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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36:26  浏览:86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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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


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会议纪要

建会[2005]5号


  为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培育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于5月25日在山东省青岛市组织召开了全国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部人事教育司、质量安全司有关司领导参加了会议。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副省级城市建委的建管处处长,山东、江苏、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企业处处长等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建筑市场管理司王宁副司长主持,青岛市、天津市、北京市、安徽省、江苏省作了经验交流发言,王素卿司长作了讲话。会议还对建筑市场管理司起草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

  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现场会经验交流情况

  会上,青岛市、天津市、北京市、安徽省、江苏省介绍了发展成建制劳务分包企业和建立劳务分包市场的先进经验。青岛市针对培育劳务企业,政府部门突出采取政策引导、品牌带动、制度规范等多种措施,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目前已达379家;同时严格劳务分包市场秩序,每年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了劳务分包市场的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天津市注重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农民工工资卡等制度,落实总包、劳务分包责任制,通过市场的监管,60%的农民工纳入用工企业,有效促进了劳务分包制度的落实。北京市结合实际培育劳务分包企业,从基础工作抓起,建章立制,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市场用工主体间信息互通机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江苏省大力提高劳务队伍的组织化程度,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通过培育劳务基地,完善劳务人员技能培训,以及组建劳务公司三项措施,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全省劳务企业已达1051家。安徽省在开展劳务基地建设的同时,注重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务队伍的素质,在发展专业劳务企业,打造劳务品牌上下功夫。全省30万农民工得到培训并持证上岗。

  会议还组织实地参观了三个工地,这三个工地是劳务队伍规范管理、现场文明施工、对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典型代表。一是中央建筑企业将劳务作业整体分包给劳务企业的现场管理模式;二是青岛大型建筑企业使用多个专业劳务企业的现场菅理模式;三是县级建筑企业自行完成劳务作业的现场管理模式。

  大家认为,5个省、市的工作具有主动性、指导性,走到了全国的前列,具体做法和采取的措施非常有特点,现场观摩非常典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值得各地区学习和借鉴。

  二、关于下一步工作要求和近期总体工作目标。

  王素卿司长在讲话中,指出了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制度对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构建科学、合理行业组织结构,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保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同对分析了当前建筑劳务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体系;3、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4、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调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问题,积极研究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劳务分包制度建设,注重制度的落实,及对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

  经过讨论,会议明确了以下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范化、透明化,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三、讨论修改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会议对建筑市场管理司起草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意见》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三年工作目标和十条政策措施,提出了监督管理的限制性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的组织工作要求。会议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印发。

  会议一致认为,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意义重大。建设部建筑市场菅理司组织召开这次现场会,使各地明确了工作方向,选择的五个地区经验典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各地表示,将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落实总体工作部署,学习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制度。

  附件:1、王素卿司长在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现场会上的讲话

     2、青岛市经验交流材料

     3、天津市经验交流材料

     4、北京市经验交流材抖

     5、安徽省经验交流材料

     6、江苏省经验交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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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
水建管[2003]20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现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3、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4、水闸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003年5月22日

