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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单位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35:44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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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单位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技委 市经济体改办等


关于科研单位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科技委 市经济体改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税务局



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放活我市科研单位,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责、权、利结合的新路子,以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科研单位的主力引向首都现代化建设的主战场,做出更大的贡献,从今
年开始将在市属科研单位中,实行以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前提,以宏观的社会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指标,以“三保一挂”为主要内容的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三保一挂”的内容:
“三保”即保社会经济效益,保科技水平,保科研后劲;“一挂”即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1)保社会经济效益。采用间接考核办法,考核下列三项指标:
年度纯收入——反映科研单位对社会的贡献和经营水平;
技术性纯收入——反映技术商品化水平和科技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的程度;
市内横向联合组织(包括进入企业)获技术性纯收入——反映为首都现代化建设定向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
以上三项收入的计算说明见附件(1)。
(2)保科技水平。具体考核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和部市两级科技进步奖,以及获准专利的数量和水平。采取分档计分办法。见附件(2)。
(3)保科技后劲。具体考核对本单位职工提高智力和新购仪器、装备等投资计划的完成数额,包括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折旧基金、已定的纵向课题拨款与上级专项拨款等资金购置的均应计入,并列出分项内容,本年进度等。核定指标后,新增纵向、上级专项拨款的,要相应调增指
标。
(4)“一挂”,按改革进程,挂钩方式分三种:
1、已经经济自立或基本自立(只保留离退休人员事业费)、已建立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内横向联合组织有较大进展、管理有基础的单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2、核减事业费达到20%以上的单位(其他条件同本节1),可以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和事业费核减比例挂钩。
3、核减事业费达到50%以上的单位(其他条件同本节1),在与奖励基金挂钩的同时,可对经核准的工资额(即基本工资)试行包干管理。
第1、3两种办法,在核准每年应得工资总额或基本工资内均实行减人留用,增人不加,节余可跨年度继续使用。
属于国家调资国家和市计划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等应由主管局(总公司)按规定核增工资总额或工资额。新离退休人员其费用相应减少工资总额或工资额。
二、指标审核和挂钩计算方法。
各项指标的核定,必须积极先进,使科研、开发、经营都有一定的压力,又要留有余地,有产可超,同时要防止弄虚作假。一般以1986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要有较大幅度增加。各单位提出的年度科技承包考核指标与工资总额或工资额,需经主管局(总公司)认真核实,报科委商
财政局、人事局、税务局核准后,通知局(总公司)批复执行。
(1)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完成指标的可得核定的工资总额。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承包指标的,其工资总额要相应增减。年终实现纯收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15~0.2%;实现技术性纯收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15~0
.2%;实现在本市联合组织(包括进入企业集团)中的技术性纯收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1~0.15%;获奖项目分数比指标增减10分,工资总额增减0.05~0.1%;智力、仪器、设备投入比指标增减1%,工资总额增减0.05%。
年纯收入需经上级部门核实,其中70%以上应转为单位事业发展基金,其余为集体福利基金,不再提奖励基金。
(2)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挂钩的单位,完成指标的从当年纯收入中提取10%;再加每核减事业费10%,奖励基金提取率加1%;技术性纯收入达到全所纯收入40%及40%以上,每增长10%,增加提奖率0.5%;在本市联合组织中(或进入企业集团后)技术性纯
收入比指标每增减1%,提奖率增减0.05~0.1%;实现获奖项目分数比指标每增减10分,提奖率增减0.05~0.1%;实现智力、仪器、设备投入金额比指标每增减1%,提奖率增减0.05%。
纯收入需经上级部门核实。其中50%以上转为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25%以下转为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按上级核定提取。
(3)实行基本工资包干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挂钩的单位,依照本节(2)计奖。基本工资额包干管理的需经人事局核定。
三、所长任期目标、“三保一挂”年度考核与对所长奖罚。
实行“三保一挂”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前提条件是实行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所长任期目标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
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一定4年,按年考核,逐年增长,局部调整的办法。年度指标与所长任期目标应协调一致。每年年终,所长应将所长任期目标、年度考核“三保”指标和下列考核项目完成情况,连同纯收入分配申报表(见附件(3))书面报局(总公司)抄报市科委等部门,并由
局(总公司)验收合格后,核准应增减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提奖率。
(1)追踪本年度全部或若干重要项目的技术成果转让投产和智力、技术投入后的销售额、利税、增收节支、增汇节汇等社会经济效益数(每项成果投产或应用后,一般可追踪计算5年);
(2)完成鉴定的成果数、推广应用数,特别是在本市投产应用推广的科研成果数,及已经达到或计划达到的宏观效益。
(3)与生产企业(重点是本市企业)建立联合组织,特别是联合体和进入企业集团的进展情况;
(4)核减事业费计划及完成情况;
(5)人员培训计划和人员结构合理化计划完成情况。
以上考核项目完成情况的好坏,是确定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挂钩增减幅度上限或下限的主要依据。凡改革成效显著,通过成果、技术和智力的横向转移,形成社会生产能力,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超额完成科技承包经营目标和所长任期目标的科研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正、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本单位职工个人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或获得一次性奖励。未完成目标的,酌情减扣正、副所长的个人收入。
四、关于奖金税
实行工资总额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实行工资调节税,按财政部(87)财税字第010号文件中规定的工资调节税办理。其有关指标由市税务局参加审定。
实行奖励基金同“三保”指标完成情况挂钩的单位,实行科研单位奖金税,按财政部、国家科委(87)财税字第012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办理。
五、实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所长的权力:
在实行所长负责制已有自主权基础上,扩大以下科研所的自主权。
(1)有权聘用各类科技人员,拒收不适合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对违纪职工可以辞退,对不适合科研工作的多余人员可试行编外办法,对编外人员和不服从调动的人员,可以酌情减发工资。有权批准职工辞职、停薪留职、带薪留职、外出兼职和派出人员。
(2)在核准的工资总额或基本工资加奖励基金的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制定和实行所内分配制度和奖惩制度。职工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在职工调出或停薪留职时恢复使用。相应地可实行所内职工技术岗位的聘用或评定。
(3)有权使用本所出口创汇按规定留所的全部外汇。
六、试行科技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要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税务局审定,以协议书形式付诸实施。协议书应以所长任期目标为主要依据,规定年度任务和考核指标。并确定主要措施,所长责任和奖惩办法。


