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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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被吊销企业清算责任人的请示》(甘工商企字〔1999〕18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罚决定书或吊销公告中可以载明:“被吊销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股东组织清算。”
1999年11月24日
教育部关于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为适应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对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办学进行统筹管理的力度,简化收费标准审批程序,经研究,我部决定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收费标准建议方案,直接
报学校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特此通知。
2000年7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十五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财力,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五十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五年,从交款之月起满五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15%,从交款之月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六月一日开始发行,九月三十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