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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11:58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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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九十年代,农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发展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

定》,提出了九十年代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明确了我国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四大又进一步确定了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制定和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

农村工作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大精神,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九十年代农业迈上新台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要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基本目标和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大力协同,促进和保障我国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附:九十年代中国农业发展纲要
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坚持把加强农业放在首位,全面振兴农村经济,是事关全局的头等大事。八十年代我国农业成就显著,在以下六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为加快改革开放、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农业经营突破了长期以来“一大二公”统一经营的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
——农业生产突破了长期缓慢增长的局面。从一九八○年到一九九○年,全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6.4%,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和猪、牛、羊肉及水产品产量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按可比口径年均增长6.4%,基本上解决了广大农民的温饱问题,丰富了城

市居民的“菜篮子”。
——农村经济结构突破了长期以来比较单一的状况。林牧渔业比重增加,乡镇企业异军突起,逐步改变了过去三十多年农村经济就是农业经济,农业生产基本是种植业,种植业基本是粮食生产的状况。
——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突破了长期缓慢提高的状况。中央、地方、集体和农民累计投资一千五百一十九亿元,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大江大河大湖的防洪能力;改造中低产田二千六百七十万公顷左右,开荒二百五十万公顷;建设了一大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林牧渔业良种

繁育基地;森林覆盖率由12%上升到12.9%;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能力提高,减轻了农业的损失;各种适用的农林、畜牧、水产种养技术得到普遍推广应用;全国粮、棉综合生产能力由八十年代初的三千亿公斤和二百五十万吨左右,提高到九十年代初的四千二百五十亿公斤和四百五十

万吨左右,肉类、水产品等综合生产能力也都有明显提高。
——农业经济突破了自然经济的格局,商品化、专业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八十年代,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近五十亿元,建设了一批粮、棉、肉、菜等农副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的商品率由54%提高到63%;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创汇额增长了一点五倍。
——农业开发突破了单项开发的模式,开创了农业综合开发的新局面。从一九八八年开始,国家筹集大量资金,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以增产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为重点,按照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先后在全国设立了四十一个农业综合开发区

,对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强农业发展后劲起到了重要作用。
九十年代,必须持续稳定地发展农业,更好地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和人民奔小康的需要。当前,稳定和加快我国农业的发展还面临一些难题:第一,农业是既有自然风险又有市场风险的弱质产业,又是本身效益小、社会效益大的基础产业,在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

中,由于调控机制还不健全,受比较利益的驱使,资金、物资投放重点将会向非农产业倾斜,对农业发展不利。第二,耕地等农业资源不断减少,人口不断增加,农业生产的负荷日益加重。第三,农业物质基础薄弱,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第四,农业生产效益低,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

性。第五,农业生产上新台阶,缺少品质兼优的良种和低成本、高效益的种养新技术,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因此,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看,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任务将是十分艰巨的。
我国农业发展仍有相当大的潜力。现有九千五百多万公顷耕地中,中低产耕地占60%,加以改良,每亩可增产粮食几百斤;现有草场中,二三等草地占80%,改良后载畜量可以成倍提高;现在已经利用的养殖水面平均亩产只有九十五公斤,养殖业的饲料报酬率还比较低,改进饲养方法后

,可以大幅度增加肉类产量;全国尚有三千三百多万公顷宜农荒地、七千六百七十多万公顷荒山荒坡、一百三十多万公顷沿海滩涂、一千二百万公顷淡水水面有待开发利用。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对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就可以大幅度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九十年代,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关键性历史阶段,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四大精神,争取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八十年代的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发展农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靠政策、靠科技、靠投入的指导方针,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农业持

续、稳定、协调发展,把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农林牧副渔各业和乡镇企业持续发展,促进农业再上新台阶。为此,特制定我国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纲要。
一、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目标和指导思想
(一)九十年代我国农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主要农产品稳定增产,在数量、品种和质量上,适应全国人民小康生活和国民经济加快发展的需要。到二○○○年,粮食产量要达到五千亿公斤,棉花产量达到五百二十五万吨,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和肉类、水产品要持

续发展。农村经济要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二○○○年农业总产值(按一九九○年不变价格)达到一万二千一百亿元,年均增长4%左右。全国乡镇企业总产值达到五万二千九百亿元(按一九九○年不变价),年均增长18.5%。农民生活要达到小康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一千二百元,年均增?
?.8%。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步子要加快,到本世纪末,确保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
(二)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加强农业基础,加大农业投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确保农业再上新台阶,满足国民经济持

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村市场、交通、运输、仓储、信息、咨询等基础设施和各种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带动农业向“高产、优质、高效”方向发展。继续组织农业综合开发,利用

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荒沙等农业后备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村产业和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创汇农业,使农业逐步走上“面向市场,利用资源,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道路。实行“种养加”、“贸工农”结合,开拓农村新兴产业,促进农林牧渔业与二三产业协调发展

,扩大农村就业领域,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小康目标。
二、九十年代农业发展的总体布局
(三)农业生产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发挥各地自然资源和经济技术优势的原则,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推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商品化。
(四)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粮食生产。全国的粮食产销要按照以省(区)为单位自给有余或基本自给、就近调运的原则,合理布局。到本世纪末,大多数省(区)要以本省(区)为单位做到粮食总量基本自给;少数调入粮食的省(市、区)要按照互利的原则,与邻近的粮食调出省(区)建立长期稳

定的粮食产销关系;粮食调出省(区)仍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发挥当地产粮的优势,根据本省(区)、国家和调入省(区)的需求,组织商品粮的产销;有条件做到粮食自给的省(区),要积极发展粮食生产,力争做到粮食消费自给。各地都要因地制宜,建立自己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要根据市场需

求调整粮食的品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粮品种,增加饲料用粮。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要多生产优质稻谷;黄淮海地区、东北地区要积极发展小麦、玉米和大豆生产。
(五)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要按照因地制宜、扬长避短、适当集中的原则,继续调整布局。棉花生产,主要在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和新疆地区发展。油料生产,以长江流域及长江以南地区的油菜籽,长江以北的花生为重点,兼顾其他各类油料产区的开发与生产。糖料生产,要稳

