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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44:41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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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昌市公文交换站(以下简称“交换站”)是交换传递南昌地区党、政、军机关单位机要文件、简报、资料的机构。为了强化公文交换工作的管理,确保公文交换的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换站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其日常工作在市政府办公厅公文交换站进行。

  第三条 凡在交换站进行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以下统指参加公文交换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等)和交换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公文交换的组织

  第四条 交换站的职责

  (一)负责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组成部门,县(区),市直属企业和骨干企业,部分驻昌中省直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公文交换;

  (二)提供公文交换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三)制定公文交换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协调处理公文交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条 交换站的权限

  (一)负责组织公文交换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负责对公文交换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办理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

  第六条 凡要求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应向交换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交换站参加公文交换。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选配公文交换人员时,须到交换站领取并填写《公文交换人员审批登记表》,经本部门(单位)的人事、保密部门严格审查后,将上述表格和本人2张1寸照片一并交给交换站备案,并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南昌市公文交换站出入证》。

  第八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要经常对公文交换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安全保密和组织纪律方面的教育,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同时,要为公文交换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

  第九条 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公文交换人员合理安排调度或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公文交换人员执行公文交换任务时,各交换部门(单位)不得派其做与公文交换无关的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公文交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更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公文交换人员,应事先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证件退回交换站。否则,交换站不予办理更换人员的登记、换证手续。

  第十一条 交换站反映公文交换人员工作中的问题,其所在单位要认真调查,弄清情况,核准事实进行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公文交换人员

  第十二条 公文交换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保密观念、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的国家正式干部或职工。

  第十三条 必须遵守交换站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交换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在规定交换公文时间内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公文交换分流传递工作,并爱护交换站的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十五条 进入交换站必须出具本人的出入证,自觉接受交换站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十六条 调换工作时,应由交换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其证件及时收回并退回交换站。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公文交换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交换时,临时替代人员须持本部门(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参加交换。

  第十八条 公文交换人员不得私看文件,不得更改文件密级和收发文单位名称,不得隐匿、扣压,不得利用交换公文之机搞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 公文交换工作结束,要当场签收和清点所交换的文件,严防遗漏。如发现涉密交换件遗失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

  第五章 公文交换范围、时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公文、简报和有关资料可在交换站内进行交换传递。

  第二十一条 以下文件、资料和物品不得在交换站内交换传递:

  (一)绝密文件;

  (二)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达的文件;

  (三)未经批准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的文件;

  (四)各种报刊、杂志、书籍、贺年卡、挂历等非文件类物品、印制品;

  (五)私人的信件、邮件;

  (六)钱币及有价证券;

  (七)收、发单位名称书写不清、不全的,使用代号或信箱号不准的以及没有封装或封装不严的文件、资料。

  上述不准在交换站内交换的文件、资料、物品不得损毁或丢弃,应由原单位带回。如属危险品类则由交换站没收,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以下文件、资料需退回发文单位重新书写、处理好后再交换、传递:

  (一)需交换传递的文件资料:

  1、信封字体潦草,难以辨别收件单位地址的;

  2、信封上书写的收件人过于简略,无法认定收件人的;

  3、须签收的文件无编号或已编号但没在发文本上登记的文件。

  (二)需邮寄的文件资料:

  1、信封上没书写邮政编码或详细地址的;

  2、使用的信封不符合邮局规定的;

  3、秘密等级以上文件贴上普通挂号标签的。

  4、未办理签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交换时间(节假日除外)为每日上班时间。参加公文交换的部门(单位),公文交换人员原则上应每日到交换站交换公文;路程较偏远的县(区),公文交换人员原则上每周到交换站交换公文不少于2次,如遇急件,由承办部门(单位)及时告知并通过传真等快捷方式即发即送。

  交换站到市委收发室和总值班室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到省委、省政府公文交换站取文原则上每日1次,如遇急件,即发即送。

  第二十四条 公文交换时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手续办理:

  (一)收件时,要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对紧急文件要界定即发即送和有时间性的类别,并提前告知交换人员合理安排投送时间;

  (二)发件时,除一般公文准确投箱外,标有密级和紧急程度的文件必须面交收件人,由收件人签收;

  (三)不准代收、代发未经交换站同意的其他单位的文件。

  (四)收、发文件单位名称书写不清、或使用代号、信箱号不准及文件没有装封或装封不严的,收件人有权拒收。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交换站可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交换站可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给予以下处罚:

  (一)暂停或取消当事人参加公文交换的资格;

  (二)通报批评当事人所在部门(单位);

