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4:30  浏览:84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
1991年9月14日,卫生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以下简称非密封源)测井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放射性示踪测井事业的发展,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油(气)田非密封源测井或其实验研究(以下简称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必须具备合格的卫生防护设施,遵循放射实践正当化,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并严格遵守个人剂量限值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对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实行许可、登记、审批制度。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

第二章 许可、登记与审批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立项后、建造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批准书后,方可动工建造。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放射防护审批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七条 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放射防护审批申请,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说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1.工程项目的用途、任务来源和预定竣工日期;
2.工程地区的居民建筑物分布、全年风向频率、水文地质情况和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
3.实验室的类别和级别,放射性核素的日最大等效操作量、年最大等效使用量和最大等效库存量;
4.实验室的面积、布局、分区、出入口和主要实验设备所在位置;
5.放射卫生防护与安全设施。
(二)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的影印件。
(三)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表)。
(四)标有以实验室建筑物为中心、50米直径范围内,各建筑物比例尺、方位和高度的环境平面图。
(五)标有比例尺和方位的实验室(包括贮存设施、废水废物处理设施)平面图。
(六)标有比例尺的实验室(包括贮存设施、废水废物处理设施)主要部门剖面图。
(七)附有说明的排水、排气系统图。
(八)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或表)。
第八条 油(气)田非密封源实验室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经核发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批准书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对确认符合原设计的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以内,签发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第九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公安部门核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下称许可登记证),方可正式启用建成的非密封源实验室。
第十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申请许可登记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放射工作场所工程项目放射防护验收合格报告;
(二)设有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放射防护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具有适合非密封源测井作业,并领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放射工作人员;
(四)配备有必要的工作设备、卫生防护设施、放射防护用品和放射防护监测仪器;
(五)制订有合理可行的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健康检查合格;
(二)具有高中以上(或相当高中)文化水平,经过专业技术、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
第十二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由所在单位考核,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水平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三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设立放射防护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卫生的负责人担任主任或者组长,并建立放射防护机构和配备放射防护专职人员。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测井小队,设置1名兼职的放射防护安全员。
第十四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放射防护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或者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的放射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行使对本单位或者本部门放射防护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等职权。
第十五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的放射防护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执行下列任务:
(一)宣传贯彻放射防护法规、标准,组织培训放射工作人员;
(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的拟订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三)组织或实施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和改进防护设施;
(四)放射防护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汇总和报告;
(五)组织或实施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医学监护;
(六)协助上级监督部门调查和处理放射事故;
(七)放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六条 非密封源实验室应当设在地势较高,地下水位较低,生活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生活区分开的单独建筑物内,也可以设在建筑物的一层或者一端,但必须有单独的出入口。
第十七条 非密封源实验室及其有关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标准,按照规定要求建造和管理。
第十八条 非密封源实验室,应当根据操作放射性水平的高低,按3区制(即非活性区、低活性区和高活性区)的原则布局,并使工作人员的通常运行路线和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运行路线大体分开,并要设立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第十九条 非密封源实验室内,不得从事无关活动,不得贮存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及无关杂物。
第二十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专用贮存库,且与密封源贮存库分开。非密封源贮存库必须具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盗、防浸淹和防泄漏的结构。
第二十一条 非密封源贮存库内的非密封源,必须登记造册,分类贮藏,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领取、归还制度。所有放射源出入库,都必须经过检查验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并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野外从事非密封源工作时,必须根据辐射水平或者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范围划出警戒区,并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
第二十三条 非密封源现场测井中示踪剂的释放应当实施机械化、密闭式操作,尽量采用井下释放方式。采用井口倒入法时,必须使井口处于正常注水压力和正常注水量时释放示踪剂,严防放射性物质泼、洒、滴、漏和含放射性液体回喷污染工作场所与环境。
第二十四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施工前,应当测量工作场所中工作台、设备与地面的放射性本底水平。工作结束后应当测量工作场所中地面、设备表面、工作人员体表以及个人防护用品表面的放射性污染,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去污,并妥善处理。实验室与测井用工作服与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统一洗涤与保管。
未使用或剩余的非密封源(含放射性示踪剂)应当全部送回贮存库保存,严防丢失。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有关规定收集、封装,统一存放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贮存、运输非密封源,必须先将非密封源盛放于带盖的容器内,再放入供贮存、运输用的防护容器内,并应加锁。容器外表面除应当标示放射性核素名称、活度和标定日期外,还必须有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所有单位或者托运单位名称及容器编号。防护容器外的剂量当量率和放射性污染水平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二十六条 油(气)田内部运输非密封源,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途停车和井场停放时,需有专人看管,严防差错和丢失。
专用运源车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押运生活消费品。未采取足够安全防护措施的运源车不得进入人口密集区和在公共停车场停留。
第二十七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必须经常对其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放射防护知识教育,并定期考核。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放射防护及其法规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非密封源测井或其实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放射卫生防护规章制度,注意个人卫生,严禁在放射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或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 从事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非密封源测井工作的操作程序与特点,建立预防和处理放射事故制度和应急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实施。
