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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电解铝行业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19:18  浏览:81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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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电解铝行业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电解铝行业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缓解电解铝生产企业的困难,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符合中国产业政策、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经济规模的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具体名单位见附)生产用电,1998年、1999年两年暂免征收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1998年已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的具体返还
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另行下达。
附件:享受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名单
抚顺铝厂
长城铝业公司(含沁阳铝实验基地)
连城名厂
青海铝厂
山东铝业公司
白银铝厂
兰州铝厂
平果铝业公司
青铜峡铝厂
贵州铝厂
包头铝厂
云南铝业有限股份公司
铜川鑫光铝业公司



19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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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媒体刊登的“股市行情”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媒体刊登的“股市行情”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广字(2001)第92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纸刊登的证券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请示”(鲁工商广字〔2001〕8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股市行情”是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按交易日制作并公布的证券市场行情表。媒体刊登上述证券市场行情表,属转载公布证券交易情况的行为,不符合《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商业广告的特征,不应认定为广告。


2001年4月11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19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继续从2009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按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建立。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

(五)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资助和配套资助两种资助方式。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根据评审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分别按项目投资额的15%、12%和1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为1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按照每年实际贷款担保额的15‰给予资助(剔除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计划中贷款担保部分),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为50万元。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服务机构中,采用“一对多”选拔性审批安排,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方式选择资助项目,按照开展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材料和资料印刷费、专家劳务费等费用总额的30%核定资助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为50万元。

(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的额度,市财政配套资助比例分别为1:1和1:0.5。

(五)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对参展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特装布展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企业获得中央、省财政扶持资金的,则相应抵减市财政补助的资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和程序对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项目)使用计划”;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并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检查。

镇(街道)、松山湖财政部门负责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和市经济贸易局发布的当年度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三)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其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五)申报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资助项目的,必须是参加此展会的中小企业。

(六)凡已经列入其它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信用担保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程序:

1.市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贸局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镇(街道)上报的项目组织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程序:

1.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工作安排,制定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布置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

2.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贸局按照市经济贸易局的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按项目类型分别填写相关的《申请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3.市经济贸易局把各镇(街道)、松山湖申报的项目收录进项目库,并把它们与申报《东莞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对比,去除雷同的项目,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联合下达“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计划”。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金、贴息金下拨镇(街道)、松山湖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资金计划与当地财政部门衔接落实资金,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金、贴息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经贸办(局)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贸局在每年2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市经济贸易局。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变更和处罚



第十七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逐级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帐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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