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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30:44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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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已经2011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坚持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对举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八条 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禁止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

第十三条 煤炭、砂石等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配货,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员进行车辆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配载的培训学习,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六条 货运车辆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运输途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单,装载单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实际装载量相符。

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货运源头单位公布车辆限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支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路面治理

第十九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里行驶。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一条 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上、公路隧道里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加强对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管理,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治理超限超载监控网络,按照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应当以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附近的公路路面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和车辆减速带,并设置提示标志。

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卸载、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超限超载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超限超载检测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卸载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停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

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七条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承运人应当在7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货运车辆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配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货运经营者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货运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超载检测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货运车辆。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货运车辆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运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只罚款,不实施卸载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货运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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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8〕4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2008年全市安排重点建设项目225个,总投资2558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130个,总投资736亿元,年度投资计划139.8亿元;预备重点项目64个,总投资667亿元,年度计划投资31.4亿元;重点前期项目31个,总投资1155亿元。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确保完成重点建设任务,根据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及挂钩领导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办法。
一、分类管理。对2008年度莆田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考核类和跟踪服务类。
(一)考核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外资类项目中的特许经营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要对这些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做好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推进等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年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对项目业主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表彰通报。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除考核类外的其他市重点项目。这类项目不对项目业主进行评比和考核,但列入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经济工作综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这类项目要依法管理,主动服务,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的检查和协调;跟踪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二、分级管理。为进一步落实市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级为主管理(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主管理(以下简称县区级项目)。市属及跨县区的重大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其它项目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负责监管和服务。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目标任务。
2、负责组织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区、跨部门的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推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牵头组织对重点建设进展以及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3、每月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完成投资、资金到位、形象进度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全市重点建设运行情况,并向市政府及项目挂钩领导报送分析材料。
4、对考核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对跟踪服务类项目完成年度目标情况进行统计、核实,并列入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经济工作综合考评和绩效考评指标。
(二)市直单位主要职责:
1、对主管的市级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协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并分行业对市重点项目进行指导、督促。
2、及时向市挂钩领导报告主管市级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按职责分工,组织或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级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4、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级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县(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1、对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进行全面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各项服务、协调工作,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和项目挂钩领导报告。
2、各县(区)发改局和重点办作为政府管理重点项目的工作机构,负责跟踪了解、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每月对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运行情况,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分析材料。
3、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开展重点项目协调和检查工作。
(四)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
1、各类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各类验收制度以及廉政责任制。
2、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排查整改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卫生防护措施。
3、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
5、指定专人每月向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信息报送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三、加强沟通协调。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各级各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圆满完成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附件: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与考核名单

附件:

市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名单

一、考核类:共136个,其中,在建68个,预备37个,前期31个。
(一)市级为主管理的市重点项目(49个,其中:在建30个,预备14个,前期5个)
1、市铁路办
在建项目:
(1)福厦铁路莆田段
(2)向莆铁路莆田段
(3)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
(4)莆田铁路枢纽站配套项目
预备项目
(1)罗屿大桥(公铁两用桥)
2、石门澳路堤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建项目:
(1)石门澳路堤工程
3、市交通局
在建项目:
(1)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
(2)省道201线(滨海大道)莆田段
(3)莆田客运枢纽中心
预备项目
(1)福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莆田段
前期项目
(1)莆田市绕城高速公路
(2)莆田(湄洲岛)至永定高速公路莆田段(不含莆秀支线)
4、市港务局:
在建项目:
(1)湄洲湾罗屿15万吨级散货码头工程
(2)东吴港区3-5#泊位
预备项目
(1)莆田港秀屿港区秀屿作业区2#、3#泊位
(2)湄洲湾公用航道东吴支航道等二期工程
(3)东吴港区1、2、6、7、8#泊位
5、市经贸委:
在建项目:
(1)莆田220KV主干电网建设工程
(2)莆田35KV及以上输变电建设与改造工程
(3)莆田电力调度大楼
(4)电信小灵通网优、数据宽带、固定电话及农村信息化建设工程
(5)联通CDMA、GSM网络扩容工程
(6)莆田网通传输网和接入网建设工程
(7)莆田移动GSM扩容工程
5、市建设局
在建项目:
(1)莆田管道燃气工程
(2)莆田市荔港大道
6、市水利局:
在建项目:
(1)金莆供水工程
(2)北洋水系(城区)整治工程
(3)木兰溪霞林段防洪工程
预备项目
(1)木兰溪三期工程
(2)木兰溪四期防洪工程
前期项目
(1)木兰溪宁海挡潮闸工程
(2)南北洋防洪排涝工程
7、市国土资源局
在建项目:
(1)阔口二期拆迁改造项目
(2)莆田市城港大道
(3)护城河五期片区改造
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在建项目:
(1)莆仙大剧院
预备项目
(1)莆田市博物馆(妈祖)
(2)市图书馆建设项目
9、莆田学院
在建项目:
(1)莆田学院扩建工程
(2)莆田学院附属医院新区工程
10、市体育局
在建项目:
(1)十四届省运会比赛场馆建设项目
11、市教育局
在建项目:
(1)莆田一中妈祖城校区
12、市发改委
预备项目
(1)湄洲湾火电厂二期工程
前期项目
(1)莆田机场建设
(2)莆田核电站
(3)生物柴油
13、市林浆办
预备项目:
(1)金鹰国际集团林浆纸一体化项目
(2)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项目
(3)高档纸生产项目
14、市科协
预备项目:
(1)莆田市科技中心
(二)县(区、管委会)为主管理的市重点项目(88个,其中:在建39个,预备23个,前期26个)
1、仙游县政府
在建项目:
(1)仙港大道
(2)福建省仙游抽水蓄能电站
(3)金钟水利枢纽工程
(4)台湾农民创业园
(5)福厦铁路枫亭安置区
(6)仙游城区污水处理厂
(7)鲤南安置房
(8)鲤城安置房
(9)仙游商业步行街(一期)
(10)仙游鲤北城区路网工程(一期)
(11)仙游县体育中心
预备项目:
(1)木兰溪南岸防洪堤工程(仙游县鲤南段)
(2)湄洲湾石化基地枫亭片区项目
(3)坝下古典工艺家具生产集中区
(4)宝泉古典工艺产业集中区(一期)
(5)仙游县塑料再生利用示范区
(6)鲤南商贸物流配送中心
(7)仙游县枫亭现代物流中心
前期项目:
(1)社硎风力发电场
(2)福建省再生金属产业园
(3)厦化仙游生产基地
(4)仙游县生态旅游规划
(5)海峡(赖店)古玩市场
2、荔城区政府
在建项目:
(1)澄峰围垦工程
(2)福厦铁路荔城段黄石安置区建设项目
(3)西庚安置房
(4)南郊安置房
(5)城港大道(荔城段)安置房
(6)荔港安置房
(7)黄北大道(省道201线荔城段)
预备项目:
(1)院前片区改造
(2)荔城经济开发区生活配套小区
(3)荔城物流大道
(4)护城河三期片区改造
(5)黄石旧街改造
前期项目:
(1)北高风力发电
(2)北高造船厂
(3)南少林景区规划
3、城厢区政府
在建项目:
(1)樟林大桥
(2)省道201线(滨海通道)城厢段
前期项目:
(1)福建海西国际水产研发中心
(2)莆田市太湖开发规划
(3)华林经济开发区木兰溪南岸樟林片区一期路网工程
(4)城厢区生态旅游规划
4、涵江区政府
在建项目:
(1)三江化工集中区
(2)福厦铁路涵江段安置区建设项目
(3)涵港大道及配套路网工程
(4)莆田高新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建设
(5)塘北片区建设工程(合成氨厂片区和黄安小区)
预备项目:
