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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27:14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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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第138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承包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请示》(深工准则法字[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颁发的,记载主要登记事项,体现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企业只有在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情况下,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因承包经营纠纷公告营业执照作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发营业执照给承包人,缺乏法律依据。

二00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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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伤害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仍应定故意伤害罪

作者:王鹏磊、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37岁,某铁路局工人。
2002年12月2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与同事胡某下班后,到一饭店喝酒吃饭。酒后,二人在同住的房间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刘顺手从床下拿起一根工作用的铁撬棍(长约1.7米,直径约3公分),朝胡某左右摆动抡打,将胡打倒。后刘某伙同他人将胡某送往医院,胡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胡某前额部左侧皮下出血,符合钝器伤的特点,分析为钝器作用所形成。对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部位未构成轻伤。通过进一步对胡某的左前额部出血区进行解剖与检查,发现硬脑膜完整,脑组织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以双颞及基底部为重,基底节池区可见积血及血凝块,将血凝块去除后可见前交通支动脉有一囊状血管瘤,瘤体上有一小破口,小脑扁桃体疝形成,颅底未见骨折。 尸检表明,胡某是因脑动脉瘤破裂出血,造成颅压增高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脑干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脑动脉瘤破裂出血是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结合案情分析,胡某是因刘某用撬棍抡打其头部诱发血管瘤破裂而死的,刘某的抡打行为是胡某死亡的诱因。
二、分歧意见
本案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分歧在于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以及为何种过错、负何种责任。
(一)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1、刘某明知自己的抡打行为会给对方造成伤亡后果,被害人的伤亡均在其主观预见的范围之内,他实施的抡打行为反映了他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2、在客观方面,确实由于刘某的抡打行为引发被害人脑动脉瘤破裂,导致死亡,其人为的成分较大。刘某的抡打行为,是胡某脑动脉瘤破裂的直接原因,而脑动脉瘤破裂又是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刘某的抡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是一种间接、但却是必然的关系。
(二)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1、用六棱钢钢制撬棍(长约1.6米,粗约6公分)抡打他人头部,作为精神正常的被告人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自己的主观认识能力,应当预见自己的抡打行为(特别对于一些体质异常的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的结果。2、在客观方面,确实由于刘某的抡打行为引发被害人脑动脉瘤破裂,导致死亡。
(三)刘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意外事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1、被害人有脑动脉瘤,即使没被他人抡打,只要头部外伤、情绪激动等,也可以诱发脑动脉瘤破裂而死。2、脑动脉瘤不易被人发现,刘某不可能预见被害人头部会有脑动脉瘤。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到一般的抡打行为导致特异体质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认定应区分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犯罪嫌疑人当时的行为是否有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如果有这种可能性,且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此时若犯罪嫌疑人对伤害后果的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是希望并相信可以避免,是过失犯罪:如果其心理态度是希望或者放任,则是故意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致伤的可能性,即使造成了被害人的伤亡,也是意外事件。对于本案,笔者认为,刘某对胡某的死亡存在间接故意的过错,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的行为对象看,根据尸体检验报告分析,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抡打行为,是胡某脑动脉瘤破裂的直接原因,而脑动脉瘤破裂又是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刘某的抡打行为与胡某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胡某死亡的外因。在本案中,外因(抡打行为)通过中介(脑动脉瘤)导致胡某死亡,对胡某的死亡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对于“被害人有脑动脉瘤,即使没被他人抡打,只要头部外伤、情绪激动等,也可以诱发脑动脉瘤破裂而死”的说法,笔者认为脑动脉瘤会导致死亡只是一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没有正式转化为现实之前,无论某种趋势多么必然,仍然存在着按另一种趋势转化的偶然性。
唯物主义认为,必然性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一种发展趋势,人们头脑中关于必然性的观念,是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必然趋势的反映。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必然性观念是认识主体对事物发展过程的能动性认识结论,只是对事物发展趋势的主观判断和预测。尽管这种主观判断在正确时有其客观基础,但这种观念性的认识本身却属主观的范畴,在其本身还没有正式现实化之前,即使是主体的认识不发生错误,也不能排除仍有不现实化的偶然性可能。由此可见,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必然性和偶然性并不是截然分开、绝对对立的。换言之,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即使存在某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那么在这种趋势成为现实之前,同时还一直存在着不能转化为现实的偶然可能。假如某种事物本身一旦存在特定的必然性的发展趋势,便将这种趋势等同于现实化,从而否定了该种趋势偶然不现实化的情况,是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在本案中,刘某的抡打行为是将必然性转化为事实性的决定性因素,对导致胡某死亡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在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伤害,刘某存在间接故意的过错。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的根本内容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明知,在此基础上还应包括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犯罪客体”和“作为选择要件的犯罪对象等客观事实情况”的认识,但是行为人对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的认识,只能是一般和大致的认识,而不是确切的或精确的认识。对其中某些必须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知识才能认识其具体界限的事物,更不能要求有精确的认识。如果我们要求行为人必须在犯罪时明知其行为必然导致被害人伤害或死亡,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这不仅不切合实际,而且只能放纵罪犯。从本案看,用六棱钢钢制撬棍(长约1.6米,粗约6公分)抡打他人头部,作为精神正常的被告人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自己的主观认识能力,应当明知自己的抡打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刘某行为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并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也不是不能预见,故不是过失犯罪,也不是意外事故。
“放任”的实质在于行为人为追求某种特定的目的,甘愿冒发生此种危害社会的风险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况下,为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定实施这种行为,这就意味着在行为人看来,实现他的既定目的,比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更为重要,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从本案看,刘某在突发犯意犯罪中以伤害为目的,用钢制撬棍抡打胡某头部,不计后果,放任了严重(死亡)结果的发生。
(三)在客观行为上,刘某以伤害为目的,用钢制撬棍抡打胡某头部,造成了胡某死亡的结果。
综合以上分析,刘某的行为该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它有关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

