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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有瑕疵的招聘启事/李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6:26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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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有瑕疵的招聘启事

李磊


  随着国家市场化经济改革愈发深入,劳动力市场也随之应运而生,如今用人单位普遍运用各种招聘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如报纸、杂志、网站等,效率高,见效快。受到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欢迎,但是这当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现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都敲响了警钟。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某商务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发展需要,招聘业务员1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1500-2500元。张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酒店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张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张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张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部规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张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所以不予录用。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看出,用人单位发布招工启事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向符合招聘要求的人发出希望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招聘启事明确而且具体。张某符合该商务公司所对外公开的招聘条件,并经过资格审查,获得笔试以及面试资格,并且笔试、面试都通过,笔试还是第一名,但是最终却没有录取。而案例中商务公司人事部明确答复张某不录用的原因为其为女性,不符合公司内部女性员工学历录用标准。违反了社会所公认的公平就业原则。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该商务公司的内部标准已经构成了对张某的歧视,商务公司应举证该岗位因工作需要,女性员工必须本科学历,否则即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商务公司不得以内部规定对抗法定条款,提高对女性员工的录用标准。张某可以就近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对商务公司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同时张某可以商务公司实施就业歧视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法院应当判决商务公司不录用张某违法,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承当相应民事责任,对张某失业期间所受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张某也可就此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小小一则招聘启事竟然可以引起法律诉讼。一是用人单位吃了官司,赔了钱,还落得个骂名;二是劳动者虽然得到了赔偿,但是已经处于失业状态,还要再找工作。两者都没有得到好处。看来如何定制招聘启事是一门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学问,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还是应证了一句老话“人事无小事”。
  从上面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1、在当前劳动法制化建设日趋严格的趋势下,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各种可能涉及到劳动法律关系的人事行为,建立合法合规的人事制度;
  2、劳动者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李磊
江苏开元国际集团人力资源部
办公电话:84267044
办公手机:13851866512
集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100号鸿信大厦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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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十政办发[2002]10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十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产二级市场发展,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上市条件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缴纳有关税费。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七条 交易双方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税费缴纳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享有以下税费减免:
  (一)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减半征收契税;
  (三)买卖双方按成交价0.5‰缴纳印花税;
  (四)买卖双方各按每平方米3元交纳住房转让手续费;
  (五)买方按成交价1%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第九条 除上述税费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变相收费。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其中,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出售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其上市出售时,成交价不超过当时当地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益归个人所有;成交价超过当时当地普通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其超过部分的个人所得收益按20%上缴。
  第十三条 按规定提取的所得收益和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原房屋产权属行政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属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50%上缴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返还的价款,分别纳入单位和企业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有关规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为商品住房后,按商品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五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契税按房屋价格差额部分缴纳,其它税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普通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按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转。

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组织期货市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对钢材、食糖、煤炭等3个期货品种的交易问题认真研究后认为,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很不成熟,一些交易所的会员结构也不合理,已经出现的过分投机、少数大户操纵市场和人为
哄抬价格等情况,导致合同越来越失去约束力,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越来越多,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全国已有15个交易所推出相同的钢材期货品种,7个交易所进行相同品种的食糖期货合约交易,还有的交易所正在设计煤炭标准化期货合约,并准备推出上市,这不但造成重复上市、资源
浪费,妨碍了期货市场权威性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经济功能,还对市场物价波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稳定钢材、食糖、煤炭的价格,保持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止钢材、食糖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已经经营钢材和食糖期货的交易所,停止推出10月份以后的期货合约。对于目前正在交易的期货合约,可继续交易到其交割日。
二、允许继续以非标准化远期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但严禁非法倒卖合同,转手抬价。
三、建议由煤炭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煤炭交易所和煤炭批发市场停止煤炭品种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设计和上市。
四、各交易所今后一律不得自行决定上市新的期货品种。新品种上市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禁止任何期货交易所接受银行保函作期货交易保证金。
六、当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要求交易所提高保证金比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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