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2:41:14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69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五日

 

佛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维护随军家属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军区《转发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00]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并入户本市各区的驻军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安置实行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政府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
第四条 随军家属自愿自谋职业的,由所在区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安置补助金标准为:禅城、南海、顺德区4万元,三水、高明区3万元。
申请自谋职业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的随军家属,视同当地政府已予安置就业。
第五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由本人到所在区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佛山市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申请表》,送配偶所在部队加具意见后,携申请表和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证明,交所在区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后领取安置补助金。
第六条 凡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安置过的随军家属不再领取安置补助金,他们下岗失业后仍由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组织就业。
第七条 在佛山市范围内,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只能领取一次安置补助金。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人事关系可挂靠在当地政府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服务中心,免交挂靠管理费。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及标准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关的社保待遇。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关证书,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无论是否选择自谋职业,均可享受安置就业难人员的优惠待遇,免费参加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和劳动服务中心开设的劳务市场进行择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录用后的待遇按该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除依法收取证照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收费。
第十四条 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必须在正式批准随军并入户当地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放弃自谋职业申请。
第十五条 不愿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要求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由所在区政府的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要求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从办妥随军手续并送所在区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满6个月后,由于组织上的原因未能实现劳动就业的,由所在区政府从第7个月开始,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由各区纳入每年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帐户,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区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佛山市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申请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正式签署。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9年2月19日互致照会,已确认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4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36号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造纸、合成氨等12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关系上,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或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三、在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关系上,若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污染源所属的行业,应执行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若不包括,则应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2001年6月2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