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08:09 浏览: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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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合格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结算指南(试行)
http://www.chinaclear.cn/main/03/0301/030102/dzjyxt.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登记(深圳)综〔2001〕11号
各上市公司、各证券营业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本指引自2001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办法》同时废止。
本指引与"原办法"有以下主要区别:
1.红股上市日、现金股利到达投资者帐户日及配股缴款认购起始日由R+2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提前到R+1日。
2.公众股的派息,增加了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采用不同派息比例(缘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3.权益分派及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股。
4.配股款的扣减由原来的一次性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改为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
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
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
1.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简称"R"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安排。
2.上市公司办理权益分派,应当在刊登权益分派公告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股本结构表;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4)实施权益分派公告;
3.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红股,由本公司于R+1日直接记入各相应股东的证券帐户。
4.公众股的红股按下列程序记入各股东证券帐户:
(1)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红股明细数据;
(2)R+1日,红股到帐,可流通红股上市交易。
5.公众股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派发,本公司按照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的不同派息比例,分别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职工股的现金股利通过本公司或由上市公司直接派发;国有股、法人股、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现金股利通过上市公司直接派发。
6.通过本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R-1日由上市公司划至本公司指定帐户,R+1日由本公司划至证券公司清算头寸,再由证券公司划入股东资金帐户。
7.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按下列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手续:
(1)公众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5‰计收;
(2)国有股、法人股、职工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按照(红股面值总额+现金股利总额)×1‰计收。
8.上市公司延迟向本公司划拨现金股利款,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公告。因上市公司延迟向本公司划拨现金股利所致一切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
二、上市公司配股登记
1.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登记,应当在刊登《配股说明书》前的两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证监会的批文;
(2)股东大会决议;
(3)股份结构表;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明细表;
(5)配股说明书;
(6)配售新股承销协议书;
(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十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
3.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配股,由股东到《配股说明书》指定地点缴款认购。认购结束后,配股主承销商将相应数据按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制成磁盘送本公司登记。
4.公众股、职工股的配股,由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报盘认购当天允许撤单。运作程序如下:
(1)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
(2)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本公司对配股认购数据进行确认,确认结果通过股份结算信息库返回证券营业部;
(3)证券营业部应当在每一认购日收市后,及时查询当日的配股认购确认结果数据,如发现差错,应当查明原因并于下一认购日纠正,逾期不纠正,视同放弃认购;
(4)本公司于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当日经确认符合认购条件部分的配股款;
(5)L+2日(L日指配股认购截止日),本公司将配股款划至配股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6)L+10日内,本公司根据配股主承销商提交的相关文件,办理配股余股登记手续;
(7)配股登记工作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方可申请配股上市交易。
5.上市公司实施配股,按下列标准向上市公司收取费用:
(1)公众股、职工股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本公司按配股面值总额×3‰收取配股登记费,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分别按认购金额的3.5‰和1.5‰收取配股手续费,所有费用均由本公司在配股款中扣除;
(2)国有股、法人股免收。
三、其它
1.权益分派及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股。
2.基金等证券的权益分派及扩募业务运作,参照执行。
3.基金实施分派,本公司按现金总额×3‰的标准通过基金管理人收取手续费。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励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励试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者,以充分调动全省人民,特别是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振兴黑龙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是获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标志和应得的荣誉。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为四化建设和振兴黑龙江服务的我省公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有新的建树和突破,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者。
(二)在生产、流通、科技、文教、卫生、管理等各项工作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确认的重大发现、发明或创新,或在组织和实现科学技术成果转移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制定我省宏观发展战略和重大建设项目中,提出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咨询建议,经过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效果者。
(四)在经济、科技和教育等体制改革的实践中,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促进这些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五)在文学、艺术、体育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为国家和省赢得荣誉者。
(六)在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四条 为我省四化建设做出贡献的省外人员、国外人士、港澳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者,变可申报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
第五条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每年评定一次,以评选对象前一年中的工作实绩为评奖的主要依据,适当兼顾长期贡献。
第六条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的评选对象,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属部门及各种省级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推荐。
第七条 获得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称号的,授予荣誉证书和金质奖章,发给奖金人民币一万元,特别重大贡献奖金可高于万元。
第八条 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载入地方史志。
第九条 设立黑龙江省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干部局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干部局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8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