定发展东南沿海地区的甘蔗和东北、西北地区的甜菜,同时,要加快发展云南、广西的甘蔗生产。
(六)林业生产要以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木材和林产品供给能力为出发点,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在长江、沿海以及风沙危害大、水土流失严重的西北、华北北部、东北西部地区、太行山以及平原地区建设一批重点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工程。以集约经营的方

式,在华东、中南、西南为主的地区建设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在长江以南和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木本油料、香料、药材、干果等基地;在严重缺柴的浅山丘陵区、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和沿海地区积极发展薪炭林,缓解农村能源困难,促进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过腹还田”和发展沼气。
(七)畜牧业生产要在稳定发展肉猪的同时,大力发展食草型、节粮型畜禽生产。大中城市郊区应重点发展畜、禽、蛋、奶生产,以满足城市居民对鲜活畜禽产品的消费需求。农区要继续着重抓好肉猪生产,努力提高出栏率,积极发展瘦肉型猪的生产。同时,要积极推广秸秆氨化技术,

大力发展农区养牛业。半农半牧区要充分发挥饲料饲草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快发展牛、羊等草食性动物的生产。牧区要重视草原和“草库伦”建设,搞好草场的改良和开发利用,防止草原退化、沙化,提高肉类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羊毛生产,满足纺织工业发展的需要。
(八)水产业要大力发展海、淡水养殖,积极开发外海和远洋捕捞,重视水产品的加工和综合利用。淡水养殖重点是抓好珠江三角洲等十一大片地区的开发,并搞好水库养殖。海水养殖的重点是沿海滩涂的开发。在捕捞方面,要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积极开发东海、黄海外海的中上层

鱼类和南海鱼类资源。同时要加快发展远洋渔业。
三、依靠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土地和各种农业资源的单位产出率
(九)实现九十年代农业的增产目标,必须抓住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这个关键。要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单产水平。十年内粮棉亩产要分别增加五十公斤和十二公斤,接近八十年代亩产增长水平。
(十)积极组织实施节水灌溉新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广管道输水、渠道衬砌、防渗和喷灌、滴灌等技术。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工程的使用效益。使我国灌溉水的利用率由40%提高到50%左右。


(十一)提高科学施肥和使用农药的水平。要采取深施化肥、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等科学施肥措施,使化肥利用率由现在的30%左右提高到40%左右。对农民要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合理、科学地使用各类农药,提高病虫害综合防治水平。积极推广生物农药和生物防治

技术,减少病虫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
(十二)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提高现有耕地的质量。要通过坡地改梯田、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完善灌排系统、培肥地力和实行科学种田,使现有的三分之一的中低产田得到改造,较大幅度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十三)要充分利用光热水土资源,改进耕作技术,提高复种指数,扩大播种面积。采取提高南方冬闲田种植率、扩大间、套作面积,在南方光热资源两季不足、一季有余的地区发展再生稻等措施,到本世纪末,使全国耕地复种指数由八十年代末期的150%左右提高到160%左右,平均每年

约增加播种面积七十三万多公顷。
(十四)选育、推广、普及农业优良品种。加强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储备和培育一批高产、优质、抗病虫害的农作物及林木优良品种和畜禽水产良种。同时,要有计划、有选择地从国外引进一批优良品种。在大力推广和普及各种常规优良品种的同时,重点选育优质高产的杂交水稻

、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加快推广瘦肉型猪和牛、绵羊、家禽等杂交优良品种。全国粮棉油生产用种在九十年代要更换一至二次,畜禽、水产、糖料、林果等良种普及率要进一步提高。
(十五)大力推广适用的农业技术。要实行良种良法配套,选择一批效果显著的适用技术,重点组织推广。到二○○○年,要使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由现在40%左右提高到50%左右。要继续大力开展“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燎原计划”等科技推广活动,推广模式化栽培、旱作农

业、农地膜覆盖、保护地栽培、优化耕作制度、病虫鼠草害测报及综合防治等农业技术;推广家畜、家禽优化饲养技术及配合饲料、秸秆氨化技术、海淡水高效养殖和资源增殖、疫病防治等技术;推广普及农产品保鲜、加工、贮运等技术。要广泛开展对农民的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的

科学文化素质和科学种田的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十六)加强粮棉油糖商品基地建设。要在巩固完善现有商品粮生产基地县的基础上,新建二百二十六个,使全国商品粮基地县达到五百个,商品粮的综合生产能力达到全国商品粮产量的一半,并使其建设成为以生产商品粮为主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基地,同时,把黑龙江、新疆、内

蒙古三大垦区建设成为以生产商品粮为主的农业商品基地;还要新建优质棉基地县一百五十个,新建一批糖料生产基地。把一批以生产棉花、糖料、橡胶为主的国有农场建设成为专业化、商品化的示范基地。
(十七)加快速生丰产名特优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建设。国家要在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福建、浙江、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和东北、内蒙古的大型国有林区建设一批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新造林五百万公顷,以增加二十一世纪初期木材的供给能力。同时,在全国建设五

百个名特优经济林生产基地。
(十八)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1、肉蛋奶菜基地建设。新建二百个瘦肉型猪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年出栏五千万头;积极推广秸秆氨化养牛技术,建设一批商品肉牛生产基地,达到年出栏肉牛九十万头;在东北、内蒙古、东南等地建设奶牛和水奶牛生产基地,发展奶牛二十万头,年?
峁┝蚨稚唐纺蹋辉谖鞅薄⒛诿晒诺鹊亟ㄉ枭矫嘌蚧兀辉谝恍┐笾谐鞘泻凸た笄ㄉ枰慌蓟⑾执牡啊⑷饧Τ。⒔ㄉ枰慌卟松亍T谀戏揭恍┑厍盟葑试捶岣坏挠攀疲ㄉ枰慌堇嘌郴亍?、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淡水养殖要抓好增产潜力较大的中低产鱼塘

的改造和配套工程建设,提高单产水平。要利用江河湖泊等大中型水面、水库和一些沿江河洼地,积极发展水产养殖,建成一批新的水产品商品基地。海水养殖基地在搞好“两岛一湾”(辽东、山东半岛、渤海湾)养殖基地建设的同时,加快南方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积极发展海珍品养殖,

