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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并非一概数罪并罚/何兆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28:13  浏览:8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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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此即所谓的“先并后减”。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不管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均应并罚,也就是同种数罪也必须实行并罚。

199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也规定: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管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65条(1979年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也就是说,对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处理,1997年刑法延续了1979年刑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即实行数罪并罚。其初衷是不放纵犯罪分子,但实际执行中有时不能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甚至违背了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与理论。

其一,对于同种数罪,认为数罪并罚必然重于以一罪论处,其实是一误区。首先,刑法将许多同种数罪规定为一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可能比数罪并罚更重。例如,刑法第236条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但若以普通强奸罪数罪并罚则只能最高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其次,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都有几个幅度,不实行并罚完全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如果实行并罚,反而可能导致罪刑不均衡。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有三个量刑幅度,主要以数额为依据,依据江西省相关规定,盗窃1万元是数额巨大的起点,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若两次分别盗窃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最高只能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再次,有些犯罪本身可以包含多次行为,也没有必要实行并罚,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多次抢劫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二,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属于连续犯的,也不宜实行数罪并罚。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故意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如行为人基于同一个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同时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显然是基于刑法谦抑原则。可见,对于连续犯,无论是判决前还是判决后发现,以一罪论处在法定刑幅度内是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的。

其三,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属于牵连犯的,同样不宜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是指为实施某种犯罪,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公私财物的,原则上只定诈骗一罪,对于判决宣告后新发现的漏罪属于牵连犯的,也不宜数罪并罚。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要区分具体情况,不能笼统地实行数罪并罚。属于同种数罪与连续犯的,应当以一罪论处;属于异种数罪的应并罚,但两罪之间有牵连关系的除外。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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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单位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卫文明委[2003]11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驻沪部队医院、企事业局职工医院、局属各单位:
  现将2003年12月修订完成的《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建设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创建卫生系统文明单位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3年12月23日
  
  

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使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依据《上海市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是指,已被批准为区(县)、局、大学、部队、企事业局(公司)等系统文明单位的,经本单位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经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考核评审、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单位,建文明城市”活动的中心环节,是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职工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对职工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教育,提高职工队伍思想政治水平的生动形式。
  第四条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党风廉政好。具体是:领导班子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党政领导重视文明单位建设,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创建活动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加强思想教育,道德风尚好。具体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五爱”、“四有”教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道德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扬救死扶伤、乐于奉献、勇于开拓的医务工作者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职业风尚,开展温馨、便捷、优质、诚信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宣传教育,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敢于同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作斗争。坚决制止赌博、迷信、法轮功等言行。
  (三)贯彻改革实效,工作成效好。具体是: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坚持以医疗质量为抓手,实行科学、民主、严格管理,加快医院发展,确保社会功能的实现。
  (四)重视科学教育,文化建设好。具体是:重视教育投资和文化建设,重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单位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职工文化、专业素质。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五)抓好安全生产,治安防范好。具体是:落实安全、治安防范措施。做好犯错人员和后进职工的帮教工作,一般刑事案发案率低于规定指标。
  (六)保持环境卫生,绿化建设好。具体是:持之以恒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单位内外环境整洁,除害灭病,防止食物中毒等工作成效显著,垃圾处理(包括医疗垃圾)符合标准,是区(县)以上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因地制宜搞绿化、美化环境,达到绿化合格标准。
  (七)评审年度内,不发生“一票否决”事件。具体是:出现计划外生育;未被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出现由于多环节重大医疗过失所造成的医疗事故;发生重大事件;两次以上(包括两次)黄牌警告等。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六条各创建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评选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各创建单位应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完成的期限,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各创建单位要教育职工树立明确的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使每个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科室、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自己的本职工作纳入到创建文明单位的活动中去。
  第九条各创建单位要始终抓好创建工作,开展经常性、富有成效的活动。要着重搞好基础建设,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是通过自愿申报、组织推荐,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最终由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严格根据标准,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审核命名的。
  第十一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原则上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十二条凡按照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向所在区(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党组织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
  第十三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原则上由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择优选拔、经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最终由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命名。
  第十四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的命名一般要逐级升格。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一般应在区(县)、局、大学、部队、企事业局(公司)的文明单位中产生,上海市文明单位一般在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中产生。申报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的,在申报时应事先征求党政隶属的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对被评为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的,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六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被评为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的单位,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规定》可以在每届评选命名后的第一个年度内,按单位在册固定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发给人均半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行政和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支出(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区(县)等级别的文明单位奖金不能重复发放)。

  第六章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再接再厉,在巩固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完善,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
  第十九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二)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部门、地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五)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帮助。
  第二十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包括:
  在各单位不断自查的基础上,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考核检查,检查结果按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各单位的单项工作如果已经由业务、技术部门同期检查合格并有证明材料的,不再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出现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黄牌警告、要求限期整改等,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要认真整改,等条件成熟后,可继续逐级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评为上海市卫生系统文明单位,如发生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情况,须由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重新确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上海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管理办法

化工部


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19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运输液氯途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抢险,尽最大可能减少危害,根据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氯气泄漏事故工程抢险(以下简称工程抢险)是指在液氯运输途中发生氯气泄漏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制止泄漏,救出伤员,所采取的工程救援运行。
第三条 为开展工程抢险工作,工程抢险网实行统一领导、横向协调和一级网络、部省两级指挥的原则。
第四条 凡属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的氯碱企业均须执行本办法,其它氯碱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承担企业外的工程抢险义务。主要职责是:
1.制定工程抢险预案,并按预案实施工程抢险。
2.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抢险队,每队不少于10人,并任命队长1名,副队长2名。工程抢险队员要经培训,取得化工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监督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3.工程抢险队要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工程抢险护具、器材和装备,并会熟练使用。护具、器材和装备要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4.定期组织工程抢险培训和演练,提高工程抢险队的抢险能力。
5.执行化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指令,参加工程抢险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程抢险工作,指挥、协调本地区的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参与工程抢险。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法规和规定。
2.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工程抢险和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3.调查重大氯气泄漏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4.组织工程抢险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第七条 化工部组织领导工程抢险网,指挥、协调跨省区的工程抢险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法规。
2.组织实施工程抢险。
3.组织工程抢险专用工器具研究和经验交流。
4.组织工程抢险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教材编写。

第三章 工程抢险
第八条 任何人发现氯气泄漏事故,应立即向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生氯气泄漏事故后,事故有关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就地进行先期工程抢险,控制危害源,救出伤员并交医护人员救治。对有可能或已经危及社会的氯气泄漏事故,以及因路途较远、条件所限而无力处理的事故,事故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化工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请求救援。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化工部报告外,应视情况组织本地区的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工程抢险,实施社会救援。同时,可向化工部请求支援。
第十一条 化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视危害程度,就近组织工程抢险网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工程抢险。

第四章 工程抢险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抢险工作结束后,有关企业和参与工程抢险的单位要总结经验,写出工程抢险工作报告,报化工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工程抢险工作报告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气候条件;供氯、运氯、用氯单位名称。
2.氯气泄漏设备情况及泄漏点、泄漏量。
3.事故危害区域、人员及危害情况。
4.工程抢险工作过程。
5.事故原因分析、教训。
6.此次工程抢险经验及问题。
7.对工程抢险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氯气泄漏事故责任单位应承担和支付工程抢险单位参与工程抢险所付出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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