(1)涵江区物流商贸中心建设工程
(2)涵江区白塘风景区建设工程
前期项目:
(1)亿发纸品生产项目
5、秀屿区政府
在建项目:
(1)福建LNG站线
(2)莆田燃气电厂
(3)福建LNG冷能空分项目前期项目
(4)莆田石城-石井风电场
(5)莆田平海湾跨海供水工程二期工程
(6)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
(7)福厦铁路秀屿安置区建设
(8)LNG二期移民安置项目
(9)秀屿区市政道路
(10)秀屿区商品房开发
(11)环城北路及后井路安置区
预备项目:
(1)秀屿疏港公路(沁峤路)二期工程
(2)南日岛三期风电场工程
(3)莆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4)前海路堤工程
(5)埭头百强商业城
前期项目:
(1)东峤风电场
(2)鞍钢冷轧
(3)标准化厂房建设(天津东兴木业公司)
(4)手机生产(台湾卓立集团)
(5)众和多纤维面料织造
(6)海洋食品加工区
(7)标准木业新能源项目(金子博)
6、北岸开发区
在建项目
(1)妈祖文化城项目
(2)北岸供水项目
(3)东吴疏港公路(福建滨海通道北岸段)
预备项目
(1)平海湾路堤工程(福建滨海通道)
(2)妈祖城学村
前期项目
(1)忠门北江风力发电场
7、湄洲岛管委会
预备项目
(1)湄洲岛国际海岛生态植物示范园
(2)纯金妈祖神像
前期项目:
(1)湄洲岛跨海通道
(2)湄洲岛风力发电场
(3)中国•湄洲妈祖生态论坛会址
二、跟踪、服务类项目:共89个,其中,在建62个,预备27个。
(一)仙游县
1、在建项目
(1)智胜特种陶瓷生产项目(二期)
(2)海安工程轮胎生产项目
(3)益阳织造生产项目
(4)新万鑫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5)禾欣皮革生产项目
(6)日晶玻璃生产项目(三期)
(7)通用电梯生产项目
(8)新宏荣鞋业运动鞋生产项目
(9)新东亚汽车活塞环生产项目
(10)康辉食品生产项目
(11)新龙泰古典家具生产项目
(12)华腾成品鞋生产项目
(13)联聚包装生产项目
(14)天峰食品生产项目
(15)蓝海化工生产项目
(16)力天红木艺雕生产项目
(17)温泉大酒店
2、预备项目
(1)枫亭粮食物流配送中心
(2)仙游县节能建材物流中心
(二)荔城区
1、在建项目
(1)卡朱米服装箱包生产项目
(2)三棵树涂料生产项目
(3)光纤陶瓷插芯生产项目
(4)才子服装生产项目
(5)键水鑫休闲艇生产项目
(6)七彩梦高级床上用品生产项目
(7)新日恒生保健品生产项目
(8)智诚高级面料生产项目
(9)锦田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10)正荣•时代广场
(11)三信•金鼎广场
(12)天通泰•现代广场
(13)东城1号
(14)鞋材市场
2、预备项目
(1)梭尼亚彩色液晶显示器生产项目
(2)荔城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3)汉庭花园(C区)
(4)文献路东扩片区改造
(5)双赢仓储项目
(三)城厢区
1、在建项目
(1)天怡放心肉及肉制品项目
(2)宝创液晶显示器厂房及配套设施
(3)天喔(福建)食品生产项目
(4)城厢区龙升生物技术生产项目
(5)福建鸿圣纸业生产项目
(6)莆田市万邦电子生产项目
(7)世全兴安名城(世全片区改造)
(8)马巷小区旧城改造
(9)万辉•世纪城
(10)欧氏领秀
(11)龙山街危房改造
(12)延寿宾馆二期
(13)延寿山庄续建工程
2、预备项目
(1)华润汽车部件生产项目
(2)天龙世纪广场
(3)旧体育场改造项目
(四)涵江区
1、在建项目
(1)福建新威电子工业(增资)生产项目
(2)台通(福建)可视电话生产项目
(3)寰亚科技电子生产项目
(4)恒信塑胶生产项目
(5)佩吉服饰生产项目
(6)鑫荣制动设备生产项目
(7)佳加食品生产项目
(8)莆田启诚轻工制品生产项目
(9)河滨路滨水景观带建设工程
(10)飞旋新天地建设工程
2、预备项目
(1)云顶光电伏特生产项目
(2)新世纪电子材料生产项目二期工程
(3)紫金银坑铅锌采选增资项目
(4)白塘湖四星级酒店建设项目
(五)秀屿区
1、在建项目
(1)上塘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城
(2)华兴玻璃制品生产项目
(3)福建省港城投资标准化厂房
(4)空分液体产品储运项目
(5)中闽物流公司LNG运输项目
2、预备项目:
(1)LNG冷能低温橡胶粉碎
(2)秀屿区医药器械生产集中区
(3)众和股份高档纺织品染色后整理生产线扩建项目
(4)20万吨无缝钢管加工项目
(5)笏石顶社、北埔、后井三个片区改造及安置区建设
(六)北岸开发区
1、在建项目
(1)联发船舶修造项目
2、预备项目
(1)莆田市天成现代生态农业科技园
(2)福建国航湄洲湾造修船基地
(3)福建港湾预制场
(4)动漫影视城
(5)新安国际医院
(6)海西渡假村
(七)湄洲岛
1、在建项目
(1)湄洲岛国际大酒店
(2)湄洲岛海景大酒店
2、预备项目
(1)天乐休闲中心
(2)南部四星级酒店


