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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陈弘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42:54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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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弘毅 教授

  关键词: 宪政/政治体制/亚洲
  内容提要: 作为亚洲五国的中国、印度、南北韩(韩国和朝鲜)、日本与印度尼西亚宪政发展道路各有不同。究竟源于西方社会的宪政模式是否在其发源地以外也具有普遍适用性?亚洲又是否存在特殊的宪政模式或政治体制?如果我们从宏观历史与比较研究的角度审视这五国自十九世纪末直到今天的发展,便可发现,在现代和当代时期,宪政主义在亚洲还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亚洲似乎没有产生特殊的"亚洲式"的宪政模式或政治体制,也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亚洲的文化与价值观念与宪政主义难以相容。恰恰相反,宪政主义能否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得以实施,似乎更多地取决于政治因素,以及战争、外国干预等具偶然性的历史事件的影响,而不是主要取决于文化与价值观念。


引言
宪政主义原为西方现代文明的产物,它既是一门学说,也是一种政治和法律的实践。它包含以下 7 个元素:法治、权力分立、权力互相制衡、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成文宪法、政府行为能受到违宪审查、政权依据宪法性规范和平交接。在上两个世纪,宪政主义传遍世界每一角落,在此本文旨在研究并反思宪政主义或与其相关的政治体制在亚洲的起源与发展,尤其专注于中国、印度、朝鲜半岛、日本与印尼。笔者通过回顾这些国家的宪制发展道路,探讨在西方始创的宪政模式是否普遍适用于其他地区,并讨论是否如同有人主张亚洲具有其独特的人权价值观一样,亚洲也具其特殊的宪政模式或政治体制。
西方宪政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移植到亚洲的过程,在某些情况下是由于殖民化( 如印度) ,在某些情况下是因为遭遇西方挑战后,为追求现代化而自愿自觉地引进或模仿(如中国、日本) 西方宪政模式。在所研究的案例中,有些国家虽在宣告独立时引进了带有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倾向的宪法,但其后执政者却无视宪政主义的要求,实施威权统治(如韩国、印尼) 。当然,这些威权主义政体均未能持续,逐渐让步给民主宪政( 如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印尼)。也有一些国家,西方宪政理想与体制成功地融入了本土文化和环境,造就了稳定的管治模式( 如印度、战后日本)。还有一些国家,列宁———斯大林式的宪法被引进后,稳固地保留下来,由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体仍然健在( 如中国大陆、朝鲜) 。本文建基于对五个主要亚洲国家:中国( 包括台湾地区) 、日本、南北韩( 北部的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和南部的大韩民国)、印尼和印度的宪制发展道路作为个案的研究。选择这些国家的原因,一是在于它们代表了不同脉络的的亚洲传统和文化、亚洲国家中的不同现代化轨迹、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在于它们在亚洲地区( 中东地区除外) 享有文化、经济或政治上的重要性或影响力。例如中国,它是当今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亦是崛起中的经济超级大国;日本在亚洲地区,在经济、科技方面最为先进; 印尼、印度从疆域、人口或经济规模上说,分别是东南亚和南亚的最大两国;最后,朝鲜半岛的南北韩是分裂国家中的重要个案,其中,韩国更是成功地走出了朝鲜战争造成的破坏与贫困,成为亚洲的经济与文化大国。
一、日本的案例
欧洲人于十六世纪初首次来到日本,当中包括基督教( 天主教) 传教士,但他们在十七世纪被驱逐出境,而当地基督徒也受到了迫害。在德川幕府统治期间( 1603~1868) ,日本采取锁国政策,直至 1853年美国海军军官培里率舰队抵达东京湾后不久,才被迫开放门户。一如邻邦中国,西方列强与日本签订不平等条约,而日本人也像中国人一??开始寻觅足以抵御外敌的富国强兵的良策[1]。
虽然日本天皇的皇位自远古时代起就世袭继承,未曾间断,而不像其他国家那样经历过改朝换代,但国家的统治实权却掌握在摄政的军事领导人( 将军) 及其政府( 幕府)手中( 将军之位也按血统世袭; 自从十七世纪以来执政的幕府乃由德川家康创立) 。日本分为二百多个藩地[1]P238,各有诸候( 大名)管治,并由幕府将军监察和掌控。西方列强的挑战促成了德川幕府的覆灭及1868年的明治维新,原有的封建制度改变为中央集权。理论上,明治维新标志着天皇重掌政权,即幕府将军向天皇奉还政权。但从政治现实上看,政权实际上转移到了一批新的政坛精英手中,他们多为萨摩或长洲藩地的原政治领袖[1]P80,明治维新后他们便以天皇之名行事,这些政治精英被称为元老[1]P88。
明治天皇( 1868 ~1912)在位期间,日本在经济、科技、社会、文化、政治与法律方面均经历了迅速的现代化与西方化。“从来没有任何国家,能如此快速而成功地对西方的经济、军事与科技优势所带来的挑战作出反应。”[1]P84-85以法律领域为例,日本订立了欧洲式的法典( 主要参照法、德两国法典),又设立了欧洲式的法院、律师职业和法学教育[2]第2章。法治国家与司法独立的概念得到引进,并被奉为正统[2]P25。政府的行政制度亦进行了西化[1]P83、88。
从宪政角度来说,最重大的发展之一莫过于1870 年兴起的自由民权运动,以及与之相关的主张在日本建立英式国会的运动[1]P87-88。1875年,日本政府向社会承诺最迟于 1890年制宪,并成立国会[2]P28。为准备制宪,政治家伊藤博文被派往欧洲以研究当地宪政制度[2]P28。虽然当时各政治团体和政界人士都提交了内容各异的宪法草案,最终被政府认定为最适合为日本仿效的还是欧洲某些国家的君主立宪制度,尤其是1850 年的《普鲁士宪法》[2]P28。1889 年,《大日本帝国宪法》( 又称《明治宪法》)终由天皇颁布。《明治宪法》的颁布被视为天皇的行为,而非日本全国人民的行为;西方的主权在民概念没有被纳入其中。根据宪法正文前的“御告文”,天皇“誓率先现在及将来之臣民履行此宪法无惩”。紧随“御告文”的是“宪法发布敕语”,其中写道:
天皇“对现在及将来之臣民,宣布此不磨之大典。…国家统治之大权,朕承之于祖宗,侍之于子 孙。”宪法正文则宣告“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并“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在宣称天皇拥有统治权的同时,《明治宪法》(于第三章) 设立名为帝国议会的国会制度,当中包括贵族院( 上议院) 及众议院( 下议院)。前者由贵族及敕任议员组成,后者的议员则由人民公选产生。宪法于第二章列明臣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章乃关于天皇) 。其余章节则是关于为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第四章) 、司法( 第五章) 、财政( 第六章) 及补则(第七章) 。起初,众议院的选民范围局限于每年缴纳至少 15日圆税款的男性公民,这类人当时仅占人口的百分之一[1]P89。其后选民范围于 1900 年及 1919 年先后有所扩展,到了 1925年,所有男性公民皆享选举权[1]P93。不同政党的候选人互相竞逐,并在进入议会后与政府行政官员分享权力,发挥制衡作用。这种制度逐步演化英式的议会内阁制,即组成内阁的首相及其他大臣,均从众议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领袖之中任命。日本帝国议会因而“成为西方以外,首个成功的议会制度的实验”[1]P89。这种于大正天皇位内(1912 ~ 1926) 盛行的民主政治被称为“大正民主”( 1913 ~ 1932)[1]P93。然而,日本民主发展的趋势却于 20 世纪 30年代发生了逆转。
应当指出的是,即使在 20 世纪 30年代民主发生倒退之前,西式的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从未被完全引入日本。十九世纪末以来,为了防止时有发生的民间骚乱,以及打压异见人士与共产主义者等原因,日本人的公民与政治自由一直受到严苛的法律限制,如19世纪末的《保安条例》[2]P29和 1925年的《治安维持法》[1]P97。值得注意的是,《明治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可受法例的限制,宪法并没有设立任何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制。
日本军人政府的兴起并于 1936 年正式取代文官统治[2]P31-32的原因,固然可以归究到国际经济大萧条、日本民意对军方在华军事行动的支持,以及文官政府的一些领导人被军方暗杀等原因,然而《明治宪法》本身的不足之处,也是一个关键因素。《明治宪法》并不要求内阁大臣或首相向议会负责;他们完全由天皇任命,只向天皇负责。如此一来,任命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成为大臣或首相的做法,就无宪法上的基础。再者,按照宪法,只有天皇拥有对军队的最高指挥权,军队实际上不受文官政府的控制。自20 世纪 30 年代起,亦即日军侵略和占领中国东北时,日本的外交政策与军事行动已大致由军方自把自为。军方于 20 世纪 30年代取得对政府的控制权后,将日本变为一个由警察与特务统治的军国主义极权国家,并向国民灌输“国体”( kokutai)思想[3]P7,强调对神圣天皇的绝对忠诚、完全牺牲,最终更挑起了太平洋战争。
