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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27:57  浏览:8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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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和任务,认为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之际,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进一步统一全党全社会认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研究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始终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着力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成功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道路和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道路。

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们党全面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并以磅礴之势推向全国,领导人民谱写了改革发展的壮丽史诗。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进程中,我们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全面放开农产品市场,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粮食生产不断跃上新台阶,农产品供应日益丰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依靠自己力量稳定解决了十三亿人口吃饭问题;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小城镇蓬勃发展,农村市场兴旺繁荣,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亿万农民工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切实巩固了新时期工农联盟;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社会事业加速发展,显著提高了广大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农村党的建设不断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全面推进,有效夯实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极大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更为重要的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创造性探索,为实现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为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

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才能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我们要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胜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就要更加自觉地把继续解放思想落实到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毫不动摇地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继续解放思想,必须结合农村改革发展这个伟大实践,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农村发展难题,为推动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提供不竭源泉。坚持改革开放,必须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推动科学发展,必须加强农业发展这个基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临新的局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对不少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突出。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不健全,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求紧迫;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耕地大量减少,人口资源环境约束增强,气候变化影响加剧,自然灾害频发,国际粮食供求矛盾突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求平衡压力增大;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区域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任务艰巨;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一些地方农村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总之,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加倍努力,不断巩固和发展农村好形势。

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没有农民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全面小康。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我们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新形势,顺应亿万农民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努力开辟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广阔道路,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崭新局面。

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

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二0二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二00八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实现上述目标任务,要遵循以下重大原则。

——必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始终把解决好十几亿人口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坚持立足国内实现粮食基本自给方针,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全面稳定发展,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国家安全奠定坚实基础。

——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农业农村发展的调控和引导,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调整不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充满活力。

——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必须坚持党管农村工作,始终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治保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完善党管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形成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强大合力。

三、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

实现农村发展战略目标,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抓紧在农村体制改革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村经济,优化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扩大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国家在中西部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逐步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拓宽农业投入来源渠道,整合投资项目,加强投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农业补贴制度,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完善办法,特别要支持增粮增收,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完善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完善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稳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改善其他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办法,充实主要农产品储备,优化农产品进出口和吞吐调节机制,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比价关系,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对增产增收的促进作用。健全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

(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落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促进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实力。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财政体制改革,优先将农业大县纳入改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发挥好大中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互促共进机制。积极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六)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民在县乡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民的联系。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二0一二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实行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强化涉农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基层财力,逐步解决一些行政村运转困难问题,积极稳妥化解乡村债务。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健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机制。

四、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健全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加大投入,集中力量办好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大事。

(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必须长抓不懈。加快构建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把发展粮食生产放在现代农业建设的首位,稳定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各地区都要明确和落实粮食发展目标,强化扶持政策,落实储备任务,分担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抓紧实施粮食战略工程,推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后备产区建设,加快落实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以县为单位集中投入、整体开发,今年起组织实施。支持粮食生产的政策措施向主产区倾斜,建立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加大对产粮大县财政奖励和粮食产业建设项目扶持力度,加快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财力增强相协调,充分调动农民种粮、地方抓粮的积极性。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逐步取消主产区资金配套。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加强产粮大县建设,确保区域内粮田面积不减少、粮食自给水平不下降。坚持放开市场,积极搞活流通,完善产销衔接。提高全社会节粮意识,强化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节粮措施。加强粮食领域国际交流合作,为改善全球粮食供给作出贡献。

(二)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质量效益为目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搞好产业布局规划,科学确定区域农业发展重点,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产业带,引导加工、流通、储运设施建设向优势产区聚集。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发展油料生产,提高食用植物油自给水平。鼓励和支持优势产区集中发展棉花、糖料、马铃薯等大宗产品,推进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集约化、设施化生产,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和乡村旅游业。加快发展畜牧业,支持规模化饲养,加强品种改良和疫病防控。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扶持和壮大远洋渔业。发展林业产业,繁荣山区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强化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全程监控,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支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大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力度。加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

