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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48:17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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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办〔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实和认定工作,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发〔2007〕24号、豫政〔2007〕72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信政〔2007〕3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信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现将《信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信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待遇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确保低收入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发〔2007〕24号豫政〔2007〕72号文件切实解决城市代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区)和市管各管理区。

第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 家庭低收入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城市居民上年度平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市辖各区由市人民政府、各县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第五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第六条 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上一年度家庭所有成员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其他经常性收入总和在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金后的实际人均年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实发,只要在调查期已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业主,进行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在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支出费用、缴纳税款等后,可直接用于生产性建设投资、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储蓄的收入。

(三)其他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

1、财产性收入:

①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②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包括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③知识产权收入。包括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或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以及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性收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家庭拥有物权的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收回投资本金、兑售有价证券、其他借贷收入等。

5、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

2、政府颁发的对做出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

3、县(区)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工伤人员的护理费;

5、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7、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8、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9、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10、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夜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证明;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九条 对经营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按照转让、租赁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赡养费和扶(抚)养费。赡养费和扶(抚)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扶(抚)养费。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原系本地非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房产不列入收入,除此外的其他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二)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举证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可供租赁的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一)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婚姻状况类证明、家庭成员属性材料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委托,对每位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7日。无异议的,填写《信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证明材料审核,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其现居住地再次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信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或群众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县(区)民政局、市管各管理区对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进行审批。审批管理机关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上报材料不全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可根据情况成立低收入家庭调查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对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评估认定,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评估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的调查,主动到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将应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送交调查人员,以便逐项进行核对和留存所需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原件。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负责人,由有关部门给与批评教育,并依法进行处理。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

第十九条 各县(区)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和监督,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追缴已发放的现金或实物补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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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管理,严格控制拆除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拆除本市市区,郊区、县政府驻地,建制镇,工业区、点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均应在拆除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拆房申请手续,在领取“房屋准拆证”后方可拆除。无房屋准拆证者,不准拆除房屋。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应贯彻拆次不拆好,能少拆不多拆的原则。城市旧区规划改造或开发建设,按照规划,尽量选择房质较差(三类及三类以下房屋)的区段进行。
第五条 拆除文物建筑,须按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拆除尚未确定保护级别的文物建筑,须先征得所在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各种风貌建筑和房质较好的一、二类房屋,一般不得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按本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办理申请拆除房屋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拆除自有房屋的,需持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因规划改造、基本建设等项目需要拆房的,应列入市计委、建委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小型技改项目需要拆房的,需有主管局年度工程计划及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各部门、各单位在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凡属划拔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持规划部门发给的“核定用地通知”。
第七条 拆除房屋审批手续:
一、市区申请拆除三类以下的房屋(包括三类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房管局负责审批。申请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含二百平方米),或属于一、二类房屋和风貌建筑物,需由区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审批。
二、申请拆除的房屋在郊区、县政府驻地和建制镇的,由郊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旧区改造和翻建,属市、区建设开发公司建设的,在规划审定后,由开发部门到房管部门办理准拆手续。
第八条 房管部门在核定拆除范围时,应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为准。规划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准拆证”前,不予核发施工执照。
第九条 拆除房屋时,应严格按“房屋准拆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拆除。如确需增加拆房数量的,应在拆房前补办手续。
第十条 房屋批准拆除后应在六个月内拆完。如逾期未拆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房屋拆除后,应于一个月内持“房屋准拆证”和原房产所有证到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拆除房屋,应交纳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拆房的,由各级房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属于单位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50%以下的罚款;属于个人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10%的罚款。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8日

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商务部


关于深入宣传和践行《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旅游局、外事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局)、交通厅(局)及铁路、海关、民航系统各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以下简称《指南》和《公约》)公布以来,各地各部门积极行动,以"十一"黄金周为契机,认真组织宣传,引导公民践行,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当前,要紧密配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抓好落实、务求实效"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深入宣传和践行《指南》和《公约》,把《指南》和《公约》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现就做好下一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指南》和《公约》。各地各单位要将《指南》、《公约》纳入公务员政务礼仪、工商企事业单位商务礼仪以及市民学校、村民学校、农民工学校、家长学校等培训内容。各级旅游部门要将《指南》和《公约》列为导游、领队和讲解员职业培训必学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对其派往国外常驻人员或组团出访人员,要做好行前的文明礼仪教育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知并遵守《指南》的基本要求。各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援外企事业单位要教育驻外人员及家属切实践行《指南》。通过学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践行《指南》和《公约》的重要意义,熟悉《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并转化为自觉行动。中央和省(区、市)的主要新闻媒体和各新闻、商业网站,要继续大力宣传、解读《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各部门践行《指南》和《公约》的好经验、好做法。旅游、外事、商务、公安、建设、交通、铁路、海关、民航系统所属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站等媒体,要组织开展系列专题报道,设立"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行动"专栏,进一步加大《指南》和《公约》的宣传力度,同时对一些背离《指南》和《公约》的行为及时曝光批评。外交部要在公众信息网和各驻外使领馆网站登载《指南》,要求出国(境)中国公民切实遵守。各驻外使领馆要运用各种载体和方法,向我驻外各类接待机构宣传《指南》,倡导他们对在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给予文明行为提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中央文明办和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制作一批宣传《指南》和《公约》的通俗读物、宣传挂图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提示"折页,印制一批"提升中国公民文明旅游素质行动计划"标识,免费发送到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以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窗口单位。旅游、公安、建设、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制作内容简明、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指南》和《公约》宣传品,并组织旅行社、航空公司、客运公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和边境口岸,在办证厅、候检厅、候机(车、船)室、购票厅和宾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各类运载游客的交通工具上采取播放、张贴、存列等方式,方便游客阅知。通过各种渠道的传播,使广大公民尤其是出行人员熟知《指南》和《公约》的要求,增强践行的自觉性。

