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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45:46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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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25日
国办发(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民航无线电陆空通信频率多次受到不明电台的非法干扰,特别是今年3月12日至4月12日接连发生8起,干扰事件明显增多,严重危及民航飞行安全。此外,一些单位、个人在机场附近施放气球、风筝、燃烧秸秆等,对飞机安全起降也构成严重威胁。为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重点,突出抓好民航飞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重特大民航事故。特别是在民航管理体制改革、机场下放地方管理后,各地人民政府要负起责任,从严管理,把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民航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共同营造良好的民航飞行环境。
  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民航安全管理需要,抓紧制订完善民航飞行安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建设,消除电磁辐射对民用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各级民航、无线电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气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对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事件,要及时调查,依法予以整治和打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无线电管理,保护航空专用频率的使用安全。各级无线电管理、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在研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各环节实行严格审批和监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对航空专用频率的干扰。各相关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系统内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无线电工作有关人员的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常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加强无线电监测手段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及时排查对航空专用频率的干扰。
  四、加强机场净空管理,确保飞机起降安全。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规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设施,防止新增障碍物。要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在机场周围设立明显的净空标志,严禁在机场附近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严禁放飞影响民航安全的鸟类动物、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不得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等。
  五、强化内部防范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民航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要进一步细化各项防范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并加强对飞行员、管制员等相关人员的教育,规范飞行及管制人员通话用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航空公司和航空保障部门要加强飞机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检(维)修,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和心理教育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民航安全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机场单位要结合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众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地区要立即组织开展民航飞行安全大检查,排查不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民航总局要会同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的民航飞行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地区要将检查情况报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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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颁发《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水利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颁发《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水利局



各区县财政局、水利(水资源)局、市属各管理处:
防汛岁修费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市、区、县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大中型水库和大中型闸坝、重点小型工程的防汛和维修养护费用。此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对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此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防汛岁修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提高防汛岁修费使用效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岁修费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市、区、县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及重点小型工程的防汛和维修养护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防汛岁修费实行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办法筹集。
市财政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步增加水利工程的防汛岁修费,同时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水利部门及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开拓资金渠道,增加防汛岁修资金的投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条 市、区、县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防汛岁修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

二、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防汛费是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闸坝工程和重点小型水利工程防汛的专项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防汛抢险物料的储备,更新和保管代储费。
2.防汛抢险所需的器材购置(包括汛期动用“号料”物资价款,委托商业部门储备物料价款的结算)及其运输费;防汛占用的房屋、青苗补助费;防汛抢险必须的临时设施费用。
3.常备防汛民工的工资和技工工资,上堤时间长或远途调集民工的伙食补助费(临时防汛抢险动员的民工一般不给工资);伤亡抚恤费、医药费、奖励费等。
4.防汛公务费(包括会议费、水情的报汛、电报、电话费),防汛电台租赁费,设置临时报汛站费,防汛专用车辆的燃油及维修费。
5.防汛通讯网和雨水情遥测网的一般建设、更新、改造及维护修理费用。
6.分、滞洪区内救生设施的购置、更新、维修费用。
7.其它部门支援防汛的工具和器材修理费、补偿费、租赁费。
第六条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防汛费中列支:
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尚未建成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防汛费。
2.一般小河及小(Ⅱ)型水库、涵闸的防汛费,由受益乡镇承担,对防洪效益跨区县,且防汛任务大的工程,可由防汛费中补助部分物料开支。
3.国营农场的防汛费,凡属于本场范围防汛的,一切费用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但属于主要河流干堤的防汛费,由防汛经费中开支。
4.凡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以及非防汛性的事业开支不得从防汛费中开支。
第七条 岁修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河道、堤防、引水工程,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小(Ⅰ)型水库、闸坝工程的维修养护。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河道、堤防、水库、闸坝及引水工程的维护和整修、加固、隐患处理,局部改造费用开支。
2.恢复河道、引水、水库、闸坝等工程功能的护砌,清挖等工程。
3.建成和已在使用的大、中型及小(Ⅰ)型水库、闸坝建筑物的整修,局部改善,闸门启闭机械、机电设备、备用电源和管理房屋的维修费用,经常养护的维修费和备品、备件的补充。
4.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植树造林,绿化工程,以及其它必须的岁修养护费等。
5.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其它维修加固及设施更新、完善工程费用。
第八条 凡属下列项目,不得在岁修费中开支。
1.属于扩建、改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工程中的岁修经费,由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2.一般小河道的堤防、小型涵闸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的岁修养护费。
3.国营农场本场范围内的堤防岁修经费,由农场自行开支。但属于主要河道的岁修费,由岁修养护费中开支。