(三)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顺应世界科技发展潮流,着眼于建设现代农业,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支持农业基础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力争在关键领域和核心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加强农业技术研发和集成,重点支持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农业节水、疫病防控、防灾减灾等领域科技创新,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尽快获得一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优良品种。适应农业规模化、精准化、设施化等要求,加快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农业装备设施,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取得新进展。推进农业信息服务技术发展,重点开发信息采集、精准作业和管理信息、农村远程数字化和可视化、气象预测预报和灾害预警等技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强对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的支持。依托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科研基地,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培育农业科技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领军人才。稳定和壮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普及,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结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继续办好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发挥国有农场运用先进技术和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作用。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条件。大规模实施土地整治,搞好规划、统筹安排、连片推进,加快中低产田改造,鼓励农民开展土壤改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保护性耕作,提高耕地质量,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搞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集中建成一批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加快大中型灌区、排灌泵站配套改造、水源工程建设,力争二0二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二0一0年底完成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创新投资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搞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支持农用工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按照现代化水平高、覆盖范围广的要求,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建设,加快建设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和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系统。

(五)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创新管理体制,提高人员素质,力争三年内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村级服务站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开拓农村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减免运销环节收费,长期实行绿色通道政策,加快形成流通成本低、运行效率高的农产品营销网络。保障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惩治坑农害农行为。

(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发展节约型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继续推进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完善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开展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实施草原建设和保护工程,推进退牧还草,发展灌溉草场,恢复草原生态植被。强化水资源保护。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加快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珍稀物种和种质资源,防范外来动植物疫病和有害物种入侵。多渠道筹集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积极培育以非粮油作物为原料的生物质产业,推进农林副产品和废弃物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加强农村工业、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七)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拓展农业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按照鼓励出口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适度进口结构性短缺产品的原则,完善农产品进出口战略规划和调控机制,加强国际市场研究和信息服务。强化农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和监管,提高出口优势产品附加值和质量安全水平。引导外商投资发展现代农业。健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准入制度,建立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安全审查机制。统筹开展对外农业合作,培育农业跨国经营企业,逐步建立农产品国际产销加工储运体系。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规则和标准制定,促进形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五、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一)繁荣发展农村文化。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坚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农村党员、教育农民群众,引导农民牢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扶持农村题材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开展农民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建立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长效机制,支持农民兴办演出团体和其他文化团体,引导城市文化机构到农村拓展服务。重视丰富农民工文化生活,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文明户、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农民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加强农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开展农民健身活动。

(二)大力办好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特别是女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广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大力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农村教育。增强高校为农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办好涉农学科专业,鼓励人才到农村第一线工作,对到农村履行服务期的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在研究生招录和教师选聘时优先。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继续选派城市教师下乡支教。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加强远程教育,及时把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

(三)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关系广大农民幸福安康,必须尽快惠及全体农民。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坚持大病住院保障为主、兼顾门诊医疗保障。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整合城乡卫生资源,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并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向农民提供安全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妥善解决乡村医生补贴,完善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加大地方病、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加强农村药品配送和监管。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健康教育。加强农村妇幼保健,逐步推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全面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供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完善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制度。落实好军烈属和伤残病退伍军人等优抚政策。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

(五)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把农村建设成为广大农民的美好家园,必须切实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制定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五年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确保“十一五”期末基本实现乡镇通油(水泥)路,进而普遍实现行政村通油(水泥)路,逐步形成城乡公交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推进农村能源建设,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推广沼气、秸秆利用、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形成清洁、经济的农村能源体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开展垃圾集中处理,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积极发挥信息化为农服务作用。发展农村邮政服务。健全农村公共设施维护机制,提高综合利用效能。

(六)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搞好新阶段扶贫开发,对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大意义,必须作为长期历史任务持之以恒抓紧抓好。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把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首要任务。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没有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实行社会救助。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和东西扶贫协作,充分发挥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军队和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反贫困领域国际交流合作。

