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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18:36  浏览:81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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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0〕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科技局关于《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
          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暂行办法
              市科技局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促进在蓉重点优势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调动全市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参与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选择在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授牌开放一批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三条 (服务范围)
  面向主导产业、重点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提供产业技术服务。
  第四条 (遵循原则)
  平台开放共享坚持“谁开放、谁受益”,“谁服务、谁受益”,“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平台授牌采取自愿申报方式,成熟一批,授牌一批。
  第五条 (平台授牌)
  (一)申请授牌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可供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能为我市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检验测试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场地。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和服务项目,拥有一批具有创新需求的服务对象。
  4.具有较完善、有效的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和较健全的管理体制,有明确的服务标准,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良好的服务获取受理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二)授牌程序。
  1.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
  申报材料包括:(1)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申请书;(2)单位科技资源、科研队伍现状,目前可对外提供的服务领域、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形式和收费标准以及近两年的对外服务情况;(3)其他材料(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2.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授牌,统一命名为“成都市重大产业技术平台(产业类别)”,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评估管理)
  建立对平台的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定期组织对平台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以此作为对平台奖励和确定是否继续挂牌的依据。
  第七条 (经费支持)
  市科技局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设立平台专项资金,用于对平台开放共享服务需求方(企业)的补贴和服务提供方(平台)的奖励。
  第八条 (需求方补贴)
  由市科技局负责,对我市企业(项目)采购平台技术服务的内容和金额进行审核,以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的方式给予平台服务需求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5%的资金补贴。
  补贴程序为:
  (一)市科技局与平台共同发布平台服务政府资助指南;
  (二)企业依据与平台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向市科技局申请服务补贴;
  (三)市科技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对企业申报的技术服务项目补贴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及补贴标准,技术服务合同执行完成后,向企业发放“技术服务优惠券”;
  (四)企业凭“技术服务优惠券”获得平台同等金额的服务费用优惠,相应款项由市科技局支付给平台服务提供方。
  第九条 (提供方奖励)
  市科技局根据平台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平台服务提供方不超过技术服务合同金额10%的奖励,单个平台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经费应主要用于平台建设。
  奖励程序为:
  (一)每年第一季度,由市科技局组织对平台开展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采取材料审核、现场抽查、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市科技局根据平台绩效评估报告确定等次,并向符合条件的平台拨付绩效奖励。
  第十条 (激励政策)
  平台单位应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平台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一条 (平台监督)
  加强平台对外服务行为监督,对平台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负责摘除平台挂牌。
  第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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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函

1954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各省市法院:
兹将财政部1954年9月29日(54)财农范字第85号《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原文转发你们。供作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参考。

附:财政部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54)财农范字第8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各大区财政局,各省(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北京、天津、上海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经报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54)财经财(财)字第135号批复同意,兹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赠予、继承的契税问题,规定如下:
1.在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生活相互依赖的兄弟、姐妹等,因分居分析房地产,不应视为赠予,不征契税。如分析另居后,其相互间发生房地产的买、典、赠与或不等价交换者,应照征契税。但分析后,若发生继承行为时,其产权的登记过户,不征契税。
2.夫妻之间房地产的转移或夫妻因离婚而发生的房地产转移,均不应视为赠予,不征契税。
3.房地产所有人立遗嘱将房地产赠予非合法继承人(有抚养关系者,应视作合法继承人),系属于赠予性质,应按赠予征收契税。
二、关于私人或私营企业以房地产投资企业应否征收契税问题,规定如下:
1.私人以自有的房地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为资产,因其产权未起变化,不征契税。
2.私人或私营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于合资经营的私营企业变为伙有财产者;或私营企业因析伙,歇业以伙为房地产变为股东的或其他权利人的个人所有财产者,其产权已经变动的,均应依法交纳契税。
3.私资合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指股权相同者)或其分支机构合并,相互间移转房地产,系属该企业内部的房地产拨调性质,因其产权未起变化,不征契税。
4.私人或私营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于公私合营经营的企业,变为公私合营企业财产者,为鼓励其走向国家资本主义,可免纳契税。
5.私营企业组织联合经营,其各自房地产并未合并为合营企业的伙有资产者,不征契税,如各企业单位的资金及房地产合并为企业伙有财产者,应依法交纳契税。但私营企业并厂其目的在于进行公私合营者,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契税。
三、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个体农民间或个体农民与个体农民间,为了耕作便利,而相互交换土地,经收具当地乡人民政府证明,区人民政府审核属实者,无论两方交换价值是否完全相等,一律免征契税。
四、关于被国家征用了土地的农户,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房地产应否契税问题,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三条“……必须对土地被征用者的生产和生活有妥善的安置”的规定精神,凡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领得的补偿费,另行购买或典入的房地产,经收具有乡以上人民政府证明者,得免征契税。
五、关于上手白契补税问题,按下列原则办理:在契税暂行条例公布前的上手白契,免予追补契税,但已经补税者,不退税。契税暂行条例公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开征契税前的上手白契,以追补一手为限,补税时不加罚金;当地人民政府开征契税后,不论有几度移转的未税白契,有几手补几手,照章纳税,均由原买方负责。其确实无力负担者,应视其具体情况,分别予以缓征、减征、分期缴纳或免征等办法处理之。
过去有关契税的规定和指示等与本通知的规定和解释有抵触者一律废止,而以本规定为准。请即转知所属依照执行。
1954年9月29日


中俄外长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俄外长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对目前印巴之间的紧张局势加剧表示严重关切。

  中俄对2001年12月13日新德里发生的恐怖事件深表愤慨,坚决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

  中俄认为,印巴表现出克制,避免局势进一步加剧,符合印巴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中俄呼吁印巴双方通过外交努力政治解决当前危机。

  中俄认为,印巴双方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也有助于阿富汗冲突后调解进程的顺利进行。

  中俄将继续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自己的努力。   

  20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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