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09:08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1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共享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71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打造“诚信泰州”为总目标,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以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为基础平台,采集整理分散在市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加快诚信泰州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整体框架
市信用办牵头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定期向市人行提供规定格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市人行具体负责征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按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各界提供信用报告产品。信用信息异议解释和处理工作由各提供单位、市人行联合负责。
三、归口采集和共享范围
(一)企业征信系统
1.金融系统负责采集的信息。
人行在发放贷款卡时采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发生信贷业务时,采集借款人信贷业务信息。同时对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概况信息、财务报表、关联企业信息、特别关注信息)进行更新。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经营业务范围、行业分类、经济类型、成立日期、主管部门、主要产品、登记批准机构、行政区划、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质量诚信企业。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发起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住所(经营场所)、电话号码、核准登记日期、登记发照机关。
(2)企业注销登记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注销日期、注销登记机关。
(3)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变更日期、变更登记事项。
(4)“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确认信息:注册号、企业名称、认定情况、认定年限、认定机关。
4.税务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企业欠税信息: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是否欠税、欠税日期、欠税金额。
(2)企业违法行为信息:如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违法行为发生日期。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信用等级、认定年限、认定机关。
5.物价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价格诚信单位评定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价格信用等级、认定机关、认定年限。
(2)价格违法行为信息:重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情况。
6.法院负责采集的信息。
(1)企业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被起诉,并经法院判决、裁决生效的重大经济、民事诉讼信息。包括:起诉序号、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标的金额、币种、起诉机构名称、起诉人、起诉时间、起诉原因、判决结果、判决时间,执行期限、判决执行结果。
(2)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信息: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受理时间、破产时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企业欠缴社保费信息:单位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险种、欠缴日期、欠缴金额。
(2)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单位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结案日期、拖欠工资情形。
8.环保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企业环境行为评级及环保执法等信息。
9.海关负责采集的信息。
进出口企业海关分类及变动情况等信息。
10.知识产权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企业知识产权等信息。
1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企业缴纳公积金的信息。
(二)个人征信系统
1.金融系统负责采集的信息。
人行负责采集个人结算账户信息,组织金融机构采集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信息和个人贷款卡等信息。
2.公安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居民身份证信息:姓名、曾用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2)车辆抵押登记信息:姓名、住址、车牌号、车辆类型、厂牌型号、登记日期。
(3)交通违章信息:姓名、驾驶证号、违章代码、违章地点、违章时间。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个人编号(社保号)、单位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险种、当前状态(正常、暂停、终止、未参保)、月缴存额、个人缴费基数。
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
5.税务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姓名(字号)、身份证号码、欠税金额、补缴金额、补缴日期等。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采集的信息。
(1)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企业名称。
(2)个体工商户信息:姓名(字号)、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7.法院负责采集的信息。
个人财产保全情况、个人涉案的判决生效记录(包括民事、刑事等)。
8.相关协会负责采集的信息。
主要采集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工程质量监理师、保险推销员等重要人群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四、采集方式及时间要求
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信用信息一般以专线网传送、互联网传送、磁介质报送、手工直接录入、书面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采集,并按照信用信息产生的时间间隔定期向市人行信用信息采集中心报送规范要求的电子版本。
五、信息服务及要求
(一)企业征信系统
1.服务内容:查询、数据汇总、统计分析以及信用报告。在每一大类中,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设定共享不同信息的权限,从而提供不同层次、具体的服务内容。
2.共享范围: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其他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3.服务方式:以网络在线为主,也可以通过介质。
(二)个人征信系统
1.服务内容: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查询。
2.共享范围: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相关个人。
3.服务方式:以网络在线为主,也可以通过介质。
(三)有关要求
征信系统的信息服务要切实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权以及公民的隐私权,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取得合法授权。授权方式有三种:企业或个人授权、法定许可、授权与法定许可相结合。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协调小组。成立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在泰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信用信息征集所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信用办(市经贸委内),办公室负责人由市信用办、人行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内设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并明确一名联络员定期报送,确保工作程序规范、信用信息传输渠道通畅。
(三)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建立部门间定期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征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刊发《泰州市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信工作简报》,通报工作情况,宣传交流工作经验,扩大社会影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2009年12月10日)


