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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的愚蠢和卫生部的无能/郭英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12:33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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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的愚蠢和卫生部的无能

郭英儒


  王老吉终于被叶征潮起诉了。目前法院何时立案尚不得知,法院对这个案子也是很谨慎的,毕竟已经引起了这么多舆论上的重视。民众之所以重视这个,也是让三鹿奶粉给吓怕了。毕竟那场风波,让人无法对中国的食品有足够的信任,无法对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有足够的信任,就连捐款一个亿的王老吉也不例外。

  起诉王老吉,并不等于不支持民族企业,也不等于忘记了这个企业在为灾区捐款捐时捐出天文数字的表现。也许正是源于对民族企业的爱护,才更应该严格对待它成长的每一步。就像父母对待儿女,难道一味的溺爱就是亲父母,挫折教育的都是后爹妈?哪个不能接受批评的孩子能进步?企业也一样,老百姓就是你的衣食父母,还不能提点意见了?然而王老吉不能理解,当叶征潮发给他们律师函的时候,希望他们能够谨慎对待,王老吉置之不理,逼得叶征潮只能提起诉讼。网上总拿捐款一个亿来说事,好像捐了那么多钱,大家不管怎么的也得支持它,喝它。那是不是只要做过慈善的,就永不问责了呢?黑社会捐个一个亿,就可以随便杀人贩毒,大家就得一味忍受,不能吱声?虽然例子举的极端了点,但道理一样。再说,这一个亿的捐款,不是早就受到质疑是一次商业炒作的策划吗?企业的原意是否出于慈善,我们尚不得知。更不能因为它的捐款而放弃质疑的声音。

  王老吉在这次事件中的做法实在让人觉得太过愚蠢,或许它还以为是会有05年北京那次诉讼同样的效果?难道它没有考虑王老吉已经不是当年的王老吉,你可是捐款一个亿啊!难道它忘了三鹿刚倒下,大家神经还很紧?王老吉开始的态度好像很无所谓。首先叶征潮发出律师函的时候,置之不理。然后当卫生部在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发布会上,回答大公报记者有关王老吉问题,明确指出关于王老吉茶的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是卫生部公布的,卫生部也发布过名单,王老吉中的有些成分和原料的确不包括在内。这个时候,全国的媒体都注意到这个话题,并给予报道。可王老吉却选择了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声明书,从自己配方的合法和传统两个角度,证明是媒体胡说八道,其实意指卫生部做法错误。而后又有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粤食协)会长张俊修带领协会一批人等召开紧急说明会,为王老吉喊冤,似乎以为协会的话好过当事人自己证明。但大家都明白,这些所谓的协会不过是企业的狗,哪有骨头就往哪走。张俊修在屏幕上的表现也颇为滑稽,很是气急败坏。而作为王老吉本身,却并没有出现,躲起了猫猫,似乎为了掩饰协会与其的关系。其实谁又看不出来你们有一腿呢?

  我们再看他们所依据是哪条法律。1987年10月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2005年,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评估意见指出,王老吉凉茶中的鸡蛋花、夏枯草等原料为传统凉茶制作配料,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及人体试食试验证明产品食用安全。2005年4月25日,卫生部批复同意广东省卫生厅将“王老吉凉茶”备案。《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三十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而《食品卫生法》颁布及生效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王老吉备案已经是二OO五年的事,《食品卫生法》早就生效了,在其中并没有《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同样的规定,因此本身这个备案已经没有了实际效力,现在拿这个久远的部门规章来对抗国家法律,恐怕是行不通的。另外《食品安全法》今年的六月一日也即将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也就是说,目前也只有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而叶征潮也已经在其中查找,并无夏枯草的名字。所以王老吉在凉茶中添加夏枯草的行为,今时明日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它为什么还非要咬着夏枯草不放呢?据说广东的凉茶中,大部分都有这个配料,夏枯草也是一个重要的去火药物。因此,如果没有这个成分在内,那么怕上火,喝王老吉也没用了。其实消费者,包括叶征潮并不希望王老吉把夏枯草从配料中除掉,因为夏枯草虽然在很多中医论述中强调不能为脾胃虚寒者食用,同时很多广东人也都在网络上表达过,不是什么体质的人都可以喝广东凉茶的,但也有很多脾胃正常的人是可以喝的,并有效果的。因此,完全可以保留这个配料,由卫生部将其添加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但是王老吉一定要有适宜人群的警示,让可以适用的人继续畅饮,让脾胃虚寒的人另选其他饮品。王老吉重视到这一点,才是它继续保持国有饮料龙头位置的途径。有一个适宜人群的警示标志,势必会失去一些消费者。但是如今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网络信息这么发达的今天,如果弄的似是而非,王老吉将失去更多的顾客,包括完全可以饮用并达到去火效果的顾客群,因为在这场争论中,在三鹿奶粉事件后,人们是不能完全相信有争议的食品的,还不如避而远之。而且真的喜欢这个饮料的人,是不一定会在意这个适宜人群标志的。试问哪个香烟上没有吸烟危害健康的字样?有几个烟民又因为这个而不吸了?喜欢你就不怕伤害,但是怕隐瞒。

