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48:43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经贸厅资源[2001]3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61号),对大连市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促进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进行了部署。实施方案提出的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和有关措施可供各地在推动清洁生产工作时借鉴。现转发你们,请参阅。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大政办发[2001]6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益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其核心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工作,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双赢”的目标。

二00一年七月五日

 

大连市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为加快“蓝天碧海”工程建设步伐,利用3年时间全面改善我市大气和海域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为确保清洁生产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遵循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通过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减轻污染、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两个根本转变。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永金 市长

  副组长:刘长德 常务副市长

      王承敏 常务副市长

  成 员:张继先 市经委主任

      邢良忠 市计委主任

      曲晓飞 市科委主任

      张宏安 市建委副主任

      王忠彦 市环保局局长

      谭积斌 市城建局局长

      于长敏 市公用局局长

      王辉生 市乡镇企业局局长

      阎承琦 市财政局局长

      丁永安 市国税局局长

      刘宪茹 市地税局党组书记

      孙松璞 大连海关关长

      李淑英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联系电话:3635104),毕世广为主任,梁宏君、勇长亮、韩广、鲁若愚为副主任,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和重点企业抽调。

  三、具体目标

  (一)建立一支由企业经营者、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推行清洁生产队伍。

  (二)培植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

  (三)推出一批原污染严重、现治理效果明显的实施清洁生产的试点示范企业。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一批成熟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成果。

  (五)制定实施一系列有关清洁生产的地方性政策与法规。

  (六)逐步建立起促进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

  (七)企业清洁生产的效果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水平。

  (八)实现大连市政府制定的环保工作总目标:大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自然降尘控制在15吨/(平方公里.月)以下;近海海域、大连湾、南部沿海和大窑湾海域环境质量总体控制在国家一类海水标准内。

  四、主要内容

  (一)选择具备如下条件的典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

  1.企业领导重视环保,能接受并全力支持清洁生产;

  2.企业经济效益好,产品稳定;

  3.实施清洁生产机会多、潜力大、收效快;

  4.企业员工环保意识较强,环保机构健全。

  首选的试点企业是:大连石化公司、大化集团、大钢集团、大连造船厂、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华润啤酒集团、大连盛道集团、大连锦达集团、大连冰山集团、大连大显集团、大连水泥厂、大连固特异轮胎有限公司、大连海洋药业股份公司、大连华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10工厂、大连机车厂、大连特殊钢总公司、大连三洋制冷有限公司、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大连柴油机厂铸造分厂、大连大富塑料彩印有限公司等重点工业企业。

  (二)重点对污染重、急需治理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我市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的企业所排放的污染物占全市的80%以上,是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通过实施清洁生产,要削减一般废水30-40%,削减废水中COD30%左右。

  (三)借企业搬迁改造之际实施清洁生产。对已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2002年前完成全部搬迁工作,并鼓励新搬迁的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和无污染产品,实现清洁生产。

  (四)培植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的典型,带动重点骨干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典型企业的示范带动下,至2003年全市2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至2005年60%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要实施清洁生产。

  (五)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研讨班与培训班,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清洁生产高级研讨班,研讨推行清洁生产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组织企业经理(厂长)及其他主管参加企业领导研讨班,提高其对清洁生产的认识,交流推行清洁生产的经验,研讨推行清洁生产所需要的政策及技术支持、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环保干部及环保人员参加环保人员研讨班,讨论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的区别,研讨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的环保政策、办法及制度,将推行清洁生产放在环保工作的优先地位;组织具有从事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专门技术人员参加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培训班,并给培训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五、主要措施

  (一)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立项,市经委、计委、科委、外经贸委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按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要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进行评估,对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项目,市经委、科委、环保局、公用局等部门要优先列为全市及行业的重点经济发展项目予以实施与推广。

  (二)给予信贷与资金支持

  要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国家经贸委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市经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世行贷款等外资的支持,环保部门在排污收费中的污染治理费中要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启动经费。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经市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后,税务部门予以办理减免税;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

  组建大连市清洁生产中心(设在大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作为大连市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机构,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为制定大连市清洁生产地方法规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为清洁生产办公室认证清洁生产企业提供依据;为清洁生产建立专家库和信息库,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推广。

  (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全市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审核工作由市清洁生产中心具体负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具体措施如下:

  1.对不同企业分别提出不同要求,以达到不同目的。

  (1)对老企业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现全过程控制,使企业通过加强管理和提高素质,将废物的产出量控制在最低水平,同时提高效益;

