合 计 | | | | | |
|-|----|-----|-----| |---|----------------|
| |建筑面积| |层数| | |合 计| 元 |
|审|----|-----|-----|---|--------------------|
| |项 目 |单 方 价|合 价 | | |
|定|----|-----|-----| 允 | |
| |直接费 | | | 许 | |
|标|----|-----|-----| 调 | |
| |间接费 | | | 整 | |
|底|----|-----|-----| 内 | |
| |其 它 | | | 容 | |
| |----|-----|-----| | |
| |合 计 | | | | |
|------------------|------------------------|
| 备 | 审定人 | |审定单位| (章) |
| |-----|---|----|---------|
| 注 | 复核人 | |审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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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13日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39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条例》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国保监会正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简称《条例》)的起草和研究论证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多次召集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强制三者险条款和费率原则的制定和修改工作。目前,《条例》仍在审议当中,强制三者险费率测算工作也正在紧张进行。
保险业正式开始实施强制三者险制度,必须与《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相吻合,实行依法经营。目前,在《条例》正式出台前,各公司应进一步做好改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行强制三者险制度
目前,我国近24个省市已经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形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行了强制,自5月1日《道交法》正式实施起,统一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行。为积极落实《道交法》精神,实现《道交法》实施后与《条例》出台前各项改革工作的顺利衔接,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在全国实施。此外,在《条例》出台前,暂不执行强制三者险保险标志的有关规定。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沟通与协商,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三者险业务。
三、统一宣传口径,加强强制三者险宣传工作
强制三者险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机动车保险业务的经营,同时也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业的稳定与发展。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角度出发,站在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高度,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为强制三者险制度改革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一是配合各地交管部门做好《道交法》宣传工作,明确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法律地位,正确宣传《道交法》与《条例》实施的法律关系。二是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稳定社会等方面宣传投保三者险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提高公众对强制三者险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三是从稳步推进强制三者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建设的角度,向公众做好暂时使用商业三者险条款的解释工作。四是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遇相关法律宣传解释方面的困难,必须请示总公司,不得任意向媒体披露不当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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