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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8:14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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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 南斯拉夫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2002/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促进两国间经贸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相互供货时对原产于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产品在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支持和鼓励两国有权从事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实体(以下简称“实体”)开展和促进相互间合作。实体通过谈判和签订合同实现这一合作。

  实体间开展和实现经济合作及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进行。

                  第四条

  实体间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以国际市场相应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为基础确定。

  对商品和服务等的支付应按照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实体商定的其它方式办理。

                  第五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支持并批准缔约另一方的实体在本国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为加深了解,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以及其他形式的促进活动和互访团组提供方便。

                  第七条

  为执行本协定的条款,缔约双方同意成立政府间经济贸易合作混合委员会。

  混委会将关注两国经贸合作的发展,研究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以扩大和推动相互间的合作。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的副部长将担任委员会双方主席。

  为保证委员会工作有效进行,缔约双方同意任命委员会双方秘书长。在两次会议期间,根据需要,委员会秘书长可进行工作会晤。委员会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一次,轮流在北京和贝尔格莱德进行。

  委员会签署协商一致的会议纪要。

                  第八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完各自国家有效法律的必要手续后书面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每次自动延长一年。

  在本协定终止的情况下,其规定对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所有合同仍然有效,直至这些合同执行完毕。

  本协定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于1969年3月17日签署的贸易和支付协定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1995年9月8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广生                  西拉多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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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池政办〔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池州投资兴业,促进池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荐国内(本市行政区域外,下同)、国外投资商来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按本办法对引荐人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不包括本市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本市合资、合作企业履行职务行为的负责人,直接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的引荐项目范围,指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商贸物流项目。

第五条 引荐项目成功标准:

(一)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资金按批准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工业生产性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农业产业化项目投入运营;旅游开发项目、商贸物流项目验收营业。

第六条 项目登记备案:

(一)市本级项目: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商办”)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经投资商、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确认后交市招商办存档;

(二)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引荐人在当地招商部门领表填写、存档。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 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招商办于次年1月份会同市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商务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查。

(二)采取审查有关资料和到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的方法对引荐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资料包括《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关银行对账单等。

(三)审查结果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查。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

(三)以无形资产作价(在500万元及以上)投入的,按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的3‰奖励。

(四)如属国家限制投资类的外资项目、内资项目和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项目,按照相应奖励标准的三分之一予以奖励。

第九条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名单及其引进的投资项目一并在《池州日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奖金由投资受益地区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池政〔2002〕1号)同时废止。




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国家计委


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1990年12月5日,国家计委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开发新产品,并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鉴定验收是指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它是新产品开发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正式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可分为样机(样品)试制鉴定、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五条 新产品试产前,必须进行样机(样品)试制鉴定;试产结束或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第六条 对于专用性强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新产品,样机(样品)试制鉴定和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工作可以合并进行;有些地区或部门认为不需要分开鉴定验收时也可合并进行。
第七条 对于医药、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的新产品,鉴定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未经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的新产品,不得列入生产计划,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具备鉴定验收的条件:
(一)样机(样品)的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能投入试产,并有销售前景。
(二)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
(四)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试销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要求鉴定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主持鉴定验收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二)新产品试制或试产(投产)总结报告。
(三)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四)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六)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七)产品标准(国际、部标、企标)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根据产品而定)。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内容:
(一)对样机(样品)的结构、技术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做出评价,同时要对样机(样品)试制是否成功,能否投入试产(投产)作出评价。
(二)审查样机(样品)试制鉴定时指出的问题在试产中是否得到解决;考核生产设备、工艺、工装的完善程度,检测手段、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能否满足试产、投产的需要;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市场前景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方式。一般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级(或相当于省级)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约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对新产品进行检测、评价,并做出结论。
(二)会议鉴定方式。重大成套新设备、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的新产品、突破性新材料和新器件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工业新产品,由新产品开发计划下达部门或开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鉴定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验收方式。对专用性强,或为主机厂配套的生产资料类新产品,可采用验收方式,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对新产品的评价,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转产。由上级主管部门作为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上述三种鉴定验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确定:
(一)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项目的主持(组织实施)单位(部门或地区)即是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主持单位是地区的,进行鉴定验收时,应邀请国务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产品的行业归口部门参加。
(二)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计划的新产品,计划下达部门即是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
(三)列入厅(局)或地(市)计划的新产品,计划下达部门即是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和方式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除对国家计划项目亲自鉴定验收外,对其他项目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单位主持鉴定验收工作。受委托的单位,应将鉴定验收报告审查后上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鉴定验收方式并确定验收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如需召开鉴定验收会,应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织鉴定验收委员会。关于对应聘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的技术咨询费的处理问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如有搞形式主义的,应另行组织鉴定验收。
(四)核发鉴定验收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上级部门,一旦发现并查实鉴定验收工作弄虚作假,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直接参加本产品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开发单位参加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七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的开发者进行答辩或验证试验。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四)草拟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应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经委(计经委)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并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制订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新产品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
|产品名称 | |
|----------|----------------------------------|
|申请鉴定 | |
|验收单位 | |
|----------|----------------------------------|
|申请鉴定 | |
|验收时间 | |
|----------|----------------------------------|
|联系人 | |电话| |
|----------|----------------------------------|
|申请鉴定验| 盖 章 |
|收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 盖 章 |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 | |
| |----------------------------------|
|组织鉴定验|鉴定验| |鉴定验| |
| |收类别| |收形式| |
|收单位意见|------|----------|------|------|
| |鉴定验| |鉴定验| |
| |收时间|年 月 日|收地点| |
|----------------------------------------------|
| 推荐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 |
|----------------------------------------------|
|姓名|技术职务|专 业|工 作 单 位|备 注|
|----|--------|------|--------------|------|
| | | | | |
|----|----------------------------------------|
|提 | |
|供 | |
|鉴 | |
|定 | |
|验 | |
|收 | |
|的 | |
|技 | |
|术 | |
|文 | |
|件 | |
--------------------------------------------------
说明:1.鉴定验收类别系指该项申请鉴定的产品属
于样机(样品)试制鉴定,或是定型鉴定、
试产(投产)鉴定,或验收。
2.鉴定验收形式系指该项申请鉴定验收是检
测鉴定,或是会议鉴定,或验收。
附二: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
编号( )鉴字 号
产品名称:
计划名称和编号:
产品完成单位:
鉴定验收类别:
鉴定验收形式:
组织鉴定验收单位:
鉴定验收日期:
一、产品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二、经济效益及市场预测
三、鉴定验收意见
鉴定验收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四、组织鉴定验收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五、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六、主要开发人员名单
------------------------------------------------------------
|序号|姓名|年龄|文化|所学|职称|工作单位|对产品开发|
| | | |程度|专业|职务| |主要贡献 |
|----|----|----|----|----|----|--------|----------|
| | | | | | | | |
------------------------------------------------------------
七、主要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名单
--------------------------------------------------------------
|主要完成单位| 对产品开发的主要贡献 |
|------------|--------------------------------------------|
| | |
|------------|--------------------------------------------|
| 协作单位 | 在本产品开发中所做的工作 |
|------------|--------------------------------------------|
| | |
--------------------------------------------------------------
八、鉴定验收委员会名单
------------------------------------------------------------
|序号|鉴定验收|姓名|工作单位|所学|现从事|职称|签名|
| |会职务 | | |专业|专 业|职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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