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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4:21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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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烟草局,劳动保障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免收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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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真做好“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组织工作的通知 国权办[2003]11号




国权办[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完善版权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版权产业发展,配合国家版权局调研工作的进行和中国版权协会第一届《版权产业论坛》的筹办,由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省版权局主办的“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已经开始,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认真组织辖区内版权管理及版权相关产业、企业人士,就此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深入思考,并积极参与征文活动。

征文工作截止期为6月15日,评奖活动将在今年下半年举行;同时《中国版权》杂志将开辟专栏,刊登优秀文章。





附件:“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启事





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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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启事

一、征文主旨

版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版权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更加显著,并逐步形成了新型的产业形态。无论发达之欧美,抑或正在发展之中国,出版、传播、影视、音像、娱乐,以及软件、网络等,不管是传统型的、还是最新类型产业门类,都在以前所未有的业绩和发展态势影响着本国乃至世界经济的进程。

与传统产业不同,知识经济主要以知识为资源,以知识创新为产业内容。在其产业运行的链条上,版权产品与服务的高附加值主要得益于版权的拥有、行使、保护与管理,可以说,版权正成为知识经济发展重要的动力之源。

将版权保护与管理融入产业发展,既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同时也为产业和企业整合资源、追求产业利益最大化提供不可或缺的制度手段。版权工作已成为诸多企业日益重要的业务环节,它包括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版权,版权许可、转让与质押,有关合同签订与管理,以版权为媒介之融资,版权的国内国际贸易等。在此背景下,产业的发展及其版权的保护与管理,在理论和实践上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此,我们特举办“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征文活动,和全国版权界、产业界同仁一道,深入探讨版权产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二、征文要求

征文采取自由命题。需说明的是:(1)倡导深入产业实践,尤其是以版权管理推动产业发展的新思路、新探索;(2)理论探讨应结合产业特点,避免空泛之谈;(3)篇幅长短均可,而言简意赅者为佳,重事例、重分析;(4)对国外经验与惯例,希望有分析与评价,最好与中国实践相结合;(5)希望对影视、音像、娱乐、演出以及实用艺术等领域的版权工作予以特别关注。

来稿请详细注明应征者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文”字样。

来稿请寄: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层《中国版权》征文办公室,邮编100044;电子信箱qing 5051@sina。

截稿期为2003年6月15日。

三、评奖说明:

组成征文评审委员会,成员为来自版权界、产业界、法律界资深人士。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先由评委个人分别阅评打分,再对入围作品集中讨论并定级。

奖项设置:征文设单位奖、个人奖和组织奖。

(1)单位奖:单位以自己名义参评,介绍自身成功的做法,或探索中的经验、教训和思考;

(2)个人奖:参评者为个人身份,文章内容不限;

(3)组织奖:专门奖励发动本地区、系统内人员、单位积极参与征文活动的组织者。同时,在组织单位推荐的情况下,可对在组织活动中有贡献者颁发个人贡献奖(与独立的个人奖不同)。评奖标准将综合考虑其所组织征文的数量与质量等。

四、作品用途:

对本次征文中的优秀作品,我们将在《中国版权》杂志上刊发;必要时,将考虑推出征文作品专号,或结集出版图书。同时,我们还将向其他报刊推荐。(不同意这些使用方式者,请应征者在来稿时做出特别声明!我们将尊重应征者的权利。)

五、颁奖活动:

征文活动举办者将于2003年秋季举办征文颁奖仪式,并开展与征文主题有关的研讨会。届时,我们将结合评奖结果,邀请获奖个人、获奖单位负责人、有关产业与行政管理者以及资深专家等,到会发言。研讨会将努力追求权威性、前沿性、实务性。

六、组织工作

主管部门:国家版权局;

主办单位: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江苏省版权局;

承办单位:《中国版权》杂志编辑部


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7〕112号


各保险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风险防范任务日益艰巨。作为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散的主渠道,再保险的功能作用日益突出。然而,再保险市场本身也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对分出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影响重大。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保险业抗风险能力,促进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

  (一)分出公司应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每年审核公司的再保险计划,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标准,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

  (二)分出公司应按照公司的再保险战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订再保险方案,评估再保险业务的安全性,并定期审核每一份合约再保险合同。

  (三)分出公司的总精算师应切实履行其制定或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的职责。尚未建立总精算师制度的分出公司,由其精算责任人暂时代行上述职责。

  (四)分出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应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内控执行力,规范分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操作。

  二、再保险分出公司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订立签署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

  1、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2、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

  3、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4、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其他再保险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

  1、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BBB;

  2、A.M.BEST评级应不低于B++;

  3、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Baa;

  4、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BBB。

  (二)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公司注册地监管当局关于偿付能力的有关规定,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及时了解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状况。

  (四)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起期的前2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再保险合同的存续期内,如再保险接受人的财务实力评级连续3年低于本通知要求时,分出公司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

  四、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再保险接受人均指独立法人机构,如再保险接受人为分支机构,则其总公司应符合本通知上述有关要求。

  五、本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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