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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9:56:04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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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文化教育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8年11月4日 生效日期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为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内进行合作与交流,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大学和高等学院之间加强现有的合作和交流。
  北京大学和地拉那大学将在互换教材、教学大纲以及公开出版物方面合作并相互协助。

  第二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2名奖学金生在对方大学学习语言或其它专业,或者大学毕业后进修。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鼓励互换教育专家,以便了解对方国家的教育体制,互换语言文学教师在对方国家大学或其它高等学校任教。具体事宜由双方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在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科研领域内举办讲学活动并交流经验,互相邀请参加在自己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研讨会、国际性科学会议,并尽可能协助对方参与此类活动。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之间互换有关教育方面的图书和资料。

              二、文化艺术

  第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和艺术家之间的合作,促进文学艺术作品的交换,鼓励参加对方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比赛。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阿尔巴尼亚作家协会互派一个4-5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八条 中方于1999年在阿尔巴尼亚举办中国造型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7-10天。阿方于2000年在中国举办阿尔巴尼亚造型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7-10天。

  第九条 阿方于1998年派出一个20人以内的古典音乐小组赴华演出,为期7-10天。中方将于1999年派出一个20人以内的古典音乐小组赴阿演出,为期7-10天。

  第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互换图书目录、期刊以及对方感兴趣的出版物的影印件。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体育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对应机构或体育总局商定。

             三、广播电视新闻

  第十二条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合作协定,将在广播电视领域进行合作。

  第十三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与可能互相邀请电影工作者和推荐影片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电视纪录片和故事片节,为期10天。

  第十四条 中方将在1994年10-11月份签署的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代表和阿尔巴尼亚广播电视总局代表之间达成的谅解函的基础上,愿意协助阿方进行电台技术改造和人员培训。在此范围内:
  1、中方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向曾于1966-1971年期间按照中国工艺技术安装起来的地拉那广播电台发射台提供零配件以及现代化的录音与存档设备。
  2、中方可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租用阿方电台的空闲线路向第三国方向转播自己的广播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在两社已签署的合作协议的范围内加强交流和合作。

              四、财务总则

  第十六条 本计划的各项活动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

  第十七条 依据本计划规定,派遣方至迟在其所派人员或团组启程前两个月将他们的个人材料、逗留时间、访问计划、掌握何种外语等情况通知接待方;至迟在启程前一个月将他们的准确行期、抵达时间、所乘交通工具等事项通知接待方。

  第十八条 关于教育方面的总则:
  (一)关于留学人员:
  每年四月十五日之前交换奖学金生候选人申请材料;
  每年七月十五日之前互相通报录取结果。
  (二)关于语言教师:
  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下一学年聘请教师申请;
  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交教师人选材料;
  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发出聘用通知。

  第十九条 为实现本计划的各项活动,派出方必须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在此范围内:
  派遣方需向接待方提供有关展览方面的全部英文资料和信息,以便接待方印制说明书和制定随展人员或小组的访问计划。

  第二十条 双方都可向对方提出建议,安排本计划项目之外的其它活动,如经对方同意,这些活动将被视为本计划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双方将依据本国的现行规定以及接待方的财务限定来执行本计划中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计划交换的人员或团组,其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他们在其境内的食、宿和交通费以及发生意外疾病时的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 关于教育方面的财务规定:
  (一)关于留学人员:
  接受方负担对方留学人员的学费、住宿费、医疗费及本国首都至学习地点的往返旅费,并按现行规定发放奖学金;派遣方负担留学人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二)关于语言教师:
  聘请方为教师提供带有生活设施的住房和免费医疗,并按现行规定支付月工资;派遣方负担到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