  二、深入开展践行《指南》和《公约》活动。各级文明办、旅游、领事保护、外事、公安、商务、建设、交通、海关、民航、铁路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管理职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引导游客努力践行《指南》和《公约》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各地在30万人的导游队伍中深入开展"做文明的传播使者"活动,每年评比表彰一批优秀导游员和讲解员。旅游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文明旅游形象大使、文明员工、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活动。交通部将在全行业组织开展"《指南》《公约》在心中,文明礼仪伴我行"主题活动,优化交通服务条件,完善交通文明服务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乘务员、站务员、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文明礼仪培训,着重解决态度生硬、服务粗糙的问题,营造功能完善、整洁美化、舒适便利、热情周到的交通服务环境。各级建设、旅游部门要组织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加大文明温馨提示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指南》和《公约》要求对导游词、讲解词进行规范和修改,剔除封建迷信、格调低下、庸俗有害内容,营造文明的旅游氛围和环境。要在景区设立文明监督岗,广泛开展评选文明游客活动,教育引导游客遵守《公约》,文明游览。各级建设、商务部门要组织督导商业网点、餐饮服务场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文明礼仪、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加强环境建设和诚信服务,严肃查处和打击假冒伪劣和拦路强卖等行为。铁路部门在全行业深入开展"知荣辱、树新风,争当精神文明建设火车头"主题实践活动,在客运大站和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上开展"树标塑形"文明创建,改善铁路站车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档次和服务水平,引导公民践行《指南》和《公约》,文明礼让,友爱互助,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公共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旅游景区内的黄、赌、毒和打骂、欺诈游客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旅游治安环境。

  三、建立健全保障《指南》和《公约》落实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指南》和《公约》教育实践活动纳入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要修订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职业规范等具体行为准则,把《指南》和《公约》的基本要求渗透到社会管理之中。要建立健全出国(境)行前培训、行中督促、行后总结等对游客的教育培训制度。外事、公安、商务等部门和各类驻外机构、中资机构,要把《指南》和《公约》的要求体现到日常管理和工作实践中,逐步建立完善驻外人员文明行为教育和管理办法,将驻外人员及随行(探亲)家属的文明操守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范畴。各旅行社要切实承担起教育引导游客的职责,建立导游和领队全程文明教育责任制。各级旅游部门要建立游客文明旅游教育督导制度,对旅行社履行教育引导游客的职责实施有效管理和考核。对未能有效履行教育游客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导游和旅行社,要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业整顿。

  深入宣传和践行《指南》和《公约》,各级相关部门要求真务实,各司其职,各展所长,形成合力,务求在12月间形成宣传教育热潮,元旦、春节期间兴起一个游客努力践行的热潮。在2007年"十一"黄金周前,要在公民出行行为表现、社会公共秩序和与旅游相关联的窗口行业服务质量等方面有明显改观,取得明显成效,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中央十部门将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工作深入发展。

  附:1、《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2、《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中央文明办  国家旅游局  外交部

                       商务部    公安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海关总署

                       民航总局

                       2006年12月5日



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注重礼仪,保持尊严。

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衣着得体,请勿喧哗。

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女士优先,礼貌谦让。

出行办事,遵守时间;排队有序,不越黄线。

文明住宿,不损用品;安静用餐,请勿浪费。

健康娱乐,有益身心;赌博色情,坚决拒绝。

参观游览,遵守规定;习俗禁忌,切勿冒犯。

遇有疑难,咨询领馆;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

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关系到每位游客的切身利益。做文明游客是我们大家的义务,请遵守以下公约:

  1.维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2.遵守公共秩序。不喧哗吵闹,排队遵守秩序,不并行挡道,不在公众场所高声交谈。

  3.保护生态环境。不踩踏绿地,不摘折花木和果实,不追捉、投打、乱喂动物。

  4.保护文物古迹。不在文物古迹上涂刻,不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遵守规定。

  5.爱惜公共设施。不污损客房用品,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贪占小便宜,节约用水用电,用餐不浪费。

  6.尊重别人权利。不强行和外宾合影,不对着别人打喷嚏,不长期占用公共设施,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尊重
    各民族宗教习俗。

  7.讲究以礼待人。衣着整洁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袒胸赤膊;礼让老幼病残,礼让女士;不讲粗话。

  8.提倡健康娱乐。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拒绝黄、赌、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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