日本战败后,由美国主导的盟军占领了日本( 1945 ~1952)。美国除了在日本推行去军国化、并协助日本重建经济和社会外,也意图将日本转化为真正的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国家。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将军要求战后的日本政府着手草拟新宪法。不同政党及团体提出了关于草拟新宪法的方案,政府随之拟定草案,提交给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然而美方对草稿并不满意。麦克阿瑟于1946 年 2 月指示手下拟定一份指引,让日本政府在此基础上再行起草。新宪法的草案再经修订后,经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批准,最终于 1946 年 8月由新选出的帝国议会众议院通过[3]P13。这部《日本国宪法》由裕仁天皇( 1926 年即位 ~1989 年驾崩) 于 1946 年 11月按照《明治宪法》中关于宪法修订的条款颁布,以此确保了日本宪法的延续性。另外,宪法的延续性也因1946年《日本国宪法》保留天皇制度而得以保障,但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方面,则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部新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在民、和平主义(永远放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和对基本人权的保障。政治制度正式确立为英式的议会内阁制。新宪法亦采用了美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即法院可根据宪法审查国家的立法与行政行为。
如果把新宪法的序言与《明治宪法》的序言比较,可谓大相径庭。前者开宗明义说“我们日本国民…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不过,新宪的基本结构与章节仍主要沿用《明治宪法》。故此,第一章仍是关于天皇的章节,它规定天皇仅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统一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日本国民之意志为依据。”“天皇有关国事的一切行为,必须有内阁的建议与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第二章为新增章节,题为“放弃战争”,当中只有一项条文即第9 条,亦是新宪法中最著名的条文。第三章题为“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列举了诸多公民与政治权利,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及财产权等。其他章节分别涉及国会(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包括众议院及参议院两院) 、内阁( 须“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司法( 被赋予违宪审查的权力) 、财政、地方自治、宪法的修改(须每议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于全民投票得到半数以上赞成) 、最高法院及补充规则。
虽然 1946 年的《日本国宪法》制定于盟军占领时期,它却一直沿用至今,成为当今世界最“耐用”的宪法之一。虽然日本国内不时有修宪的倡议与争论( 特别是就第9 条而言)[3]P12-18,但政府和国会从未正式提出过任何宪法修正案,更遑论制定任何修订宪法的条文。战后这部新宪法看来是赢得了大部份日本国民的满意、支持与尊重。整体而言,日本政府对宪法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是尊重的[3]P9。有关宪法条文的诉讼案件也为数不少,然而日本最高法院素以保守和司法克制著称,在62 年内( 1947 ~2008) 仅有八次宣告国会通过的法例违宪。自 20 世纪 40年代末起,日本一直定期举行自由而公平的选举,而保守派与改革派的政党都积极地参与选举和政务。战后自民党长期独大( 直至 2009 年)可说是由于日本选民自身的选择而导致的。笔者认为,日本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移植到亚洲土壤的成功“物语”。
二、印度的案例
印度是世界最古老的文明之一,在殖民化过程中,它的法律及政治体制经历了全面的西化。“这种对其传统规范体系的转化,是世界文化交流史上值得瞩目的成就之一”[4]P16。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并于 17 世纪开始于印度活动; 到了 1858年,英国政府正式就印度行使主权,负起管治印度的责任[5]。英国国会制定《1858年印度政府法》,作为英国在印度施行威权主义的殖民统治的法理基础。英国普通法的基本概念和体制,如法院制度、司法独立、律师制度等也被移植到了英属印度。后来,英国将民选成分引入了印度的立法议会,使印度政治体制朝向英国西敏寺式的代议政制发展,虽然这举措当时并非是为了推动印度独立。印度人组织了自己的政党———如1885 年成立的印度国民大会党,及 1906年创立的全印穆斯林联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国大党展开其地方自治运动,争取由印度人自治[6]。后来,圣雄甘地带领国大党进行不合作运动的非暴力抗争,目标是追求印度完全脱离英国统治而独立。二次大战后,英国最终同意让印度独立。全印穆斯林联盟对于将英属印度分割为印度与巴基斯坦两国的建议得到接纳。英国国会制定的《1947年印度独立法》正式确立印、巴为两个新的主权国家,各自拥有其制宪会议,以制定各自的宪法。经过两年的讨论,印度制宪会议在 1949 年通过了《印度共和国宪法》(简称《印度宪法》) 。
这部新宪法在通过时包括序言、22 篇( 395 项条文) 和 8个附表,是世界上篇幅最长的宪法。在其他国家由一般法例规定的许多行政细节,也都包括在这部宪法之内。如果把该宪法与《1935 年印度政府法》(即印度独立前英国国会为英属印度通过的最后一份宪制性文件) 相比较,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有相当延续性: 新宪法中不少条文都是从《1935年印度政府法》复制而来的。新宪法基本上包含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宪政国家宪法的所有特征,既肯定主权在民的原则,又设定了人权保障的制度。 它并跟随《1935年印度政府法》所设的架构,采取联邦制,部分学者称之为准联邦制,划分印度联邦政府和各邦政府的权力[7]P677-680。在联邦和邦两个层次,印度宪法都设立了英式议会内阁制的政治体制。同时,印度也引进了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由法院审查立法行为与政府行为是否违宪。
《印度宪法》其中一个特色,在于其第四篇列出的一套“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 简称“指导原则”) ,宪法明文规定这些原则的执行并无可诉讼性(即不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直接应用和执行) 。这种指导原则的 设 立 是 由《爱 尔 兰 共 和 国 宪 法》所启发的[6]P29。指导原则包括国家的一些基本方针政策,如维持公正的社会秩序以促进人民福利( 《印度宪法》第 38 条),确保社会物质资源的占有与控制,应以最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分配( 印度宪法》第 39( b)条) ,及避免财富与生产手段过于集中,损害公众利益(《印度宪法》第39( c) 条) 。指导原则也涉及公民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如拥有基本的谋生手段的权利( 《印度宪法》第 39( a)条)、工作权、受教育权、享有公共援助权( 印度宪法》第 41 条),以及保障人民能够就业、拥有起码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以确保他们能享有合理的生活水平,并享有闲暇与参与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机会。( 《印度宪法》第 43 条)考虑到印度社会中传统的种姓制度,以及社会与经济上的严重不平等现象,以下指导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国家须特别关心与促进弱势阶层的教育与经济利益,特别是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 于宪法附表列出的种姓和部族) ,并须保护他们免受社会不公及任何形式的剥削(《印度宪法》第 46 条) 。在此应当指出,宪法也为表列的种姓和部族预留了在人民院( 又称下议院) 及邦的立法院中一定比例的议席( 《印度宪法》第330、332 及 334 条) ,并废除了贱民制( 《印度宪法》第 17 条)———传统观念中将某种姓视作“不可接触的人”的制度。由此可见,《印度宪法》并非单为建立政治体制和宣示基本人权自由而设,同时也是为了促进社会改革。究竟维护社会下层种姓(即表列种姓、表列部族) 与其他在社会及教育上的落后阶层的利益,是否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这一直是在印度宪法学中最具争议性的议题之一[8]P397 -398。例如1990年印度政府实施《曼达尔委员会报告书》的建议,为社会和教育上的落后阶层预留一定比例的公职名额,结果导致了大规模的族裔骚乱[4]P29、33。在公务职位聘用中,机会均等与优待弱势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宪法诠释的问题。在Indra Sawhney v Union of India一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讨论了这个问题。在此案和后来相关的判决中,法院订下了详尽指引,以判别这些扶持行动是否合宪。