  第二十四条 展览费用支付办法如下:
  —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运费;
  —接待方负担布展、广告和国内运输费;
  —双方将关注展品的保护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本计划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000年12月31日失效。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执行的条款,只有经双方同意,才能推迟执行。
  本计划于1998年11月4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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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办经[2010]2号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意见》(农发[2010]1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10年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着力依法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和机制活力。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1.依法落实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认真总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经验,完善登记试点方案,扩大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健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继续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认真清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加快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地方配套法规,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2.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推广使用土地流转合同标准文本,加强对大面积、长时间土地流转项目监管,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依托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健全村有信息员、乡镇有中心、县市有网络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纠纷调处等服务。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加快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健全交易规则,引导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监测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3.加快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按照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深入开展法律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推进法律进村入户,引导农民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仲裁员培训,制定仲裁员培训规划,建立健全仲裁员培训制度。抓紧制定地方配套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已开展仲裁试点的地方,要对照法律规定,规范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选聘和仲裁程序,健全仲裁委员会章程,完善仲裁工作制度。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协助仲裁庭依法开展调解仲裁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4.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土地承包信访督查督办,对进京到省信访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实行重点治理。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办)、国土、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借土地流转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健全依法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5.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情况监测工作,系统掌握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状况,准确把握各类服务组织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拟定规划、指导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推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政策调研,加快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6.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农村乱收费专项治理。针对部分领域农民不合理负担有所凸显的问题,继续深入开展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修建通村公路向农民摊派集资、农村公费订阅报刊乱摊派以及农民建房、计划生育、结婚登记乱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继续清理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推动出台减轻合作社负担的政策。

  7.扩大实施重点地区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各省(区、市)要选择农民负担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市)或地(市)实行综合治理,在全国范围内也将选择一些问题突出的地方,实行部省联动,加大治理力度,着重解决农民负担项目多且负担水平高的问题,着重解决涉农负担信访多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着重解决农民承担特殊负担项目且涉及面广量大的问题,着重解决减负惠农政策不落实且久拖不决的问题,着重解决忽视减负工作且有可能引发或已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的问题。

  8.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认真总结一事一议及财政奖补试点经验,积极探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示范建设,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检查,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积极推动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加大奖补力度,完善奖补办法,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以村民一事一议为基础,探索通过政府项目补助形式建设村级公益基础设施的有效办法。

  9.强化农民负担监管法规制度建设。坚持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度,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和集资摊派项目;坚持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实行减负惠农政策全覆盖;坚持完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完善农民负担检查制度,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机制,确保减负高压态势不改变。加快推进农民负担监管法规修订工作,依法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积极推进农村相关改革,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

  10.加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资源公开协商招标投标、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等十四项制度。认真总结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构建村级财富积累机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经验,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按照发展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要求,推广“四议两公开”,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完善议事程序和公开内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11.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对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有一定规模的地方,要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改革试点;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12.扎实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总结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经验,完善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强化示范单位动态监测。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加快修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成员个人账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建立内部分配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培训,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13.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认真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加大审计工作力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提高集体经济运营效益。加强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集体“三资”管理、村级债务管理、土地补偿费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加强整改监督。

  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14.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操作规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标准化水平。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和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提高经营品牌化水平。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工作,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快速发展,增强合作社带动能力。

  15.全面推进“农超对接”。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全面推广“农超对接”营销模式,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学校实行产销对接,加大扶持力度,扩大扶持范围。开展“社企对接”试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直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水平。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帮助合作社拓宽营销渠道,扩大社会影响,提升产品知名度。

  16.加大扶持力度。抓紧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实施涉农项目。积极争取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加大对合作社的奖补力度。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信贷保险、用地用电等政策措施,积极争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各级政府扶持的贷款担保公司的服务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全面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地方立法进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17.加强培训宣传。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确认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基地,加快合作社人才培养,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组织实施好“阳光工程”和“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和财务会计人员培训规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公益性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优秀示范社、优秀理事长、优秀辅导员宣传表彰,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和一村一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

