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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8:42:25  浏览:80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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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文化部


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1988年9月23日,文化部

为提高公共图书馆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适应图书馆工作岗位的要求,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公共图书馆系统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国公共图书馆系统试行成人高等教育《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的性质和实施范围
成人高等教育《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是有组织、有目的地对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符合一定条件的业务干部进行上岗任职所要求的图书馆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是对已达到图书馆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图书馆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也是公共图书馆系统内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的基本依据之一。
本办法所指《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在全国公共图书馆系统范围内试行,并在全国公共图书馆系统内适用有效。
二、《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育的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级公共图书馆在职干部,可申请参加本专业证书的学习:
(一)尚未达到工作岗位所要求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图书馆在职干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
2、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3、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上。
(二)高等院校非图书馆学专业毕业(国家承认其学历的)的图书馆在职干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具有一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
2、图书馆业务工作岗位需要。
三、承办学校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委托其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大学系统承办,亦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商定,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委托其他高等院校承办。
四、教学计划和教学环节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计划,由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制定,各地参照执行。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环节,与承办学校图书馆学专业的教学环节一致。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学习年限,脱产学习不得少于一年,非脱产学习不得少于一年半。
五、课程设置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育的理论教学总学时不得少于八百学时。设置八门必修课,三门选修课。实行学分制。
必修课为:图书馆学概论、图书分类、图书馆目录、目录学、藏书建设与读者工作、情报学基础、中文工具书、报刊管理。
选修课为:中国书史、科技文献检索、图书馆现代技术。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使用教材及必读书目、参考书目等,以承办学校指定的为主。
六、入学和注册
参加《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学习的图书馆在职干部,须由本单位推荐、经所在文化厅(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参加由承办学校组织的文化考核。已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不再参加文化考核。文化考核合格者,由承办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并注册,同时将注册学员名单报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备案。
文化考核的科目为:政治、语文、历史。考核要求和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与承办学校商定。
七、考试
本专业所设每门课程学习结束均须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应重修重考。
曾参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八五级图书馆学专业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者,若参加广播电视大学承办的《图书馆学专业证书》的学习,且该合格科目与本办法规定课程相同者,可免修免考该科目。该科目学分按《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证书的颁发
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修满学分,并经审查合格者,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图书馆学专业证书》。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由文化部成人教育办公室统一印制,各承办学校盖印,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验印,由承办学校颁发,并报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备案。
九、其他
在本办法下达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试办的《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班,如与本办法不符者均按本办法予以调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计划
根据我部《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教学计划:
一、培养目标
通过《图书馆学专业证书》的教学,使学员在原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达到本岗位所要求的图书馆学专业的大专学历水平。
二、课程设置及学分
本专业证书教育,根据培养目标和图书馆工作的需要设置课程。实行学分制。
课程设置为:八门必修课。三门选修课,可任选其中一门课程。一次结业作业。总学时不少于八百学时。
各门课程及学分列表附后。
三、教学方式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育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教学方式可采取录音、录像为主的授课方式,结合面授、函授、自学方式进行教学;也可采取直接面授的授课方式,结合辅导自学方式进行教学。
结业作业安排在全部理论课学习结束之后,学员写出调查报告或学术论文,考核合格则给予学分。
四、结业
学员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总学分累计达到90学分、经思想品质鉴定合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图书馆学专业证书》。
图书馆事业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制订
课程设置与学分表
--------------------------------------------------------
| | 课程设置 |理论教学|学分 考核|备 注|
| | |总学时 | | |
|--|------------------|--------|----------|------|
| | 图书馆学概论 | 80| 8|考试| |
| | 图书分类 | 120|10|考试| |
|必| 图书馆目录 | 80| 9|考试| |
| | 目 录 学 | 80| 8|考试| |
|修|藏书建设与读者工作| 80| 9|考试| |
| | 情报学基础 | 80| 8|考试| |
|课| 中文工具书 | 120|10|考试| |
| | 报刊管理 | 100| 9|考试| |
|--|------------------|--------|----|----|------|
| | 结业作业 | |10| | |
| | 小 计 | 740|81| | |
|--|------------------|--------|----|----|------|
|选| 中国书史 | 100| 9|考查| |
|修| 科技文献检索 | 100| 9|考查| |
|课| 图书馆现代技术| 100| 9|考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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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发〔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鹤岗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包括新华和鹤西园区。本办法适用于新华、鹤西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方面适用于宝泉岭园区和域内其它园区。
  第三条 通过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实现产业集聚发展,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使园区成为我市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点,为我市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事业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
  第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一园多区,重点发展”的原则,实施园区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
  第五条 园区总体规划要全面体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发展前景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分区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 园区分阶段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项目承载能力。
  第七条 园区实行“一园多区”的发展模式,并科学进行产业布局。可根据区位优劣、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确定煤电化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食品龙头企业园区。
  (一)煤电化产业园区,以发展循环经济为主。重点是煤炭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特别是煤转电、煤转化等煤电化产业及其下游产业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技术生产加工企业为主。
  (三)食品龙头企业园区,以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为主。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 为加强园区的统一规划与管理,设立鹤岗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属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直接管理园区的各项事务,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园区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运营管理。