附件1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 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分级负责;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核,将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将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将结果报水利部。
大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部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流域管理机构;初验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和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申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
水利部负责部直管工程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部对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 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数额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水利部颁发标牌和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获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水管[1994]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河道防洪安全与保护(320分) 6、工程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达到设计防洪标准。 30 堤防达不到设计防洪标准的,按堤长计每10%扣3分。
7、河道安全 在设计洪水(水位或流量)内,未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0 在设计洪水条件下发生堤防溃口,该项不得分;发生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每起扣20分。
8、工程隐患及除险加固 对堤防进行有计划的隐患探查;工程险点隐患情况清楚,并根据隐患探查结果编写分析报告;有相应的除险加固规划或计划;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险点隐患要有度汛措施和预案。 40 没有对堤防进行隐患探查的扣10分;没有工程险点隐患探查成果分析报告的扣10分;没有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或计划的扣10分;不能及时处理险点隐患又没有度汛措施和预案的扣10分。
9、防汛组织 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办事机构健全;正确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抢险队伍落实到位。 20 防汛责任制不落实、岗位责任制不明确的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不当的扣5分;抢险队伍不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
10、防汛准备 按规定做好汛前防汛检查;编制防洪预案,落实各项度汛措施;重要险工险段有抢险预案;各种基础资料齐全,各种图表(包括防汛指挥图、调度运用计划图表及险工险段、物资调度等图表)准确规范。 30 未作汛前检查的扣5分;没有防洪预案、度汛措施不落实的扣10分;重要险工险段无抢险预案的扣5分;基础资料不全、图表不规范扣10分。
11、防汛物料 各种防汛器材、料物齐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合理;仓库分布合理,有专人管理,管理规范;完好率符合有关规定且账物相符,无霉变、无丢失;有防汛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方便。 20 防汛器材、设施不全,抢险工具、设备配备不合理扣5分;仓库分布不合理、无专人管理、管理不规范扣5分;料物、器材、设备账物不符、完好率低于规定扣5分;无料物储量分布图、调运困难扣5分。
12、工程抢险 能及时发现、报告险情;抢险方案落实;险情抢护及时,措施得当。 30 未及时发现、报告险情扣15分;抢险方案不落实扣5分;险情抢护不及时、措施不得当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河道防洪安全与保护(320分) 13、确权划界 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及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图纸资料齐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桩齐全、明显;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领取率达95%以上。 30 未完成确权划界,按边界长度每10%扣3分;划界图纸资料不全的扣5分;边界桩不齐全、不明显扣5分;土地使用证领取率低于95%的,每低10%扣2分。
14、建设项目管理 河道滩地、岸线开发利用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情况清楚;对建设项目审查严格;无越权审批项目,审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手续完备;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资料齐全,按有关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施工、运行进行有效监督。 30 违章利用岸线和滩地的每处扣5分;河道内建设项目情况不清楚扣5分;审查不严格造成建设项目影响河势稳定、影响行洪或堤防安全的扣10分;越权审批、审批项目不符合有关要求、手续不合规定的扣5分;建设项目资料不全、没有对建设项目施行有效监督的扣5分。
15、河道清障 河道管护范围内阻水生物、建筑物的数量、位置、设障单位等情况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20 阻水生物数量不清楚的扣5分;阻水建筑物每处扣2分(最高扣10分);未全面清障而又没清障计划或方案的扣5分;新设障制止不力的扣10分,