为发展电视购物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培育广播电视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广播电视收入结构调整,现就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发展电视购物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无店铺销售形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购物借助电视媒介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不仅形象生动,而且迅捷及时,能够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拉动国内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发展电视购物,有助于增加广播电视新的创收渠道,改变目前单纯依靠广告的状况,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繁荣发展。

(二)发展电视购物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电视购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视电视购物的频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效解决资源配置不科学、主体弱小分散、商业诚信缺失、公信力不高等影响和制约电视购物发展的主要问题,确保电视购物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电视购物播出资源配置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构建和完善产业链为重点,以频道专业化、经营规模化为方向,完善市场主体,创新经营模式,形成结构合理、导向正确、信誉良好、充满活力、竞争优势明显的电视购物发展新格局。

(四)基本原则。坚持诚信为本,增强责任意识,拒绝虚假宣传,履行服务承诺,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坚持广电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强化对频道设立和节目制作、播出的管理,牢牢把握正确的经营方向;坚持规模发展,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鼓励合作、兼并、重组,培育大型支柱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做强做大电视购物产业;坚持平稳过渡,切实做好模拟向数字转变、时段向频道转变、分散向集中转变的调整和过渡工作。
三、主要政策措施

(五)科学配置电视购物频道资源。电视购物频道配置,既要适应电视购物市场需求,也要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一哄而上;既要满足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和增长的需求,也要遵循电视购物规律,为规模发展打好基础。

符合条件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从现有的自办频道(卫星、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农业、少儿、动画、公共、民族语、国际类频道除外)中,调整开办1套购物频道。

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频道数量偏少、调整难度较大且当地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已基本完成的电视播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开办1套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

已经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再调整开办购物频道或新增数字购物频道。但经广电总局批准,可将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

不再批准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

(六)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2.当地人口较多,消费市场较大,开办机构实力较强;3.频道定位清晰,具有包括互联网络购物在内的完善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4.具有完备的节目审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5.具有必要的经营和管理专业人员;6.具有完善的商品开发、节目编播、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呼叫中心、售后服务等系统的搭建方案;7.全国播出的购物频道的自有启动资金不少于1亿元,省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5000万元,市地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3000万元,启动资金须以现金出资,不得以无形资产、实物或场地等折价。

(七)鼓励联合、合作和差异化发展。电视播出机构可以联合开办购物频道,使用同一频道名称、呼号,共享商品、信息、物流、结算等资源,合作经营,协议分成;业绩优秀的购物频道可以输出资金、团队、技术、管理等,参与合办其它购物频道;管理规范、服务质量高、经营效益好的购物频道,可以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鼓励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特定经营种类的购物频道,丰富电视购物商品和服务,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鼓励开办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及其控股的购物企业积极发展网络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手机电视、IP电视、互动点播等新媒体购物方式。

(八)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以开设专门购物时段。为稳定经营,扩大电视购物市场份额,提高规模化发展水平,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选择在1套现有自办频道(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少儿、动画、农业、国际类频道除外)中,开设1个时长不超过5小时的专门购物时段(19:00-21:00除外),连续播出1套经批准的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经批准开办有线数字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在当地有线网络数字化转换期间,也可依照上述要求开设专门购物时段作为过渡。

(九)积极做好购物频道入网传输工作。现有频道调整开办的购物频道,可继续通过有线模拟和数字网络传输;有线数字购物频道应通过有线数字网络传输,以推动有线网络数字化转换。有线网络机构要努力增加购物频道的入网传输数量,传输费用应公开公平、科学合理,有利于稳定经营和促进竞争发展。