  (2)凡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应在确定末端治理方案之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末端处理难度,降低污染治理装置的运行费用,实现企业排污稳定达标;

  (3)在企业新建工程、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过程中,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最优方案,从原材料、工艺、设备、产品、污染物等诸方面进行优化,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

  2.将清洁生产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提出初评;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要重点针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产品等方面的方案进行详细评价,最大限度地减小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

  3.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总量控制的企业必须要有清洁生产审计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否则不发给排污许可证。已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否则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

  4.经财政部门会审后,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清洁生产项目。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六)加大对清洁生产的宣传教有力度

  1.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企业的管理者、技术人员和工人,环保执法人员。

  2.宣传教育的方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教育;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等方法对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人进行宣传教育。

  3.宣传教育的目标:提高政府及企业管理人员推行请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实施请洁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公众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识,争取公众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支持。

  4.教育的主要内容:清洁生产的概念;清洁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清洁生产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清洁生产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清洁生产与生产岗位工人以及公众健康的关系;成功的清洁生产事例等。同时抨击资源浪费、污染和危害环境等丑恶现象,形成有利于推动清洁生产的社会的氛围。

  (七)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清洁生产办公室、清洁生产中心将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开展国际间技术、经贸及项目的交流与合作。

  (八)建立清洁生产奖励制度

  对积极推行请洁生产、实施技改项目、治理效果明显的企业,要树立为典型,充分发挥其模范作用。对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清洁生产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予以奖励。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整顿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目前,国内很多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管理混乱,制品质量差,按制剂审批的部分血液制品有的流入市场。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1987年抽检冻干人血浆,质量问题较多,特别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漏检率较高。而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除乙型肝炎外,还有目前无特
异性检测手段的非甲非乙型肝炎(NANB)、巨细胞病毒、EB病毒以及艾滋病(AIDS)病毒等,给人民健康造成很大威胁。因此,对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严加控制,加强监督管理;为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和临床使用安全,需对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站、血站等加以整顿。为此
,特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本辖区内的血液制品的生产管理进行整顿。
一、血源管理:
1.整顿献血队伍,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献血员体格检查标准》,对献血员进行健康检查。关于《标准》中HBsAg检查一项,应将灵敏度低的“反相间接血凝法(RPHA)”改为灵敏度高的“固相放射免疫法(RIA)”或“酶联免疫吸附法(ELISA)”。对HBsA
g阴性的献血员,应进行乙型肝炎疫苗(10μg剂量)全程免疫,凡乙肝表面抗体阳性的献血员,方可允许献血。
2.把好血源质量关,防止采血污染。我部药政局已组织编写了《血浆单采手册》,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发行。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按此《手册》的要求参照执行。
3.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对血液制品的血源监测,必须对献血员进行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开展献血员的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工作。
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合生产品种的工艺要求,合乎微生物操作的实验室,无菌操作条件及保证安全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冷藏设施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
2.有受过严格训练的主管技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操作人员,能解决生产、检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且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正常。
3.有科学管理的职能机构,保证规范化生产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4.有健全的检定机构,负责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质量按《规程》检验,确保制品质量。
5.生产的制品必须符合卫生部《生物制品规程》的各项要求。
6.努力创造条件,加速生产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必须加强对血液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要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业务技术指导下,努力做好制品生产质量检测工作,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检测条件的,要在今、明两年内逐步完善检测条件和制度,并深入到生产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生产单位应认真接受法定检验单位的检查监督,保证制
品安全有效。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大军区供血站只限建立一个,不得建“分站”,并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已建供血站亦按上述要求,由所在省、市卫生厅、局负责进行整顿。所生产的血液制品仅供军内使用,不得进入市场。请总后卫生部密切配合当
地卫生厅、局做好整顿工作。
部属各生物制品研究所血液制品生产管理的整顿工作,由部药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加强对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凡流入市场没有生产批准文号和按制剂审批的血液制品,均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以假药处理。
六、为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管理,今后血液制品的进出口以及对国外合作项目、引进项目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初步审核后,报我部统一归口审核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队系统不得直接对外办理。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停止审批新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生产批准文号,并立即着手对现有的生产单位进行整顿。对1985年7月以后已经核审发布产品的生产批准文号,待整顿验收后重新核定,另行批准。
我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布置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下达。