逐步建成一批新的海珍品生产基地。继续搞好西非、北美、南美、南亚基地和南太平洋等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十九)加强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发展创汇农业,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把我国农业推向国际市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在巩固完善现有农副产品出口基地的基础上,继续建设一批新的农副产品出口基地。充分利用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农副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采用先进适用技

术,发展名、特、优、新产品和精加工、深加工制成品的出口,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五、加强农业综合开发
(二十)九十年代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
1、保持全国耕地总面积的基本稳定,新开荒面积不少于被占用的耕地。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控制占用耕地,坚持占用一亩垦复一亩的原则,全国开荒要达到二百一十万公顷以上。
2、改造中低产田一千八百万公顷,造林六百六十万公顷,建设人工草场和改良草场二千万公顷,改良中低产水面一百六十七万公顷。
3、通过农业综合开发,要扩大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三百八十亿公斤、棉花综合生产能力四十万吨。
(二十一)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是:
1、黄淮海平原、三江平原、松辽平原、黄河三角洲、长江中下游平原等十大片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共开荒一百九十万公顷,改造中低产田一千四百六十七万公顷。
2、燕山山前平原、渭北陇东地区、南阳盆地与鄂北冈地等十二片省级重点开发区,开荒二十八万公顷,改造中低产田三百三十多万公顷。
3、内蒙古北部草原、新疆伊犁和阿勒泰草原,川西北、甘南、青海湖草原,东北农牧混合带等六片重点牧区和半牧区,共建设人工草场与改良草场一千三百三十万公顷,其中高标准人工草场三百三十多万公顷。
4、西南岩溶地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这些贫困县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地区实现人均占有基本农田一亩左右。
5、河西走廊、新疆绿洲等地区开展治沙二百三十三万公顷,开发利用沙区资源一百万公顷。
(二十二)农业综合开发要增强市场和质量、效益观念,根据市场需求在努力增加农产品产量的同时,把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做到以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结构、布局。立足于整个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深度开发和

广度开发相结合。要促进农产品流通,搞好仓储设施和农村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十三)稳定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七五”期间对农业综合开发区实行的政策,如:治理改造中低产田后增产的粮食和新开垦耕地生产的粮食,五年内不安排国家定购任务;新开垦的耕地五年内免征农业税;国家安排一部分贴息贷款,既给指标,也给资金,由地方贴息;江河治

理等大型水利工程,国家继续增加投资;在分配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等,九十年代要继续执行,稳定不变。
(二十四)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现有渠道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要确保落实,同时要从国有土地使用转让费和各种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要运用市场机制,采用项目公开招标等竞争手段,借鉴和采用世界银行

等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综合开发要与本地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扶贫开发、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植树造林、以工代赈等紧密结合,相互配套,从宏观上构成大规模的整体开发工程。
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
(二十五)发展乡镇企业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九十年代,在巩固农业基础的同时,要把乡镇企业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要继续贯彻“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开拓与农业相

关联的新兴产业,坚定不移地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十六)乡镇企业要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效益。要按照靠近原料产地、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农产品加工布局。新增的农产品加工业,尽量放到农村去办。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把适宜放在农村的农副产品加工业转移到农

村。乡镇企业要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对不同地区的乡镇企业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充分发挥其特有资源和劳动力优势,积极引进人才和技术,发展横向联合,建立一批资源加工型企业,带动全面发展。中部地区要努

力发挥本地粮食等农产品资源优势,实行经济综合开发,提高加工水平,对粮食等农产品生产进行综合补偿。沿海地区要立足现有基础,加快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要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乡镇企业上水平、上质量,提高企业素质。
(二十七)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扶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特别要大力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的发展。人民银行安排用于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每年应适当增加,重点支持中西部粮食主产区发展乡镇企业。国际金融组织的乡镇企业贷款也要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鼓励东

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实行区域间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十八)要继续实行乡镇企业“以工建农”。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二○○○年,在满足农业生产要求的前提下,乡镇企业力争再吸收五千万农村剩余劳动力。
(二十九)加强对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引导。农村小城镇建设,要依托现有集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以带动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引导乡镇企业在地域上相对集中,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农民进入小城镇,从事工业、商业、建筑

、运输、服务等行业的工作。
七、加强农业发展支撑体系建设
(三十)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央和地方都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点水利工程。九十年代的主要建设项目有:
1、防洪工程。长江建设三峡工程,澧水江垭水利枢纽,继续加高加固中下游堤防、治理洞庭湖和鄱阳湖,建设洪湖等蓄洪工程。太湖建设太浦河、望虞河和杭嘉湖南排等十项工程。黄河建设小浪底水利枢纽,加高加固下游堤防。淮河拓宽中游行洪通道,扩大下游入江入海出路,建设?
澈樾潞印⒁抒疸艉樗髂舷鹿こ獭⑹菜嗯ΑV榻ㄉ璞苯衫聪俊⑽鹘筇傧克嗯ΑM保绦ㄉ韬B泻雍退闪珊拥人档姆篮楣こ蹋岣叻篮槟芰Α? 2、水资源工程。重点建设为京津华北供水的南水北调工程、黄河万家寨水利枢纽及引黄入晋工程、河北桃林口水库、新疆乌鲁瓦提水利枢纽。开工建设黄河大柳树工程。加快东北地区北水南调和安徽引江济淮等工程的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3、灌排工程。建设和改造一批大型灌排工程,主要有四川武都、升钟灌溉工程和都江堰改造工程,宁夏、内蒙古河套灌排工程,陕西东雷抽黄工程,河南、山东大型引黄灌溉工程,安徽淠、史、杭灌区,内蒙古、吉林察尔森水库灌区,甘肃引大入秦和景泰提灌工程,海南松涛灌溉工?
痰龋φ昴诰辉鲇行Ч喔让婊灏偃蚬辏稹稹鹉耆喔让婊锏轿迩偃嗤蚬辍? 4、水电工程。全国水利系统新增水电装机一千五百万千瓦,其中大型水电装机二百八十万千瓦,中型六百二十万千瓦,小型六百万千瓦。建成农村初级电气化县五百个。