另一个与社会改革相关的具争议性的宪法领域是土地改革和经济政策,在印度宪政史上,这方面构成了最高法院与政府之间最为严重的分歧。政府在这方面推行社会主义式的政策,而宪法则保障私人产权,两者之间自然产生冲突。法院在针对立法进行违宪审查时,维护了受到土地改革的不利影响的农村地主的权益,土地改革因而受到阻碍;
其他拥有私有财产并受到国有化措施影响的人,也得到类似的宪法性保护,因此政府与法院之间争论不休。政府的对策是:运用执政党对国会三分之二议席的控制权,通过了一系列对宪法的修订,意图削减法院在这方面的违宪审查权[7]P682-684。国会与最高法院之间展开对了宪法监护权的争夺战[9]P1 -15。在此期间,法院创设了以下著名的宪法学原则:如宪法条文关乎该部宪法之基本结构,则国会无权对其作出修订[10]。
印度是由许多族裔和不同宗教与语言的社群组成的多元社会。事实证明,印度宪法建立的联邦制灵活有度。国家可以依照族裔及其他身分等政治因素,不时增添新邦[5]。对于联邦与邦之间在宪法上的关系,《印度宪法》第356条的运用与滥用长期以来是很有争议性的课题。根据此条文,若印度总统根据邦长的报告,或从其他途径,有理由相信在当时情况下邦政府已无力按宪法的规定履行其职能,则总统可取缔邦政府之权力,并下令由联邦政府直接就邦的事务行使权力(《印度宪法》第 356 条) 。宪法第 356 条被运用了逾百次之多。在 Bommai 一案中( ( 1994)3SCCI),印度最高法院制订了在这类情况下实施违宪审查的准则,试图限制联邦政府运用第 356条的行为。第 356条属于印度宪法第十八篇,题为“紧急状态”。该篇首项条文为第 352 条,授权总统宣告全印度进入紧急状态。印度宪政史的分水岭,也是一桩被视为具创伤性的事件,出现在1975 年。当时总理英迪拉·甘地夫人( Indira Gandhi) 使用第 352条,“表因是声称印度发生内乱,会危害印度的安全,但实则是预防她会失去总理之位”[9]P97。事情的背景是,印度的安拉阿巴德邦的高等法院在某桩关于不正当选举行为的诉讼中宣判甘地夫人罪名成立后,她随即于翌日颁布紧急状态令[4]P22。紧急状态期间,超过一千名政敌被拘留[9]P9。1977年,英迪拉·甘地撤销紧急状态,举行大选,却出乎她意料地被印度人民党击败[5]P257。人民党政府通过国会废除了英迪拉·甘地在位时国会为限制司法权而通过的一些宪法修订案,并进一步通过一项宪法修订案以减缩关于紧急状态令的权力[11]P370-371。
在紧急状态期间,印度最高法院曾作出了一项恶名昭彰的裁决: 在 Habeas Corpus 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紧急状态令生效期间,所有防范性拘留(即被拘留者没有在法院审判中被证明犯罪,拘留的目的被声称是在于防止他犯罪)均可免于违宪审查。但紧急状态令结束后,最高法院则重新肯定了自身的司法权力,一个积极司法的新时期就此展开。自从 1978年 Maneka Gandhi 案( (1978) 2SCR621) 这一划时代的案例开始,印度法院建立了一整套的法理来解读宪法第 21条,几乎所有确保人民能有尊严、有意义地生活的元素都得到了程序上与实质上的宪法性保障;许多宪法中的指导原则原本不能由法院执行,从此也因而得以间接实施[7]P612 -613。在 1980年 Minerva Mills v Union of India一案与其后相关的案例中,就国会修订宪法的权限问题,最高法院重申并扩大了上述“基本结构”的原则[7]P682 -684。在 20 世纪 80年代的印度,著名的“公众利益诉讼运动”( 或称公益诉讼)开始形成,至今兴盛不衰。为促进这些诉讼,最高法院摒弃了传统的诉讼资格规则,并通过建立和运用以书信起诉等模式,给贫困者、文盲等弱势社群通过法院去维权提供了方便[7]P676。法院还突破了其审裁纠纷的传统角色,例如它不仅任命调查委员去进行调查,还推行社会政策性的项目,并监察其实施。对社会上处于弱势、受到压迫的群体而言,法院成为了他们权益的守护神。法院还介入涉及诸如贪污、警察与监狱暴力、环境污染等事件,以促进问题的解决[4]P38-44。正如两位印度学者在其合著中指出,“在其权力行使的广度与深度来说,印度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法院,是民主宪政国家中的骄傲。”[7]P672
虽然有着以上成就,然而印度的司法系统整体效益非常值得商榷[12]P40。例如,法院积压了大量未处理的案件;行政体系的效率也有很多方面不如人意,贪污问题无日无之。印度的族裔、种姓与宗教冲突仍然偶尔演变成为暴动。然而,考虑到印度在六十多年前宣告独立时面对着何等庞大的社会、经济与政治问题,笔者认为印度实施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的历程总体而言可算成功。在这个坐拥11 亿人口的国家,上次的 2009 年大选有七亿一千四百万合资格选民投票,在超过八十万个票站中选出自己的政府; 印度在民主宪政上的成就闪耀于亚洲。
 三、印尼的案例
在历史上,今称印度尼西亚的千岛之国曾见证了印度教、佛教并重的室利佛逝帝国( 公元 8 ~ 14 世纪) 及满者伯夷帝国( 1293 ~ 1520)的文明[13]。在目前印尼逾二亿的多族裔人口中,绝大部分为穆斯林( 印尼人口的88%是回教徒)[4]P83。现代印尼的疆界是荷兰殖民统治时期所确立的。实际上,正是追求独立的抗争活动,成为了向现代印尼的居民注入共同身份认同感和国家统一意识的关键历程。荷兰人于1596年抵达印尼,并在其后三个半世纪中,在今日所称的印尼实施殖民统治。自 20世纪初,荷兰在印尼实施所谓合乎伦理的政策,于当地发展教育与卫生服务[14]P75,但与印度不同的是,印尼独立前并没有成熟的公务员体系,也没有由本地民选政治家实施自治的经验[14]92。
二十世纪初期,印尼民族主义运动萌芽。缔造出一个印尼身份的转捩点[14]P75是 1928年社会运动家们举行的一次会议上,与会者当场宣读《青年宣言》,宣称他们将以《同一国度、同一家园、同一语言》作为奋斗的目标。另一关键事件是日本在太平洋战争期间对印尼的侵略和占领,最终促进了印尼的独立。多位民族主义政治运动家,包括苏加诺与穆罕默德·哈达等,均曾与日本人合作,在日本人建立的印尼政府中任职[15]。日本投降后,苏加诺于1945 年 8 月 17日宣告印尼独立,并于翌日颁布宪法———《四五宪法》[16]P91。这部宪法仅于 20日内匆匆拟定[16]P92,本意是作为临时文件使用[17]P180。苏波莫是这部宪法的主要起草人[18]P290-293,他拒绝接受限制国家权力、分权制衡、个人权利高于国家等自由主义民主宪政学说中的概念。相反,他坚信国家整体论,认为国家与个人合组成一基本整体,而且国家必然代表着人民的利益。这一学说演变自德国的黑格尔思想与民族精神理念[18]P292,并结合了印尼本土“家和共济”的精神[19]P462-506。
宪法序言可谓是《四五宪法》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以现今视角回顾历史时,这点更为明显。序言最后一段总结了潘查希拉思想即建国五原则[19]463、468、493,该套思想由苏加诺于1945年6月首次提出[18]P179。该段阐明:“我们相信:至高无上的神道,公正和文明的人道,印尼的统一,协商和代表制指导下的民主,以及关于印尼全体人民的社会公正之实现。”因此,建国五原则其实排除了伊斯兰国家的思想,并确立了对人民的宗教信仰的宽容原则[14]P107。序言也表明印度尼西亚是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宪法全文篇幅甚短,仅有37条条文,但在发布时附上了一份题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阐释》的文件,当中包含了协助解读宪法的一系列注释性条文[19]P493。宪法同期的另一重要文件为《雅加达宪章》,于1945年6月由独立运动的领袖们共同签署。宪章宣告印尼独立,申述建国五原则,但同时也包含一条宪法并未纳入的语句,这一点在印尼是敏感的:共和国必须信仰神道和以遵守伊斯兰教法律为该教信徒的义务为基础。
这部宪法建立的主要国家体制包括总统、行使选举总统等最高权力的议会———人民协商会议、作为行使一般立法权的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会议、最高评议院,以及以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机关。关于人民协商会议与人民代表会议成员的产生方法,宪法均交由一般法例作出规定。举例来说,人民协商会议应包括人民代表会议的成员,以及按照法例规定,来自各区域及组别的代表(《四五宪法》第 2( 1) 等条) ,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成须按照法律规定( 《四五宪法》第 19( 1) 条) 。宪法中关乎人权的条文少之又少;没有以公民权利为题的章。第十章题为《公民》,只有三项条文,其中两条涉及就业权和建立工会的权利,以及结社、集会、言论与出版自由( 《四五宪法》第 27、28条)。宗教自由是在有关宗教的一章提及( 《四五宪法》第十章) ,而教育权( 《四五宪法》第 32( 1) 条) 则包含于关于教育的一章( 《四五宪法》第十三章)。社会福利一章( 《四五宪法》第十四章) 列明国家将照顾贫苦无依者和需要由国家抚养的儿童。
印尼宣告独立后,荷兰曾多次尝试重夺印尼的控制权,包括出兵攻打支持独立的印尼军队。在 1948年 12月,苏加诺与哈达被荷兰人俘虏,但曾受日本训练的印尼部队持续抵抗[14]P76。联合国介入事件,在1949年的海牙峰会,荷兰终于同意放弃印尼主权,并承认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共和国在 1949 年 12 月成立,并于 1950 年 2月采纳临时性的联邦制宪法。然而,许多印尼人认为联邦制属殖民策略,旨在以分而治之的方式削弱新印尼,故印尼于 1950 年 8月颁布的另一部过渡时期宪法中,便摒弃了联邦制[17]P181。此宪法表明,新的宪法将由一个为制定新宪而选出的制宪会议负责订立。