  (三)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4年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昌市公文交换站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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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荷兰王国外交部关于加强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荷兰王国外交部关于加强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荷兰王国外交大臣马克西姆·费尔哈根应邀于2007年5月16日至1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杨洁篪外长与费尔哈根外交大臣在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外长一致认为,1972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为两国关系发展奠定了基石,确立了指导原则。35年来,中荷关系日益巩固,政治互信逐步加深,经贸合作不断扩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水利等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果。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荷进一步加强政治互信,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双方一致同意以两国建交35周年为契机,推动建立中荷全面互惠伙伴关系,突出两国关系的重要战略意义。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采取共同行动:

一、双方建议通过定期互访、双边会晤、互致信函等方式继续保持和加强两国高层交往势头,规划并指导双边关系未来发展方向;支持继续开展并加强在经贸、科技、农业、环境、能源、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卫生和教育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务实、有效的方式,提高中荷地方交往与合作水平。

双方同意建立两国外交部定期高级别磋商与交流机制。具体包括:两国外长原则上将在双边场合举行年度会晤,根据需要也可在多边场合举行;轮流在北京和海牙举行副部级或司局级年度磋商。

在此基础上,着眼于双方其他各领域的交流、磋商与合作,双方可探讨新形势下符合双边关系发展需要的合作机制,包括两国政府领导人在双边或多边场合经常性会晤。

双方欢迎充分利用中欧外交官研讨班和中荷青年外交官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两国外交部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荷兰政府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并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方对荷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表示赞赏,并重申了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二、双方认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促进中荷关系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支持中欧开展高层对话和各层次磋商,欢迎启动《中欧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新协定将涵盖双边关系的全部领域,包括加强政治事务合作。考虑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整体目标,谈判也将完善1985年《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将以相对独立的方式执行。

着眼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荷方确认将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和此后欧盟首脑理事会结论的基础上,继续为欧盟解除对华军售禁令贡献力量的政治意愿。荷方认识到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重要意义。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中欧之间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对话。

三、中荷两国完全支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法治的国际多边体系,支持联合国在处理全球事务及通过磋商和谈判寻求国际冲突的政治解决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改革,以提高其应对威胁和挑战的能力。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世界和平、安全、可持续发展和人权事业,建立有效的多边主义,推动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全球性挑战。双方承诺将执行联合国2005年首脑会议成果,并与新成立的建设和平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等联合国机构开展合作。

双方将携手推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全球可持续发展。这些目标包括:根除极度贫困和饥饿,普及初级教育,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孕产妇健康,防治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双方一致认为非洲面临尤为严重的挑战,为此,国际社会需开展密切合作与协调。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需要各方采取紧急行动,保括增加官方发展援助预算和提供更加有效的国际支持。

双方同意启动有关联合国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定期磋商,以加深在该领域的合作。

双方强调将继续致力于保障和促进人权,并同意继续在人权领域开展磋商。双方强调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及有关国际人权条约在人权方面采取切实行动的重要性,重申两国将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并努力推动取得更有意义、更积极的切实进展。双方强调了中荷法律合作计划在此领域的积极作用。


本声明于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由中文和荷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荷兰王国外交大臣


杨洁篪 马克西姆·费尔哈根



103型、104型空气分配阀厂修规则

铁道部


103型、104型空气分配阀厂修规则
铁道部

规则
1、总 则
1.1 车辆空气制动机是客、货车辆的重要部件,制动机作用性能的好坏直接影响行车安全。空气分配阀又是空气制动机的核心部件,为确保其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1.2 分配阀厂修时须全面分解检查、修理,进行全面的机能试验。
1.3 经厂修的分配阀,在正常运用和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工厂应保证质量,保证期为6个月(并应包括延后10天)。因厂修不良而未达到保证期限时,工厂应负责。