  (五)负责园区内项目用地的具体规划和安排。
  (六)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的管理和服务。
  (七)负责与有关县区、市有关部门就园区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协调。
  (八)负责对区域内各级各类产业园区进行统筹管理,对其园区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备案。
  (九)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经批准,管委会可设若干内部机构具体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土地管理
  第十条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管委会要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制定近期、中期、远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园区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资产的运营、管理由管委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财政拨款和政策性金融贷款为主。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方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将园区建设纳入资金和项目计划,积极挖掘潜力和向上争取,为园区发展给予资金和项目支持。
  第十五条 市政府在园区设立“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征储。
  第十六条 园区土地规划分为起步区、发展区和预留区。园区土地的使用遵循“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由管委会负责具体规划和安排,由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的调整和出让、租赁。
  第十七条 管委会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严格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做好具体项目的用地安排工作,保证用地需要。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园区范围内土地的执法监察力度,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各区、乡要密切配合,确保园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和占用园区土地。土地、财政部门要加快进行园外可利用土地的调查和储备工作,以满足园区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园区用地可以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地。入园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投产,否则,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投入的厂房、设备、设施自行拆除。在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并经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 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省煤电化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等相关政策和我市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管委会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在土地开发利用、税收、各项收费、投资环境、投资者政治和生活待遇、引资者个人奖励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对此,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认真执行,积极支持,保证落实。同时,各部门掌握和向上争取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专项费用要优先支持入园企业并跟踪服务,市委、市政府将督办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优惠政策的兑现和监管工作由管委会具体负责。要以诚信为本,确保政策的全面、及时兑现;要强化监督,确保政策的真实、准确兑现。市政府在园区设立“政策扶持专项资金”,用于各种优惠政策的兑现。
  第二十二条 园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和优惠政策,遵循园区产业发展方向,采取全方位、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措施,招引一批高质量、高科技、循环型企业入驻园区。
  第二十三条 市招商主管部门要把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做为重要任务和主要载体,整合全市各种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制定可行方案,全力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县、区投资参与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市级园区,在利益分配上将给予科学合理的政策优惠。
  第六章 入园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园区实际情况,入驻园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园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原则上为工业项目,并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高的附加值,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原则上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高新产业可适度放宽。
  (四)遵守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遵守园区关于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及运行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 符合以上条件,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按程序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定。签订协议后组织办理入园和各项开工建设手续。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对入园企业申请后的各种审批手续实行代办、领办服务。市人民办事中心要协调各窗口并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绿色通道”,全程为园区企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在政策上全力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在企业注册、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环境评价、开工建设、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等方面简化程序,放宽标准,压缩时限。要根据自身职能,对园区日常管理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就管委会职责权限进行衔接,并设定相应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各部门和中介机构、市人民办事中心及其各部门窗口要积极主动为园区企业服务。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对园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土地、税收、收费等各项优惠政策,绝不允许拖延、刁难、勒卡等现象发生,否则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七章 日常管理和运行服务
  第三十条 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园内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募捐,确需进行的由园区统一安排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否则,园内企业有权拒绝并通报管委会。
  第三十一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要强化对园内企业的政策保护工作,追究违规和干扰园区正常秩序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园区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园内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人才交流、项目申报、商品展示、环保监察、安全监察、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根据园区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要建立园内企业档案库。园内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向管委会报送相关资料和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
  第三十五条 管委会要加强对园内企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存在和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好园内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统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园内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更换法人代表、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等要经管委会备案。
  第八章 区级园区和项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区要自主创办工业园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区要根据自身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人才优势等创办特色园区,实现全市园区产业布局的合理化、配套化。
  第三十九条 各区要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园区企业管理和服务,逐步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十条 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加强对区级工业园区的统筹协调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区已创办和即将创办的工业园区要经市园区管委会审批通过。特别是在建设规划、产业方向等方面要同全市整体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相协调。
  第四十二条 各区园区所上项目须经市园区管委会备案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各区园区要按要求定期向市园区管委会报送有关园区建设、项目建设、企业运行等方面的数据资料。
  第四十四条 市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区级园区政策的统筹协调,防止出现相互竞争造成利益损失。各区园区优惠政策须报市园区管委会备案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岗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办市[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农业投入品监管工作,规范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于9-12月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集中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