1950 年 8月的宪法背离了《四五宪法》,它采用了议会内阁制,权力由总理所握,总理向一院制的国会问责[17]P181。总统的权力则大为削减,仅为国家元首,除了解散国会、宣布戒严之外,并无行政实权。新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就是以这种方式,在20 世纪50 年代尝试实施自由主义的民主宪政[20]。当时大约有 50 个政党成立[14]P103,在 1955 年 9 月,第一次国会大选举行,其中 16个政党获得国会议席[14]P76。当时没有形成稳固的执政联盟,而是出现了不少政治角力。在 1955 年 12月,印尼选出了制宪会议以草拟新宪。然而,在制宪会议完成其工作之前,苏加诺于1957 年 3 月宣布戒严,并利用军方支持,将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上[17]P181。在1959 年 7 月,苏加诺下令解散制宪会议,撤销当时仍有效的 1950年宪法,并宣布印尼将按照《四五宪法》进行统治[19]P141,这样印尼对西式民主宪政的实验便告中止。苏加诺将印尼新的政治秩序称为指导式民主,并断言只有这种民主方式才适合印尼[14]P76-77。一共十个政党被苏加诺政府特别认可,得以继续生存[17]P77。
1965 年,印尼共产党被指控策划政变,事件余波未平,苏哈托将军旋即夺取政权,到了 1967 年,他的权力得以巩固[15]P277 -278。在 1965年,印尼政府对共产主义人士及其他政敌进行清洗,屠杀了估计约五十万至一百万人,事件被称为“二十世纪最恶劣的大屠杀之一”[14]P77。苏哈托建立的政治体制称为新秩序[21]P436-438。根据所谓的双重角色原则[19]P479( 让军人肩负军事与政治的双重功能,以表彰他们在印尼独立抗争中的贡献),保证军方享有一定数量的国会议席。人民协商会议议席中,过半是由苏哈托委任的[14]P91。虽然人民代表会议的选举每五年举行一次,但候选人资格受到严格控制,而且只有三个政党被容许生存:苏哈托自己所属政党( 专业集团),以及两个友好政党,一有伊斯兰背景而另一无宗教背景[14]P98。苏哈托一再被人民协商会议选为总统,《四五宪法》没有限制总统可连任多少次。苏哈托统治期间,法院屈服于政权之下,普遍被视为贪污腐败,无力维持公义[22]P331-333。虽然政府容许一定限度的社会多元空间[14]P108,异见人士却偶被逼害[15]P281-282。虽然印尼在苏哈托一人专制统治之下,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到了九十年代中期,社会不满与反对情绪开始升温。新秩序政权终在 1997年开始的亚洲金融风暴的压力下崩坍。1998 年,印尼爆发大规模的示威与动乱,普罗民众指责政权贪污腐败、同谋勾结、用人唯亲[14]P79。苏哈托终在 1998 年5 月被迫下台,印尼宪制史掀开新一页[15]P282 -283。
在1998 年,大部分观察家都不可能预料到,印尼由威权统治过渡到民主宪政的过程能像我们现在回顾时所见的这样顺利和成功???。苏哈托下台后,当时的政治精英(包括新总统哈比比与其他人民协商会议成员) 踏出了民主化的关键步伐[17]P183。公民与政治自由得以恢复,新选举法得以制订,而原定于2002年举行的大选亦提早至 1999 年[16]P96。四十八个政党参与了 1999 年大选,这是自 1955 年以来印尼的第一次自由选举[14]P98-100。在1999 ~2002年期间,新选出的人民协商会议先后四度修宪[16]P96, ,最终让印尼宪法具备了自由主义民主宪政的所有特征。虽然修订相当广泛,但修订后的宪法仍保留《四五宪法》的原名,用以肯定《四五宪法》的象征意义,也肯定了人民对它的尊重和情意,特别是其序言中的“建国五原则”[16]P96-67。跟总统相比,立法机关( 人民代表会议) 的权力得到大幅提升,而新成立的地方代表会议( 即上议院或参议院) 得以代表地区利益[16]P107-108。人民代表会议与地方代表会议均由人民直选产生,而这两会成员则组成人民协商会议。人民协商会议放弃了原先选举总统的权力,并改由人民直接以普选的方式选出总统。总统任期仅限于最多两任。所有原先预留给军方的人民协商会议及人民代表会议议席被悉数废除。印尼还建立了地方自治机制。宪法中加入了详尽的保护人权的条文。法治原则(法治国家) 与司法独立也被写入新宪[16]P113。2001 年的第二次修宪更创设了宪法法院———此法院于 2003年成立并开始运作,自此逐渐建立了一定的信誉: 法院愿意因应事实,对争议性的议题作出裁决,并顾及与政治现实的协调[18]P37。无论是 2001年人民代表会议弹劾总统瓦希德( 面对弹劾,当时他尝试宣告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以解散人民代表会议,但没有得逞),还是人民代表会议在此情况下推选梅加瓦蒂·苏加诺普翠为总统,这些宪制危机均得以和平解决[18]P27。2004 年与 2009年的总统及国会大选被视为大致上自由、公平的选举,而 2004 年的大选更达成了政权和平交接的结果。
现时,印尼可被视为一个新进而年轻的民主宪政政体。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印尼所面对的问题庞大纷繁:人口背景多样化、族裔与宗教冲突、社会与经济严重不公、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政府与司法的腐败、恐怖袭击偶有发生、部分地区存在分离主义势力等。然而尽管困难重重,在 90年代末以来,印尼人民证明了他们有能力完成复杂但和平的政治体制改革,从威权统治走向民主宪政,相信在未来仍大有可为。
四、南北韩的案例
在传统上,朝鲜半岛是受中国儒家文化影响深远的区域。该半岛在 19 世纪由李氏朝鲜王朝( 1392 ~1910) 统治,被视作中国的藩属。自日本于 1894~1895 及 1904 ~ 1905 年分别战胜中国与俄国后,朝鲜半岛落入日本控制中,并在 1910年遭日本正式吞并。日本在朝鲜半岛实行高度威权主义的殖民统治,直至二次大战结束,朝鲜半岛在美、苏影响下分裂为两个国家。194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北部成立,南部则建立了大韩民国。以下本文将分别讨论两国的宪制发展历程。
尽管韩国法制继承日治时代遗制,属于欧洲大陆法系传统,但美式宪政主义对韩国宪法也影响重大[23]。第一部《大韩民国宪法》制定于 1948 年 6月,对它的起草有影响的不仅有《美国宪法》,也包括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威玛宪法》与二战后的《中华民国宪法》[24]。韩国这首部宪法为韩国铺下了西式自由主义民主宪政的基础。新宪颁布后,国会(由1948 年 5 月首次大选产生) 选出李承晚博士为首任总统[25]P363。在 1950 ~1953年朝鲜战争期间,李承晚尝试修订宪法,将总统的选举模式改变至全民直接普选产生,但最初国会并不支持这样的改变。到了1952 年 5月,李承晚宣告战时临都釜山实施戒严,并运用他戒严期间的扩大权力向国会施压,1952 年 7月,他所提议的宪法修订终于得以通过[26]P110-111。不久,李承晚当选为第二任总统。在 1954年,李承晚在争议声中进行第二次修宪[26]P111,修订是就总统只能连任两届的这项限制创造了一个例外,就是共和国首任总统不受此限,可以无限期连选连任。1955年李承晚再次当选,成为第三任总统。1960 年 3月他又一次当选,成为第四任总统。这次选举结果并未为广大国民接受,不少人坚信选举中存在舞弊。大学生发起大规模示威,结果在 1960 年 4 月 19 日的汉城(首尔) ,警方向群众开火[26]P126。同日总统宣布戒严,召集军队入城,然而示威、暴动依然持续。李承晚于 4月 26日被迫辞职。这事件后称为“四一九学生起义”[25]P406。
李承晚辞职后,临时政府成立,尚存的国会于1960 年 6 月进行修宪,以议会内阁制取代了总统制。第二共和国的国会于 1960 年7月经选举产生。然而,第二共和的民主宪政很快就夭折了,因为新政府治国无方: 经济恶化、示威无日无之、共产主义支持者与激进人士的影响力日益壮大。1961 年5月,朴正熙将军发动政变。戒严令在全国范围适用;国家重建最高会议成立,接管政府与( 当时已被解散的) 国会的权力。6月,该会议订立《国家重建非常措置法》,此法实际上凌驾于宪法之上。12 月,宪法再次修订,重新引入总统制,新宪法获由全民公投认可。1963 年 10月,韩国按照《1962 年宪法》举行总统选举,朴正熙被选为第三共和国总统。在 1967 年,朴正熙再次当选连任。在 1969年,朴正熙成功修宪,容许现任总统为第三次任期竞选,此次修宪得到国会( 虽然反对党大力反对) 与公投的认可。在 1971年,朴正熙以些微票数差距击败对手金大中,进入他第三任的总统任期。
1971~1972年是韩国宪制史的转捩点。在1971年12月,朴正熙总统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他宣称朝鲜可能入侵韩国,国家安全因而受到威胁[27]P155。在此后不久,国会制订了《国家保护及防卫非常措置法》,授权总统限制人权与出版自由[25]P425-246、推行紧急经济措施和征用财产[24]。1972年,朴正??总统向威权主义统治迈出了更大的一步:在10月17日,他忽然宣布全国戒严;集会、示威均被禁止;严厉的出版审查开始实施;政府使用超越宪法的权力来解散国会[28]P103;政党活动一律被禁。朴正熙声称这些措施是建立新体制以促进南北韩对话、最终达至统一的必要手段[27]P156-157。正如Kleiner指出,1972年10月17日的措施是对宪法的攻击(或宪法外的紧急措施)。朴正熙对自己的宪法进行了策反。[26]P154在1972年11月21日,正值国家戒严之际,新宪被公投通过。这部宪法被命名为《维新宪法》,朴正熙声称要引进一种韩国式民主[27]P157。按照《1972年宪法》---一部把威权统治合法化的宪法[26]P156成立的统一主体国民会议,在12月选举朴正熙为第四共和国的总统。韩国进入了宪政的黑暗时代[29]P318。 《1972年宪法》扩大了总统在紧急状态时期的权力,明文授权他采取非常措施,使宪法保障的人权暂时失效。在1972~1979年的第四共和期间,这些紧急权力被广泛运用,以引进严苛措施来打压要求修宪、自由与民主的活动。维新体制再于1975年的公投被肯定,朴正熙也在1976年被统一主体国民会议再选为总统。在1979年10月,反对派政治领袖金泳三被逐出国会后,韩国出现了自1960年以来最严重的学生起义[25]P431。在10月26日,朴正熙总统遭到暗杀,政府随即宣布韩国全国戒严。1979年12月,全斗焕将军夺得军政大权。1980年5月,全国爆发游行,要求停止戒严,实行民主。全斗焕选择对之进行镇压。民间对全斗焕政权的反抗,演化为1980年5月18~27日的“光州起义”。最后,在1980年5月27日凌晨时分,军队如同战时一般发动袭击,光洲被攻陷。[30]P177
