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确定三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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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确定三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确定三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
国函〔2013〕2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国务院确定,三沙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请在办理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时遵照执行。
国务院
2013年1月30日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4〕179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一、大病医疗补助对象
已参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符合合作医疗规定范围的医药费用超过3.5万元,在按照《绍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报销标准给予补偿后,仍有大额医药费无力支付的人员,可以申请合作医疗大病医疗补助。
二、资金筹集
(一)在市和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每年拨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5元/人的标准提取。
(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
三、补助标准
合作医疗大病补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补助申报和大病补助资金存量情况以及申请对象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确定补助额。
四、补助程序
(一)符合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条件的人员到镇(街道)领取大病补助申请表,持申请表、有效票据、费用明细单、转院证明、病历、身份证及合作医疗证等有关证明,由所在行政村(居委会)审核上报。
(二)上述人员由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调查确认,经区(指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在所在村张榜公示7天后,统一报送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三)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度市区大病支出实际发生情况,提出补助额度,交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讨论决定。
(四)合作医疗大病补助的审批为一年一次,每年的1月为上年度合作医疗大病医疗补助申请受理月。
五、资金管理
(一)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大病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在同一商业银行设立大病补助资金支出户,由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接受管委会的监督。
(二)市区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核、严格管理的原则,公正、公平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度。
(三)发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上报并领取补助资金的,由上报单位和经办人员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每年一次公布合作医疗大病补助情况。
(五)当年大病补助资金有结余时,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25日起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87?
1997-02-13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是否征税的请示》(辽地税个[1996]3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