1988年4月1日

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煤炭部


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健全煤炭企业经营责任制,加强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本规定所称煤炭事业单位,是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煤炭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煤炭企业的矿务局局长、独立煤矿的矿长、厂长(经理)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煤炭事业单位的院长、局长等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其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作出审计评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通过审计明确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评价其经营业绩,为全面考查和合理使用干部提供依据;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在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免(辞)职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也应当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特殊情况需要先离任后审计的,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审计制度。
煤炭工业部直管企事业单位(包括在京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实施;
煤炭工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煤炭工业部委托煤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煤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各煤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国有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下列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
1、利润(或亏损)总额;
2、全员劳动生产率与精简分流人员指标;
3、产品(工程)质量;
4、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5、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考核指标。
(二)资产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税利解缴、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帐、坏帐和其他重大的经济遗留问题。
(五)经营决策是否合理、正确、合法,有无下列损害企业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
1、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是否降低,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新;
2、煤炭生产企业矿井的生产接续是否正常,采区布局是否合理,采掘是否失调。三个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煤炭生产企业煤层配采比例是否合理,资源回采率是否达到煤炭工业部规定,是否浪费国家资源;
4、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是否达到规划目标。
(六)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是否与矿井安全生产条件相适应,矿井安全装备水平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是否存在较大安全欠帐和不安全隐患。
(七)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问题。
(八)对外投资的效益及收益分配情况,有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先审计后兑现”和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工作进行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单位内部改革过程中,是否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
1、是否按照煤炭工业部《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总体要求,建立了责权利相统一的单位内部自负盈亏机制和工效挂钩的分配激励机制;
2、是否按照煤炭工业部构建煤炭企业“三个一”格局的要求,坚持以产定人,严格按照“三条线”进行管理;
3、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结算机制,统一进行经济往来核算;
4、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价格体系,合理核定单位内部价格;
5、是否建立了内部劳务市场,单位内部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下岗培训和再就业的用人机制;
6、是否建立了有权威的内部经济仲裁机构,及时协调和评判内部经济纠纷;
7、是否建立健全了自我约束机制,单位内部监督体系是否健全。
(二)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效果。
1、是否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2、是否有合理的产品结构,产品品种是否符合市场需求;
3、是否坚持了“以销定产”的原则,煤炭生产企业能否严格按照煤炭工业部“双控制”方针组织生产;
4、煤炭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了煤炭工业部“三不”政策,千方百计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是否针对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增收节支措施,实施效果如何。
(三)在转产分流、发展多种经营方面取得的成绩、效益,有无损失;利用多种经营贴息贷款建设项目的效益及还款能力。
(四)职工收入、职工居住条件的提高和改善情况。
(五)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纪问题。
(六)单位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
第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会同人事管理部门,将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条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级审计部门按照审计分工,将审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列入审计计划。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结合“先审计后兑现”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采取送达审计方式进行常规审计,不另下达审计通知书。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作为其离任审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向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的部门发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需要委托下级单位实施审计的,应向下级单位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20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
1.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2.任职期间经济效益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主要经济指标情况;
3.任期内主要经营业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4.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财务会计帐表、统计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国家和内部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现行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三)财产盘点和清理债权、债务的资料。
(四)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由审计、生产、安全、财务、供应、销售、基本建设、生活福利、多种经营等部门人员组成,按专业分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组织召开由被审计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听取被审计负责人的述职报告,说明审计方法、步骤和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负责人述职报告、有关会计资料,检查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划清主观与客观、前任与后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或间接责任的界限。
第十七条 对于由国家审计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等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在经济效益审计、财务审计、“先审计后兑现”等和各项检查中做出的结论,可以直接采用其审计或检查成果,不再对该部分内容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提出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方式。
(二)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被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和完成上级规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情况。
(四)被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基本建设、多种经营、生活福利、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取得的成绩。
(五)被审计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事业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对被审计负责人的综合评价。
审计报告经被审计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签署意见后与审计工作底稿等有关审计资料同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审计部门。
由煤炭工业部委托煤管局进行审计的,煤管局应将审计报告和有关审计资料报煤炭工业部。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审查审计报告、被审计负责人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后,拟定审计评议书或审计决定,送审计部门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批准。
审计评议书、审计决定应在审计报告提出后30日内下达。
第二十条 被审计负责人、企事业单位对审计评议书、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评议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派出审计组的单位提出申诉,由派出审计组的单位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审计评议书、审计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应以上级下达任免职文件所规定的任免职时间确定。
第二十二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煤炭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比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煤炭工业部颁发的《中央煤炭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