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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20:32:53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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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赋,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园艺产品,包括毛茶、水果、果用瓜、蚕茧、花卉(含制茶用花)、黄花、经济林苗木、魔芋及其他园艺产品;
(三)水产品,包括高笋、席草等水生植物产品,淡水养殖及捕捞产品;
(四)林木及林产品,包括原木、原竹、干果、棕片、生漆、松脂、香樟油、乌桕子、白蜡(含蜡虫)、干鲜竹笋、花椒、紫胶(含紫胶虫)、五倍子(含倍蚜虫)、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产品;
(五)食用菌,包括黑木耳、黄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
(六)药材,包括植物类、动物类药材;
(七)牲畜产品,包括猪、牛、羊皮和羊毛、兔毛、鸭绒、牛绒、羊绒等牲畜产品;
(八)贵重食品,包括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鱼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
以上农业特产品是指初级产品。计税收入包括为保鲜防腐对产品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收入。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具体按照本办法所附《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者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
第七条 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第八条 收购农业特产品支付的金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购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实际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农业特产品收购所支付金额=实际收购量×收购价格
收购烟叶,收购单位支付的价款、价外补贴及其他补助,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收购金额征税。
第九条 对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连续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
第十条 收购蚕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原木、水产品、牲畜产品在收购环节应纳的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凭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区县(自治县、市)以上科委立项的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1至3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上述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区县(自治县、市)级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在收购地缴纳。
第十五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可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办法。在一个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同一税目不能实行几种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第十六条 应税农业特产品运出产地或收购地征收机关管辖范围尚未出市的,应附《重庆市农业特产税完(免)税证》;市外运销的,应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列入预算管理,全额入库;从实际入库额中提取8%作为征收机关的征收经费。征收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支,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可以按其扣缴的农业特产税税额的2%以内付给手续费。手续费从征收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中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
| | 税 率 |
|-----------|-------------|
| 应税品目 |对生产者征收|对收购者征收|
|-----------|------|------|
|一、烟叶产品 | | |
|-----------|------|------|
| 晾晒烟叶 | |20% |
|-----------|------|------|
| 烤烟叶 | |20% |
|-----------|------|------|
|二、园艺产品 | | |
|-----------|------|------|
| 毛茶 |7% |12% |
|-----------|------|------|
| 柑橘、香蕉、苹 | | |
| |12% | |
| 果、梨、荔枝 | | |
|-----------|------|------|
| 果用瓜 |8% | |
|-----------|------|------|
| 其他水果 |10% | |
|-----------|------|------|
| 蚕茧 |8% | |
|-----------|------|------|
| 其他园艺产品 |5% | |
|-----------|------|------|
|三、水产品 |8% |5% |
|-----------|------|------|
|四、林木产品 | | |
|-----------|------|------|
| 原木、原竹 |8% |8% |
|-----------|------|------|
| 生漆 |10% |10% |
|-----------|------|------|
| 干果 |10% | |
|-----------|------|------|
| 其他林木产品 |5% | |
|-----------|------|------|
|五、食用菌 | | |
|-----------|------|------|
| 银耳、黑木耳 |8% |8% |
|-----------|------|------|
| 其他食用菌 |8% | |
|-----------|------|------|
|六、药材 | | |
|-----------|------|------|
| 黄连 |8% | |
|-----------|------|------|
| 其他药材 |8% | |
|-----------|------|------|
|七、牲畜产品 | | |
|-----------|------|------|
| 牛皮、猪皮、羊皮 | |10% |
|-----------|------|------|
| 羊毛、兔毛、鸭绒 | |10% |
|-----------|------|------|
| 羊绒、牛绒 | |10% |
|-----------|------|------|
|八、贵重食品 |8% |25% |
---------------------------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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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应急〔2006〕211号


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加强应急预测预警、信息报送、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四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靠信息技术和安全科技,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提供先进的技术手段,为全面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涉及到各级政府、各专业部门和各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机构,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和分级管理,以大、中城市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实现业务系统和技术支撑系统的有机结合。

  2.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机构,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责,本着节约的原则,突出建设重点,注重高效实用,防止重复建设。整合自身应急平台所需资源,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为主体进行建设,同时考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和部门业务系统的利用,采用接口转换等技术手段,实现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以及其它相关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3.注重内容,讲求实效。既要重视应急平台硬件和软件建设,更要重视应用开发和信息源建设,保证应急平台的实用性;既要立足应急响应,又要满足平时应用,防止重建设、轻应用,重硬件、轻软件的倾向,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作用。

  4.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要依靠科技,注重系统设备的可靠性和先进性,采用符合当前发展趋势的先进技术,并充分考虑技术的成熟性。加强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应用,建立安全防护和容灾备份机制,保障应急平台安全平稳运行。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作要以需求为导向,把当前和长远结合起来,既要满足当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又要适应技术和应用的发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技术应用水平。

