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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02:19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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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财政部 农业部


一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保证国家储备救灾备荒种子任务顺利完成而设立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为加强对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灾区及时用上良种,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国家实行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种子公司、原(良)种场和种子站等单位。

二 贴息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根据农业生产和救灾的需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
第五条 农业部每年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制定种子储备年度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的收储计划,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7月1日前下达到各承储省农业厅。
第六条 各承储单位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使用银行贷款,财政部每年对承储单位使用的银行实际贷款按年利率11.34%实行全额贴息。超过11.34%的利息由承储单位自行负担;低于11.34%的利息,可用于与种子储备有关的保管、政策性亏损等支出,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承储省农业厅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所储备救灾备荒种子的贷款贴息申报表(见附件)及承储单位所在银行出具的收息原始凭证复印件上报农业部。
第八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贷款贴息申报表审核汇总后,连同原始凭证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
第九条 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11月初将贴息资金一次拨付给农业部,由农业部拨给承储省农业厅,同时抄送财政部。

三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有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其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承储省农业厅要认真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在储备任务结束后,要将贴息资金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和储备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农业部将不定期地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四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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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3〕2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物资专项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条 本基金的钱款专项用于防治“非典”物资的购买。

  第四条 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消杀药品、预防药品以及防护用品,根据需要分配给相关的预防机构。预防机构在分配使用时应首先确保防治“非典”的定点单位和隔离单位以及重点的公共场所使用。

第五条 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治疗药品、治疗和抢救设备, 根据需求分配给有关医疗单位。

第六条 交通、通信工具要重点分配给在防治“非典”一线的工作单位和人员使用。

  第七条 与防治“非典”间接有关的其它物资,根据预防和医疗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分配。

  第八条 各医疗、预防部门使用本基金物资应单独设帐,所收取的费用并入本基金管理。

  第九条 所有分配的物资以数量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条 物资的分配由指定的分配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本基金和物资的支出、使用,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市)、双阳区参照此办法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咖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长春市非典基金物资调拨审批表



长春市非典基金物资调拔审批表



申领单位:

品 名
规格(型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金额(万元)
是否

有偿
备 注




主管副市长审批:
基金办审批:
财政局审批:
审核:
申领单位:



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希腊


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0年10月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希腊期间,中希双方发表了《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希腊共和国总理乔治·帕潘德里欧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0月2日至4日对希腊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帕普利亚斯总统、佩察尔尼科斯议长,与帕潘德里欧总理举行了会谈,并在希腊议会发表了演讲。双方回顾了自2006年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希友好合作所取得的丰富成果,一致认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两国应加强各领域合作,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一、双边关系

  (一)双方重视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愿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经常性联系,深化两国政治互信。温家宝总理欢迎帕潘德里欧总理在双方方便时再次访华。帕潘德里欧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双方强调,本着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精神,相互理解和尊重彼此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关切。希腊政府尊重中国领土完整,重申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统一大业。中方对希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赞赏。

  (三)双方强调愿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中欧关系,共同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希方支持中欧尽早签署伙伴合作协议,以扩大和加强中欧及中希关系。

  (四)双方认为,推动解决中欧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中欧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希方认识到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具有积极、重要的政治意义,考虑到中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将继续在欧盟内相关讨论时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五)双方将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内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通过谈判和协商,有效应对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挑战和威胁。

  (六)双方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各国应坚持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联合国决议应该得到尊重和执行。

  (七)双方希望塞浦路斯问题能以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为基础,早日得到公正、持久、切实可行的解决。支持联合国秘书长为此作出的斡旋努力。

  (八)希方愿在联合国“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联络小组”框架内继续同中方就打击海盗问题展开合作,以保证国际航运的安全。双方同意探讨签署合作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的备忘录的可能性。希方对中国在打击亚丁湾海盗及中国海军在该海域为希腊商船护航方面所作贡献表示赞赏。

  (九)两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了积极措施,双方愿意在气候变化领域加强对话与务实合作,共同推动坎昆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二、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双边经济合作

  (十)双方一致认为,国际金融危机没有改变世界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当前,世界经济正逐步复苏,但仍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各国有必要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推动世界经济全面复苏。

  (十一)希方赞赏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为国际社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作贡献。中方支持希方坚定推行结构改革,降低财政赤字,提高竞争力,欢迎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启动援助机制,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帮助希腊尽早走出衰退。

  (十二)双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具有重要金融中心地位的发达经济体的监督,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督。

  (十三)中方赞赏欧盟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强化评级机构的披露要求和成立欧洲自主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倡议。双方认为可制定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全球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十四)双方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支持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消除贸易壁垒,愿推动世贸多哈谈判进程,促进各国开放市场和世界经济发展。双方愿共同努力,在尊重授权、锁定成果和现有案文的基础上,推动谈判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实现发展目标。

  (十五)双方愿深化海运合作。共同经营好比雷埃夫斯港集装箱码头项目,将该港建设成为亚洲对欧洲和地中海、黑海沿岸出口货物集散地和转运中心,并商讨中方承包希腊其它港口的合作事宜。双方希望并鼓励开展港口运营与发展的经验交流。中方愿继续与希方开展修造船合作,鼓励中国金融机构对双方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十六)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协调。在国际海运减排领域加强协调和配合。继续开展在海员培训、海员劳务市场方面的合作。

  (十七)双方将积极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落实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合同。中方鼓励本国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口更多的希腊优势产品。

  (十八)双方同意深化在标准化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主管部门加强在产品和服务认证领域的合作。

  (十九)进一步拓宽中希经贸合作新领域,加强两国在运输服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开发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合作;支持重要的中国企业参与希腊项目建设,希方愿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鼓励两国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促进双向投资,商讨建立投资和融资合作基金的可能性。

  (二十)双方愿继续支持两国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在融资、投资、贸易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十一)双方将加强农业合作,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质量检测及认证等领域的合作,便利双边农产品贸易。

  (二十二)双方愿为两国商务人员往来提供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证等便利。愿加强旅游领域合作,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

  (二十三)两国民航主管部门愿尽力恢复两国直航。

  (二十四)双方签署了加强双边投资合作谅解备忘录及经贸、制造、海运、通信和运输领域的企业合作协议。

  三、关于文化和教育交流

  (二十五)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和希腊都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双方文化交流有深厚基础。愿加强人员往来和各种形式的交流。

  (二十六)双方将加强文物保护和新闻出版合作,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图书管理人员往来。两国主管部门将探讨互设文化中心的可能性。中方将积极考虑适时在希腊举办文化年。

  (二十七)双方愿继续就教育、科研、青少年、终身学习、语言培训等领域合作保持沟通,鼓励两国教育官员、教授、科研人员往来,欢迎两国教育机构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教育展览。双方愿相互增派留学生。

  (二十八)两国主管部门续签《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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