  所以说王老吉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实在不是一个负责任大企业的做派,反倒很猥琐,很激动。不是去想怎么解决问题,而是希望消灭问题。问题的重点不在夏枯草能不能吃,而是谁能吃。王老吉,你真够愚蠢的。这样的问题争吵的时间越长,对你就越不利,还不如正面接受,积极改变,不要期待用法律的滞后和疏漏,来遮掩你的不道德与不负责。你会失去的更多。

  至于卫生部,它的牌让人看不懂,先是出来说王老吉的一些成分不在它制订的名单中,然后又马上澄清,夏枯草曾经备案过,是合法的。自己打自己,打的痛快淋漓,要是王老吉有卫生部这样的“魄力”,勇于承认错误,那今天的问题就没有这么复杂了。可惜这一切复杂都是卫生部的无能和出尔反尔所造成的。先是出台的规章和法律,前后冲突,而卫生部在依法许可中,又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许可。而且笔者在亲自买了几瓶各类去火饮品及在网络上查询发现,同样是王老吉,东莞的和绍兴的,其批号是不同的,前者为卫食健字,后者为浙卫食字,也就是说前者是保健食品,后者是食品。同样在金银花露的产品中,也一样,湖北生产的就是药品,浙江生产就是食品。我不懂专业上的事,但我喝着都是一个味儿。食品、保健食品是有很大区别的,生产不同的东西就要做不同的事。比如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也就是说如果王老吉属于保健品,那就必须要标明适宜人群。保健食品应当是属于食品的一种,但是相对要求更多。《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6740-1997”国家标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王老吉是打着去火的宣传语的,这不是调节人体机能的?而且夏枯草不适宜脾胃虚寒的人食用,无论是中医著作中,还是在广东民间都有这个认识。因此为何不被卫生部定义为保健食品,我十分费解。也正是因为卫生部这一做法,才导致这个案子的复杂。王老吉也觉得自己有法有据,无所畏惧。作为一个这么高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做起事来却如此标准不一,前后反复,实在让普通民众无所适从。其实叶征潮应该告卫生部更适合,虽然输的几率更大了,可是让大家看到了食品安全背后是谁在出问题。

  说了一大堆,其实法律能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而且很多时候把事情复杂化了,如果只是迷信法律,那并不是法治的根本需要。尤其对于这么宽容的中国老百姓来说,一个诚恳的认错态度,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否则即使官司赢了,人心也不在你这了。你真赢了吗?叶征潮从起诉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永远的赢了。真的希望食品安全,希望王老吉这样的企业多赚钱,希望卫生部这样的机关更清廉。愚昧和无能,靠掩盖和转移重点,是改变不了的。积极的改变,更是保留传统的必要做法。而愚昧和无能也是制约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真的负起责来,其实是双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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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司法厅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及本办法。
第三条 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工作考核制度和律师个人业务档案,定期对律师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进行考查,并写出考查意见,装入本人业务档案。
第四条 律师办理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注册时,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人业务档案,如实填写《律师年度工作情况登记表》,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逐级上报到省司法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五条 律师调动工作,应将律师工作执照交回,由发证机关决定是否换发,对调动后不宜再履行律师职务的专、兼职律师、收回其工作执照,保留其律师资格。
第六条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尚未领取律师工作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对外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七条 因丢失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而申请补发的,应持本人登报声明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到发证机关补发。
第八条 律师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查验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查验时律师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各级律师管理机关应分别情
况处理。
第九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扣留律师工作执照或律师(特邀)工作证,并暂缓注册。
(一)兼职律师每年从事律师业务的时间累计不足60个工作日的。
(二)特邀律师无正当理由,半年以上未到律师事务所履行律师职务的;
(三)伪造律师业务档案,虚报工作量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有损律师声誉、暂不宜履行律师职务的。
第十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律师管理机关收回律师工作执照,同时逐级报经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
(一)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宜再履行律师职务的;
(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三)共产党员违反党纪被开除党籍的;
(四)国家公务人员被开除公职的;
(五)受到劳动教养处分或被判处刑罚处罚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管理机关除收缴其所持有关证件外,应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全部非法所得额10%至20%的罚款,还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印刷,滥发证明律师工作人员身份证件的;
二、使用未经注册律师工作照(证)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照(证)或持他人照(证)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
四、冒充律师进行律师业务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应该受到处罚的。
第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受到处罚的,如对当地律师管理机关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律师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物)票据。
第十四条 罚款、没收的收入,按执法机关财务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提成、截留和挪用。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补助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十五条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证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5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满足不同群体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坚持低费率、广覆盖;设置多档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需求;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缴费和待遇标准

第四条 符合参保范围人员,不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龄上线的限制,均可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比例为8%,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的缴足20年、女的缴足15年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照《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003〕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人员,也可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个人支付,不建立个人账户,门诊费用个人负担,住院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生存期内连续缴费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费率分别为5%、4%、3%、2%四档,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待遇支付比例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5%、10%、15%、20%。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应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其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其待遇等待期、停保续保、起付线、封顶线等均参照《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003〕5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建立医疗保险反欺诈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所属科室、医务人员伪造病历骗取医保基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通报。对造成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由劳动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责令检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医师资格。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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