七、为进一步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有利深化改革,也可采取其他改革形式。可提出方案,经主管局(总公司)审核并报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试行。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附件 关于科研单位当年纯收入计算的说明
一、单位纯收入的计算:当年还有科学事业费拨款的单位,以事业费拨款加各项业务净收入为“业务总收入”。经费已自立的单位,各项“业务净收入”即为“业务总收入”。
为完成本单位全年考核指标所必需的劳务费、公务费、研究业务费、零星购置、维修等开支(不包括计算各项业务净收入时应由收入抵支的已支数)为“业务总支出”。
业务总收入减业务总支出的余额,为单位年度纯收入。和《科研单位会计制度》第10页“收益”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四“收益表”相同。
制定当年各项收入挂钩指标,应是上年实际完成数加上增长比例确定。如有当年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或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挂钩而增加开支或应抵减当年收入的合理开支等,可以用调整后收入数考核挂钩,但要说明两年调整原因及对比列出计算数据、公式。
二、各项业务净收入分下列三类计算:
1、产品销售净收入(即利润):批量产品、中试产品、试制品等销售(试用)收入减去原材料、劳务费、能耗、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税金(经批准免征产品税的其相应税款,应转作新产品开发专用)销售费用等后的余额(即利润)为净收入,其中纳入市计划的中试项目的净收入
可计入技术性纯收入。
2、纵向、横向合同项目净收入:即纵向、横向合同项目拨款减去为完成合同任务的各项开支,包括合同明确的开支和应摊的劳务费,仪器使用费、管理费等之后,余额为净收入,有事业费拨款的单位,其分摊的劳务费、管理费等应是超过拨款部分。余额中如有应购未购大项仪器,设
备购置款的,要保留专用,不计入当年净收入。合同任务未完成的,其余额也不得计入净收入。
此净收入属于技术性纯收入范围。
3、有偿转让成果等净收入:即成果转让与出口收入、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减去为实施转让等过程的开支,包括配套设备费、劳务费、资料、差旅费等后为净收入,也是技术性范围的纯收入。给课题组人员计提分成奖时,应再减去前期研究费用后,计提5-10%。
4、本市联合体技术纯收入是指用成果技术投入联合体,从联合体中分红所得,减去为联合体实施技术的劳务费,直接费用后为联合体技术纯收入。如用资金,固定资产入股联合体分得红利,减去劳务费等后为纯收入。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1、批量生产和中试产品,使用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计入成本。
2、科研课题使用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计入课题费用。鉴于现阶段课题拨款的计算口径不一,对折旧费承受有困难时,可先计使用费。
3、折旧率,参照同行业,经主管局核准综合折旧率。
使用费按实际使用仪器、设备、机时计算。
原值(重估价)或净值-残值
使用费/机时=--------------------
使用年限×使用机时(年1000小时左右)
4、折旧基金应专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维护,不得挪作别用。



198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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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张家界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推进依法治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纳税人向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地税窗口)申报纳税;

(二)由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

第四条 地税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存量房进行评估。本比对系统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建成年份、侧端、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人员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纳税人对复核后征收税款人有异议的,在依照复核结果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财政机关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地税机关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工作。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照“先税后证”的规定,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凡此前本市有关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商检局、商业部关于下达《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商业部


国家商检局、商业部关于下达《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11月19日,国家商检局、商业部

(85)国检三联字第462号通知下达《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以来,据各地反映,收到较好效果。但有些地区由于某些环节尚未疏通,内地与口岸脱节,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困难。同时,由于进口渠道多,各部门对462号文理解上的差别,致使漏报、漏检和重检时有发生。为解决上述问题,特制定补充规定,随文发给你们,请结合暂行办法执行。

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经口岸商检局或商检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过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调拨内地时,根据收货人提供的流向,口岸商检局应将合同号、型号通知到货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内地商检局对通知所列合同号、型号的整机不再进行检验。凡口岸商检局通知中未包括的合同号、型号的进口家用电器整机视同未验商品,内地商检局仍要按规定抽样检验。
二、商业系统的天津交电站、上海家电批发公司、广州五交站检验工作应接受当地商检局的监督和指导,并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检验结果报当地商检局,由当地商检局销案。
三、进口订货合同,要注明品质、规格的具体要求,检验标准,验收方法,索赔条款,保用期,维修件供应等,各主管部门在审批进口合同时应注意审查质量检验索赔条款。地方各进口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有关商检局,国家进口主管部门将合同副本送国家商检局备案。不论是国家还是地方进口的,各进口单位都要在货到后及时向合同规定的收货地商检局申报商检。
四、对进口散件国内组装,使用国外商标的家用电器整机,视同进口整机,应报合同规定的收货地商检局检验。
五、由满洲里,二连等口岸陆运进口的家用电器整机直拨全国各地的,由合同规定的收货人在口岸商检机构监督下抽取代表性样品,在合同规定的收货人所在地检验。向商检局报验时,提供必要的单证和铁路商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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