阿旗检察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

盛立军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通过案例分析、业务咨询和专题座谈等方式,对2008年至2010年5月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在总结我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做法、经验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工作建议。

  一、基本情况

  阿鲁科尔沁旗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具体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二、存在问题

  (一)审查批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审查批捕阶段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开展不足。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作为与逮捕并列的强制措施,虽然也具有对人身的强制作用,但其人身强制性较之逮捕有所减弱。这种强制措施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本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取保候审必须以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保证金为前提,监视居住必须以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或侦查机关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为前提。但对于外来人口,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往往面临犯罪嫌疑人无法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提供的保证人不适格等问题;适用监视居住时又会因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所或居所,完全由侦查机关指定居所现实条件又无法达到。这种尴尬局面使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有时无所适从。

  2、捕后监督

  实践中,常发生公安机关对已被批准逮捕的人犯决定释放或变更逮捕措施时,并不通知原批准的检察机关,即便通知,也在释放或变更逮捕措施之后。刑诉法第73条也只规定“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至于通知的形式、时间以及释放、变更措施理由等,法律均无明确规定。

  3、关于追捕问题  

  刑诉法第76条规定:“人民捡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所指的“侦查活动违法情况”应当包括因种种原故,未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且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的原因,绝大多数是思想认识问题,司法实践中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追加同案嫌疑人或将已列为嫌疑的对象提请逮捕,效果较好,公安机关也易接受。鉴于当前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尤其是在采取侦审合一的侦查摸式后,追捕工作对于防止有罪不纠、有罪漏纠,确保打击犯罪的力度显得更为重要。追捕是监督侦查活动的重要手段,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尽可能全力加强。

  (二)起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非法开垦草原案件与滥用职权案件结伴而生

  一是非法开垦后将草原改为耕地。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实施粮食补贴的惠农政策下,一些乡镇、村和牧场为了增加收入,将草原大面积开垦为耕地,然后私自承包给农民耕种,同时也有一些农民在草原上私自开荒,将草原改为耕地,为己谋利。二是未经批准将草原改为林地、水产养殖等其他农用地。一些单位和个人在无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垦、破坏草原进行造林或搞水产养殖。三是未经草原监管部门批准便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由于一些行政部门在工作上缺少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在作出决策和批文时,往往忽视草原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和审批程序,在其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独自予以审批,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在草原上建住宅、厂房、工矿、公共设施、交通水利设施。四是其他非法开垦草原问题。一方面在草原上建坟、偷土,向草原上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向草原上排污、排水等。

