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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26:23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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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建规〔2008〕7号
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城建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劳务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施工作业,是指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砌筑、抹灰、木工、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所承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承包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劳务工,是指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上岗及安全操作等资格,在建筑劳务企业中直接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劳务工人。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建设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对建筑劳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建筑业协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建筑劳务分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劳务承包人资质的统一管理。

  劳务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向市建设部门申报企业信息,申领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劳务承包人不得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接、组织建筑劳务作业;不得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转让、出借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前款规定的企业诚信手册的办理程序,由市建设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公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作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劳务分包作业费用清单,该费用包括工人工资、劳务企业合理的管理费等。

  投标人应当将劳务分包作业款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对于使用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总承包企业参与投标时应当提供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第八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已经纳入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管理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承包人,并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明确负责该分包工程的劳务队长,并由劳务发包人依法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鼓励当事人使用市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 劳务发包人对所承接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总负责。

  劳务承包人在实施建筑劳务作业过程中,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服从劳务发包人的调度安排,接受劳务发包人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劳务作业的质量和安全,并有权拒绝执行危害质量安全和人身健康的操作指令和作业程序。

  第十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建筑劳务作业的类别、数量、延续时间、劳务承包人名称、劳务队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等信息;并为劳务承包人提供必要的临时设施、作业要素和作业面。

  第十一条 劳务承包人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劳务作业项目施工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

  本办法所称劳务队长,是指由劳务承包人聘用并对项目施工劳务作业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人员。

  劳务队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劳务承包人指派的劳务类别,组织劳务工开展劳务作业;

  (二)协助劳务承包人与雇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务工上岗及安全操作资格证;

  (三)负责现场劳务工每日出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四)对劳务工进行入场前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施工作业技术交底;

  (五)协助落实劳务工生产生活条件;

  (六)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务承包人应当自聘用劳务队长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部门办理劳务队长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劳务队长身份证明、初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二)劳务承包人颁发的劳务队长聘用证书;

  (三)劳务队长工作业绩、组织劳务队伍情况;

  (四)市建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申请,市建设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诚信手册;劳务队长信息发生变更,劳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务承包人应当与建筑劳务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承包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有关规定为建筑劳务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有计划地组织建筑劳务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上岗培训和安全培训;

  (三)在组织劳务工进场前,应当将劳务工人员名单造册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部门和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承包人拨付建筑劳务作业款,并监督劳务承包人发放建筑劳务工工资。

  劳务承包人拖欠劳务工工资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劳务承包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建筑劳务工工资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支付表,并根据劳动用工合同的规定,按月、足额向建筑劳务工发放工资。

  劳务承包人应当保存上述工资发放资料2年以上。

  第十七条 对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建设工程劳资纠纷或者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属地管辖、分级管理"原则,由区建设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或者劳务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建设部门依法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10人以上的。

  第十九条 劳务发包人或者劳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市、区建设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

  (一)劳务承包人使用未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登记或者未经备案的劳务队长的;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务合同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不配合市、区建设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分包价款的;

  (七)劳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八)劳务承包人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九)劳务承包人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雇用劳务作业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人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十一)劳务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承接、组织劳务作业的;

  (十二)劳务承包人未编制工资支付表,未保存工资发放资料2年以上,未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十三)劳务发包人延期支付或者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的;

  (十四)劳务承包人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十五)劳务分包人或者劳务承包人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二十条 劳务队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施工现场检查的;

  (二)雇用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上岗及安全操作资格证劳务工的;

  (三)劳务分包施工现场无档案资料或者档案资料不完整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市、区建设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劳务人员出工记录及月工资报表的;

  (六)因劳务队长管理责任拖欠劳务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

  (七)经市、区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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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更改如下:

(一)工商市字〔2006〕35号文件中,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一汽大众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52项“襄樊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襄阳华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工商市字〔2006〕第68号文件中,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佳宝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21项、工商市字〔2009〕166号文件中,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一汽佳星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56项 “大同市吉星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大同市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三)工商市字〔2007〕90号文件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2项“兰州金屹汽车有限公司”更名为“甘肃赛亚金屹汽车有限公司”。