5、水土保持。九十年代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四十万平方公里,主要是加快黄河中游和长江上游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步伐,同时抓好珠江、海河、淮河、辽河等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在西北地区要采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开展小流域治理,改善生态环境。
(三十一)加快支农工业的发展是保证农业上新台阶的重要条件。这方面的重点工作是:
1、加强化肥工业建设。九十年代要建设年产重钙八十万吨的贵州瓮福化肥厂、五十六万吨重钙的湖北大峪口工程,年产氯化钾八十万吨的青海钾肥厂二期工程和云南高浓度磷复肥工程,以及海南、内蒙古、陕西渭河、江西九江、湖南洞庭化肥厂等一批大中型化肥生产厂和配套化学矿?
较钅俊<涌煨』食У母脑欤俳犯禄淮6稹稹鹉昊噬芰Υ锏揭坏阄逡诙?标肥)。
2、加快农药、农膜、农机等农用工业建设。农药工业要加快调整品种结构,建设和改造一批大中型企业,大力发展高效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并建立我国的农药研制中心。二○○○年农药产量达到二十四至二十五万吨。要新建和重点改造一批农用地膜原料生产企业,生产更多规格品?
值呐┯帽∧ぁ6稹稹鹉昱┠げ看锏桨耸蚨帧R涌炫┗ひ档姆⒄梗稹稹鹉晟芰Υ锏侥瓴笾行屯侠蛱ǎ⌒屯侠迨蛱ǎ鲜崭罨煌蛱ǎ谌蓟饲蚵砹ΑE┯貌裼汀⑴┐逵玫缍家鸩皆黾樱ξ迪峙┮迪执丛焯跫? (三十二)林业是农业高产稳产的生态屏障。九十年代要抓好以下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1、“三北”防护林工程,到本世纪末完成造林总面积七百一十八万公顷。
2、长江中上游九省一百四十五个县的防护林体系一期工程,造林六百六十七万公顷。
3、沿海十一个省、区、市的防护林体系一期工程,造林二百四十四万公顷。
4、继续抓好三江平原、松辽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等我国主要粮食产区的平原绿化工程和太行山绿化工程。
(三十三)加强气象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九十年代要加快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重点建设中期数值预报实时业务、静止气象卫星地面资料接收处理、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大气监测自动化、气象综合信息网络、气象卫星监测应用等系统工程,强化灾害性天气监测和短期气候预测,提高

预报的时效和精度,减少自然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
(三十四)加强饲料工业建设。九十年代油料产区新建一批菜籽粕开发利用企业。建设五千吨级赖氨酸企业二个;十万吨级磷酸氢钙生产基地一至二个,建设大型饲料级维生素A、E装置一套。到二○○○年,全国配、混合饲料加工能力要达到七千万吨以上,配、混合饲料产量力争突破五

千五百万吨。
(三十五)加强畜禽用疫苗和药品厂的建设。九十年代畜禽疫病防治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集中人力、财力抓好对畜禽和人类健康危害大的疫病防治。要重点建设和改造一批为全国服务的生物药品厂。“八五”期间,在山东济南和上海分别安排动物保健品建设项目,新增畜禽

疫苗六十亿羽(头)份的生产能力。要对重点生物药品厂进行技术改造。
(三十六)加强农业科研建设。要加强国际科学技术的交流合作,组织好国内重大农业科技项目的研究工作。加强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和专业研究室的建设,充实和改善农业科研条件。要努力增加农业科研攻关、中间试验和新技术开发经费,力争研究出一批农业科技新成果用于农业生产

。国家重点建设中国农科院、林科院、水科院等为全国服务的农林水科研院所。加强生物工程(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的基础科学研究和良种繁育、栽培技术、灌溉技术、水土保持技术、病虫害防治和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等应用科学研究。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紧密结合。既要集中力量扶持农业基础科学研究,又要十分重视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加快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
(三十七)抓好农村基础教育和农业高等教育。积极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促进教育同经济建设密切结合。县、乡两级要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级管理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在农村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开展农业技术的普及教育。统筹规

划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搞好一批农林水利重点大学、院校、重点学科的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重点中等农林水利学校。加快高、中等农林水利院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立农林水利院校师资培训中心。各级政府要真正树立全面振兴农村经

济必须依靠教育和“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快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八、广辟农业投资渠道,增加农业建设资金
(三十八)完成九十年代的农业建设任务,需要大量投资。必须努力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大幅度增加农业投资。国家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国家财政支农资金、银行的农业信贷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现有渠道的农业投资要长期稳定,并逐步增加。为了保证农业发展的需要,从中央到

地方,计划、财政、信贷盘子都要优先保证农业资金,一定要下决心改变农业投资份额小的状况。根据国家财税、金融、投资、外贸体制改革方向,积极开辟资金渠道,更多地吸收和利用外资。在利用外资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数量、范围,不断提高水平,并给予优

惠的政策。
(三十九)增加农村集体、个人用于农业的投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等措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保证农村集体将一定比例的积累资金用于农业,引导农民增加用于农业建设的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情况,进一步完善劳动积累制度,充分利用我国广大

农村劳动力资源充裕的优势,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农业投入。通过多种方式集中一部分社会资金用于大中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工商一体化,创造条件推动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投资于农业。
(四十一)管好用好农业投资,提高农业投资使用效率。中央和地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国家级重要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大型重点防护林工程、气象预测预报系统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重要农业基础设施

建设。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银行农业建设贷款都要保证用于加强农业生产建设。农村集体用于农业的建设资金,由农村集体掌握,不能平调和挪用。鼓励农民将资金用于生产性建设。不允许违反国家规定,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搞集资和摊派,增加农民负担,不允许挤占

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资金投入。在农业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上,既要发挥各级各部门增加农业投资的积极性,又要从宏观上建立有效的调控机制,对多渠道的农业投资进行总体规划和协调,在农业建设上形成合力。要加强农业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逐步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和招标制,提高农

业投资的使用效率。
九、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十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坚持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推动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上新台阶具有重要作用。到本世纪末,要在全国逐步建立起以乡村集体和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以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为依托

