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6:19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环保局


关于印发《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朔州市环保局 

                     朔环发[2007]103号
  
    
  局机关办公室、各科室、各事业单位: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三个全部”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朔政发[2007]69号文)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1:
  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工作,促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落实“三个全部”(行政审批载体全部建立、审批事项和流程全部进载体、部分依法向载体窗口充分授权)的要求,市政府要求本局审批的15项行政审批事项,局授权政务大厅环保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相关职能科室一律不得对进入大厅的审批事项承诺或受理。审批许可或文件全部加盖“朔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由局向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派驻管理人员和业务受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及回复工作。管理人员由一名科级干部兼任,负责窗口全面工作,窗口由局长和分管局长直接领导管理。
   业务受理人员要相对固定,轮换时间由单位确定,业务受理人员在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工作期间须遵守政务大厅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局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过程及结果须及时通过局网站、简报和在政务大厅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局机关向窗口提供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设施和用品,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政务大厅窗口要逐步建立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为申请单位提供办事咨询、办理结果查询及网上审批等服务。
  第七条 行政审批实行首问责任制。政务大厅窗口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审批项目受理、催办和回复,窗口每月或每半月出一期简报,公布项目审批进展情况。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业务办事指南、服务期限、业务流程等,经局领导审定后,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和在政务大厅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窗口受理制度后,原承办科室职能不变。凡纳入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大厅窗口统一受理和回复,除特殊情况确需另安排接待的,承办科室原则上不再接待有关审批项目单位或个人的来访。
  第十条 业务受理人员接到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能够确定受理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当场能够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向申请人出具《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材料接收单》,并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于必须进行现场察看的审批项目,窗口人员报分管领导后,分管领导组织窗口和职能科室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后,确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未按要求全部提供,且已不能再提供欠缺资料,窗口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不能确定应否受理的,请示分管领导或组织相关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和程序符合要求,应予及时受理,由窗口业务人员填写《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交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有政策性规定等即办项目、限时项目等,窗口工作人员可直接报领导批示后,从速办理;对一般性项目的审批,窗口和局内部受理和审查必须按照市直部门进驻政务大厅窗口项目呈报表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对行政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业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环保局职责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受理和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受理人员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因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承办部门完成审批流程后,由窗口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 承办行政审批业务的科室要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要求办理审批事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审批时间的,需由承办科室填写《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延期审批申请表》,告知延期理由和时间,及时交窗口业务受理人员,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窗口人员参与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或涉及验收的行政审批项目,专家评审和组织验收会议的时间原则不计入规定的行政审批时限内,但审批项目呈报表中有明确规定除外。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审批项目。对承办科室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科室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朔州市环保局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政务大厅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工作,方便群众,服务社会,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的有效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1、了解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2、熟悉所受理审批事项的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
  3、遵守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政务大厅的管理制度;
  4、仪态整洁、服务热情。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
  1、解答申请人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业务咨询;
  2、受理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
  3、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催办;
  4、对需要专家评审或验收的审批项目参与评审或验收;
  5、回复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不得接收或代收申请人的财物,不得接收申请人的宴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窗口由局机关和政务大厅共同管理,窗口负责人负责窗口的全面工作,及时向领导和大厅反馈审批情况和存在问题,保证窗口办公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对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每天下班前须将当天受理文件整理完毕,受理的项目经窗口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交审批项目的承办科室,急件应按要求随时办理。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禁未经允许无人顶岗或长时间离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向窗口负责人请假。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对申请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每天下班前须将当天受理文件整理完毕,受理的项目经窗口负责人审核后及时交审批项目的承办科室,急件应按要求随时办理。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严禁未经允许无人顶岗或长时间离开,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向窗口负责人请假。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团中央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团中央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团中央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团中央书记处《关于加强团中央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决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团中央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不断发展,团中央系统的对外交往工作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比过去大为丰富了,涉外部门也比过去增多了,出现了多渠道、多方面地广泛利用对外交流,为党政外交、四化建设和国内青年工作服务的生动局面。但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多头向上、互不通气、缺乏协调的情况,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为进一步促进团中央系统各方面的外事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外事工作要加强归口管理的有关精神,团中央书记处就加强团中央系统的外事归口管理问题决定如下:

  一、团中央国际联络部作为团中央系统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团中央系统外事工作的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及时向团中央各直属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通报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组织团中央系统各方面互相介绍各自外事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及时向书记处报告团的系统外事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利上下沟通,左右知情,把握政策,相互学习。

  二、团中央各直属单位有关向国外派遣代表团、邀请外国代表团来访、请中央领导会见外宾的向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或外交部的请示等上报文件,应由国际联络部切实负责把关,核准之后经书记处审批,再统一上报。

  各单位的请中央领导同志会见外宾的请示件中须附代表团背景材料及谈话要点建议,经书记处批准后,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统一对上联系。

  三、团中央直属单位经批准后可接待外国来访团组。在制定接待计划时需与团中央国际联络部会商,国际联络部要认真予以政策指导;凡到地方需共青团组织负责接待的,其接待计划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核阅后报书记处审批,可以团中央接待计划(中青联计字)下发。

  需要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参加的外事活动,特别是外国记者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采访、拜会等,由国际联络部负责协调安排,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完成好接待任务。

  四、为贯彻上述决定,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制定实施细则及程序,请各单位、各部门严格遵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的通知

2003年7月10日 财会[2003]2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我们制定了《会计准则制定程序》,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附件:

会计准则制定程序

一、为了进一步做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增强会计准则制定的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特制定本程序。
二、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会计司”)负责会计准则的草拟工作,实行项目起草组负责制。项目起草组原则上以会计司各处为单位组成,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三、草拟的会计准则分为讨论稿、征求意见稿、草案和送审稿。
四、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和发布阶段。
(一)立项阶段
会计司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向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应包括对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做出说明。
会计司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会计准则立项意见做出修改调整,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
会计司应将立项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会计准则委员会应根据需要,结合确定的会计准则项目和立项意见,成立项目研究组,开展课题研究,形成研究报告。
(二)起草阶段
会计准则项目立项后,会计司应即组成项目起草组,并将项目起草组的成员及有关情况向会计准则委员会通报。
项目起草组根据所承担的会计准则项目,及时提出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在有关研究报告和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完成讨论稿,由会计司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会计司应通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印发征求意见稿、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和其他主要媒体上公布、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项目起草组应对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草案,由会计司再次提交会计准则委员会征求意见。
(四)发布阶段
项目起草组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会计司按规定程序报送财政部领导审定后,由财政部发布并组织实施。
五、已经发布实施的会计准则,如需进行重大修订,修订程序同上。
六、本程序自财政部发布之日起生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