  二、主要建设任务

  (一)总体建设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要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构架下,以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为主体,同时考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的利用,搭建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为中心,以11个国家专业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32个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8个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和333个市(地)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急平台为支撑,以23个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20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11个国家级矿山排水基地、1个国家级矿山医疗救护中心、18个国家级矿山医疗救护基地、16个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医疗救护基地、各专业部门及中央企业下属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为终端节点,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有侧重、互为支撑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整合现有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现有通信资源及信息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和总结评估等主要功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以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务院应急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和应急管理的需要。

  各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向下延伸的节点范围和数量,由各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决定。

  (二)基础支撑系统

  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建设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应急指挥厅和值班室等应急指挥场所,建设(或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视频会议系统,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联通,实现能够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视频会议和接收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信息;实现能够全天候、全方位接收和显示来自事故现场、救援队伍、社会公众各渠道的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全面监控管理;实现能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救援资源协调和管理;实现能够值守应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进行救援资源调度、异地会商和决策指挥等,切实满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

  应急指挥厅和值班室要配备:DLP大屏幕拼接显示系统、辅助显示系统、专业摄像系统、多媒体录音录像设备、多媒体接口设备、智能中央控制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有线和无线通讯系统、手机屏蔽设备、终端显示管理软件、UPS电源保障系统、专业操控台及桌面显示系统、多通道广播扩声系统和电控玻璃幕墙及常用办公设备等。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主机系统与即将建设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共用主机房、共用专网和外网网站信息发布系统、共用数据中心的软件测试平台和软件维护平台、共用安全系统。

  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央企业及各市(地)应急平台要配备局域网交换机、小型机服务器、视频会议终端、系统支撑平台软件、系统管理软件及其附属设备。关键设备要双机备份。各救援基地和救护中心节点平台应考虑联入应急平台系统所需配备的局域网交换机、路由器及其附属和维护更新本节点信息所需的设备。

  2.国家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已经建立,国务院办公厅与各省(区、市)、各部门的网络已经开通运行,各省级政府与市(地)、县的网络建设也在加快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专网建设将覆盖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即将建设联结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计算机专网系统,将全国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基地联入专网,并建设能保障实时救灾指挥的电话通信、无线接入通信和应急指挥卫星通信的通信信息基础平台。各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和资源,配备专用的网络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等必要设备,适当补充平台设备和租用线路,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的通信网络环境,满足图像传输、视频会议和指挥调度等功能要求,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和其他相关应急平台、终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采取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实现与政务外网上的应用系统整合。

  3.以有线通信系统作为值守应急的基本通信手段,配备专用保密通信设备,以及电话调度、多路传真和数字录音等系统,确保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各地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之间联络畅通。利用卫星、蜂窝移动或集群等多种通信手段,实现事故现场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应急平台间的视频、语音和数据等信息传输。

  4.租用卫星信道,建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卫星综合通信系统,卫星主站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机房,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对整个卫星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控制和维护。各省(区、市)、市(地)、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建立固定卫星站,配备车载式卫星小站的应急救援通信指挥车,便携式移动卫星小站以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建设移动应急平台,装备便携式信息采集和现场监测等设备,满足卫星通信、无线微波摄像、无线数据、IP电话以及视频会议等功能要求,在实现现场各种通信系统之间互联互通的基础上,保证救援现场与异地应急平台间能够进行数据、语音(包括IP电话)和视频的实时、双向通信,除供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决策时使用外,实现与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和其他相关应急平台的连接,实现并强化救援工作现场与应急平台的视频会商和协调指挥功能。

  (三)综合应用系统

  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GIS、GPS等高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通过整合全国各级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构建一个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基地和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通信信息基础平台,充分利用即将建设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主要应用系统,通过开发形成满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和应急管理需要的综合应用系统。

  系统能够采集、分析和处理应急救援信息,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提供参考依据。系统能够满足全天候、快速反应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处理和抢险救灾调度指挥的需要,使其具备事故快报功能,并以地理信息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为平台,以数据库为核心,快速进行事故受理,与救灾资源和社会救助联动,及时、有效地进行抢险救灾调度指挥。

  省(区、市)、市(地)、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急平台的综合应用系统应包括的子系统及其功能如下:

  1.应急值守管理子系统:实现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屏幕显示、跟踪反馈、专家视频会商、图像传输控制、电子地图GIS管理和情况综合等应急值守业务管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监测网络,掌握重大危险源空间分布和运行状况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风险隐患,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进行预测预警。

  通过应急平台在事发3小时内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事故现场音视频信息。市(地)级应急值守管理子系统要增加辅助接警功能,与当地公安、消防、交警、急救形成的统一接警平台相连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接报信息。