1980年8月,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选出全斗焕为总统。一部新宪法于1980年10月经公投通过,这部宪法不同于《维新宪法》而带有自由民主倾向。1981年2月,选举团依照新宪法选出全斗焕为第五共和国总统。在全斗焕统治期间,韩国的民主运动持续发展,民众要求总统由公民直选产生。1987年,此运动升温为大型示威。6月29日,全斗焕的指定继承人卢泰愚选择放弃镇压而寻求与反对阵营和解,最终政府与反对派达成共识,制定新宪,并于10月12日及25日分别由国会及公投通过???。此宪法规定总统由全民直选产生,并成立宪法法院。这部1987年的宪法至今仍然生效。卢泰愚在1987年12月赢得总统大选。1992年12月,金泳三在大选胜出,成为韩国32年来首位文人总统[31]。及后,随着金大中于1997年当选总统,韩国首次出现政府与在野党和平交接政权的局面[32]。韩国的民主宪政明显得以巩固[33],倒退回威权统治或军事统治成了不可想象的事情[34]。1995年,全斗焕与卢泰愚两位前总统均被起诉,分别被判处叛国罪与贪污腐败罪罪名成立,转型正义得以伸张[35]P270-271。
韩国宪法法院[36]成立二十多年来,树立了作为宪法守护者、人权捍卫者的形象,它在数百宗案件中宣告法例或政府行为违宪,并曾审理涉及关键政治议题的案件,如对两名前总统的审判的宪法性问题、以及2004年国会弹劾总统卢武铉一案[37]。通过宪法法院的活动,宪法成为了真正的规范性文献,规管国民生活及政府运作。[38]P392今日韩国,是亚洲经济与文化强国之一,也是亚洲民主宪政的要垒之一。正如一位当代韩国史家写道:“民主并非上天的恩赐,亦非人类与生俱来的政制,而是每个社会一步一步争取而来的。在这方面,韩国人的抗争如此历久不衰,或许在我们的时代,没有任何国家比大韩民国的人民更配享有民主。”[30]P339如上所述,韩国徘徊于独裁与民主之间,经历了数十年的政治与社会动荡,相比之下,朝鲜的历程可谓形成了强烈的对比。朝鲜的集权主义共产主义政权,不论在政治上还是在宪制上,其稳定性与延续性都显得不同凡响。自194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一直受到一人的强权领导,先是金日成(直至他1994年逝世为止),再是其子金正日(直至他2011年逝世为止)。一些观察家指出,后者即位的合法性实质上是基于王朝式的继承,而不是他个人的特点或思想。2011年,金正恩也继承了父业。以下将简介朝鲜的第一部宪法即《1948年宪法》、其后的《1972年宪法》及其修订。《1948年宪法》大幅度仿效苏联斯大林时代的《1936年宪法》,据称斯大林曾亲自编修过朝鲜这部宪法的原稿,这部宪法建立了苏维埃式的政治体制。理论上,最高权力属于由选举产生的最高人民会议,实际上,权力由朝鲜劳动党及其最高领袖掌握。朝鲜的选举被指为“徒具形式,每个议席都只有一位由执政党首肯的候选人竞选”[39]P283。政府行政权力则由内阁及总理行使。宪法中有关于国民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在经济领域方面,《1948年宪法》体现了对当时的中产阶级的妥协:它认可一定程度的生产工具的私有制及经商自由。《1948年宪法》先后于1954、1955与1962年修订。
1972年,朝鲜制订了一部全新的宪法。原来的《1948年宪法》是一部人民民主宪法[39]P171,反映人民民主的原则而非全面的社会主义,与此相比,《1972年宪法》则命名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这部宪法的制定,宣示着早前对非社会主义经济的妥协告一段落,金日成的强人统治也进一步巩固---宪法为他增设了新的职位:权力至高无上的主席。新宪法表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此思想乃马克思列宁主义于我国现实情况的创造性运用(《1972年宪法》第4条)。主体思想于1966年由金日成首次提出[39]P273。 《1972宪法》也纳入金日成的一些其他思想(有些按照他首次发表的地点命名),如青山里方法、千里马运动及大安工作体系[39]P273-276。在此部宪法下,私人经济活动再无立足之地,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并宣称废除税制[39]P274-276。在国民权利与义务方面,新宪法明文规定“每人为全体,全体为每人”的集体主义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的基础(《1972年宪法》第49条)。换言之,社会利益应当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1972年宪法》于1992年修订;1994年金日成逝世后,宪法于1998年进行更广泛的修订,到了2009年,朝鲜又再度修宪。也许是为了回应共产主义在苏联和东欧的衰落,1992年的修订不再将主体思想与马列主义相提并论,前者成为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主要指导方针。1992年的修订也改变了《1972年宪法》中关于经济方面的条文,容许外来投资。《1998年宪法》于序言中称这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及其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
国家主席一职被废除,政府架构基本上恢复至《1972年宪法》所规定的情况。这部宪法的序言称金日成是共和国的永恒主席,并宣告朝鲜人民会维护和继承他的思想,并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将主体思想的革命事业进行到底。修订后的宪法明文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活动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进行”(《1998年宪法》第11条)。在经济领域方面,修订后的宪法扩大了私有产权的范围,并容许国民有限度参与私人经济活动。2009年4月,朝鲜宪法再次修订。这次修宪看来是为了巩固金正日的地位而进行的。金正日在修订前已兼任国防委员会委员长及若干其他公职,而修改后的宪法表明,国防委员会委员长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最高领袖。国防委员会的权力通过这次修宪得到扩充。金正日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末提出的先军政治也被列入宪法,成为除主体思想以外的基本指导方针。这次修订也删除宪法中所有提及共产主义的字眼,涉及社会主义者则被保留。此次修宪亦引入一项条文,表示国家尊重、保护国民的人权。金正日于2011年12月去世,其子金正恩顺利继承了其父亲的最高领导地位。至于朝鲜的宪法体制会否有变,则尚待观察。
 五、中国的案例
西方宪政与民主思想早于19世纪末传入中国,而在20世纪初,清政府也开始准备引入君主立宪[40],但在成事之前,清朝已因1911年辛亥革命而被推翻,1912年,中华民国正式宣告成立。在共和国最初十五年间,连续几任政府在北京草拟和颁布宪法(以西式自由民主倾向为主),但由于政局不稳、军阀割据、国家未能统一,这些宪法无一能发挥效用[41]。1928年,蒋介石领导下的中国国民党完成对军阀的北伐,中华民国政府定都南京。然而,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1921年成立)的内战依然持续,直至1936年西安事变,蒋介石方停止对共产党(当时已退至延安)的军事行动,改为与他们一起抵抗日本入侵。国民党的宪制发展策略,乃建基于孙中山先生关于革命建国的三序方略。第一阶段是军政(军事政府统治),旨在扫除军阀,一统国家;第二阶段是由国民党领导国家,实行训政,为日后的民主宪政作好准备;最后是实施宪政。故此,蒋氏政府于1931年颁布临时宪法,题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并明文赋予国民党执政权力[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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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最近,一些地方来函要求明确取消机动车尾气检测费的范围。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是指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进行的排气设施检验,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年度安全检验进行的尾气检验所收取的检测费以外,其他各种对机动车的强制性尾气检测收费。
二、由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实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包括了排气设施的检验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度安全检验,包含了尾气检测项目。因此,环保等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宜再对机动车尾气排污进行重复检验并收取相关费用(包括对机动车尾
气排污进行路检收取的费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坚决落实取消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2000年4月25日