(七)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我国农村自然灾害多、受灾地域广、防灾抗灾力量弱,必须切实加强农村防灾减灾工作。加强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地震监测预警,提高监测水平,完善处置预案,加强专业力量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灾害处置能力和农民避灾自救能力。加强防洪排涝抗旱设施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快农村危房改造,提高农村道路、供电、供水、通信设施抗灾保障能力,提高农村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筑质量,落实安全标准和责任。全力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恢复重建工作,加大投入,对口支援,发动群众,加快受灾农户住房重建,搞好农业生产设施重建,尽早恢复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采取综合措施,促进灾区生态环境尽快修复并不断改善。

(八)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拓宽农村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做好农村信访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农村广大干部要进村入户做好下访工作,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农村政法工作,推进农村警务建设,实行群防群治,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坚决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关键在党。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党的建设,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水平。

(一)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加强对农村改革发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农村工作,省市县党委要有负责同志分管农村工作,县(市)党委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建立职能明确、权责一致、运转协调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注重选好配强县乡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坚持和完善“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把粮食生产、农民增收、耕地保护、环境治理、和谐稳定作为考核地方特别是县(市)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内容。支持人大、政协履行职能,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共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的基础。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健全党组织为保证、三级联创活动为载体,把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选举办法,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和乡镇企业工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创新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形式,推广在农村社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产业链上建立党组织的做法。加强农民工中党的工作。健全城乡党的基层组织互帮互助机制,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抓紧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两年内覆盖全部行政村。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对做好农村工作至关重要。着力拓宽农村基层干部来源,提高他们的素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中选拔村干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村帮助工作。加大从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公务员和选任乡镇领导干部力度。探索村党组织书记跨村任职。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和党费补助等途径,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村干部报酬和养老保险、党员干部培训资金保障机制。整合培训资源,广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增强他们带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扎实推进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两年内实现全国乡村网络基本覆盖。

(四)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增强党员意识,建设高素质农村党员队伍。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组织农村党员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用技术。广泛开展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创先争优等活动。关心爱护党员,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增强党组织的亲和力。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大在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力度。探索发展党员新机制,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五)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是做好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重要保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树立理想信念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弘扬求真务实、公道正派、艰苦奋斗的作风,筑牢党员、干部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党务公开,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以维护农民权益为重点,围绕党的农村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集中群众智慧,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努力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也在农村。全党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改革,加快发展,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中努力开创农村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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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93]474号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公布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贯彻实施,我们曾发了一些文件,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新财务制度,我们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反映,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和管理需要,整理、制订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财务问题,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关于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合作条件应当作价的问题。对于投资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作价的出资或合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资产的作价。其中,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二)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须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估计残值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或者工作量法,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或者改变现有折旧方法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的年限分别计算折旧:
1.房屋、建筑物,不短于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不短于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不短于5年。
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短于上述折旧年限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审核批准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坏帐准备提取标准以及坏帐损失时限确认的问题。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或者放款的年末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无法收回造成的债权损失,可确认为坏帐损失。
其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坏帐准备的标准及坏帐损失时限的确认,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标准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2.旅游、饮食、运输、建筑、安装、设计、咨询、金融、租赁企业和其他服务企业,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收款以及建安工程、提供劳务和加工大型设备等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业务销售实现的确认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的劳务,以及为其他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八)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收入确认问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投资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按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的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计入投资收益,但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企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十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后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剩余财产向投资者分配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下列财务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和人员资格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十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出资比例折算的问题。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是外汇。但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作为资本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按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或企业初次收到出资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确定后不因汇率的改变而改变。
(十四)关于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计价依据的问题。投资者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须出具拥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证明,或者依法出具其他有效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出具国家商检部门的价值鉴定证明。
(十五)关于企业验资工作完成期限和报告期限,以及验资报告失实的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在收到投资者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后60天内完成,企业在验资工作完成后10天内,应将验资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验资报告失实的,应重新验资。
(十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其估价金额与帐面价值间差额的处理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须对投出的资产重新估价,其估价金额与帐面价值间的差额,属于短期投资的,作为当期损益;属于长期投资的,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销。
(十七)关于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业务的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摊销的问题。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业务的企业,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分期平均摊销。如企业因经营期限短于出让期限,需要缩短摊销期限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十八)关于企业发生的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1.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而发生的资本支出;
2.资本的利息;
3.各项所得税税款;
4.高于一般商业借款利率的利息;
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6.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7.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8.超过规定标准的坏帐准备和交际应酬费;
9.被没收的财物损失以及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
10.应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列支的开支;
11.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13.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十九)关于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的有关费用处理的问题。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旅差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业的董事会费中报销,除此之外不得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他费用和领取其他报酬。
(二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均按照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企业成本、费用中提取。
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交由负责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和待业保险的机构管理,专门用于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不得挪作它用。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用于补贴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物价等项补贴由企业上交当地财政机关。
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福利费用的比例及其使用范围,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关于企业使用土地(海域)的收费标准及缴纳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其土地使用费由中方投资者缴纳。企业使用海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