1.4 如分配阀内使用有非标准件,如无r孔的中间体、旧管座、103—1、老103或老104阀试验时修改的配件应更换成103阀和104阀的原有部件。
1.5 分配阀清洁度应符合附录一的要求。分解、组装、试验应在单独的组装试验间内进行,以保证检修质量。
1.6 分配阀的橡胶件应使用铁道部定点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2、检修
2.1 中间体检修
2.1.1 中间体须经分解检查,如有裂纹、缺损时加修,无法施修时更换。
2.1.2 中间体外壁须除锈清理,内腔和气路用高压风清扫,影响清扫内腔之中间体堵须拆下;清扫后重新上堵,不影响清扫内腔之中间体堵、允许不拆卸。
2.1.3 用600kPa以上风压试验,各型腔、气路间不得串通和漏泄,各堵不得漏泄,内壁漏者报废;外壁漏者允许补修,补修后须重新用压力空气试验,不漏泄者才允许使用;各堵漏泄时更换,上中间体堵时允许丝扣部涂适量的密封胶或铅粉油。
2.1.4 中间体内的粉末冶金滤尘器须取出用洗油清洗后,用高压风吹扫干净如有变形,损坏者应更换,如装用其它型式的一律更换为粉末冶金制品。
2.1.5 主阀垫和紧急阀垫必须更换新品,螺栓和螺帽锈蚀或损坏时更换。
2.2 主阀、紧急阀检修
2.2.1 主阀、紧急阀必须全部分解检修、清除各零件油垢、锈蚀层等,主阀体内腔用高压风吹干净。各零件应清洗。
2.2.2 阀体各阀盖有裂纹、安装平面有碰伤或各部螺纹不良时加修或更换、阀体各阀盖压装铜套有松动或内壁工作面有划伤严重者或滑阀、阀座、节制阀等磨耗超过附录二规定尺寸者应更换。铜套状态良好者可以不拆卸。各阀口,各导向杆和导向套的导向面有伤痕时加修或更换

2.2.3 滑阀、滑阀座、节制阀等各滑动面有划伤及接触不严密时,研磨;组装时须清洗干净。用高压风吹扫各孔,组装时滑阀节制阀各滑动面上涂适量甲基硅油(GH2—1490—83)(201—300—350)。
2.2.4 滑阀、紧急鞲鞴杆的限制孔及各缩堵孔有堵塞时,须用小于各孔尺寸的钢针疏通,并清洗,吹扫干净,各缩孔直径尺寸如下:
紧急鞲鞴杆上紧急室充气限制孔(缩孔Ⅳ)Φ0.5mm。
紧急鞲鞴杆上紧急室排气限制孔(径向孔,缩孔Ⅴ)Φ1.2mm。
紧急鞲鞴杆上稳定限制孔(轴向孔、缩孔Ⅲ)Φ1.6mm。
主阀安装面局减室排气限制孔(缩孔Ⅰ)Φ0.8mm。
主阀均衡部限制孔(缩孔Ⅱ)Φ1.0mm。
104阀滑阀充气限制孔Φ1.2mm。
103阀滑阀充气限制孔Φ1.0mm。
103阀滑阀减速充气限制孔Φ0.8mm。
103滑阀减速缓解限制孔Φ1.2mm。
2.2.5 各种弹簧须按表1(略)测定其自由高及荷重高度尺寸,符合者方可使用。若有锈蚀、变形、裂纹、折断等缺陷者更换。
2.2.6 各种橡胶配件(膜板、夹心阀、O型密封圈、馒头圈及胶垫等)一律更换新品(紧急放风阀排风口罩垫状态良好者除外)。
2.2.7 组装时各导向杆之活动密封圈上及活动摩擦部,须涂少量7057高温硅油润滑脂及经部批准的其它硅脂。不得损伤密封圈;以O型圈密封的阀盖丝扣部份不得涂任何胶或油。
2.2.8 各鞲鞴组装后(主鞲鞴带滑阀及节制阀),装入体内拉动时,动作须灵活,阻力适当;各鞲鞴膜板边缘须完全入槽,平均拧紧各部螺栓,其中充气膜板的突起缘外周应涂少量硅脂或硅油。充气鞲鞴、紧急鞲鞴组装后,在阀体内按动时,须有活动量。
2.2.9 在整个检修组装过程中,各橡胶件不得接触汽油、煤油、机油等油类和酸碱、三氯甲烷、香蕉水等腐蚀性物质。
2.2.10 修竣的分配阀(包括主阀、紧急阀)须经符合TB1963—87技术条件的705型试验台试验合格后,方能装车使用,试验规则和质量要求须符合TB1789—86《104型和103型客货车分配阀试验规范》的规定,并按附录三填写试验记录。
3、保管
3.1 中间体组成后,所有管螺纹接头处须用塑料塞堵上,两安装法兰面分别用塑料压板盖上,并用螺母拧紧。
3.2 主阀组成、紧急阀组成的法兰面用塑料压板盖上,局减阀盖通气孔用塑料塞塞上,两个排气口用塑料堵堵紧。
3.3 中间体、主阀、紧急阀须涂漆防腐。
3.4 分配阀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摔、打、轧压,防止碰伤损坏。
3.5 分配阀应存放于干燥场所,在装车时再取下各护板、塞堵,防止尘埃侵入。
3.6 发送使用单位时,须附检修记录及合格证。
3.7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作为103、104型空气分配阀厂修和检验质量的基本依据。本规则的解释、修改权属铁道部。(附件略)




198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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