关于印发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文物政发〔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单霁翔同志在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和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保护文化遗产
支援地震灾区 重建美好家园

——全国文物系统支援地震灾区
文物抢救保护工作会议报告
单霁翔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5.12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在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对众多珍贵的文化遗产和博物馆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此次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地震灾区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截至到目前为止,国家文物局共收到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湖北7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受损情况的报告,共有16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2处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包括292件珍贵文物在内的近三千件馆藏文物受损。

  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5月22日视察北川县时做出了要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保护好羌族文化遗产的重要指示。李长春、刘云山、刘延东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考察了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深入都江堰等文化遗产地,亲切看望并慰问灾区文物系统干部职工,实地了解灾情,听取文化遗产受损情况汇报,并就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

  2008年6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26号国务院令,公布《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条例中有7处涉及文化遗产保护,将文物的保护修复、地震遗址博物馆的建设等纳入到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以及恢复重建的实施等整个灾后恢复重建的全过程。用法律保障了灾后文物保护工作更加科学、更加有序、更加规范,再一次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做好灾后文物保护工作树立了强大的信心。

  地震发生后,国家文物局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成立抗震救灾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和灾后文物保护协调小组,研究部署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局领导多次赶赴灾区直接指挥协调文物保护工作,看望慰问灾区文物系统干部职工。同时,组织多个专家组前往灾区实地考察评估,研究并提出灾后文物抢救维修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为了使上级部门领导及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关注文物受灾情况,国家文物局先后上报了6期文物要情,发布了25期抗震救灾通报。积极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在争取设立紧急抢险专项经费3000万元之外,又对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提出了资金总额、来源和资金分担方式的建议,进行了项目评估和经费预算,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经费落实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为了落实温总理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震后重建的统一部署,国家文物局已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等部门,组织各有关方面专家完成了《地震遗址博物馆项目建议书》,《5.12地震遗址博物馆研究报告》,并开始对重点地震遗址、遗迹进行全面地调查、评估,已初步确定重点保护的具体对象和相关要求。

  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文物保护要制订单独规划的要求,国家文物局协调四川省文物局编制完成并上报了《四川省“5.12”汶川大地震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大纲》,甘肃省也完成了《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文物保护专项规划》。

  全国文物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积极向灾区人民捐款捐物,伸出援助之手;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12家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及部分文物系统科研机构发出倡议,向灾区文物单位开展科技援助;首批83家国家一级博物馆集体倡议,帮助灾区博物馆修复文物、恢复展览,确保博物馆尽快开馆;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也纷纷打来电话,表示全力支持国家文物局的安排,做好文化遗产抗震救灾和支援灾区工作。一些外国政府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专家纷纷致函慰问,表达了提供资金、技术专业人员等方面支持的意愿。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震区各省市文物部门在地震发生后,反应迅速,第一时间启动紧急预案、召开现场会议,开展文物抢救工作和自救工作,并及时将文物受灾情况报告国家文物局。古建维修、文物保护、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赶赴受灾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检查报告、应急措施及灾后文物抢救维修保护的指导性意见。

  都江堰市文物局迅速将文物转移到安全区域。甘肃麦积山石窟对石窟内塑像进行了临时性支护。大多数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都开放了所管理的空地和广场,为当地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5月19日1天就接待了约20000人。在积极开展抗震加固、抢险的同时,受灾各地的文博单位竭尽全力保障正常工作的开展,武侯祠、杜甫草堂、金沙遗址博物馆等单位在5.18博物馆日期间,重新向公众开放。

