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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1:26  浏览:9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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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停止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实行的营业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起,各地农发行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如数缴纳营业税。同时,从1999年7月1日起,农发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缴纳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由各地自行决定。各地农发行1998年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必须在1999年如数补缴入
库。对1998年已经执行先征后返营业税政策地区所返还的营业税,农发行不再上缴,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具体的返还税额,报财政部审核后作为增加农发行资本金处理。
二、为照顾地方既得利益,经财政部核实后,以1994年农发行成立时划入的贷款余额应缴纳营业税为基数,在1995-1997年间,地方所得营业税收入超基数部分,由地方财政分三年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财政用于拨补农发行资本金;对由于执行先征后返影响地方基数部分
,由中央财政分两年补助地方。
三、1995-1997年间,各地农发行应缴未缴的营业税,不再上缴。这部分应缴未缴的营业税,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提供具体的应缴未缴税额,经财政部审核后,相应转增农发行资本金,由此影响地方基数部分,中央财政通过补助返还地方。
四、对1998年执行先征后返营业税影响地方当年收入部分,经财政部审核后,由中央财政如数补助地方。
上述事项,除在1998年办理中央与地方结算已做处理的之外,其余部分在办理1999年和2000年结算时清算。



19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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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我省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包括区、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及有制定规章权限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规章的备案,按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办理。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审查的原则:
(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按前条规定上报备案。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正式文件10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三份。
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一)制定的目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事实依据;(三)其它说明材料。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为铅印或打印件,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报各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该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
规范性文件审查主要包括:
(一)有否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者事实依据;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下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上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之间和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为需要征求所属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征集,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限期内回复。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反映。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或者事实依据的,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同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转原报机关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原报机关应在接到前款第(二)、(三)、(四)项有关处理决定或意见的2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相应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负责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查。
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九条 对于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者,省、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6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来函称,其下属的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于2004年3月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承担香港公司内地整体通信业务管理和运营职能。关于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有关成本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有限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管理及通讯全程全网服务,可以按照国税发〔2002〕128号文第三条规定的方法,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确定服务总收费额,按各子公司接受服务的业务量或合理比例,向各子公司收取,并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服务,由有限公司代其子公司统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电路及网元租赁费、资源占用费、业务技术支撑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研究开发费、咨询费、审计费等,根据国税发〔2002〕128号文第五条规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向其子公司分摊,不作为有限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有限公司于2001年和2002年先后以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名义两次发行130亿元人民币债券,此项债券资金中由有关子公司使用的部分,其实际发生的利息,应由有关子公司负担,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给予扣除。上述利息采取由有限公司统一支付后分别由有关子公司负担的,应附有利息支付单据(复印件)及分摊计算表。
  四、有限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费用或收回代付费用时,可以采取按子公司间的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分摊数额。收取或收回费用时,可以采取按月或按季预收,年度清算的方法。
  有限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或收回上述费用时,应将收取或收回的费用名称、数额及具体分摊标准等,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其中对代付费用,应附发票的复印件。如果发票数量较多,可将发票号码、金额等信息汇总后附送各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费用,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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