  2.应急救援决策支持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通过汇总分析相关地区和部门的预测结果,结合事故进展情况,对事故影响范围、影响方式、持续时间和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研判。在应急救援决策和行动中,能够针对当前灾情,采集相应的资源数据、地理信息、历史处置方案,通过调用专家知识库,对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评估,研究制定相应技术方案和措施,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出解决方案,实现应急救援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子系统:遵循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有关应急预案,利用生产安全事故的研判结果,通过应急平台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安全规程规范、救援技术要求以及处理类似事故的案例等进行智能检索和分析,并咨询专家意见,提供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根据应急救援过程不同阶段处置效果的反馈,在应急平台上实现对应急救援方案的动态调整和优化。

  4.应急救援资源和调度子系统:在建立集通信、信息、指挥和调度于一体的应急资源和资产数据库的基础上,实施对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储备物资、救援装备、通信保障和医疗救护等应急资源的动态管理。在突发重大事件时,应急指挥人员通过应急平台,迅速调集救援资源进行有效的救援,为应急指挥调度提供保障。与此同时,自动记录事故的救援过程,根据有关评价指标,对救援过程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5.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子系统及其应具有的功能:事故模拟和应急预案模拟演练;合理组织应急资源的调派(包括人力和设备等);协调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关系;提高公众应急意识,增强公众应对突发重大事故救援的信心;提高救援人员的救援能力;明确救援人员各自的岗位和职责;提高各预案之间的协调性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6.应急救援统计与分析子系统:实现快速完成复杂的报表设计和报表格式的调整。对数据库中的数据可任意查询、统计分析,如叠加汇总、选择汇总、分类汇总、多维分析、多年(月)数据对比分析、统计图展示等,可以将各种分析结果打印输出,也可将分析结果发布到互联网上,为各级应急救援单位的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

  7.应急救援队伍资质评估子系统:准确判断本区域(或领域)内,某一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了解某一区域内某专业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以及应急救援资源调度提供准确、可靠依据。

  8. 基础数据库和专用数据库: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即将建成的基础数据库,建设满足应急救援和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综合共用基础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应用系统的专用数据库,收集存储和管理管辖范围内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静态、动态数据,可供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平台和其他相关应急平台远程运用,数据库建设要遵循组织合理、结构清晰、冗余度低、便于操作、易于维护、安全可靠、扩充性好的原则,并建立数据库系统实时更新以及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应急平台间的数据共享机制。

  数据库包括存贮安全生产事故接报信息、预测预警信息、监测监控信息以及应急指挥过程信息等内容的应急信息数据库;存贮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的预案数据库;存贮应急资源信息(包括指挥机构及救援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以及专家等)、危险源、人口、自然资源等内容的应急资源和资产数据库;存贮数字地图、遥感影像、主要路网管网、避难场所分布图和救援资源分布图等内容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存贮各类事故趋势预测与影响后果分析模型、衍生与次生灾害预警模型和人群疏散避难策略模型等内容的决策支持模型库;存贮有关法律法规、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规范、专家经验等内容的知识管理数据库;存贮国内外特别是本地区或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的事故救援案例数据库;存储应急救援人员或队伍评估情况的应急资质评估数据库;存储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情况和演练方案等信息的演练方案数据库;存储对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数据统计分析信息的统计分析数据库。

  为确保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基地和相关部门应急平台的指标体系、数据结构、业务流程、系统平台等技术基础和功能协调一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避免多单位同时重复开发应用系统,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专门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并与已有的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应用系统有机结合,对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综合应用系统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分步实施。

  (四)技术标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规范和统一标准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条件。要遵循通信、网络、数据交换等方面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网络互联、视频会议和图像接入等建设工作,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人口基础信息、社会经济信息、自然资源信息、基础空间地理信息等数据标准规范,按照电子政务建设和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地方兼容中央、下级兼容上级的模式,形成全国应急平台在功能规范、业务流程、数据定义与编码、数据交换上的统一标准化体系,保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技术标准一致。

  (五)平台安全保障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利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用专用加密设备等技术手段,严格用户权限控制,确保涉密信息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安全。加强应急平台的供配电、空调、防火、防灾等安全防护,对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机房等进行安全检测和关键系统及数据的容灾备份,逐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安全管理机制。

  三、建设与运行管理

  (一)建设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同时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平台向下延伸工作。

  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应急平台的省(区、市)、市(地)、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要充分利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技成果,不断完善应急平台各项功能。

  (二)运行管理

  为规范应急平台建设,做好衔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协调指挥机构,要将应急平台建设方案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要承担并加强本单位应急平台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应急平台的安全测评、系统验收和人员培训等工作,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理顺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保密、运行维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通信平台、网络平台、计算机和服务器系统平台、应用平台、系统安全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保障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高效安全运行。