  2、关于盗窃数额累计计算问题

  某案犯罪嫌疑人一年内盗窃二次,前次数额400多元,后次数额900多元。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属多次盗窃,而且单次盗窃数额均没有达到犯罪起点,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二次累计计算超过犯罪起点数额1000元,可以犯罪追究。两种观点不一致。

  3、关于“一事不再理”在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之间的适用问题

  张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作罚款处理,后因涉嫌其它犯罪被一并起诉;赵某因滥伐林木被公安机关作罚款处理,后经侦查认为构成犯罪被起诉。法院认为,张某、赵某的赌博、滥伐林木行为已被行政处罚,如果以犯罪追究,公安机关应当先行撤销其行政处罚,否则不予受理或不作犯罪处理。其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即对于因同一事实先前已作行政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后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应撤销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才可追究刑事责任。我院不认同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对于因同一事实先前已作行政处罚、后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无需撤销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这一问题的法律适用上检察院与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三)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立案监督信息不畅,案源少。目前我院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一是通过办案在审查案件材料中自己发现;二是被告人向检察机关的控告和申诉。然而从实践看,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很少;通过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这一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为了解决信息不畅问题,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了行政执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目的是掌握行政执法机关、监管部门对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便于我们监督司法机关是否存在有案不立的情况。但从我院调研的情况来看,存在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移送案件不主动,与公安侦查机关的配合不够紧密,移送反馈不足,情况通报、联系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致使许多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同时行政执法机关普遍存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不按规定将移送信息及时报检察机关备案情况,因此,我们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掌握的少,致使立案监督信息来源匮乏。

  2、立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立案监督是现行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新权力。然而,对如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还是有不少不同看法。一是将立案监督作为对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时机是否成熟?一些同志认为,目前对侦查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缺少相应的法规及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事实上,刑诉法第87条规定的检察院对不立案监督的两种情况(即自行发现和被害人提出),都从不立案概念上作了较明确的界定。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能混淆“不立案”与“没立案”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通过作为产生的结果,后者是还未及作为,故未形成结果。对不立案的监督应当是对侦查机关作出不立案行为、决定(结论性意见)的监督,而不是对尚未形成决定仍处在没立案状态的一种提醒性监督。因此,这种监督行为应掌握在公安机关有不立案明确表示后方可进行,否则有悖立法本意,实践操作中也难断是非。鉴于目前公安机关普遍本适用不立案决定的法律文书,因而此项监督缺乏相应的环境。二是对何谓不立案的范畴认识不一。不少同志认为,同案中遗漏的异罪嫌犯,都应属追捕、追诉范围,而不应纳入不立案监督的范畴。理由是:同案数人不同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有的事(如盗窃与销赃、杀人与包庇、窝藏等等),将多名互有联系、互为因果的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有利于指控和审判。过去,对侦查机关遗漏此类罪犯都以追捕、追诉的方式监督侦查活动,现在划入立案监督有悖立法原意和习惯做法,也显得比较牵强。由于侦查机关对此也有不同看法,因此,在实际执行中效果更不如人意。三是对立案监督要做到“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的提法有不同认识。不少同志提出不同意见,主要是:第一,这种要求不尽科学合理,有将立案、逮捕和起诉三者“一体化”之嫌,既于法无据,也易产生误解,实际操作中更难把握。第二,对“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应怎样把握?是在发出立案决定书时就应具备上述条件,还是把它作为通过立案侦查应达到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果把上述条件限制在发出立案决定时,那么就等于用审查起诉的标准来把握立案监督,客观上亦是难以做到的。

  3、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比如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与交接出现相互脱节,罪犯在宣告监外执行后,在判决生效后,是由审判机关送达公安机关看守所或公安局其他部门,再由这些部门送达辖区派出所,在送达过程中存在将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送、或漏送的情况,致使辖区派出所对监外执行情况不掌握,加之警力不足,从而出现脱管和漏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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