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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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1997年8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对贪污犯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运动中对贪污犯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问题的答复
195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法院沂水分院:
9月2日水法秘(52)字呈悉。关于所问三反运动中对贪污犯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问题,答复如下:
凡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者,根据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犯可用机关管制或劳役改造办法,其缓刑期限应视实际需要酌定为二年或一年。缓刑期限满了后并不等于执行完了,应根据犯罪者在缓刑期间的具体表现是否良好及其程度,酌量不予执行、减刑或仍予执行。
附:山东省人民法院沂水分院关于“大贪污犯孙建国判处十年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判决如何执行的请示 水法秘(52)字
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大众日报2月3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临时法庭公审薛昆山等7名大贪污犯判决内容略称“大贪污犯孙建国判处徒刑十年,缓期执行,以观后效;大贪污犯王丕业判处五年徒刑,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缓期执行”一句,我们不了解如何执行,“缓期执行”期按徒刑期执行呢?还是两年呢?或根据犯罪者具体情况灵活规定呢?在执行缓刑期间是管押还是工作呢?在执行缓期满了后,根据情况另行改判?还是等于执行完了呢?我们经过研究弄不明白,特请示,请予复示为盼。
1952年9月2日
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市[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农办、农业部 《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宣传报道意见》,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禽流感疫情后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促进农民增收,农业部定于4月23-29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系电话:(010)64193156;传真:(010)64193315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2004年4月23—29日
二、活动目的:以推进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为目标,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禽流感疫情后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促进农民增收;发挥消费引导生产和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彰显龙头企业安全生产示范作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
三、组织原则:普遍宣传和开展重点活动相结合,中央和地方互动相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管理技术培训与优质安全农产品宣传相结合。
四、宣传主题:安全生产、放心消费
五、重要活动:
(一)4月23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领导宣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幕,发布2004年4月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宣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诺农产品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安全联名倡议书,同时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展和当前工作重点。请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农民日报、中国食品报、中国质量报、北京青年报对发布会进行报道。此项工作由农业部办公厅协助市场司负责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联名倡议活动。
(二)4月27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卫星远程教育培训班。通过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远程培训网,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活动。届时,请各省(区、市)农口厅局、有关事业单位和重点地县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同志参加。此项工作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
(三)4月23—29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咨询活动。各省会城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要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农产品质检中心、农产品生产企业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农产品市场、超市或社区设立现场咨询点,开展速测演示,发放宣传资料,介绍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解答消费者疑问。其中,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绿华夏有机认证中心参加北京市农委组织的现场咨询活动。各省(区、市)要组织当地媒体进行现场采访活动。此项工作由各省农业、畜牧、渔业厅局负责,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挂图和小册子等宣传资料的编写、印制和分发工作。
(四)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各省(区、市)特别是旅游城市,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对所在省(区、市)的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并发布蔬菜中农药残留、猪肉中“瘦肉精”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等质量安全有关信息,确保本地“五一”黄金周农产品消费安全。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工作,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形成各级农业部门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百姓消费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明确职责,精心组织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的整体部署,精心制定本省(区、市)的宣传周方案,认真组织好、落实好宣传周的有关重点活动。通过设立现场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等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的成效,增强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
(三)整合资源,确保宣传效果
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各方面力量,做好中央和地方活动安排的相互衔接和互动。紧紧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放心消费这个主题,加大对“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成效的宣传,尤其是对禽流感疫情发生后,我国畜禽产业安全生产所采取的措施等的宣传。通过介绍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和消费者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展示龙头企业安全生产模式,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宣传周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