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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执行保障措施部分钢铁产品不加征特别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0:55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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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执行保障措施部分钢铁产品不加征特别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执行保障措施部分钢铁产品不加征特别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外经贸部于2003年1月17日发布了《外经贸部关于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公告》〔2003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对于该《公告》述及的特定最终保障措施产品(以下简称“调整产品”),在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现就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调整产品”的具体范围。为执行《公告》规定,海关总署在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的基础上细化出“调整产品”的10位数商品编号。“调整产品”的10位数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备注和说明,详见本公告附件。  


二、“调整产品”的申报和验放。当有关保障措施产品达到配额量后,企业办理该产品项下“调整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时,需按本公告附件所列相应的10位数商品编号申报。通关时海关应先按适用的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税税率办理征、免、保税验放手续,同时收取相当于加征特别关税税款的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其后,企业需向海关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海关凭以确认已放行货物是否与申报相符,办理相应退还保证金或转税结案手续。  


三、根据《公告》附件规定,彩涂板“调整产品”的通关确认方式是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为执行这一调整规定,企业在办理彩涂板项下“调整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时,需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其他申报要求和验放规定同上。  


四、“调整产品”的检验检疫放行手续仍按现行程序办理。对“调整产品”实施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要根据本公告附件中“商品名称及备注”的内容,单独出具一份检验证书,列出区分“调整产品”所需要的技术指标,以供海关判定是否属于特定最终保障措施产品。  


五、2003年2月1日以前已加征特别关税的“调整产品”,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保障措施调整产品一览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二 ○ ○ 三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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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


关于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做好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
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并入企业)有关问题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实行政企分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间优势互补;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公司法》规范操作。
二、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入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并入企业),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并入方案报国家经贸委。并入方案应包括:
(一)并入企业和被并入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1997年度、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二)并入企业与被并入企业属于不同主管部门的,被并入企业的原主管部门与并入企业签订的协议。
(三)被并入企业的子公司名单、并入前后组织机构设置、并入以后的主要业务发展方向与设想。
(四)并入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入工作由原主管部门会同并入企业按照《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被并入企业要整体并入,作为并入企业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五)进行公司制改建的,要上报被并入企业的改制方案。其中,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已按《公司法》规范的,被并入企业也应按《公司法》规范。被并入企业可以改建为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控股或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规模达到大中型企业标准、连
续两年盈利但一时难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经严格审核,可暂改建为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改制企业要按《公司法》制订公司章程,并附企业财务报告、财产目录、债权债务清册。
三、被并入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以1998年度的财务会计决算为依据实行无偿划转,由财政部按规定办理有关财务关系划转手续。企业并入要维护银行金融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被并入企业保留原法人资格的,债权债务依原法人主体延续;
被并入企业取消法人资格的,其债权债务根据法律法规由并入企业继承,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根据培育市场竞争力的要求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以把被并入企业与原有企业进行必要的重组。进行重组的,要向国家经贸委上报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重组方案要包括重组的必要性、可
行性,重组涉及的企业各方的资产、效益、经营状况,重组后的组织结构、发展设想等内容。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即受理企业并入方案申请。被并入企业改建为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控股或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建为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报经国家经贸委商财政部批准后,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99年3月2日
构建和谐社会关键靠法治

刘继军


党的十六大报告初步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放到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相并列的突出位置,号召全党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华民族孜孜以求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社会理想,体现了文明的发展与时代的要求。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2005 年2 月19 日, 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 胡锦涛同志在讲话中进行了阐述。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和谐社会特征的完整概括和描述。同时, 胡锦涛同志还把“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主要工作之一提了出来。因此, 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科学内涵,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对全面社建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一、按照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和要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要靠法治。
中国首先要成为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模式。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同样证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那么,什么是依法治国呢?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迄今为止最准确、最全面、最经典的一个定义,系统概括了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依据和实质。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国的主体;二是治国的客体;三是治国的依据;四是治国的实质。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最高层次的主体。那种认为治国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看法,是不对的。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中国家事务是依法管理的重点。只有将国家事务纳入法律调整和控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实质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必须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民主是内容,法治是形式,离开了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发扬人民民主与依法办事的统一,通过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运行机制,确认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就是邓小平1978 年12月13 日提出的16 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依法治国,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一目标,至少需要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三是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四是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五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队伍。根据这些要求,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在国家领导制度、立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将其成功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到目前为止,除现行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 多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50 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7500 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 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在,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执法机构,严格依法行政,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的这些成就,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司法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
建设法治社会以司法公正为重要标志,在民主立法的前提下,司法的公正是最根本的社会公正。真正的法治社会,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真正的法治社会,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和集团,同样也不存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把依法执政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只有首先剥夺自己在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剥夺其他任何个人和集团的法外治权,也才能使实现社会公平成为可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使公正的法制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也只有首先实现司法这一最根本的社会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对其他一般社会规范的良好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倡导诚信友爱等积极健康的道德风尚。建设法治社会对于处理好不同的利益关系,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可持续发展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法治不仅是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绝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基本手段,也是妥善协调和处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依据。用法律形式来肯定和保护个人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更是经历了一个曲折探索的过程,才形成了现行宪法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条文界定,最新修订的宪法更是鲜明地提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同时也是使我国社会进一步创造活力的基本法制保障。
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必须首先是一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必须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而其中最核心的是使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也就是使创造成果的人能够充分享有创造成果或成果所带来的利益,这必须靠法制来提供最基本的支撑和保障。应该说,在尊重、保护、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方面,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只是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还需要进一步地健全、完善和具体化,还需要有配套的规章制度来贯彻实施。我们在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特别是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共同的长远利益等方面,还是法制建设的薄弱环节。比如如何切实保障农民工利益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平、破坏社会安定、扼杀创造活力的重大社会问题,光靠一般的诚信号召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切实有效的法制保障。再比如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如何协调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问题,更需要法制的强有力约束与规范。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必须先行。
作者:刘继军
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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