,以农民自办服务为补充的多经济成份、多形式、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四十三)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点是:1、搞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以统一机耕、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2、完善乡级农技、农机、水利(水保)、林业、畜牧兽医、水产、经营管理和气象服务等组织,搞好服务工作;3、办好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国家和?
宓挠泄丶际蹙米橹罅Π镏┟窨古┎泛团┯蒙柿瞎合⒉执ⅰ⒓庸ぁ⒃耸洹⒊隹冢约俺镒省⒈O盏任氐愕姆瘛?、搞好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等部门开展的技术信息、人员培训、技术承包等服务。5、鼓励发展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开展专业互助服务?
?、建立乡镇企业的支柱产业“龙头型”服务组织,面向国内外提供产供销的全程服务。通过各种服务组织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方位服务。
(四十四)各行业部门都要树立为农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观念,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要实行农科教结合,农工商结合。实行多部门服务功能配套,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系列化综合服务,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向产业化、专业化和企业化发展。
(四十五)积极支持农民自办、联办服务组织。各级政府对农户自办、联办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要给予支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金融、科技、内外贸等部门要从资金、技术和物资供应上给予扶持。
(四十六)要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扶持政策。要在资金上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落实有关科技部门兴办服务实体在工商管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加强领导,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十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要多做调查研究,解决农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特别注意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保证农业所必需的资金,安排好农产

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收购和供应工作,努力创造有利于农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四十八)保护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国家对农业生产,特别是粮、棉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实行切实的保护政策。各行各业要真心实意地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服务,维护农民的利益,大力支援农业的发展。
(四十九)加强法制建设,逐步实现以法治农,以法促农。要把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作为重点,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要健全农村法律机构,搞好农村法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法律咨询服务。加快制订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以及减轻农民负担等配套法规。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化肥

、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各种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促进农产品生产和市场的稳定。
(五十)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国家农业发展纲要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制订本地的农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199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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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199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讲话精神,结合本地区法院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促进档案工作的发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八个规章制度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特点,并广泛征求了地方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的意见后制定的,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统一的、共同适用的、一体遵守的规章制度。各级人
民法院都应当组织档案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经常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报告我院。

附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
同志们:
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今天开幕了。
这次会议的任务是:传达贯彻全国档案工作会议和全国档案系统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精神,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总结8年来全国法院档案工作的主要成绩及基本经验,确定今后全国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措施,讨论制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把法院档案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下面,我讲两个问题:
一、八年来全国法院档案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基本经验
自1983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法制建设和审判工作的迅速发展,法院档案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的精神,大力加强档案业务建设,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积极参加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组织的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使法院档案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基本上实现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近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和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学习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文件,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提高,档案法制观念也不断增强,积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抢救、编目和归档、保管工作,现在已基本上实现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
国法院档案部门接收、收集、整理、编目后入库保管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已达5000万卷(件),相当于全国各级各类档案馆馆藏档案总数10400万卷(件)的48%,档案数量居全国各个系统之首位。在这5000万卷(件)档案中,各类诉讼档案占97%,其他行政文书、
会计、基建、声像、法医等门类档案占3%。近几年来,随着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等各项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全面展开,所形成的档案越来越多,每年大约递增280万至300万卷(件)。
在随时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的同时,辽宁、山东、安徽、浙江、河北、河南、江西、四川、北京、上海等地人民法院,都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整理抢救了建国前和建国后五十、六十年代形成的历史档案约1000万余卷(件),如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重新整理
历史档案100万余卷,抢救和找回了10000余卷。通过整理抢救,维护了党和国家的宝贵档案财富的完整与安全。
(二)初步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机构和配备了档案工作人员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干部,这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必要条件。根据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应当配备政治可靠、责任心强、懂得法律和熟悉审判
业务、身体健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专职做档案工作”的要求,经过八年的努力,目前已有753个人民法院,建立了档案处、科、室,占全国法院总数的22%;未建立档案工作机构,但已经配备专职档案干部的人民法院有662个,占19.4%;配
备兼职档案干部的2006个,占58.6%。30个高级人民法院中,有27个已建立了档案科;各大、中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大多数也建立了档案科、室。迄今,全国法院已经有专职和兼职档案干部4500余人。通过实践锻炼和业务培训,档案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普遍有所
提高。
(三)档案工作的物质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
大多数法院在办公用房紧张、经费紧缺的情况下,积极想办法,克服困难,不断增加对档案工作的投入,为档案工作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拥有档案库房面积12万余平方米。有不少法院做到了档案干部的办公室、外调人员阅卷室和档案库房分开。档案装
具也逐步增添或更新,已有制式(铁制)档案箱20万个,非制式(木制)档案箱45000个,制式档案密集架1500节(相当于制式档案箱10000余个)。有些法院还购置了档案缩微机、电子计算机、复印机、除湿机等设备。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兴
建了比较标准的专用档案楼;天津、安徽高级人民法院购置使用了档案缩微机;河北、北京等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应用电子计算机检索档案,他们研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分别被国家档案局评选为科技进步三等奖和四等奖。

(四)档案工作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提供了大量有效的服务
法院档案的利用率高,社会效益较好。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提供利用约350万卷(件),占库藏档案总数的7%,在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有些法院档案部门除了按照常规提供原始档案的服务外,还积极做好档案和资料的编研工作,开发档
案信息资源,更加及时、准确、高效地为利用者服务,受到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好评。
(五)涌现出一批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各地都有一些法院档案部门因工作成绩显著,受到表彰和嘉奖。据不完全统计,在达标升级活动中已被评定为省标一级或二级,或者被评选为省级、地、市级档案工作先进单位,或者被高、中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先进集体、记功嘉奖的单位,已有255个;被评选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
者、记功嘉奖的先进个人,已有200余人。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科长马延芳同志、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主任厉园卿同志,被评选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长刘玉波被评选为鞍山市劳动模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科被评选为河
北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科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等等。这些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是我们法院档案工作人员的优秀代表,是全国法院广大干警学习的榜样。
8年来,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为今后法院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建设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加强领导。实践证明,各级法院领导重视档案工作,切实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有布置、有检查,积极想办法为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办实事,讲实效,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例如,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领导十分重视档案工作,大事亲自过问,解决问题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因而能够在短时间内使所辖法院的档案工作100%达标升级,而且一步到位。
第二,严格依法治档。《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建设和发展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认真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档案工作实行依法管理,才能够做到档案收集齐全、整理系统、鉴定准确、保管安全、利用方便、管理科学,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和现代化。不坚持依法治档、管档,各行其是,是不可能把档案工作做好的。
第三,充分发挥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的积极性。法院的档案部门是主管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以及对院内各立卷单位和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等繁重的任务。档案干部工作很辛苦,任劳任怨,默默奉献。积极地为档案干部创造比
较好的工作条件,支持他们的工作,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和学习上关心爱护他们,既对他们严格要求,又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调资晋级、任命职称、提拔干部等各个方面,与审判庭和其他部门的干部一视同仁,使他们安心做好本职工作,并充分发挥积极性,这是做好档
案工作的重要条件。
第四,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各级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人民法院的档案部门要与他们密切配合,积极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指导,主动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近几年来,许多人民法院在宣传贯彻《档案法》、培训档案干部、开展档案
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等各项工作中,都主动与当地档案局加强联系,有效地推动和促进了法院档案工作的发展。