每年的考核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并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三、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扣分、通报批评。

四、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下表)

序 号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一、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分:5分)

1
领导重视,每年能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有1名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每年专题研究行政复议工作2次以上,并有记录,有落实。
3分

2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能经常、及时地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2分

二、复议机构与队伍建设(总分:14分)

3
复议机关依法设有相应的复议(法制)机构。
5分

4
依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府法字〔2002〕13号)的规定,复议机构配有具备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资格的专职复议应诉人员;并参加每年的业务培训和注册;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缺1项扣2分。
6分

5
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办案制度。
3分

三、日常工作与办案条件(总分:20分)

6
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同时能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缺1项扣1.5分,直至扣完。
5分

7
辖市、区政府复议机构有工作所需的专门办公室、接待听证室、档案专用柜;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法制)机构有工作所需的办公室、档案专用柜,并具备接待听证的工作条件。缺1项扣1分。
3分

8
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办案所需的电脑(专职复议人员每人1台)、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办案所需的交通工具等。缺1项扣2分。
10分

9
依据《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制发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通知》(苏财行〔1999〕133号)、《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发放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的补充通知》(苏人通〔2000〕254号、苏财行〔2000〕141号)的规定,专职或主要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工作人员办案补贴到位。
2分

四、复议申请接待与受理(总分:5分)

10
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进行受理和告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11
工作人员礼貌接待,有问必答。因态度问题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总分:8分)

12
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文书,还须有案件受理审批表。载明案源、案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意见。缺1项扣1分。
3分

13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领导参加的集体讨论制度,并有记录。
3分

14
承办人员秉公办案,不徇私舞弊。
2分

六、案件审理期限(总分:5分)

15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审结。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件扣1分,直至扣完。
3分

16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各项期限规定。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项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七、行政复议决定(总分:20分)

17
法定期限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占全年审结案件总数95%以上。行政复议决定内容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有1件扣2分;行政复议决定错误的,有1件扣2分,直至扣完。
16分

18
有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办结的案件应有分管领导审核,并经主要领导审批;依据规定应报政府领导审批的,需经政府领导审批。
4分

八、复议文书制作与归档(总分:11分)

19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补充样式的通知》(苏府法字〔2002〕19号)等文件规定,行政复议文书制作规范,内容齐全。每缺1项扣0.5分。
8分

20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2个月内,卷宗整理齐全并归档。归档不及时或卷宗材料不全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3分

九、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报送(总分:4分)

21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22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2分

十、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宣传(总分:8分)

23
每半年行政复议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分析须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4分

24
开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每年行政复议工作研究材料被各类简报刊用1篇以上。
2分

25
每年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反映被各类新闻媒体采用1篇以上。
2分




五、考核办法及考核时间

1.考核办法:听取复议工作汇报、查阅台帐资料、抽样座谈会听取意见、对照评分标准打分等。

2.考核时间:每年的一季度对上年度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考核。

六、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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