16、水行政管理 定期组织水法规学习培训,领导和执法人员熟悉水法规及相关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水法规等标语、标牌醒目;河道采砂等规划合理,无违章采砂现象;配合有关部门对水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督;案件取证查处手续、资料齐全、完备,执法规范,案件查处结案率高。 30 没有组织水法规培训、领导和执法人员不熟悉水法规的扣4分;无宣传标语、标牌的扣4分;发现违章采砂现象的扣4分;发现在河道内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源及清洗有毒污染物的扣4分;案件查处手续、资料不完备,违规执法的扣4分;案件查处结案率低于90%的,每低5%扣3分。
三、运行管理(410分) 17、日常管理 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和穿堤建筑物有专人管理,按章操作;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健全;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记录完整、准确、规范;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报告、报表。 50 无专人管理的扣10分;操作规程不全缺1项扣2分;没有定期进行运行检查、维修养护的扣10分;各种记录不清楚、不规范的扣5分;技术报告、报表缺1项扣2分。
18、堤身 堤顶高程、宽度、边坡、护堤地(面积)保持设计或竣工验收的尺度;堤坡平顺;堤身无裂缝、冲沟、无洞穴、无杂物垃圾堆放;草皮整齐,无高杆杂草。 50 堤顶高程每低0.1m扣2分;顶宽小于设计要求每0.2m扣2分;堤坡高差大于0.2m每处扣2分;发现冲沟、洞穴、堆放杂物垃圾等每处扣3分;草皮不整齐,有高杆杂草扣10分。
19、堤顶道路 堤顶(后戗、防汛路)路面满足防汛抢险通车要求;路面完整、平坦,无坑、无明显凹陷和波状起伏;堤肩线直、弧园;雨后无积水,便于防汛检查和抢险。 30 堤顶路面宽度小于4m的,扣7分;堤顶路面不平,5m长范围内高差大于0.1m的每处扣2分;堤肩线、弧不顺畅扣7分;雨后有积水扣7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三、运行管理(410分) 20、河道防护工程 河道防护工程(护坡、护岸、丁坝、护脚等)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备料堆放整齐,位置合理;工程整洁美观。 40 工程外观尺寸完好率每低5%扣2分;工程缺损、坍塌的每处扣5分;备料堆放不整齐、位置不合理的扣5分;工程上杂草丛生,脏、乱、差的扣10分。
21、穿堤建筑物 穿堤建筑物(桥梁、涵闸、各类管线等)位置、尺寸、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养护良好、运转灵活;混凝土无老化、破损现象;堤身与建筑物联结可靠,结合部无隐患、无渗漏现象。 30 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扣10分;启闭机运转不灵活、金属构件锈蚀的扣5分;混凝土老化、破损的扣5分;发现隐患、渗漏现象的扣10分。
22、害堤动物防治 在害堤动物活动区有防治措施;防治效果好,无獾狐、白蚁等洞穴。 20 对害堤动物无防治措施的扣5分;发现獾狐、白蚁等洞穴未及时处理的,每处扣5分。
23、生物防护工程 工程管理范围内(包括护堤、护坝、护闸地)宜绿化面积中绿化覆盖率达95%以上;树、草种植合理,宜植防护林的地段要形成生物防护体系;堤肩草皮(有堤肩边埂的除外)每侧宽0.5m以上;林木缺损率小于5%,无病虫害;有计划对林木进行间伐更新。 30 绿化覆盖率每少5%扣2分;宜植地段未形成生物防护体系的扣5分;堤肩草皮每少5%扣1分;林木缺损率高于5%的,每缺损5%扣2分;发现病虫害未及时处理或处理效果不好的扣5分;无计划采伐林木的扣5分。
24、工程排水系统 按规定各类工程排水沟、减压井、排渗沟齐全、畅通,沟内杂草、杂物清理及时,无堵塞、破损现象。 30 工程排水沟每缺少5%扣1分;排水、排渗沟、减压井堵塞的每处扣2分;排水、排渗沟、减压井破损每处扣1分;沟内有杂草、杂物的扣10分。
25、工程观测 按要求对堤防、涵闸等进行工程观测,以及对河势变化进行观测;观测资料整编成册;根据观测提出利于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建议;观测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50 未进行观测的扣15分;资料未整编扣15分;没有观测分析成果的扣10分;观测设施完好率低于90%的每低5%扣2分。
26、河道供排水 河道(网、闸、站)供水计划落实,调度合理;供、排水能力达到设计要求;防洪、排涝实现联网调度,效益显著。 20 河道供水计划不落实的扣10分;供、排水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扣5分;防洪、排涝调度不合理的扣5分。
27、标志标牌 各类工程管理标志、标牌(里程桩、禁行杆、分界牌、疫区标志牌、警示牌、险工险段及工程标牌、工程简介牌等)齐全、醒目美观。 30 河道防护工程及险工险段标志牌、简介牌缺1个扣2分;其它各类必设管理标志、标牌每缺损5%扣1分。
28、管理现代化 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改善管理手段,增加管理科技含量;工程观测、监测自动化程度高;积极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 30 没有引进、推广使用管理新技术的扣10分;没有引进、研究开发先进管理设施的扣10分;未应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技术的扣10分;工程观测、监测自动化程度低适当扣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四、经济管理(120分) 29、费用收取 根据有关法规及授权积极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采砂管理费(砂石资源费)等各种规费及供、排水费,收取率达95%以上。 30 各项费用(分别计算收取率,取其算术平均值)收取率低于95%的,每低5%扣3分。
30、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及时足额到位;开支合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无违章违纪现象。 3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1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31、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以上并能及时兑现;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30 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每拖欠一个月扣5分;工资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5分。
32、河道资源利用 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可开发水土资源利用率达到70%以上;经营开发效果好。 30 没有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扣10分;可开发水土资源利用率达不到70%的扣10分;经营开发出现亏损的扣10分。