三、防汛岁修费的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防汛岁修计划按年度编制,在上一年度下讯后报下一年度的防汛岁修计划。
第十条 防汛岁修计划按以下程序上报:
1.区县管理的防汛岁修计划由区县财政、水利局联合向市财政、水利局申报。
2.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凉水河管段工程的防汛岁修计划,由所在河段管理所报县区财政、水利局审查后,送市有关河道管理处审查汇总,然后,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3.市属管理单位管理工程的防汛岁修计划由市属管理单位直接上报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防汛岁修计划分项进行编制,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所在单位,工作量,劳动工日,施工定额,材料及消耗定额。
2.进度安排,劳动组织,进行工作的方法。
对于位置重要,规模较大,投资数额较多,技术性复杂的项目,还应编制设计文件,内容包括:
(1)原有工程状况,出现的问题,采取的工程措施理由,预期达到的目的。
(2)工程具体的结构设计,质量标准要求,及设计图。
(3)工程预算,包括工程量,施工定额,劳动工日,材料消耗,工资标准,经费等。
(4)施工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市级安排的防汛岁修经费由市水利局根据各单位上报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市财政安排的预算指标,在不留硬缺口的情况下,提出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预算,市水利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相互抄送备案。
区县管理工程的年度预算及防汛岁修计划由市财政局、水利局对口下达到区县财政、水利部门。
市属管理工程和分级管理的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凉水河的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下达到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分别及时下达到市属管理处,区县各段的年度预算同时抄送所在区县管理段。
第十三条 防汛岁修年度预算及项目年度计划的下达,一般不晚于当年的二月底,也可采取上一年度预拨的办法,以确保工程在汛前完成。

四、防汛岁修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和本级财政水利安排的年度预算及项目计划,要及时落实工程项目和支出计划,组织实施,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要强化项目管理,要与受援单位签订合同,健全目标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各项考核指标,制定奖惩措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减少工程量。
第十六条 要建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一般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所在区县财政、水利部门或市级管理单位组织进行,市财政局、水利局进行重点抽查。
单项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后,应向市财政局、水利局上报单项竣工工程资金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 区、县财政,水利部门及市水管单位对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要建立严格的检查报告制度,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并作出检查报告,连同本年度防汛岁修费支出结算和效益汇总后,年底前报市财政、水利局。
第十八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经常深入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纪的要严肃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水利、防汛、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年度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解释。



1996年5月10日

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劳动部


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发展我国职业技术培训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必须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当前,职业技术培训教师数量不足(尤其是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素质偏低、结构不合理的
状况很突出。全国技工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缺编50%以上,现有实习指导教师中,具有
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10%左右,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不到15%,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仅占3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和担任讲师职务的各占30%左右,
高级讲师不到5%;企业职工培训的专职教师二十多万人,绝大多数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
师,不能适应开展岗位培训的需要;就业训练中心一千六百多所,仅有专职教师一千五百人。
这种状况说明,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师资培养、提高问题,势必阻碍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
进一步发展。建设一支素质优良、适应需要的师资队伍,是发展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战略性
措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根据以技能培训为主的特点和不同行业、专业(工种)的实际情况,技工学校要在加强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逐步建立一支既能指导技术操作又能讲授专业(工
艺)理论,专业技术课与生产实习课一体化的新型师资队伍;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
要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岗位技术(业务)培训需要的既懂专业又懂管理,以专职教师为骨干,
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五年内,全国各类技工学校,要按劳人培(1986)9号文《技工学校机构设置和人
员编制标准暂行规定》配齐专职教师;文化、技术理论基础课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的应达到45%以上,讲师应达到40%以上,高级讲师应达到10%左右,技术理论基础课教
师应争取掌握某一工种的操作技能;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实际操作技能必须具备中级工(五级
工)以上水平,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达到25%以上,一级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达到
20%以上。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要在稳定、提高现有专职教师队伍的基础上,
充实专业技术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培
养师资的规划。

二、加强后备师资的培养

1、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师资培训基地,单独办或联合办职业技术师
范院校、专科学校、进修院校或培训中心,也可以委托普通高等院校开办师资班,培养技术
后备师资。

2、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高级技工或技师培训班、技工学校优秀毕业生中选择一部分
人,经过教育理论、生产实习教学法以及有关企业管理知识培训后,充实生产实习指导教师
队伍。

3、各地区、各部门每年可以从普通师范院校及理工科院校选择毕业生或从有关单位调
剂一部分专业对口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实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队伍。

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的主要培养目标是,培养既能讲授专业(工艺)理论课又能
指导生产实习操作的一体化的新型教师。为此,应加快教学改革,尽快总结出一套培养生产
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学文件、办法和教学工作经验,争取办成全国职业技术师资培训和进修工
作的中心。

三、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在职教师

1、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技工教师进修
院校、企业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和普通高等院校,办好师资班;根据劳培字(1988)2
号文《关于试行(职业技术培训教师专业证书)制度的实施意见》,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教
师专业证书》教学班,也可以举办教育理论及企业管理知识培训班和外语强化班等,培训在
职教师。

2、各类高级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和有条件的技工学校以及企业培训中心,可以通过高级
技工培训班,对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3、各级技工培训教研室、技工学校、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应积极开展教学
研究活动,组织观摩教学和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教学法的讲座,广泛交流教学经验,并采
取互教互学、以老带新等方式,积极帮助青年教师提高业务能力,适应教学需要。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实行有关政策

1、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政治上关心教师进步,提高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
和自觉性;要开展优秀教师的表彰宣传活动,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积极地在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同时,每年要为教师办几件好事和实事。组织安排好教师休
假疗养等活动。

2、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做好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注意总结经验,逐步使这
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企业培训中心和就业训练中心,可参照《技工学校教师试行条例》,
做好专职教师的职务聘任工作。

3、对一九六六年底前从事生产实习教学工作(含本工种工作),因不具备规定的学历
而没有被聘任为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可在编制定员内实行技师聘任制,享受技师职务津贴
和有关福利待遇。具体考核标准和评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
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资司(局)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师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转变鄙薄职业技术培
训工作的陈腐观念,采取可行措施,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建设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
理的职业技术培训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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