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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34:06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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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1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市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平衡市区交通流量,规范贷款建设的路桥、隧道的收费行为,利于贷款的偿还,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实施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不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以下简称本市车辆)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的制度。

  对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在市区各入城路口收费站按次征收通行费(次票)。

  征收的通行费用于偿还城市路桥、隧道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实行年票制收费的路桥、隧道包括:内环路及其放射线、广园快速路西段、鹤洞大桥、解放大桥、江湾大桥、海印大桥、广州大桥、珠江隧道。

  第四条 广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是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市市政管理部门做好车辆缴费的检查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市政管理部门提供本市车辆户籍及相关资料,并在办理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车辆缴纳年票通行费情况。对没有缴费的车辆,责令车主到市市政管理部门缴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建设、交通、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通行费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市内缴费点和各进城路口收费站进行征收。 经华南快速干线、环城高速公路等收费路桥进入市区的外地车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委托其收费站代行征收通行费。

  第七条 通行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一类车:摩托车,年票180元,次票2元。

  (二)二类车: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2吨以下(含2吨)货车、机动三轮车、简易机动车,年票980元,次票10元。

  (三)三类车: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2吨至5吨(含5吨)货车,年票2040元,次票20元。

  (四)四类车:51座以上(含51座)客车、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年票2880元,次票30元。

  (五)五类车: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年票2640元,次票50元。

  (六)出租汽车(的士),年票980元,次票10元。

  (七)公共汽车,年票600元,次票20元。

  第八条 本市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审手续前缴纳年票通行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或者车辆报废,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从当月起缴纳或者停止缴纳年票通行费。

  已缴纳年票通行费的本市车辆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年票缴费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对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发票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正、副本。车主应当将年票正本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摩托车贴于车头显眼处,副本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条 长期在市区行使的外地车辆,应当缴纳年票通行费;经常出入市区的外地车辆,可以选择缴纳年票通行费或者次票通行费。

  次票通行费实行单向按次征收,凭票进入市区;进入一次缴纳一次。在市内留驻的,三日内有效;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另行缴纳通行费。缴费发票必须保存至离开市区为止,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以及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免征通行费。

  第十二条 通行费票证售出后,不予退换。年票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年票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票;次票遗失不补,必须自行到收费站点重新补缴。

  第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正副本、次票,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四条 通行费收费站、点应悬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和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员工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征收的通行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市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十六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还清贷款后,应当停止征收通行费。

  第十七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区内停车场、车站、码头和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进行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市市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对没有缴纳通行费的车辆,市市政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八条 市市政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年票通行费,并从应缴日起按日加收应当缴纳年票费额2‰的滞纳金。

  (二)不按规定缴纳次票通行费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可并处50元罚款。

  (三)转借、冒用、使用伪造年票正副本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罚款。

  (四)转借、冒用、使用伪造次票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对单位并处1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5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将年票正本粘贴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摩托车贴于车头显眼处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六)未购票车辆不按指定路线通过收费站,进入有票车道的,处以警告,可并处20元罚款。

  第二十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市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发的有关机动车辆通行路桥隧道征收通行费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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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快拖拉机更新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大中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范围,由市经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组织协调,日常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处理,其中回收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由市物资局
农机供应公司承办。
第二条 本市从事农田作业和专业运输的功率在14.71千瓦及以上的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淘汰的机型。
对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情况又不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市农机监理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其停止年度审验,并注销其牌照。
第三条 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机化局批准。
第四条 对报废拖拉机进行回收拆解,要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渠道、网点和设施。本市县(区)新设回收、拆解经营网点,由各县(区)计经委上报市经委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拖拉机。
第五条 交售单位须持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及牌照(营业性运输拖拉机还须缴销营运证),向回收单位交售报废拖拉机,并由回收单位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第六条 交售单位凭技术鉴定证明和回收证明,到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更新拖拉机证明。交售从事专业运输的报废拖拉机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更新为货运汽车,也可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从严审定后更新为拖拉机,继续从事专业运输。
第七条 交售的报废拖拉机必须是整机,回收单位应核定残值作价收购。除发动机、变速器总成外,允许交售单位拆下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自用,但不得销售。对拆下自用的零部件,交售单位要出具自用证明;对擅自出售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八条 回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接收、拆解报废拖拉机。拆下的发动机及变速器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禁止出售整体报废拖拉机,严禁拼装整机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市农机供应和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可按照价格“旧不超新”的原则销售。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九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编制报废拖拉机的统计报表。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回收单位应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拖拉机更新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由市农机化局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市老旧大中型拖拉机现状,编制拖拉机报废更新的计划,下达至各县(区)、农场执行,并由市物资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有关计划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从事专业运输的拖拉机,报废更新后仍需用于运输的,年更新计划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核定;更新改用货运车的指标,由市计委在确定年度新增车辆计划时统筹安排,车源由更新单位自行落实。
第十二条 凡新增拖拉机,按照“先更新,后新增”的原则进行。有关新增拖拉机牌证申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新增的拖拉机,原则上应从事农田作业,不得从事专业运输。
第十三条 大中型拖拉机的更新资金,以更新单位自筹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自筹部分不少于新购价的50%,其来源为村公积金、集体农业机械折旧基金或大修理基金,以及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积累资金。其余部分由农业银行市分行贷款,贷款执行支农优惠利率,期限一般为一至三
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更新计划安排,逐级下达,贴息期限一年,主要用于乡、村集体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更新,贴息资金必须凭银行贷款结息单和更新拖拉机证明支出。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更新计划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三)项情况的大中型拖拉机更新时,由农机供应部门按优惠价格优先供应拖拉机。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的服务工作,必要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93年6月3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废止《连南瑶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


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废止《连南瑶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决定

(2003年3月2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1日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连南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补充规定》,本决定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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