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08:59 浏览: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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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55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现就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偿付能力管理机制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的要求,建立与其业务规模、业务结构、风险特征相适应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二)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流程,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匹配管理、资本管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风险、承保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治理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它各种风险。
(四)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环节考虑偿付能力的影响。
二、制定资本规划
(一)保险公司应当滚动制定三年资本规划,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三年资本规划的主要内容。年度内资本规划有重大变动的,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披露有关变动信息。
(二)保险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计划,确定未来资本需求,拟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三)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以集团成员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资本规划为基础,统筹考虑各成员公司的资本需求,拟定资本补充计划,在集团内部合理配置资本。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的资本规划应当与公司发展规划相一致。公司实际发展情况与资本规划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及时修定资本规划。
三、及时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
(一)保险公司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至两个季度将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及时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偿付能力充足,并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二)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并将达标方案报保监会。
(三)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在收到保监会下达的监管措施后,应当及时制定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送保监会。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情况向保监会书面报告。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达标方案和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中,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制定责任追究办法。方案未如期完成的,保险公司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将处理情况向保监会书面报告。
(三)中国保监会对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未按本通知要求制定资本规划、偿付能力达标方案和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落实方案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4 ]55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为鼓励市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加快搬迁进度,降低搬迁成本,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号)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搬迁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搬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应由市本级承担的搬迁资金及相关费用。
二、搬迁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3亿元,以后由市政府收回搬迁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土地级差地租,以及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补充。
三、搬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经审定的搬迁资金。
2、支付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大于该企业搬迁资金的部分。
3、补贴在搬迁计划期内因搬迁资金未到位所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4、支付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企业搬迁补偿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5、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用款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随附与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搬迁协议、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土地预收购协议、搬迁补偿费用预算明细清册、承办银行已办理的贷款合同及有关付息凭证等,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五、搬迁资金和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大于该企业搬迁资金的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2、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扣除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3、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资产属性和进行财务处理:属搬迁补偿资产账面净值部分计入损益;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净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为企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与评估重置净值的差额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也可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依法纳税。
4、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费用部分计入损益。
5、企业收到的银行贷款贴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六、搬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处置办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建筑物
处置办法》的若干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没收建筑物的接收处置行为,确保《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的顺利施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依法没收建筑物的移交接收问题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由作出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责成当事人腾空后,移交市房产管理部门接收处置。符合回购条件的,由当事人申请,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暂不腾空。
交接手续包括现场查勘交接和书面资料移交:
(一)现场查勘交接须由作出没收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就依法没收建筑物现状进行查勘记录,签字确认。
现场查勘交接符合回购条件的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其当事人应当到场。
(二)书面移交资料应包括:
1、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2、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移交清单。
二、关于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公开拍卖的处置问题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公开拍卖:
1、土地性质为国有的;
2、与合法建筑物可以分割单独使用的。
公开拍卖的依法没收建筑物,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对其确定底价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依法没收建筑物的竞得人凭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凭证、房产管理部门与竞得人签订的合同和付款凭据、相应的有效证件等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拍卖未成交的依法没收的建筑物,除市政府决定另行处置的外,应予以拆除。
三、关于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回购价格问题
(一)依法没收建筑物的回购价格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符合市政府令第167号规定的回购条件的,可由当事人申请回购。回购后由当事人凭相应有效证件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四、关于依法没收建筑物由政府安排使用的问题
政府将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凭市政府文件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或租赁手续。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或公房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