(四)工商市字〔2008〕235号文件中,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力帆轿车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56项“宁波海曙芸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宁波芸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五)工商市字〔2009〕25号文件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4项、工商市字〔2010〕190号文件中,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名爵(MG)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41项“聊城龙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聊城五岳栊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工商市字〔2009〕95号文件中,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马自达(一汽马自达、进口马自达)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7项“昆山丰达凯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昆山千江一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七)工商市字〔2009〕239号文件中,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进口丰田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20项“哈尔滨天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哈尔滨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157项“泰州康福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泰州中升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工商市字〔2010〕190号文件中,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荣威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30项、南京名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名爵(MG)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77项“运城市荣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运城市元通和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九)工商市字〔2010〕236号文件中,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一汽大众奥迪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第1项“北京名尊奥翔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名尊奥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鼓励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决定组织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各地要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定办法”,见附件1)要求,确定信用等级评定机构,成立专家组,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确保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地在评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2)开展评定,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级城市要结合“春风行动”和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大力宣传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说明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鼓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踊跃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诚信服务。

  五、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在全国启动。2007年先开展“A”级和“AA”级评定,2008年由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各地评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AAA”级评定工作。各地应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安排相关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

  六、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经费预算。

  附件:1.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二○○七年二月九日

附件1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介机构)信用建设与管理,提高就业服务质量,推动职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根据诚实守信、遵纪守规、履约尽责的要求,对民办职介机构服务信用水平、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并经政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实施。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设立评定机构,分级负责各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设立部级信用等级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政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管理及人力资源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三)受理和审议对省、市级评定机构的答复提出的复议;
(四)其他需要审议评定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评定工作需要,可设立信用等级评定专家组,负责监督本级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凡本办法所述的民办职介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民办职介机构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
(二)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满两年以上;
(三)自愿签署并承诺遵守《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第九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需向市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
(一)相关证照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
(三)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
(四)信用等级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十一条 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三个信用等级的含义如下:
“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规范,有较好地信用记录。
“A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高效,质量优越,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和较强的实力,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
“AA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实现了系统化精确管理,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是全国的旗帜和典型,引领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信用等级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民办职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下述文件为评定材料: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评定机构调查和查证的材料;
(三)评定机构向有关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依据《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评定,重点考查民办职介机构的运行状况、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及服务对象评价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按照以下行政级别进行评定:
(一)“A”级由市级评定;
(二)“AA”级由市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级要求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省级终审评定;
(三)“AAA”级由省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A”级标准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中国就业促进会终审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应在信用等级评定后,向被评定单位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评定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达到各信用等级要求的民办职介机构名单。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应的评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评定机构应作出书面答复。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对评定机构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专家委员会应作出裁定,专家委员会的裁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由原评定机构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全国统一制作的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经评定获得信用等级的,由评定机构报中国就业促进会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预算。
第二十条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信用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信用等级的机构,由地方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评定机构有权抽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或信用状况明显下降的,经原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连续二次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民办职介机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由中国就业促进会组织倡导民办职介机构协商制定,自愿签署。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就业促进会负责解释。








