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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24:45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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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9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滨州市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与国、省道连接的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长远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有利于路域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立交桥匝道、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外各100米;(二)国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30米,其中国道220线、国道205线不少于45米;
  (三)省道的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两侧路肩外缘算起不少于25米,其中重要省道S228新博路、S237东滨路、S239大济路、S323潍高路不少于45米。
  第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划定。
  新建、改建公路施工期间,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由建设方和沿线县(区)、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八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其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二)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水;
  (三)摆摊设点、搭建临时棚屋、院墙等设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前款所称修建,包括新建、改建、重建和翻建。
  第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且不属于公路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已经国土、建设部门依法批准的,应当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公路建设以及交通安全的需要,鼓励支持迁出;未经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国土、建设部门依法管理,消除违法状态。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具有排、灌功能的水利设施,应保持原有功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若改变其现状,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需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得进行集市贸易。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现有集贸市场,当地人民政府应统一规划,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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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暑期前开展三项主题教育活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暑期前开展三项主题教育活动的紧急通知

教基厅〔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提出的“将灾害预防等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教育;大力宣传和弘扬抗震救灾伟大爱国主义精神,并使之转化为广大师生迎接奥运、支持奥运、奉献奥运的实际行动,保证同学们度过一个平安而又有特别意义的暑假,我部定于暑假前开展三项主题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生学习抗震救灾英雄师生先进事迹,加强学生爱国主义教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评选表彰了50名“抗震救灾英雄少年”和“抗震救灾优秀少年”。教育部先后分三批表彰了150名抗震救灾优秀学生和40个先进集体单位。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暑期前采取主题报告和班团队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师生学习的活动。

  二、以“迎接奥运会,做好小主人”为主题,加强学生奥运礼仪教育。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礼仪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进行文明观赛,做文明小观众;要大力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教育学生崇尚和追求人类团结、友谊、进步、和谐、参与和梦想的共同精神;要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热爱运动,积极参与体育活动,锻炼强健的体魄。

  三、组织收看安全教育节目并开展疏散演练,加强学生安全教育。6月30日上午10时,我部将通过中国教育电视台专题栏目、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络媒体,面向全国中小学生播放预防地震、溺水、交通事故和拥挤踩踏的专题安全教育节目。各地要按时组织学生认真收看,并结合实际组织师生开展一次针对地震或洪涝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我部已将视频光盘《2008暑期中小学安全教育专题片》、《应对地震灾害--公众自救互救常识》、《北京2008奥运会宣传片集锦》、《北京2008年残奥会宣传片集锦》、《北京奥运会比赛规则及观赛礼仪培训片》、《北京残奥会比赛规则及观赛礼仪培训片》和电子图书资料《地震来了怎么办》、《地震知识100问》、《北京奥运会、残奥会观赛指南及安全须知》、《挺起不屈的脊梁》、《抗震救灾英雄教师、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事迹》上传到教育部门户网站(www.moe.edu.cn)基础教育司栏目上,同时通过中国教育卫星宽带网向中小学校传送,有条件的学校要做好下载刻录和组织收看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1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使用单联式发票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实行网上申报、电子申报,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断增多,电子资料和凭证使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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