我们在总结8年来法院档案工作成绩的同时,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少数法院的档案工作至今还比较落后,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很不适应;有些法院领导对档案工作还不够重视,没有把档案工作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对档案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
起来不要”,档案部门一些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有不少法院档案干部数量严重不足,素质偏低,远远达不到原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档案局的规定要求,很难完成档案工作任务;有些法院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比较差,案卷质量不高;大多数法院历史档案的鉴定、
整理、抢救工作尚未开展或尚未完成;不少法院档案库房和必要装备严重紧缺。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今后十年全国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措施
今后1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历史进程中非常关键的时期,也是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是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和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档案是党和国家的
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要进一步重视档案工作,加强领导,解决档案部门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促进档案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一)奋斗目标
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精神,以及全国法院的实际情况,到公元2000年,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应当建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有效服务,具有人民法院特点的档案工作体系。
门类齐全,就是要把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所形成的诉讼档案、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法医鉴定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干部教育档案、科研档案及其他档案,全部收集、整理、归档,集中统一管理起来。
结构合理,就是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健全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并有计划地在最高人民法院、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人民法院档案馆。
管理科学,就是要按照档案的形成规律和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律,运用先进的管理思想、方法、技术和手段,完善各项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好档案和档案工作,在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基础上,逐步实现现代化。
有效服务,就是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做好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在保证档案安全,不泄露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提供利用,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这个奋斗目标的核心是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这是我们考虑、部署今后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的。
(二)主要措施
1.进一步贯彻执行《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法》实施已经3年多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的活动,依法治档已初见成效。但是,有些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要求加强档案工作建设,业务工作进展迟缓,服务工作开展得不活跃。各级人民法院对贯彻执行档案法的情况要进
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并认真研究解决,真正做到依法治档;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干部要做执法的模范,依法做好档案工作,维护档案安全。

2.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抓好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逐步实现现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在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讨论制定的两个办法、一个规定的基础上,反复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国家档案局的意见,拟制了《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8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全
国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统一的、共同适用的、一体遵守的规章制度,待会议讨论修改后印发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组织档案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坚决执行,不得各行其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补充制定一些适合本地区情况的规章制度。上级人民法院要经常检查监
督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今后,随着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发展的需要,将继续适时地制定一些新的规章制度,使档案工作切实做到依法管理、有章可循。
3.加强档案基础工作,提高档案质量
加强档案基础工作,主要是抓好立卷归档、收集整理、编目保管3个重要环节。
目前,有相当数量的法院档案质量不够高,文书材料收集不齐全、材料排列次序混乱、目录和卷宗封面项目填写不全、装订不整齐、书写不工整,特别是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笔、彩色笔书写、修改、签发文件材料的做法屡禁不止,影响了档案的质量和寿命。同时,档案集中统一管
理的问题也未完全解决,有的法院虽然有档案部门,但没有按规定移交归档,使档案尤其是一些文件、文稿、会议材料长期散失在立卷单位或个人手里,不利于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这种状况。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应当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案卷坚决不接收归档,对不按期归档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按期归档。人民法庭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期限移交给法院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档案质量问题应当列入书记员、内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干部、晋升职务的一项内容。在今后
两、三年内,档案质量应有明显的提高,优良卷应达到70%以上,不合格的案卷不能超过5%。要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案卷坚决不能接收归档。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要起表率作用,不要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笔、彩色笔修改、签发文件材料,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也要按规定期
限归档,集中统一保管。此外,各级人民法院档案部门要切实做好档案基础数字的统计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并按规定期限填表上报上级法院。
4.继续做好历史档案的鉴定、整理、抢救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目前,全国法院保存的档案中,特别是建国前的和建国初期形成的历史档案,由于时间长、纸质差、保管不善、几经搬迁等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字迹褪变、材料残缺、案卷破损比较严重,其中有一部分是很有价值的重点档案,应当抓紧整理、抢救。除对建国前后形成的历史档
案进行整理、抢救外,对60年代、70年代前期形成的档案也要加以整理。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近期内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检查,确定重点整理、抢救的范围。在经费方面除了法院自筹解决外,有困难的要申报当地财政部门拨专款解决。为了避免在整理、抢救工作中人、财、物的浪费,
首先应当组织力量对历史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应进行整理、抢救,对已超过规定保管期限,又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可按规定保留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并登记造册,其余材料予以销毁。整理、抢救历史档案既要严肃认真,又要讲究质量,必要时,可聘请有关部门的
技术人员予以指导。在今后三、五年内,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把这项工作抓好,不能再拖下去了。
5.抓好档案库房、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档案管理和保护条件
库房、装备等基础设施是档案工作必备的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这方面作更大的努力,下更大的力气,抓出更大的成绩。在兴建、扩建办公楼或法庭时,应把档案库房的建设考虑进去;在购置办公设备时,要把添购档案装具和其他用品计划在内。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购置复印机、
电子计算机、空调机等一些现代化装备。
6.抓好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各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地建立健全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这是既关系到现在,又关系到将来档案事业发展的大事,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既要抓好本院档案的管理,又要抓好对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没有档案工作机构是不行的。在一、二年内,无论
如何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同时,要按照规定配备好档案干部,数量和素质都应达到要求。
要强化对档案干部的思想教育,重点是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防止“和平演变”的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具有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对档案干部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分不同层次进行专业培训,可以选送一部分青年
骨干到档案专业院校深造,造就一支又红又专的档案干部队伍。争取到1995年,在职档案干部中,有20%达到大专以上档案专业程度,40%达到中专档案专业程度。到2000年,这两个指标要分别达到有40%和60%。关于档案干部的职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给予妥
善解决,对符合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条件的,应采取适当办法任命审判职称,对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要解决档案专业技术职称问题。
7.积极参加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
目前,已有部分人民法院档案部门参加了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档案工作达标升级活动,效果很好。我们准备在全国法院范围内也开展档案工作考评定级活动,已经制定出办法和标准,明年开始进行。开展这项活动要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抓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抓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抓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必须严肃认真,从严掌握,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注重平时,工作扎实,不搞突击,不要影响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8.不断提高档案信息资源的编研开发能力,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人民法院的档案,是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提高编研、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充分利用档案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是档案工作的长期任务,也是衡量档案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今后,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应当编制出比较科学的档案检索工具,编写出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发文汇集或专题汇集,并积极进行标准化著录工作和电子计算机检索、统计、分析档案的研究,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利用档案资料修史编志。档案部门力量薄弱的,可以与其他部门联合进行编研开发,优秀成果要
及时推广应用。
9.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均衡发展
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是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条件。总的看来,这一工作还比较薄弱,必须大力加强和改进。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法院档案工作的实践经验,上级法院主要应从下列六个方面加强对下级法院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1)制定适合本地区法院档案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以加强对档案的科学管理;
(2)制定本地区法院档案工作的发展计划,召开本地区法院档案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组织本地区法院档案工作的专题学术研究与交流;
(4)对本地区法院档案干部进行培训;
(5)对所辖法院档案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研究解决或集中向上级请示汇报;
(6)组织对本地区法院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和考评定级工作。
10.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关心档案工作,主管院长和办公室主任,要把档案工作作为一项大事来抓。要抓好政治思想工作,使档案干部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服务方向。要抓好档案工作发展计划,协调好内部、外部各方面的关系,为档案部门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在具体工作上加强指导、帮助,为档案部门多办些实事,特别是帮助档案部门解决好人、财、物问题,以稳定档案干部队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档案部门和档案干部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当依照《档案法》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应当及时
总结推广,以促进法院档案工作的发展。
同志们,今后法院档案工作建设和发展的任务虽然艰巨,但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我们应当扎扎实实地工作,力争档案工作每年都有所进步,有所提高,使档案工作与审判工作协调发展,在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上创造出更大的成果。