说明:1.本标准分4类32项。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它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
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附件3 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安全管理(250分) 6、注册登记 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进行注册登记,并及时更正变化的内容。 2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注册登记的,此项不得分;未及时更正变化内容的扣10分。
7、安全鉴定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 3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的,此项不得分;未将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库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的扣20分。
8、确权划界 按规定对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管理范围有明显界桩、标志和警示标牌;保护范围明确。 30 未进行确权划界的,此项不得分;已经确权划界的,领取土地使用证未达到95%的,每低10%扣2分;管理范围界桩、标志不明显扣3分;危险区警示标牌不醒目扣3分;保护范围不明确扣4分。
9、水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管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无违章建筑,无危害工程安全活动;无排放有毒或污染物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20 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有违章建筑,或有挖洞、爆破、打井、开矿、弃渣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每处扣3分;水库水质三类以下(含三类)扣10分。
10、防汛组织 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落实,任务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防汛办事机构健全,人员精干;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落实。 30 防汛责任制不落实,任务不明确扣10分;措施不具体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扣5分;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人员、培训、任务不落实扣10分。
11、防洪预案 有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抢险、调度、转移、通讯、照明等预案内容齐全,且计划周密,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 20 无预案不得分;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2分;计划不周密,措施不得力,可操作性不强扣10分。
12、防汛物料与设施 防汛物料按上级防汛部门下达的定额备齐,有专人管理,建档立卡;防汛车辆、道路等齐备完好;备用电源使用可靠;预警系统、通讯手段、抢险工具等设备完好、运行可靠。 30 防汛物料不能按定额备齐,无专人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扣10分;防汛道路不平整、不畅通,无专用车辆或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扣10分;动力系统、预警系统、通讯设施、抢险工具等完好率低,运行不可靠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二、安全管理(250分) 13、除险加固 大坝能按规划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病险水库有除险加固规划及实施计划,未除险前有安全度汛措施。 20 未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的,此项不得分;二、三类坝无除险加固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及实施计划的扣10分;未除险前没有制定安全度汛措施的扣10分。 一类坝或已除险加固工程此项满分
14、更新改造 大坝及其附属工程更新改造有规划,经费落实,项目按时完成,质量符合要求,有竣工验收报告。 20 工程更新改造无规划扣5分;经费不落实,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扣5分;质量不符合要求扣5分;无竣工验收报告扣5分。
15、安全生产 防洪、安全生产方面无重大责任事故。 30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此项不得分;在设计标准内,工程及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扣20分。 获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此项满分
三、运行管理(400分) 16、工程检查 主、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建筑物及闸门机电设备等,汛前、汛后各检查一次(闸门机电设备要求进行试车),平时每月检查两次(相邻两次检查时间不小于10天),在高水位、水位突变、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次数;工程各部位检查内容齐全,检查记录规范,有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并有负责人签字。 40 不能正常巡视检查扣10分;特殊情况下未进行增加检查扣10分;检查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5分;检查、试车记录不规范、无签字扣5分;无初步分析及处理意见扣5分。