阳泉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12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阳泉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阳泉市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和持续利用、良性发展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村饮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本细则实施,对工程实施管理。县、乡两级要确定专管人员、配置管理设备,加大管理力度。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对每处饮水工程必须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权属,工程主管部门要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兴办农村饮水工程,鼓励社会大户独资办水。由多种经济成份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和经营权归投资者所有,实施工程经营管理。大户独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自主经营管理。任何形式建设管理的供水工程,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组建专业供水组织(供水中心或供水协会)进行管理。

(一)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占总投资的50%以上)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负责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由国补资金、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由供水站(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三)以国补资金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工程,在明确主体工程产权为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经营权拍卖给经营者。由经营者组织供水生产,并按核定的水价征收水费,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拍卖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管理,专项用于运行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第七条 单村供水工程的管理,由国家补助、自筹资金、群众投劳兴办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个户独资兴建和联股兴建的工程为民营工程,所有权归个户或股东所有。以上形式的工程可采取拍卖产权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集体管理等形式落实管理主体和措施,激活经营机制。

(一)拍卖经营权的,应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竞标方式卖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拍卖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二)租赁承包的,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公开竞标。中标者要缴纳押金并与所有权者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理费专户,保证工程资产的保值和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三)投资较大的工程,可由多户农民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管理。已有工程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标,竞标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管理;新建工程除国补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应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四)集体管理的,由村委会组织确定或推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第八条 水窖(旱井、水窑)等单户工程管理。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由县(区)政府发给产权证。

第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供水工程应按照规范规程进行运行管理,机电设备除正常保养外,要求每季一小修,每年一大修。供水构筑物和管道(包括闸阀、水表)应经常检查养护维修,保证正常供水。

第十条 供水构筑物、管道、输配水池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

第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章 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对供水水源水量的管理和保护。

(一)以河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记录取水口附近的水文资料,了解和掌握水源附近的气象资料及河流含沙量的变化。

(二)以库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记录历年水库的入库水量、水位、取水量、流量和库存量,掌握库区范围内的气象变化。

(三)以地下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采地下水及开矿采矿。

(四)以小泉小水作为工程水源的,应掌握当地的水文气象资料、水量变化情况,并根据产流补给区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开矿、挖山等破坏水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负责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域内发生任何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一)河流、水库取水点上游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废渣,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点等污染源。

(三)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四)以水窖(旱井、水窑)、蓄水(集雨)池为饮用水源的,距井池3—5米内不准种树、建房;5—10米以内不准修建厕所、粪圈、污水池等。

第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负责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水源工程应划定防护范围并设立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较大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配备检测设备,坚持定期检测制度。每年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两次分析化验,对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质至少进行一次分析化验,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七条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杜绝传染病患者靠近供水设施设备。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用水单位或用户要安装水表,计量收费,严格执行月抄表收费制度。愈期不交水费者供水站有权收取滞纳金或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供水的单位和用户,要向供水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一定的增容费,再由供水站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以保证管网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单村供水应接受用户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供水管理人员的报酬与经营管理效益挂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降低运行成本,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考核内容按下列标准进行:

(一)实际供水效益和供水量达到设计能力;

(二)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

(三)管网的漏失率一般不能高于5%;

(四)能源单耗一般不高于6.8千瓦.时/千吨.米;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

(六)单位制水成本一般不高于设计水平的10%;

(七)供水站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八)供水站站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站应确保受益户的饮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保证用户饮用安全水、卫生水。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饮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独立经营,自负盈亏。集中供水工程应实施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直接工资、管理费和50%的折旧、大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性供水的集中供水工程,利润部分可按当地前三年工业企业平均资金利润确定或按供水工程总投资的4%—7%确定;单纯给农村生活供水的工程一般可不计取利润部分。

第二十六条 供水成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

(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供水工程的水价应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按现有人口和大畜数量乘以人、畜平均日用水量核定,企业用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计算。已建改建工程的总投资按现值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

(一)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表;供水进户的应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要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

(二)实行预收水费或凭票供水制度。供水站可直接向用户计收,也可由各村管水员向用户计收,不得加价。各地要逐步推广先进的IC卡、射频卡等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三)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四)供水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

(五)供水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核定的基本水价与实际用水量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应加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供水工程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按工程列专帐管理;单村提引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人共同管理。产权属于个体或联户的,也应积累资金,保证更新、大修费用。

第三十条 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职工工资福利等项开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使用由供水管理站提出计划,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经营管理者、受益户代表、村委共同研究同意,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工程日常费用由管理站和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三十一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接受监督,按规定定期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程管理单位可制止其违法行为,直至停止供水;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四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工程供水期内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者,应对用户预告。

第三十五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崐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严重污染水源,使水质发生严重问题,酿成恶果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从2003年11月10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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