  近段时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各方关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8月30日,我部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视频会议,明确提出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当前,全国秋播工作马上就要展开,农业投入品市场即将进入全年第二个购销旺季。各地农业部门务必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根据当地秋冬种农业生产和农业投入品需求特点,尽快制定针对性强、详实具体、操作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细化工作措施,保障工作条件,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预期成效,保障秋冬种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重点内容

  专项治理行动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为重点,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要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对已经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证号,要依法注销或撤销;对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农药重点是加强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管理,加强对农药登记证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核查。兽药重点是加强对重大疫苗供应单位的监管,核查其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饲料重点是检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检查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合格证;检查企业基本条件、生产记录及产品检验记录等。要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产品质量和经销档案,实现可追溯管理。

  (二)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大检查。市场检查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即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药重点是检查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问题;在农药产品中擅自添加国家禁限用及未经登记成分问题;农药标签不规范、擅自使用未经登记核准的名称问题。要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捣毁非法生产高毒农药“黑窝点”。兽药重点是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加大禁用兽药清缴力度;检查近年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生产、经营企业,坚决收缴销毁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加强疫苗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疫苗行为。组织开展兽药标签清查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捣毁制售假疫苗窝点。饲料重点是加强对饲料和养殖环节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硝基呋喃以及非法添加苏丹红、孔雀石绿等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从源头防止违禁物流入饲料和使用环节。重点单位是指近年来群众举报投诉多、违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情节严重以及造成重大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执法检查要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做到有查必有录。

  (三)加大案件查处和惩治力度。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加大农业投入品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市场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各种途径发现的案件,要认真进行核查。重大案件,要按照我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我部与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做好移送工作,禁止以罚代刑。要充分用好《特别规定》赋予农业执法部门查封、扣押等必要权力,严厉查处各类非法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

  (四)广泛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要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加大对农业投入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例行监测,重点监测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和企业。要及时整理监测结果,发布预警公告,提醒广大农民不要购买质量不合格产品。对质量不合格、源头不明确的农业投入品,要及时报请上级农业部门,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彻查源头。要在农产品出口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大中型生产企业开展禁用投入品监督抽查。农药监督抽查重点是甲胺磷等5种高毒禁用农药的替代产品和近年来市场抽查中发现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重点检测的项目是产品中是否含有甲胺磷等禁用农药成分和未经登记成分。抽查的重点区域是群众举报和近年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尤其要加大对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经济作物生产基地所用农药的抽查力度。兽药监督抽查重点是近年来兽药抽检通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和含量低于80%的劣兽药;临床用量大、使用范围广、问题突出的产品;水产养殖用兽药产品。饲料产品监督抽查重点是加大对进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及水产用饲料中添加禁用兽药监督抽查,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

  (五)强化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的指导。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知识,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养殖技术水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要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积极开展相应的技术、信息服务。

  (六)切实做好投诉举报和信息服务。要按照我部要求,加快“12316”三农热线开通工作。已开通热线的地区,要做好管理,切实发挥热线方便农民群众投诉举报和信息服务的作用。没有开通的地区,要尽快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开通事宜,力争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通,进一步拓宽农资打假投诉举报渠道,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三、重点活动

  (一)举办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暨农资打假保安全网上论坛。9月,在秋播关键时节,围绕“科学使用投入品,农资打假保安全”主题,举办网上论坛,回答网友提问。邀请有关专家介绍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和识假辨假维权知识,指导农民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二)印发《农业部致全国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9月,给全国农民朋友发出公开信,提醒农民朋友购买农业投入品时的注意事项以及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大检查。9-10月,组织各地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清查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严厉打击各类无证、冒证、一证多用以及产品标签与审定内容不符、任意扩大使用范围、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查。9-12月,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兽药和饲料产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发布预警公告,提醒广大农民不要购买质量不合格产品。

  (五)查处并公布大要案件。9-12月,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办各种途径发现的农业投入品重大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大案要案。

  (六)曝光不合格农业投入品企业和产品名单。9-12月,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连续多次抽检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列入“黑名单”重点监控,并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向社会曝光。

  (七)组织开展甲胺磷等5种高毒禁用农药集中检查活动。9-10月,各地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市场开展集中检查,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行为,对收缴的高毒农药要组织集中销毁。印发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禁用挂图,广泛宣传,落实国家禁令。

  (八)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和督查检查活动。9-12月,由农业部等部门组织明察暗访和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赴重点地区开展明察暗访和督查检查活动,追查假劣农业投入品生产源头,端窝点;检查各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采取的措施、主要做法和成效等。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涉及面广,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要加大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争取更多的支持和投入,保证所需抽检和工作经费以及技术装备,不断改善农业执法条件。加强抽检体系建设,更新充实仪器设备,配备基层急需的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整合资源,理顺体制,尽快建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适应的执法体系。要继续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改善执法装备和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信息报送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要求,9-12月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工作信息实行周报制度。为此,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工作信息也要实行周报制度,即每周二下班前报送上周情况。每月报送一次工作小结,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送内容包括农业投入品专项治理行动各地重大活动和工作动态、农资打假统计表、大要案查处情况和查获禁限用农兽药情况等。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要及时报送。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我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28日下发的《关于农产品专项整治期间农资打假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市秩函[2007]21号)要求,及时报送周报信息。

  联系电话:010—64192678、64192694

  传真:010—64193157

  电子邮件:nybdjb@agri.gov.cn

                   二○○七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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