  灾区文物系统的工作人员冒着频繁余震的威胁以及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顽强地奋战在抢救保护文物的第一线,涌现出像北川羌族自治县的羌族民俗博物馆馆长高泽友(羌族)同志等一批无私奉献保护文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落实中央关于灾后重建及对口支援会议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作为“国家灾后重建规划组”的成员单位,国家文物局成立了“灾后文物重建规划协调小组”,组织、协调受灾地区文物博物馆恢复重建工作。

  下面我就下一阶段工作安排谈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将灾后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文化遗产与当今社会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被视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战略资源。保护文化遗产,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选择。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被纳入国家重建规划,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政府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好文化遗产的决心与力量。

  灾后文化遗产保护,是满足灾区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情感需求、鼓舞重建家园信心的重要举措,是共同守护精神家园、传承中华文明的一次全民动员。全国文博战线的干部职工要认真领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在视察灾区时对文化遗产保护修复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辜负全社会对我们所寄予的高度期望,举全力做好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

  二、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的指导原则

  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要在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以及受灾省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到质量与效率、眼前与长远的协调统一。要充分尊重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的科学规律,要考虑到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认真吸取此次灾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防震、抗震要求。

  三、受灾地区文物部门当前的工作重点

  (一)受灾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认真编制《灾后文物抢救保护修复规划》,及时上报所在省人民政府,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同时要按照我局制定的文物受灾情况评估参考标准,组织全面评估、掌握文物受损情况,提出保护抢救项目,并督促受灾市县人民政府将灾后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地方重建规划。

  (二)受灾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在受损文物周边设置警戒线和说明牌,划定现场保护范围,防止文物建筑构件遗失,避免因文物建筑垮塌或构件掉落威胁人身安全;对受损特别严重,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建筑或石窟寺石刻等,应立即采取临时性支护措施;结构稳定但屋面损毁严重的文物建筑,应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

  做好文物受灾现场原址清理、散落构件收集、保管和相关资料的收录、整理工作;尽快开展勘察设计,确定抢救保护项目,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对于险情极其严重的文物建筑,要按照抢救第一的原则,抓紧组织实施排险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三)受灾地区博物馆要将展厅和文物库房安全工作纳入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工作的总体部署;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昼夜看护,做好余震和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对易损文物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对因受灾而不具备保管条件或受次生灾害威胁的馆藏文物,要及时转移安置到安全区域的文物库房,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灾区的文物行政部门应配合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的认定及范围划定工作,收集各类具有纪念意义的资料和实物。

  (五)认真吸取此次灾区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经验教训,重点加强地区中心文物库房建设,完善馆藏文物保管标准,确保馆藏文物安全。

  四、积极开展文物系统对口支援

  (一)“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讲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的指示精神,急灾区之所急、想灾区之所想、办灾区之所需,解灾区之所难,紧急组织动员,将对口支援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切实抓出实效。目前,湖北、山东、浙江、河南、故宫博物院等省区及单位已主动与受灾地区或本省对口支援工作统管部门联系,初步确定了对口支援项目。

  (二)受灾省份要尽量为对口支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摸清灾区文物博物馆实际受损情况,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根据灾后重建规划,区分轻重缓急,明确需要援助的项目,并纳入本省受援项目计划。对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提出的援助意愿,我们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应做好接受国外援助的项目储备工作。对于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项目,国家文物局将统一组织力量做好抢救保护工作。

  (三)对口支援省要做好以下工作:

  1.各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口支援工作,要及早确定支援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步骤,制定对口支援方案,及时上报我局。要积极向省政府对口支援工作统管部门汇报,将已确定的援建项目以及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要求纳入本省对口支援统一规划,以便落实地方资金;

  2.各级文物部门以及博物馆和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可移动文物设计、修复资质的单位、国家文物局科研基地,要根据自身条件,积极与受灾省份相应文物行政部门联系,尽快认定支援项目,要从落实项目,落实承担队伍,落实项目负责人,落实技术,落实经费等方面入手,与支援项目所在地负责部门形成良好对接协作机制,明确灾区重建对口支援任务,确保对口支援工作落到实处。

  3.灾后重建工作异常艰巨,任务繁重,对口支援省区要加强领导、加强协调,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主动想办法,多方筹集资金,尽可能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资金的支持。项目开始实施后,要选派精兵强将充实第一线,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各援助省份要将对口支援的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国家文物局。

  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文化遗产保护抢救工作,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们要以对国家、民族、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贯彻到灾后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中,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也是重建家园,工作成果必须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



在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单霁翔

(2008年6月21日)



同志们:

  在全国文物系统全力以赴开展灾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之际,我们召开2008年全国文物局长座谈会,回顾半年情况、部署新的工作。

  2008年是落实十七大部署的第一年,是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也是大事多、要事多、敏感事多的一年。

  这半年来,我们忠于职守、勇挑重担,顽强抗击雨雪冰冻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特别是5•12汶川地震发生后,我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动员全国文物系统力量,科学筹划、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被纳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震遗址博物馆论证工作有序进行,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古建筑群抢救维修工程将于6月30日正式开工,全国文物系统对口支援工作逐步开展,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这半年来,法规制度建设卓有成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实施,《博物馆条例(草案稿)》已上报国务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文物执法专项督察工作初见成效,督办文物行政违法案件21起。《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在部分省(市)试行;

  这半年来,三峡工程考古工作可望于近期完成全部发掘任务。召开全国大遗址保护工作现场会。丝绸之路(新疆段)、西安片区和洛阳片区、大运河等重点大遗址保护和展示重点项目继续推进。西藏三大工程文物建筑主体维修工程已经基本结束。应县木塔现状加固、监测工作正式展开。晋东南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的试点和实施工作稳步推进。涉台文物保护前期工作总体进展顺利;

  这半年来,世界遗产工作有序开展。长城资源调查和保护工程紧张进行,山海关长城工程已完成总量的90%以上。开展福建土楼、嵩山历史建筑群世界遗产申报工作,推进与中亚五国联合开展丝绸之路沙漠线路联合申遗工作;编制大运河保护与申遗规划。召开世界遗产申报工作交流会、大运河保护与申遗工作会议暨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研讨会、丝绸之路跨国申报世界遗产第四轮国际协商会、世界遗产保护杭州论坛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亚太地区会议,并取得积极成果;

  这半年来,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全面启动,“5•18国际博物馆日”期间,83家博物馆被公布为首批国家一级博物馆。文物追索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年初在有关部门和我驻丹麦使馆的积极配合下,成功追索了非法流失到丹麦的156件中国文物,联合有关部门举办“成功追索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展”。首批9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业已颁布,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进展顺利,部分研究成果已成功转化;

  这半年来,宣传工作深入开展。我们大力表彰抗震救灾先进典型,弘扬新时期文物工作者的精神风貌。围绕文物普查和免费开放等重点工作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媒体进行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宣传,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集中深度报道。今年“文化遗产日”期间,各地开展各种主题活动,大力营造“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生动局面;

  这半年来,我们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探索中国特色文化遗产事业的道路,深入开展调研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贯彻十七大精神的专题调研,出版了调研报告集;依托专业机构,开展中长期调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写首部文化遗产蓝皮书《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报告(2008)》;围绕重点工作,开展对策性调研。一些调研报告已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各地文物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深入探讨研究,初步取得了一批调研成果,努力在全国文物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的热潮。

  一、关于2008年上半年工作

  (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情况

  今年以来,全国文物系统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既定的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

  ——第一阶段工作基本完成。各地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资金、设备、培训五到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90%以上的市、县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的省份根据政府换届情况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全国一线普查队员达到21572人,一大批业务过硬、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员充实到普查第一线。2008年普查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总数约3.86亿元,其中,中央安排5,882万元,地方安排32,700万元。各地普遍配发了普查设备,开展了省、地、县三级培训。截至3月末,全国参加普查培训人员已达6.96万人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与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文物普查通知或管理办法,通过推荐专家、落实普查经费、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提供技术等形式参与普查工作。今年5月,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第二次会议,有力推动了普查工作。