附二:祝铭山副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同志们:
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今天结束了。这次会开得是好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可以概括为几句话:提高了认识,明确了方向,制定了制度,学到了经验,具体讲:
第一,提高了认识,这次会议学习了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文件和其他一些文件,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大家的档案意识有了很大增强。通过这次会议,对档案工作在法院整个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加强法院档案工作对审判工作及其它工作的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高认识,是解决
问题的前提。思想认识明确了,才能真正把档案工作中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摆到议事日程上,才能认真采取措施,加强和促进档案工作。
第二,明确了方向。会议开始时,我在讲话里提到了今后10年法院档案工作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主要措施,这就是我们今后的方向。但达到这个目标要有一个过程,近期一、二年内解决什么问题,四、五年内解决什么问题,到本世纪末解决什么问题,都要有具体安排。各地应从自己
的档案工作现状和主客观条件出发,考虑和布署档案工作,一步一步地达到预定目标。
第三,制定了制度。我们在会前起草了八个规范性的文件提交会议讨论。这八个文件是全国法院共同遵守的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吸收了各地法院的意见,还征求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经过讨论,大家都原则上同意这几个文件。会后,还要根据讨论的意见
进行修改,最后定稿下发。这次会议主要议题就是讨论这八个文件。因此,可以说这次会议是法院档案工作健全规章制度的会议。
第四,学到了经验。会上,几个档案工作搞得比较好的法院介绍了经验,对大家启发很大。有些同志在发言中讲,没开会之前,不太了解全国法院档案工作的全面情况,还觉得自己那里档案工作不错,自我感觉良好。通过交流经验,深深感到自己那里还处于后进状态,同先进单位相比
,差距很大。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一样,档案工作底子的厚薄不一样,因而档案工作不平衡,就不可避免。我们国家大,各地情况不同,不可能齐步走,不应当用一个尺子来衡量。但造成不平衡也有人为的因素,就是有的地方如果领导更重视一些,档案干部工作更积极一些,还可以把工作
搞得更好,但由于努力不够,就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程度,甚至至今还比较落后,连自己也不满意。这是由于自己的主观因素造成的。这次会议,对许多同志有启发、有触动,决心回去后更加努力,改变自己那里档案工作比较后进的现状。
这次会所以开得比较好,原因之一是准备比较充分。准备工作不仅是最高法院做的,是全国各级法院共同做的。参加会议的每一位同志都付出了很多辛苦,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把文件修改好,把会开好。会开得紧凑、活跃、充实,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四川省法院为会议做
了周到的安排,提供了有效的后勤保障,使这次会得以顺利召开,对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即对会议的评价。
第二个问题,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家都知道,档案是历史的记录。人类有文字以来,人们就在社会活动中使用并保存文字记录。随着社会的发展,形成了一种专门工作,这就是档案工作。档案是历史的产物,伴随着历史进程而不断发展。我国有几千年的历史,经过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直到现在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档案浩如烟海,无比丰富,是巨大的宝库。任何一个国家,它的档案既是本国人民的财富,也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在一个国家中,任何一个行业的档案,既是本行业的财富,也是国家的财富。我们人民法院的档案同其
他部门的档案一样,都是人民的财富,党和国家的财富。之所以说档案是宝贵的财富,是因为档案的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发展服务。我们现在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充分利用各个方面的档案,同时也在形成新的档案。今天形成的档案对后人就是可以利用的
历史财富。
不久前,国家档案局召开的全国档案工作会议,讨论了档案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提出要把档案事业列入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一个部分。档案事业本身就是社会发展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法院的档案是审判
工作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在诉讼活动中,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档案;法院其他工作也离不开档案。审判工作不仅要利用诉讼档案,而且还要利用行政文书档案。审判活动过程中在反复利用档案,同时又在不断地丰富既成的档案和形成新的档案。现在,全国法院档案有5千多万卷,主要
是新中国成立后各个历史时期审判活动中形成的,它们既是过去审判工作的记录,又是今天乃至以后某些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参考。没有档案,审判工作是不可想象的。所以,我们应当把档案工作放到法院工作全局中加以认识,在安排工作的时候,要把档案工作作为整个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
一部分考虑进去,使档案工作同审判工作同步发展。为此,各级法院领导要增强档案意识,提高对法院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档案管理人员更应该如此,因为档案工作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同样应该树立和增强档案意识,他们虽然不是档案专职人员,但他们利用档
案,有的还部分地参与档案工作,如立卷、归档等等。院长、庭长,都要把档案工作放在自己的视线之内,放在自己的工作日程之内,以身作则,作支持和爱护档案工作的表率,同时还应该教育每一位同志,大家都来关心档案工作。
第三个问题,机构和队伍问题。我们讲,要设立与任务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什么叫相适应呢?就是能够适应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客观需要。档案工作不仅对审判工作要提供有效服务,对法院其他各项工作也要提供有效服务,而且还要对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效服务。没有相应的机
构,就难以做到有效服务。目前,全国法院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的才占百分之二十几,比例很小,还有许多法院应设立机构而没有设立。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对机构提出了要求,最高法院设立档案处,高级法院设立档案科,比较大一些的中级法院也可以设立档案科,基层法院要设档
案室。现在看来这个要求已经有些不适应客观需要了,需要做一些调整。有的高级法院馆藏卷数很多,利用率很高,工作量很大,可以考虑设立档案处。多数中级法院应设立档案科。对机构设置,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盲目贪大,也不搞一刀切。
现在,全国法院档案队伍已经初具规模。我们要努力建成一支政治上强、业务上精、作风过硬的档案队伍。政治上强,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档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业务上精,就是要精通档案业务。现在,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在各地所设立的档案馆,已经实行了档案专业职务
聘任制,我们还没有做到,法院档案干部绝大多数还没有达到专业职务的条件要求。我们要向这个方向努力,唯其如此,才能建设成一支专业化队伍。作风过硬,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档案事业,有为档案事业献身的精神。档案工作很具体、很辛苦、很劳累、也很繁杂,我们提
倡档案干部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平凡的工作中为党为人民作贡献。
要培养一支好的档案队伍,就必须对档案干部进行培训。这个问题,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经过培训有些同志要达到大专以上档案专业程度,有些同志要达到中等档案专业程度,有些同志要经过短期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在国家教委
批准的大专学历成人教育当中,已设置档案专业,我们提倡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年纪较轻的同志,能够通过电大、函大、业大档案专业的教育,取得档案专业大专学历;有些同志可以通过中等成人教育,取得档案专业中专学历。法院领导要关心这件事,在全面安排干部培训工作时,要把档
案干部培训也考虑进来。从现在起,经过今后十年努力,建立一支具有一定数量档案专业高级职务和中级职务的干部队伍。
第四个问题,筹建专门档案馆和改善现有的档案工作条件问题。国家档案局已同意法院系统设立专门档案馆,最高法院、有条件的高级和中级法院可以考虑建馆。档案馆是事业单位,建馆要经过档案行政等部门批准。建馆以后,档案工作人员就要实行专业职称聘任制,有自己的工资系
列。现在绝大多数法院还不具备条件,我们要经过几年的努力,建起一批法院专门档案馆。当前,主要是改善档案工作条件问题,有些地方档案工作条件比较好,还使用了电脑和缩微机;但有些地方档案工作条件甚至相当艰苦,还没有库房,没有装具。对改善工作条件问题,应主要强调讲
两点:一是要态度积极,努力去做。事在人为。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还是可以做一些事情的。经济条件大体相同的不同地区,有的法院档案工作条件就比较好,有的就比较差,可见主观努力的重要。改善工作条件需要花钱,法院在做业务经费预算时,应把档案经费列进去。密集架买不起
,铁柜总要买吧;铁柜买不起,木柜得买吧,总不能老用麻袋去装档案!二是要实事求是,有条件的省可以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这能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没有条件的,还得靠手工来做,但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改善。希望我们的档案工作年年都有进步,一点一点积累,集腋成裘
,最后全貌就会改观。
以上我讲的四个问题,供同志们参考。这次会议是法院档案工作建设的重要会议,请各地同志回去以后向院领导汇报,传达贯彻好会议精神。