附件2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逐级进行,“AAA”级在“AA”级单位中择优评定,“AA”级在“A”级单位中择优评定。
三个信用等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分别如下:
一、“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级的评定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服务规范两类,共9个指标。
(一)基本条件指标的含义及评定要求
基本条件指标是“A”级的门槛性指标。被评定单位必须达到本类各指标的评定要求,否则不能评定为“A”级。
1、 年检记录:指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和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记录。
评定要求:通过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劳动保障部门年检。
2、 行政处罚:指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
评定要求:无行政处罚的记录。
3、 有效不诚信投诉: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
评定要求:无有效不诚信投诉记录。
4、 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
评定要求: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二)服务规范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服务规范指标是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规范性程度方面的指标。
本类各指标的名称、总分权重及分值,见下表
指标名称 权重 分值
信息公示 10% 10
服务规程 15% 15
服务记录 30% 30
用工情况 25% 25
监督检查 20% 20
合计 100% 100
本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如下:
5、 信息公示
1) 含义:指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明显的方式,公示工商执照、税务证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证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电话、投诉电话;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以及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等的情况。
2) 分值:10分
3) 评分规则:
① 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扣3分;
② 未以明显的方式公示扣3分;
③ 未公示工商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每少公示一项扣3分;
④ 未公示税务证照,劳动保障部门监督电话、投诉电话的,每少公示一项扣2分;
⑤ 未公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主营业务服务规程的每少公示一项扣1分。
6、 服务规程
1) 含义:用于评定是否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分别制定了服务规程;制定的服务规程是否包含了完成该项服务的必要服务环节;服务规程对各服务环节的服务是否作了明确要求;制定的服务规程的可执行性及执行情况。
2) 分值:15分
3) 评分规则:
① 无服务规程或未执行服务规程的扣全分;
② 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每少一项服务规程扣5分;
③ 各服务规程未包含完成该项服务的必要服务环节的,每项服务规程扣3分;
④ 各服务规程对必要服务环节的服务未做明确要求扣3分。
⑤ 服务规程执行性较差的扣2分。
7、 服务记录
1) 含义:用于评定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规程,对所有服务对象提供的各项服务是否都做了服务记录、服务记录是否如实反映了服务质量及收费情况,及如果服务对象要求,能否查询。
2) 分值:30分
3) 评分规则
① 无服务记录的扣全分;
② 有服务,但缺少重要内容的扣20分;
③ 特定服务项目无服务记录的,每项扣10分;
④ 某次已服务,但收费无服务记录或有服务记录无收费记录的,每次扣3分;
8、 用工情况
1) 含义:用于评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2) 分值:25分
3) 评分规则:
①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5分;
②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率以80%为基数,每降低5%扣5分;
③ 侵犯员工其他合法权益的,每次扣5分。
9、 监督检查
1) 含义: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及查处违法违规或责令整改与管理服务规范不符行为等的记录。
2) 分值:20分
3) 评分规则:
① 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扣全分;
② 有与管理服务规范不符行为被责令整改的,每次扣10分。
(三)“A”级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达到“A”级基本条件指标要求,且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级单位。