  ——全国文物系统全力推动。各级文物部门把文物普查作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组建专门机构、成立专家组、开展督察督导、完善信息报送等方式,建立健全普查管理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今年以来,部分省级文物部门召开了本地区普查工作会议,国家文物局组织召开了普查试点情况座谈会和西部六省区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分析形势、推动工作,并专门下发通知,将20世纪遗产作为文物普查重点内容。

  ——社会参与热情日益高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西北大学、贵州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强化与文物部门合作,积极支持参与文物普查工作;一些社会团体和个人与各级普查机构达成合作协议,提供宣传、经费、技术等方面的支持;面向社会的志愿者招聘活动得到群众的积极响应,一大批志愿者加入文物普查队伍,社会参与呈现出生动活泼的喜人局面。

  ——科技支撑作用成效显著。数据采集专用软件、数据报送与接收专用软件成功开发,遥感、航拍、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得到运用,普查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明显提高,一些技术难题逐步得到破解。

  ——宣传动员工作卓有成效。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央新闻媒体走进普查第一线,委托中国文物报社举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摄影图片展”;各地区也通过举办展览、开通热线、散发宣传品等方式,普及文物普查知识,引起了较好反响。

  ——第二阶段工作顺利启动。今年以来,各地普查工作渐次转入实地调查阶段。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实地文物调查工作已经启动,并取得一些初步成果。截至一季度末,全国共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33,281处,复查24,293处。浙江、北京、天津等省市县级行政区域实地调查启动率达到了100%,河北、陕西部分市县已率先完成田野工作。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普查工作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

  ——实地调查启动率偏低。截至一季度末,全国仅有5个省市启动率达到80%以上,有15省份的启动率尚不足50%,有的地方启动率甚至为零;全国县级行政区域启动率仅达39%。地区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中西部与东部地区有不少差距。

  ——经费落实情况尚有缺口。据统计,将2008年度文物普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地级行政区域列入率为61.56%;县级行政区域列入率仅为43.43%,个别省份省级财政未能安排普查经费。西部地区普查经费缺口普遍较大。

  此外,今年以来,南方部分省份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地震和最近的南方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对普查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增大了工作难度。

  (二)关于博物馆免费开放工作情况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亲切关怀下,经过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的统筹谋划和精心组织,年初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召开免费开放工作会议,开展免费开放工作调研。目前,免费开放工作正按既定计划稳步推进。

  ——试点工作有序开展。2008年全国确定列入免费开放试点的博物馆有500余家。截至目前,除西藏、海南外,其余29个省份已有450余家试点博物馆相继向社会免费开放,另有200多家未列入试点范畴的博物馆主动免费开放。

  ——观众人数大幅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免费开放博物馆的观众人数已突破2300万人次,是去年同期的2倍多。有的免费开放博物馆观众人数甚至增长了十倍之多。

  ——社会效益明显提高。免费开放得到社会的积极评价,使更多地公众走进博物馆,加快了博物馆融入社区、融入校园、融入社会的步伐。

  ——各项措施得力有效。各博物馆通过制定免费开放管理办法,公布服务项目,明确参观要求等,引导观众有序参观。各博物馆根据接待能力和实际情况,采取每日参观人数总量控制、免费不免票、分时段领票、适当限流等措施,规范服务行为,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应对观众激增等问题。

  ——展示水平有所提升。各地博物馆加强策划,积极探索展示艺术和表现手法,适当调整基本陈列,不断推出优秀的展览。不少博物馆通过加强文化产品的研发,提高服务公众的能力,满足观众需求。

  ——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各地博物馆不断创新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博物馆的运行效率。不少博物馆调整内部结构,引进社会专业机构,发挥志愿者作用,加快博物馆事业社会化步伐。

  我们也要看到,免费开放对博物馆的管理、展示和服务提出了更大挑战。已免费开放博物馆的经验告诉我们,免费开放后会带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原本存在的问题、矛盾将进一步凸显。

  ——博物馆管理压力增大。一些博物馆基础设施薄弱,藏品的保护、展示和管理难以满足免费开放的需求;少数观众的行为不文明;安全隐患相对增加,安全保卫任务加重。

  ——展示水平亟待提高。免费开放后广大群众对文化产品的要求更高了,部分博物馆管理方式粗放,优秀陈列展览匮乏;博物馆的管理标准亟待制定,体制机制改革有待深化,博物馆队伍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经费投入尚未到位。由于一些地方对博物馆免费开放财政补助经费的测算未达到财政部的要求,存在不充分、不准确等问题,加之今年以来连续发生的几场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对补助经费的及时投入产生了影响。

 
  (三)关于文物系统迎奥运工作情况
 
  为迎接奥运,北京、天津、上海、青岛、沈阳、秦皇岛等奥运举办城市的文物部门制定迎奥运文物保护计划,加大了文物保护和修缮力度,对文物开放单位的周边环境进行了有效整治。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各类安全设施,提高突发事件反应能力。组建专门的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改造服务设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4月下旬至5月下旬,国家文物局召开“迎奥运文物安全工作会议”,会同公安部对奥运举办城市进行了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文物、博物馆单位完善技防、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支持和协调各有关文博单位加强文物资源的整合共享,全力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确保各项迎奥运展览活动圆满成功。《奇迹天工——中国古代发明创造文物展》、《世界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礼品特展》等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同志们,越是形势好的时候,越要保持清醒头脑。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实际期待还有不少差距,前进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就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批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要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和使命,扎扎实实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文化遗产事业的新局面。

  二、关于2008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全国文物系统的首要任务是开展地震灾区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昨天我们已就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现就今年下半年工作,我强调几点。

  ——进一步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提请国务院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进行调整,并拟请示国务院于近期再次召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督促各级普查机构全面启动实地调查,除四川等部分受自然灾害影响特别严重地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到第四季度要确保县域实地调查启动率达到80%。严格做好质量控制工作,落实普查质量控制省级责任制。协调落实普查经费。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加强普查宣传,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

  ——深化博物馆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召开博物馆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座谈会和年终总结会,制定明年全国博物馆免费开放的总体工作方案。开展博物馆进校园、进社区试点,探索博物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新举措。开展专题调研,起草免费开放博物馆机制体制创新的指导意见。启动中小博物馆发展战略规划研制,提升基层博物馆的展示服务水平和社会教育功能。

  ——加强文物法规制度建设。重点推动《博物馆条例》、《文物认定标准和办法》、《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条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制订工作;出台一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继续开展文物执法督察,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继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重点违法案件,开展专项督察。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继续开展第七批国保单位申报遴选工作。落实《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完善工程方案审批程序。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范和标准尽快出台。开展西藏三大工程主体建筑验收工作,做好九大工程方案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涉台文物保护;做好晋东南早期建筑保护工程管理制度和维修方案的审批工作。组织柬埔寨吴哥一期工程的验收,做好二期工程的前期准备。

  ——抓好考古和大遗址保护工作。参与三峡四期移民工程验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做好南水北调、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京沪高速铁路等国家大型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南海Ⅰ号”沉船考古、保护工作和西沙群岛水下文物普查工作。积极推进大遗址保护工作。

  ——加强世界遗产工作。完成明长城资源调查工作,确保年底向社会公布明长城相关数据;做好32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各项准备工作,争取福建土楼申报世界遗产成功。

  ——继续对博物馆实施全行业的管理和指导。继续开展博物馆质量认证,启动全国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组织《博物馆陈列展示设计资格资质管理办法》课题的验收,审定颁布《博物馆陈列展展览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并启动第一批资质认证工作。指导中国博物馆学会做好2010年国际博协大会的筹备工作。会同中宣部等召开革命文物工作座谈会。

  ——规范社会文物管理。加紧制定《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争取在今年内出台。完成《民间收藏文物鉴定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完成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查工作。制定追索工作预案,建立多部门快速反应、密切协作的追索工作机制。推动流失文物数据库建立。

  ——进一步发挥科技的引领支撑作用。开展《灾后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综合信息平台》、《可移动文物保护综合管理平台》的研发工作;开展“指南针计划”、“中国数字博物馆”试点工作等。

  同志们,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广大文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已基本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取得了抗震救灾斗争的阶段性成果。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我们要坚定信心、把握主动,齐心协力、奋发有为,为全面完成全年既定的目标和任务而奋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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