  18.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把建设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的重大举措。组织制定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要内容、功能定位和保障措施,命名一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组织认定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19.建立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充分发挥运行监测在掌握龙头企业运行状况,分析农产品市场供求动态,研判农村经济发展形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科学、及时、有效的要求,设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监测指标,开发网上填报系统,组织龙头企业上报监测数据。认真分析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原料采购、产品加工和销售、吸纳就业和带农增收等情况,为完善政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20.强化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采取保护价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农资和购销等多种服务。继续开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试点,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支持农民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分享农业产业化发展成果。

  21.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和专业示范村镇建设。认真总结发展一村一品的经验,提出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指导意见,明确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和保障措施,命名一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专业村镇。指导各地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制定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的实施意见,完善配套措施,培育主导产业,注重品牌建设,开创一村一品发展新局面。

  六、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强化农经工作基础

  22.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经体系建设。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研究提出加强农经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学习型农经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农经干部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开拓创新、服务“三农”的能力。各地要加强农经体系建设专题研究,为适时召开全国会议研讨做好准备。

  23.做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工作。全面落实农村经营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建立统计调查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的数据采集填报制度,坚持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审核“双把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报送,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落实统计分析报送制度,及时报送季报、年报统计分析报告,充分发挥统计在掌握动态、判断形势、服务决策、指导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统计工作考核制度,积极争取经费支持,改善统计工作条件,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

  24.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多种渠道,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抓住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精心策划和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权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典型引路,以示范引导,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工作。

  做好2010年的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既要抓好当年工作任务落实,又要谋划好“十二·五”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新局面,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法的价值为什么要适应大众

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丹 肖文

(一 )、法的价值决定

法的价值是指法满足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法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千百年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们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前384-前322)提出“法治”的两个标准,他认为,所谓法治,一是指普遍守法,二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显然,在他看来,法律的“好”“坏”是法律的内在标准之一,也是人们是否负有守法义务的根据之一。正如庞德所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在法学发展史上,自然法学派一直主张法是有其价值追求的,那就是正义、自由等等。自然法学说的理论框架主要有三个支点:第一,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指普遍的、人类共有的法律。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并把法律统一的基础归结为正义、平等、自由、幸福、尊严、权利等;第二,强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应该属于作为权利或正义体系的自然法,自然法凌驾于实在法之上,具有支配实在法的效力,实在法如果与自然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或废除以满足自然法的要求;第三,自然法本身是由永恒的、先验的、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构成,或说是被理性的自然之光照亮了的各种原则构成的,因此,它不具有实在法普遍采纳的成文形式和国家强制。

由于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历史上曾进行过不少次争论,人们似乎以为分析法学派是否认法有价值的问题。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法律与道德,进而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法亦法”的道理。奥斯丁曾指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优点、缺点又是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而它是否适合于人们想象的标准,这又是另一回事。显然,奥斯丁反对把道德标准作为法律的内在条件,法律价值问题是以承认法律有价值为前提,因而没有必要成为法学研究的领域,因此他的观点在我看来并不是不承认法的价值问题,而是说法的价值问题无需成为法学的问题,可以说无论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最终都在一定意义上承认或研究法的价值问题。

法的价值的研究,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了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几种基本价值形式。秩序指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预防脱序、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法律是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哲学上自由的一个具体领域,它乃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性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所以,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效率或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本来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如提高经济效率,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追求效率成为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通常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观念和制度,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统一。

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屏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通俗的说,就是法的价值决定了法要走进百姓生活要平民化.

(二).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其中,法律的支撑—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会中承载着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要以一种过程的形式持续存在。这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和基本特征。法律是社会两大调控系统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法律作为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

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利益。人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障人权根本上在于保障人民—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要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要运用法律将人权保障定型化,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彻底消除特权,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为此,必须从宪政保障、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诸方面下大工夫维护人权。

第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上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新生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协调作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必须从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将财政支出的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倾斜,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要重视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等问题,将它们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义是法律固有的品质,公平正义也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设计权利义务的方式,确认他们应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他们应享有的社会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社会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扬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使社会发展实现从法律到道德的飞跃,向更文明的高度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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