(十)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合作发展。播出机构在严格掌握购物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编排、审查、播出权的前提下,可将购物频道的商品开发、节目制作、信息管理、呼叫中心、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经营性业务剥离,与符合要求的国有、民营机构组建由播出机构控股的购物经营企业,其中呼叫中心、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业务,也可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机构经营。
四、管理要求

(十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播出机构调整、合办、新增购物频道和变更购物频道覆盖范围等,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广电总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的,也须依照上述程序逐级上报审批。联合开办购物频道的,开办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分别由当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其中一家播出机构按规定程序报批。

播出机构开办专门购物时段,须与购物频道及其购物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经当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播出频道名称、时段安排、节目来源、经营单位、合作期限和合作协议等。

(十二)严禁擅自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播出电视购物节目。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有线网络机构不得以视频点播、信息服务、电视指南等名义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节目,也不得传输未经批准和超出覆盖范围的电视购物频道。

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十三)严把审查责任关,确保购物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播出机构要完善审查把关制度,切实履行节目审查职责,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良好的文化品位和格调。

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要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

(十四)严格掌控电视购物的经营主导权。播出机构在社会合作中,不得以购物频道资源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不得以收取节目审查费、播出费和频道占用费等方式,变相出租、转让购物频道。社会合作机构可以参与购物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但不得介入频道编播业务。

(十五)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应加强对其所控股的购物企业的管理,要求购物企业提高市场意识,强化服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购物企业应作出承诺,消费者在收到电视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无条件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专门购物时段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由签约的电视购物频道所属的购物企业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积极推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支持电视购物频道所属购物企业成立全国性电视购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电视购物的社会诚信度。

人事部关于建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国内工作网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建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国内工作网络的通知
人事部


黑龙江、天津、北京、河北、河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江西省(市)人事厅(局):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一个多边经济合作组织,自1989年成立以来,先后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中国、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香港、中国台北等18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组织。APEC成员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
地位。该组织成员的国民生产总值占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50%以上,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40%。目前,APEC已在贸易、投资、科技、人力资源开发、能源、交通、电讯等多项领域开展广泛的合作,其国际影响日益增大。
人力资源开发是APEC重要的合作领域之一,得到了各成员的普遍重视,成为推动该地区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目前,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通过其所属的经济发展网、企业管理网和工业技术网三个专题网络,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我部于1992年开始承担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以来,在部党组直接领导和外交部的指导下,本着人事工作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方针,积极参与国际组织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开展和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先后组织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劳动部、机
械部、中科院、国家环保局、全国妇联等部门的有关单位及上海、广东、海南、湖北等省市人事部门,参加了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组的活动,并牵头组织实施了“亚太地区经济开发区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亚太地区经济发展与妇女人力资源开发”等项目。通过这些活动和项目的开
展,不仅为国内争取了资金和培训了人才,促进了国内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而且也扩大了我在该组织中的地位和国际影响。
随着APEC的迅速发展及其在国际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大,人力资源开发等各项业务领域在不断拓宽和深化。根据我们对APEC工作的总体设想和部署,为适应人事制度改革和建立人事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促进和强化国内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使人事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经
部领导批准,拟建立APEC人力资源开发国内工作网络。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和省市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有计划、分阶段”实施的原则,经研究,确定黑龙江、天津、北京、河北、河南、上海、江苏、湖北、江西、广东10个省市的人事计划部门为第一批人力资源开
发的国内协作单位。该工作网络依据以下原则和方式开展工作:
1.在部党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业务上由我部综合计划司指导和协调。
2.该网络不设固定的组织机构,仅是APEC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联系渠道。
3.在组织业务方面坚持“自愿量力、讲求实效和有利于发展”的原则,根据国际组织的要求和人事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工作需要,开展人力资源开发的研究、预测与规划、项目推广与应用等基础性和实用性工作。
4.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网络会议,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和交流工作经验。
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在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时,要注意研究有关问题,积极摸索工作经验,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把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抓实抓好。
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具体业务工作可直接与我部综合计划司联系(联系电话:4923923、4921155——17110)。



1995年9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