附三: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的档案干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
第十一条 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第十二条 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入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
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档案的利用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手续。
第十五条 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六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
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七条 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六、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 诉讼档案应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 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清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第二十六条 档案库房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第二十八条 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七、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四: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 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
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签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
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
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
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
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
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
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 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
(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
第十四条 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
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
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条 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
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条 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
(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
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
袋;(30)卷底。
第十七条 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
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
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八条 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
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
)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 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
)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条 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
;(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第二十一条 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
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第二十二条 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未尽项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二十三条 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
第二十四条 卷内目录应按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
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二十七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八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二十九条 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第三十条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第三十二条 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七、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五: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
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四、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 卷 宗 类 型 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按刑期划分
1 反革命案件刑期五年以上的 永久
反革命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长期
2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十五年以上的 永久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 长期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 短期
(二)按犯罪主体身份划分
3 政法干部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 永久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永久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县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 长期
5 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1999]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

  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具体水平见附表二)。

  三、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利率、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三)。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存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准备金存款利率。

  四、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利率,二十天以内由现行的3.6%下调为2.25%,三个月以内由现行的3.87%下调为2.52%,六个月以内由现行的4.05%下调为2.7%,一年以内由现行的4.14%下调为2.79%。

  五、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四)。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七、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市场化发行部分)利率相应下调,其中,五年期由现行的5.58%下调到4.59%,八年期由现行的6.03%下调到5.04%。  

  八、规范零存整取业务。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零存整取存款业务。从利率调整日起,储户开立零存整取账户,存期内每月必须以约定的固定金额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同违约,对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活期利率计息。利率调整日以前办理的零存整取账户,凡未约定固定金额的,从本次利率调整日后第一个月起,一律要约定固定金额,并按月存入,利率仍按存单开户日利率执行到期。

  九、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的下调水平另行通知。

  附表 1.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调整表
http://www.pbc.gov.cn/rhwg/990903f1.htm
  附表 2.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
http://www.pbc.gov.cn/rhwg/990903f2.htm
  附表 3.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http://www.pbc.gov.cn/rhwg/990903f3.htm
  附表 4.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http://www.pbc.gov.cn/rhwg/990903f4.htm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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