第三十一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除立即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外,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进一步处理。对放射性污染场所中空气、地面和设备的放射性污染,应当根据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当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必须迅速去除污染,必要者应当进行医学处理;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卫生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及早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有关规定惩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物联网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具有渗透性强、带动作用大、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推进物联网的应用和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网络化方向转变,对于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已将物联网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项重要组成内容。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物联网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物联网技术发展和产业应用具有广阔的前景和难得的机遇。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在物联网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和行业应用等方面已初步具备一定基础,但也存在关键核心技术有待突破、产业基础薄弱、网络信息安全存在潜在隐患、一些地方出现盲目建设现象等问题,急需加强引导加快解决。为推进我国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统筹规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突破关键技术为核心,以推动需求应用为抓手,以培育产业为重点,以保障安全为前提,营造发展环境,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标准规范,合理规划布局,加强资源共享,深化军民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体系,有序推进物联网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准确把握物联网发展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加强科学规划,统筹推进物联网应用、技术、产业、标准的协调发展。加强部门、行业、地方间的协作协同。统筹好经济发展与国防建设。
  创新发展。强化创新基础,提高创新层次,加快推进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拓宽发展思路,创新商业模式,发展新兴服务业。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需求牵引。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出发,统筹部署、循序渐进,以重大示范应用为先导,带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规模化发展。在竞争性领域,坚持应用推广的市场化。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增强物联网发展的内生性动力。
  有序推进。根据实际需求、产业基础和信息化条件,突出区域特色,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物联网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资源整合协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
  安全可控。强化安全意识,注重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和数据保护。加强物联网重大应用和系统的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物联网重大基础设施、重要业务系统和重点领域应用的安全可控。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实现物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掌握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基本形成安全可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体系,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期目标。到2015年,实现物联网在经济社会重要领域的规模示范应用,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初步形成物联网产业体系,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协同创新。物联网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感知领域突破核心技术瓶颈,明显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网络通信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同步,信息处理领域的关键技术初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协同发展。创新资源和要素得到有效汇聚和深度合作。
  ——示范应用。在工业、农业、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国防建设等领域实现物联网试点示范应用,部分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水平显著提升,培育一批物联网应用服务优势企业。
  ——产业体系。发展壮大一批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打造较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物联网产业体系初步形成。
  ——标准体系。制定一批物联网发展所急需的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标准,初步形成满足物联网规模应用和产业化需求的标准体系。
  ——安全保障。完善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物联网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机制,增强物联网基础设施、重大系统、重要信息等的安全保障能力,形成系统安全可用、数据安全可信的物联网应用系统。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技术研发,突破产业瓶颈。以掌握原理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为目标,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围绕应用和产业急需,明确发展重点,加强低成本、低功耗、高精度、高可靠、智能化传感器的研发与产业化,着力突破物联网核心芯片、软件、仪器仪表等基础共性技术,加快传感器网络、智能终端、大数据处理、智能分析、服务集成等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推进物联网与新一代移动通信、云计算、下一代互联网、卫星通信等技术的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创新资源,形成一批物联网技术研发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促进应用单位与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加强协同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瓶颈。
  (二)推动应用示范,促进经济发展。对工业、农业、商贸流通、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重要领域和交通、能源、水利等重要基础设施,围绕生产制造、商贸流通、物流配送和经营管理流程,推动物联网技术的集成应用,抓好一批效果突出、带动性强、关联度高的典型应用示范工程。积极利用物联网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进精细化管理和科学决策,提升生产和运行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保障安全生产,创新发展模式,促进产业升级。
  (三)改善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在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围绕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创新,实施物联网典型应用示范工程,构建更加便捷高效和安全可靠的智能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发挥物联网技术优势,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扩展和延伸服务范围,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四)突出区域特色,科学有序发展。引导和督促地方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物联网发展定位,结合科研能力、应用基础、产业园区等特点和优势,科学谋划,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物联网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强化物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化及示范应用,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基础较弱的地区侧重推广成熟的物联网应用。加快推进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建设。应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城市,要加强统筹、注重效果、突出特色。
  (五)加强总体设计,完善标准体系。强化统筹协作,依托跨部门、跨行业的标准化协作机制,协调推进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按照急用先立、共性先立原则,加快编码标识、接口、数据、信息安全等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推动军民融合标准化工作,开展军民通用标准研制。鼓励和支持国内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提升自主技术标准的国际话语权。
  (六)壮大核心产业,提高支撑能力。加快物联网关键核心产业发展,提升感知识别制造产业发展水平,构建完善的物联网通信网络制造及服务产业链,发展物联网应用及软件等相关产业。大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骨干企业,积极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建设特色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不断完善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集群。强化产业培育与应用示范的结合,鼓励和支持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服务集成等企业及科研单位参与应用示范工程建设。
  (七)创新商业模式,培育新兴业态。积极探索物联网产业链上下游协作共赢的新型商业模式。大力支持企业发展有利于扩大市场需求的物联网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推进应用服务的市场化,带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培育新兴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电信运营、信息服务、系统集成等企业参与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运营和推广。
  (八)加强防护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提高物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与数据保护水平,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推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安全评估机制,有效保障物联网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可控。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和基础设施的重要物联网应用,其系统解决方案、核心设备以及运营服务必须立足于安全可控。
