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2:17  浏览:9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全面核查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以每半个年度为一个核查期,对截止核查期末上市已满半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核查。
第三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以上市公司核查期内信息披露行为为依据,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分等级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核查。同时本所关注核查期内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与本所的工作配合情况和受到的奖惩情况,以及投资者投诉情况。
第四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核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是否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
5、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五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的核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
2、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是否与文稿一致。
第六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的核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2、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的核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披露监管工作配合情况的核查主要关注如下情形:
1、董事会是否在规定时间回复本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2、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是否及时出席本所的约见安排;
3、董事会秘书是否按本所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董事会秘书是否与本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通知本所;
5、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是否主动与本所沟通;
6、董事会秘书是否按本所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7、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是否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8、投资者联系电话是否畅通;
9、是否配备必需的上网设备。
第九条 本所还关注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受到奖惩情况:
1、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奖励的次数;
2、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次数;
3、受到本所公开谴责的次数;
4、受到本所内部批评的次数;
5、受到本所上市部发出监管函的次数;
6、受到本所上市部口头警告的次数。
第十条 每个核查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本所将该核查期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核查结果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抄告有关主管部门,并作为本所评价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5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推动各地卫生部门贯彻落实2011年9月卫生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我部制定了《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

  为加强我国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积极推进各地卫生部门贯彻落实《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如期完成消除麻风病危害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我国麻风病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分解
  (一)到2015年,全国麻风病患者数量较2010年减少20%,即控制在5300例以内。到2020年全国麻风病患者数量较2010年减少50%,即控制在3300例以内。
  (二)到2015年,全国所有县(市)麻风病患病率控制在1/万以下,患病率在1/10万以上的县(市)控制在156个以内;到2020年,患病率在1/10万以上的县(市)控制在70个以内,各省份分解指标详见附件1。
  (三)到2015年和2020年,新发现麻风病患者中2级畸残者在一类地区分别控制在20%和17%以内,在二、三类地区分别控制在25%和23%以内。
  二、任务及要求
  (一)建立多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牵头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级麻风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一、二类地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当地麻风病防治工作进展,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完善麻风病防治服务体系。完善各级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合理配备人员。一、二类地区的省级防治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地市和县级不少于1名。三类地区省级防治机构必须有麻风病防治专职人员,地市和县级防治机构应当配备麻风病防治兼职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参与患者发现、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建立健全省级和地市级消除麻风病危害技术指导组,为辖区麻风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地在指定麻风病诊治定点医疗机构时,要优先考虑当地有条件的皮肤病专科医院或具备麻风病诊治能力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三)加强麻风病防治培训工作。各地要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麻风病防治知识培训,并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培训对象包括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医疗机构皮肤科和神经科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医师和防保人员、村医。对麻风病防治专业人员主要开展防治管理、疫情监测、诊断治疗、残疾预防、实验室检查等方面的培训。对皮肤科和神经科医师主要开展麻风病诊断与鉴别诊断、麻风不良反应的处置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主要开展麻风病防治核心知识(见附件2)、不良反应监测、残疾预防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一类地区省、市、县三级,二类地区省、市级,三类地区省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一、二类地区乡村医生培训由县级麻风防治专业机构承担。到2015年,对防治机构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对医疗机构皮肤科和神经科医师培训覆盖率达到80%;对一、二类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覆盖率分别达到80%和70%。
  (四)加大病例早期发现力度。一、二类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疫点调查、线索调查、密切接触者检查、治愈者复查、皮肤科筛查等措施,力争做到当年发病,当年发现。对所有新发病例开展疫点调查。对所有麻风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每年进行1次随访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在日常诊治及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报告麻风病可疑线索。患病率在l/10万以上的县(市)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消除麻风运动。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发现的麻风病可疑患者,要及时转诊至当地麻风病防治专业机构进行确诊,对确诊病例须在24小时内进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麻风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
  落实麻风病病例发现激励机制,对于麻风病确诊病例的线索报告人,要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给予报病奖励。
  (五)规范麻风病治疗与管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对于少菌型和多菌型麻风患者,分别给予6个月少菌型和12个月多菌型方案的联合化疗。对于发生严重麻风反应、神经炎和药物毒副作用的患者,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治疗处置。如患者发生非麻风的综合性疾病,应当由当地医疗机构给予诊治。
  麻风病患者在完成联合化疗规定疗程后,要加强随访,如果其活动性症状(活动性皮损或周围神经疼痛及压痛等)消失,无麻风反应,多菌型患者皮肤涂片查菌阴转,应当及时临床判愈。
  对于联合化疗期间的麻风病患者,前6个月每月1次、以后每3个月1次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周围神经功能评价,对确诊为神经炎的患者给予及时处置。对于残疾者,应当开展眼、手、足自我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并为其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对于符合手术适应症者,要及时实施手术矫治。
  (六)大力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契机,加大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政府开发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形式,介绍麻风病相关知识和我国防治工作成效,普及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的理念,促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和支持麻风病防治工作,促进公众消除麻风病歧视。要将麻风病防治知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教育常规工作。要为宣传、教育、广电等部门开展麻风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调查方案,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对本地区麻风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进行调查。
  三、督导与评估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纳入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导,一、二类地区至少每年组织1次,三类地区至少每2年组织1次。
  (三)2015年和2020年,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
  附件:1.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目标进度表
     2.麻风病防治核心知识



附件1

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目标进度表
                             单位:个

省份
2010年底未达标县(市)数
2015年底未达标县(市)限额
2020年底未达标县(市)限额

福建
8
3
0

江西
15
7
0

山东
1
0
0

湖北
6
2
0

湖南
26
14
4

广东
2
0
0

广西
19
9
0

海南
7
4
0

重庆
4
0
0

四川
47
30
18

贵州
46
30
18

云南
77
47
27

西藏
8
6
3

陕西
9
4
0

甘肃
1
0
0

青海
1
0
0

新疆
1
0
0

合计
278
156
70


  备注:未达标县(市)是指患病率大于1/10万的县(市)。对于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县(市),现症病人数≥4例的,则定为未达标县(市)。



附件2

麻风病防治核心知识

  一、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
  二、麻风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主要通过飞沫的呼吸道吸入和长期密切的皮肤接触传播。
  三、绝大多数人对麻风病具有免疫力,发病率低。
  四、麻风病早期症状是浅色或红色皮肤斑片,常伴感觉丧失。
  五、怀疑患麻风病,应当尽早到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防治所(站))就诊。
  六、早诊早治可避免畸残,规范治疗可完全治愈。
  七、国家对麻风病的诊断和治疗实行免费,报病有奖。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9〕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淮安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增强各级政府依法办事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部署,负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机关
第七条 市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的同时,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年度工作重点,对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实行专项督查、评议和考核,并将考评意见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市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八)完成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法定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九)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和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四)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五)建立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淮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五条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评议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提案;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实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及时报备本单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配合和支持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六)认真贯彻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探索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决社会纠纷;
(三)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妥善办理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和部门运作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建立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统一领导、协调依法行政工作;
(三)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四)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
(五)健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六)注重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八)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营造全社会学法用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可以根据政府、政府部门的实际有所侧重。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行政执法为重点考核内容,可以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九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群众评议与专业部门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依法行政情况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抽查考核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坚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考核可以采取审阅年度报告、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案卷和各类基础台帐资料、抽查下属单位工作情况以及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评议、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可以由考核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考核机关委托其他机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80%,外部评议分值占20%。根据考核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方面的创新举措被市级(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合格(含合格)以上等次:
(一)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引发恶性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二)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引发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的;
(三)因失职、渎职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引发恶性事件的;
(四)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市政府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