二、“AA”级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
“AA”级的评定以达到“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服务功能、服务能力、社会责任及服务效果四类,共10个评
定指标。
“AA”级各指标信用评分的总分权重及分值见下表:
指标类别 权重 分值 指标名称 分值
服务功能 30% 30 服务项目 15
服务规范 15
服务能力 30% 30 经营场所 8
服务设施 11
专业队伍 11
社会责任 20% 20 义务服务 12
社会公益 8
服务效果 20% 20 服务规模 8
成功率 6
社会评价 6
合 计 100% 100 100
(一)服务功能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
1、 服务项目
1) 含义:指有选择地评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综合性水平或其业务专长。
服务综合性水平根据业务覆盖领域的广泛程度决定。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领域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测评、招聘服务、就业宣传、劳动力信息发布等。
业务专长是指其在上述某个业务领域的服务技术、服务规模及业绩突出,位于国内同类机构的较高水平。
2) 分值:15分
3) 评分规则:
① 选择评定服务综合性水平的,其业务覆盖领域每少一项扣2分,业务领域不足3项的,扣全分;
② 选择评定业务专长的,其在特定业务领域的服务技术、服务规模或业绩三者任何一项不能代表全国较先进的水平扣5分,有两项不能代表全国较先进的水平的,扣全分。
2、 服务规范
1) 含义:用于评定服务项目(尤其是主要服务项目)是否制定了服务规范,服务规范的完善、详尽及可操作性,以及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
服务规范是指提供某项服务应当遵循行为规则,包括服务程序、各程序服务要求、服务质量控制手段或质量检验标准、服务效果评价等规则。
2) 分值:15分
3) 评分规则:
① 主要服务项目未制定服务规范的,每项扣4分;
② 普通服务项目未制定服务规范的,每项扣2分;
③ 主要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不完善的,扣4分;
④ 普通服务项目的服务规范不完善的,扣3分;
⑤ 不执行服务规范的扣全分。
(二)服务能力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3、 经营场所
1) 含义:指对依法长期或固定使用的经营场所规模,以及参考所在城市的交通状况,对其交通便利性的评定。
长期或固定使用是指自有或长期租用,租用场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分值:8分
3) 评分规则:
① 经营场所面积以200平米为基数,每减少50平米扣3分;
② 交通便利性较差,扣1分。
4、 服务设施
1) 含义:参考国内现代化管理水平,评定硬件设施如服务环境配套设施、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套规模、技术先进性和人性化程度。
2) 分值:11分
3) 评分规则
① 环境配套设施人性化程度差的扣3分;
② 环境配套设施数量不足的扣2分;
③ 环境配套设施技术落后的扣1分;
④ 办公设备数量不足的扣2分;
⑤ 办公设备技术落后的扣1分;
5、 专业队伍
1) 含义:用于评定团队规模、团队素质、员工职业证书持有率及员工教育培训程度等。
2) 分值:11分
3) 评分规则
① 团队规模以30人为基数,每减少5人扣2分;
② 员工岗前培训率以95%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③ 员工诚信教育培训率以90%为基数,每降低5%扣2分
④ 工作人员持有各类职业证书率以80%为基数,每降低10%扣1分;
⑤ 大中专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率以40%为基数,每降低5%扣1分。
(三)社会责任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6、 义务服务
1) 含义:指义务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尤其是义
务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及长期失业者服务的记录。
2) 分值:12分
3) 评分规则:
① 未义务为全部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的扣2分;
② 未义务为特殊群体、困难群体或长期失业者提供就业服务的,义务服务对象每少一项扣4分。
7、 公益活动
1) 含义:指支持、参与或赞助政府举办的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或其他机构举办的以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产生了良好社会反响的社会公益活动的记录。
2) 分值:8分
3) 评分规则:
① 年内支持、参与或赞助上述公益活动的,每次加4分。
(四)服务效果指标的含义及评分标准
8、 服务规模
1) 含义:指对年提供就业服务的数量规模的评定。
2) 分值:8分
3) 评分规则:
① 年服务人数以2000人为基数,每减少200人扣2分。
9、 服务成功率
1) 含义:指服务成功人数与服务人数的比率。
服务成功是指通过其提供的就业服务,建立了相对稳定劳动关系。
2) 分值:6分
3) 评分规则:
① 服务成功率以60%为基数,每降低2%扣1分。
10、 社会评价
1) 含义:指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表扬、表彰被评定单位或授予其荣誉的情况。
2) 分值:6分
3) 评分规则:
① 年内获得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表扬、表彰或授予被评定单位荣誉的,每次加3分。
(五)“AA”级的评定标准
经评定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A”级单位。

三、“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分标准
“AAA”级评定以达到“A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以下4个评定指标。
(一)“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要点
1、 综合实力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
① 业务覆盖领域广泛,综合性强;
② 配套设施先进,服务技术居于国内领先水平;
③ 服务功能全面,体现人本服务理念;
④ 服务规模大,业绩突出。
2、 开拓创新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
① 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创新能力;
② 对国内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开拓与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
③ 代表国内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3、 现代管理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
① 引入先进的管理模式;
② 采用先进的业务系统管理软件,实现对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记录、服务质量、客户档案、投诉处理等日常业务的系统化精确管理。
4、 社会品牌
1) 分值:25分
2) 评定要点:
① 具有较强的品牌辐射力,形成跨区域的职业中介知名品牌;
② 年服务人数及服务成功率位列前茅,是全国民办职业中介的旗帜和典型;
③ 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引领国内民办职业中介的潮流。
(二)评分办法
本级指标均由专家委员会对被评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各指标评定要点进行评分。
(三)评定标准
经评定信用评分总分大于80分的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AAA”级单位。


备注:
1、本标准对除公益活动及社会评价指标外的各指标采取扣分原则进行评定,即默认各指标的评分为满分,依据本标准所确定的评分规则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2、公益活动及社会评价指标采取加分原则进行评定,加至满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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