  (九)强化资源整合,促进协同共享。充分利用现有公共通信和网络基础设施开展物联网应用。促进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岛。重视信息资源的智能分析和综合利用,避免重数据采集、轻数据处理和综合应用。加强对物联网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合理投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发展合力。建立健全部门、行业、区域、军地之间的物联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物联网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研究重大问题,协调制定政策措施和行动计划,加强应用推广、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业链构建、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安全保障、无线频谱资源分配利用等的统筹,形成资源共享、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和各环节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发展效应。加强物联网相关规划、科技重大专项、产业化专项等的衔接协调,合理布局物联网重大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强化产业链配套和区域分工合作。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有利于物联网应用推广、创新激励、有序竞争的政策体系,抓紧推动制定完善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鼓励多元资本公平进入的市场准入机制。加快物联网相关标准、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支撑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开展物联网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加快推进物联网相关专利布局。
  (三)加强财税政策扶持。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的作用,统筹利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政策,集中力量推进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大力支持标准体系、创新能力平台、重大应用示范工程等建设。支持符合现行软件和集成电路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资本、风险投资及民间资本投向物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金投入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加大对物联网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物联网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联网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设立物联网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设立一批物联网创业投资基金。
  (五)提升国际合作水平。积极推进物联网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创新资源。鼓励国外企业在我国设立物联网研发机构,引导外资投向物联网产业。立足于提升我国物联网应用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引导国内企业与国际优势企业加强物联网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合作。支持国内企业参与物联网全球市场竞争,推动我国自主技术和标准走出去,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物联网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支持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多学科交叉整合,加快培养物联网相关专业人才。依托国家重大专项、科技计划、示范工程和重点企业,培养物联网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加快引进物联网高层次人才,完善配套服务,鼓励海外专业人才回国或来华创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发展物联网重要意义的认识,结合实际,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协调,抓好任务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2013年2月5日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7号)

                            第7号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关于规范调整占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7〕1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林权证的树木的补偿。
  二、补偿范围
  (一)对依法批准征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三)征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需伐除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由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单位伐除归堆交林木所有权利人(采伐林木所需费用,由征用或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林地及林木有承包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 林地补偿标准。
  1、重点生态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2、用材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3、薪炭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5、经济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6、疏林、灌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7、苗圃地每平方米5元;
  8、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元;
  9、无立木林地每平方米1元。
  (二) 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0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0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0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5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70元/株。
  2、天然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4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6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8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72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84元/株。
  3、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4、经济林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内的,补偿苗木费和栽植费;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葡萄树。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15元;3-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35、50元;6-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70元;12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35元。
  (2)苹果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
年生树木,每株补偿40、5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0、8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3)梨树。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25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30、40、50元;9-1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8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4)李子树、杏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4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5、9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5)海棠、沙果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苹果树补偿标准下浮10%;毛樱桃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李子树补偿标准下浮30%;草莓每平方米补偿20元。
  上述经济林树木单株补偿标准是本市同类树种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5倍。
  5、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及丰产园年产量。
  (1)葡萄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3300株;
  (2)苹果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2200株;
  (3)梨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830株;
  (4)李子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
  (5)杏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6)各树种盛果期年产量15000公斤-30000公斤/公顷。
被征用土地上的经济林年产量,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6、其它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合理性由佳木斯市林业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确认。
  7、花草补偿标准。由佳木斯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
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8、耕地上栽种树木成林的,由林木所有权利人选择,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补偿,也可按《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中有关耕地和耕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补偿。耕地上栽种树木没有成林的,土地按耕地补偿,未成林树木,按本办法中规定的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三) 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22500元。
  四、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依法批准征用或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县(市)、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利人。被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可按合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佳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退还给林地所有权利人。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