(二十二)关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支付佣金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二十三)关于投资者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违约,对企业实现利润分配的问题。企业投资者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违约,且尚未依照国家有关出资管理的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违约投资者按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自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之日起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合同约定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此前企业的利润只能由履约投资者参与分配。
对于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缴足资本的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的资本,投资者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者投入。
(二十四)关于企业预分利润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得预分利润,但对效益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利润。
(二十五)关于企业分配利润的币种及汇兑损失处理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以现金分配利润时,除合同、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按企业经营所得的货币进行分配。投资者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如需调剂成外币的,其汇兑损失企业不予负担。
(二十六)关于企业清算时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等财产的处理问题。企业清算时,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和用这两项基金购置的各项财产、设施,不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七)关于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问题。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除限期纠正外,给予书面警告,或者予以通报。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函,并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保密。
(二十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或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滞纳金额2‰的滞纳金。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限期纠正外,给予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以及变动注册资本文件复制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验资手续的;
3.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
4.违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弄虚作假的;
5.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海域)使用费和国家物价等项补贴滞纳金的;
6.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擅自预分利润的;
7.投资者违约未按国家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而分配利润的;
8.其他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
(二十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务制度处罚后的复议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建设部办公厅 监察部办公厅


关于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建办建[2000]9号

  2000年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和要求,以建立和完善工作招标投标制度为核心,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工作招标投标管理,加大查处工作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争取建筑市场秩序取得明显好转。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必须紧紧抓住工作发包承包这个关键环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从事工作建设活动的单位知法、守法,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抓紧制订配套的法规或规章,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章可循;要继续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工作。各地对新开工工程的招标率、公开招标率要有明确的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凡是依法应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二、围绕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99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基础上,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为目标,针对严惩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规避招标和假招标的问题,不依法委托质量监督、办理施工许可、委托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违反建设程序的问题,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证和越级承包等违法违规问题。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将在2000年下半年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组织抽查,对一些重大案件公开曝光。同时,要总结和推广一批在制度建设、廉政建设方面的先进典型经验,推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全国已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319个地级以上城市(含地、州、盟),要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00年工作要点》(中发[2000]1号)的有关精神,按照1999年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的安排部署,交圾形建筑市场建设的重点转到抓规范、抓管理、抓监督上来。一是要按照即将颁发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形建筑市场的性质、功能,规范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建立和完善专业配套的评标专家库,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禁工作人员推荐投标单位及参与评标、定标,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产生新的腐败。二是按照属地进入、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应招标工程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可以实行分部门管理或有关部门共同管理,保证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是各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要回忆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同步组建中国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信息网。试点省市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场地、人员、硬件设备及软件开发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力争在2000年年底前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有形建筑市场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三分之一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信息联网。

  四、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通过受理群众举报,解剖劣质工程和严重违规违章工程,深挖案源。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梳理,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对顶风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除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地要注意分析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制订切实措施,防止违纪违法案件的重复发生。中央多次重申领导干部不准干预工程发包承包,对顶风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迁就。纪检监察机关要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查处案件的情况报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和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简要情况一并上报。

  建设工程项目热潮监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既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又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做出新的成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办公厅

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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