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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86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54:28  浏览:9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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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两国政府签订的长期贸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其国营贸易公司和通过正常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上述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商品和金额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孟加拉国国营贸易公司以及其它进出口商将就本议定书项下的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规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出口商品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商 业 部 秘 书
      吕学俭              古兰姆·穆斯塔法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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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长沙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保证仲裁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根据《长沙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和区、县(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本委员会的仲裁员。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
(二)审定仲裁员资格,对仲裁员进行聘任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以下日常工作:
(一)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及立案报批;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授权,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负责仲裁文书的送达;
(四)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和印鉴;
(五)负责人事争议仲裁咨询;
(六)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七)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向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业务处(室、科)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专职工作人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名由仲裁委员会聘任。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度。
第九条 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当事人放弃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商首席仲裁员确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第十条 仲裁员是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受仲裁委员会的指派,接受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收集证据;
(三)拟定调解方案,对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参加仲裁庭开庭、合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
(五)根据仲裁庭意见,起草调解书、裁决书和决定书;
(六)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人事政策。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专职、兼职仲裁员,应当填写《人事争议仲裁员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后,登记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存档。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发给任期聘书。
第十二条 仲裁庭书记员由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合资成立有限公司协议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甲方xx县xxx养殖有限公司等。
委托代理人顾xx。
乙方马xx等。
委托代理人马xx。
为加强各方合作,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资成立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发起人,共同筹资设立xx县xxx磁选有限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拟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双方各代表己方股东出资50万元,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乙方以实物出资,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甲乙双方负责各自所代表股东按照约定金额和时间出资到位。甲方负责1月内按照建厂进度50万元资金全部到位;乙方负责公司设立前的土地使用、采矿协议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之日起30日内,股东实物出资须将实物交付公司;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应在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
四、公司投入运营及运营过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负责筹集,作为公司对外负债。
五、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六、执行董事由乙方指定人员马xx担任,并兼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监事由甲方指定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七、公司经营范围为铁矿开采、磁选、销售。
八、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十、甲乙双方保证各方所指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监督所指派人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十一、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公司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十二、公司员工奖惩、财务核算、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制订,报经股东会审核后实施。
十三、公司利润在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提取后,按照股东出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股东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x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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