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01:03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10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且以其他单位文号行文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国家海洋局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http://www.soa.gov.cn/soa/rootfiles/2011/01/30/1295857792815737-1296352413373892.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职业学校,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市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师范、医药类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和调整仍由教育部负责。
第四条 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首先着眼于对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重点是通过对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的调整改制,通过对现有成人高等学校资源的合并、调整和充实,通过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属本科高等学校举办二级学院,通过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统筹
举办社区性的高等职业学校等方式,努力发展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如确有需要,可以少数符合条件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为基础,组建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和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高等职业学校既从事学历教育,也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执行。
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还应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执行。
第七条 由市教委负责组建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市教委的委托,对申报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进行评议,为市教委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评议委员会委员由市教委聘任,任期3年。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已经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接近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
批准筹办的高等职业学校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
第九条 申请筹办高等职业学校,由申办者向市教委提出,经市教委委托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由市教委审批。筹建期不得少于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3年后仍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撤销其筹办资格。
第十条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的办学申请;
(二)建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四)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五)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学历、专业;
(六)学校性质、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
(七)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市教委每年8月底前受理当年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申请。10月底前完成评议审批工作。8月后申报的,转至下年度办理。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申请,经市教委形式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要求的设置申请,市教委暂不委托评议委
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十三条 市教委根据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高等职业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4年。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在“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前,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但一律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也不得使用天津市以外的地
域名称,并应避免同外地区的高等职业学校重名。一般也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六条 高等职业学校更改校名、撤销与合并,均须按申报设置学校的程序办理。其他事项的变更须报市教委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撤销与合并,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十八条 市教委定期对高等职业学校进行督导和评估。对连续4年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或停办。



2000年7月5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房管局关于《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鹤壁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试行办法

(市房管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内房屋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和商业用房。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小区内道路与标志标识、室外公共照明、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设施、供水、供电、通信、天燃(煤)气、供热、消防、有线电视、宽带网、雨(污)水管、化粪池、检查井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政、物业管理和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等设施。

绿地包括:小区内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

第七条 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的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分期开发项目除外);

(二)小区内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具备应当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

(四)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

(五)人防工程设施按规定建设或交纳异地建设费;

(六)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七)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拆迁的,被拆迁户已被安置;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项目档案已按规定向建设部门移交;

(十)小区绿化经验收合格;

(十一)小区用水已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未使用临时施工用水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水;

(十二)小区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未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十三)小区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交纳;

(十四)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生活污水排放系统;

(十五)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用房落实,已按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单位;

(十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手续,应提供以下证件(验核原件的复印件)及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及绿化施工合同、综合管线总平面图;

(三)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规划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开发建设的证明文件;

(六)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七)人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八)开发建设单位自主拆迁的,被拆迁户已被安置的证明材料;

(九)建设部门出具的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或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区绿化验收合格证明;

(十一)小区用水、用电已实行一户一表施工且已向供水、供电单位移交的证明材料;

(十二)利用城市公共供热系统供热的住宅小区,应该按单户循环施工,并有供热单位对小区热交换站及二次网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三)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出示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供水、供电、供暖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的移交工作,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接收证明, 供水、供电、供暖单位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小区水、电、暖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验收申请,审查资料;

(二)现场核验;

(三)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现场核验及其原因,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进行现场核验。验收合格的,5日内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验时,发现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的材料与现场事实不相符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2日内向出具材料的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送达《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相关单位应在收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其分期验收合格的,颁发住宅小区竣工分期验收合格证书,小区全部建成后,换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售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出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或分期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或分期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分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代收代缴,并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交清。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具证明材料及证件的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上述单位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开发区范围内的相关验收职能由鹤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履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