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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6:51:47  浏览:8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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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函》(银函〔2001〕364号),要求解决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2001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鉴于地(市)和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的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对2001年度所需管理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提取,具体提取比例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商同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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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 行)
东西合作,横向联合是推动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快东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引导乡镇企业整体高效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贷款支持乡镇企业东中西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东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信息和中西部资源,劳动力优势相互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行为,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合作项目健康高效快速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界定
东西合作项目指东部与中部、西部、中西部地区间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性质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合作内容包括:资金、技术、资源、设备、人才、管理、产销、信息、劳务等。
合作方式以股份合作制为主,也可采取联合、联营、合作等方式。
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政策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自愿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
(二)坚持以项目合作为基础,效益性、示范性为前提,自主决策,择优选项,以效定贷,科学管理。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力而行,依法管理。
三、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东西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活动。
(二)项目确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筹建、经营许可证。
(四)拥有30%以上的资本金,并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接受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定期向开户行报送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申报程序
(一)符合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所在地农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后,除对项目贷款条件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外,还应重点对合作双方生产经营状况,合作资金来源,经济效益以及合作协议等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评估合格后的贷款项目,由经办行上报上一级行,省级分行综合审定筛选后于年底前报总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贷款项目情况,审定贷款项目相应下达项目贷款计划。
五、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申报内容
(一)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双方正式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论证报告以及按贷款条件要求的各种文本副件和水、电、气、资金来源证明等。
(三)合作双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分析表以及资信证明。
(四)抵押品产权证书及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
六、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发展乡镇企业总方针和总行下达的乡镇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加强对合作项目的贷款管理。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规范贷款合作项目行为。
合作项目贷款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合作企业双方(或多方)按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在保证经济效益,平等互利,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前提下自愿结合,防止劣势组合,防止盲目上马,重复建设,低水平投入,给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带来新的困难。
要运用信贷手段,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厂房,设备,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支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要坚持依法管理,防止签订违法违章的协议,做到依法组合,依法运行,依法监督,对以合作为名,推销不适用和淘汰技术、设备或其他方式套取贷款的,银行不予贷款,并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二)以效益为目标,按商业性原则管理合作项目贷款。
合作项目贷款的评估、论证、审查、决策由银行根据效益原则自主实施,并承担贷款风险,具体操作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择优选项,根据当地管理水平和银行资金承受力,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合作项目贷款必须实行抵押、担保,贷款不得用于股本金投资。
合作项目贷款重点支持技术起点高,经济效益好,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以及高、新、尖、名、特、优产品的生产经营;优先解决现有合作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需要,促使合作项目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促使合作项目高效健康发展。
合作项目贷款由合作项目所在地经办行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向有关行通报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各有关分行每年度要对本行贷款合作项目生产、建设、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材料于次年1月底以前报总行农业信贷部。
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加强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合作项目生产经营和贷款管理,促使合作项目高效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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