17、工程观测 固定人员、固定仪器、固定测次、固定时间进行观测,观测项目、频率、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加测,观测设备完好率达到规范要求,观测设施先进、自动化程度高;观测有专门记录,有初步分析意见;观测资料内容齐全,符合规范要求,能用计算机按时整编刊印。 40 观测工作不能做到“四固定”,观测项目、频率、精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每项扣5分;高水位或异常情况时未加测扣5分;观测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规范要求,设备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扣5分;记录不规范,无初步分析意见扣5分;观测资料内容不齐全,成果达不到规范要求扣10分;不能用计算机按时整编刊印扣5分。
18、工程养护 主、副坝坝顶平整,坝坡整齐美观,无缺损,无树根、高草,防浪墙、反滤体完整,廊道、导渗沟、排水沟畅通,无蚁害。 输、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完整、过水断面无淤积和障碍物;混凝土及圬工衬砌、消力池、工作桥、启闭房等完好无损。灌溉、发电、供水等生产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40 坝顶、坝坡等建筑物不平整、不整齐、不美观,导渗沟、排水沟等有堵塞,坝坡有蚁害等,每项扣5分。 输、泄水建筑物进、出口岸坡不完整,过水断面有淤积和障碍物,每项扣5分;混凝土及圬工衬砌、消力池、工作桥、启闭房有碳化、裂缝、破损等,每项扣5分。生产设施有损坏、不能正常运用,每处扣5分。
19、机电设备维护 有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维护制度并明示;设备维修养护好,运用灵活,安全可靠;备用发电机组能随时启动,正常运行;机房内整洁美观;维修养护记录规范。 40 无维护制度或未明示扣5分;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主要构件有损伤、有锈蚀,油料不适宜扣10分;闸门漏水,启闭不灵活,不安全扣10分;备用发电机组养护不好,不能随时启动,不能正常运行扣5分;机房内不整洁、不美观扣5分;维修养护记录不规范扣5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三、运行管理(400分) 20、工程维修 做好工程岁修、抢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维修质量符合要求;大修工程有维修设计、批复文件;修复及时, 按计划完成任务;有竣工验收报告。 40 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上报扣10分;维修质量不合格扣10分;大修工程无设计、批复文件扣10分;未按计划完成修复任务扣5分;无竣工验收报告扣5分。
21、报汛及洪水预报 建立有库区水文报汛系统,并实现自动测报,系统运转正常;建立洪水预报模型,进行洪水预报调度,并实施自动预报;测报、预报合格率符合规范要求。 40 无库区水文报汛系统扣5分;未实现自动测报扣10分;测报系统运行不正常扣5分;无洪水预报模型扣5分;未实施自动预报调度扣10分;洪水预报合格率达不到60%,或水文报汛系统有缺、漏报扣5分。
22、防洪调度 有调度方案、调度规程和调度制度;调度原则及调度权限清晰;严格执行调度方案,并有记录;及时进行洪水调度考评,有年度总结。 40 无调度方案、调度规程、调度制度扣10分;调度原则、调度权限不清晰扣5分;未严格执行调度方案和上级(指有调度权)指令扣10分;洪水调度考评为好、一般、差的分别扣0、5、10分(未进行洪水调度考评的扣10分);无年度总结扣5分。 在不发生洪水情况下,洪水调度考评不扣分
23、兴利调度 有经批准的年度兴利调度运用计划并及时修正;认真执行计划,有年度总结。 30 无批准的年度兴利调度运用计划扣10分;未进行季、月计划修正扣10分;不认真执行计划扣5分;无年度总结扣5分。
24、操作运行 有闸门及启闭设备操作规程,并明示;操作人员固定,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运行,无人为事故;记录规范。 40 无闸门、启闭设备操作规程扣10分;规程未明示扣5分;操作人员不固定,不能定期培训,未做到持证上岗扣5分;未按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运行扣10分;有人为事故扣5分;记录不规范,无负责人签字扣5分。
25、管理现代化 有管理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增加管理工作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水平;积极推进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50 无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扣10分;不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管理工作科技含量不高扣10分;办公设施现代化水平在本省或流域内属高、中、低,分别扣0、5、10分;未建立单位信息数据库和单位计算机局域网扣10分,未加入省(或流域)水利信息网络扣10分。


类别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 注
四、经济管理(200分) 26、水资源利用 有灌溉、发电、供水管理制度;有年度灌溉、发电、供水计划和实时修正计划;渠系利用系数高,开展发电优化调度,供水计量准确;按批准计划完成生产任务100%。 30 无管理制度,每缺一项扣2分;无年度用水计划和实时修正计划,每缺一项扣2分;渠系利用系数达不到0.5,未开展发电优化调度,供水计量不准确,每项扣3分;未按计划完成生产任务,每项扣3分。
27、费用收取 水价、电价等按批准文件执行,有水费征收办法;有用水协议;管理单位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收入计划;完成计划100%;积极征收其他各种规费。 50 水价、电价等未按批准文件执行,无收费办法扣10分;无用水、用电协议扣10分;未按计划完成征收任务(农业用水、城镇用水、其它用水、发电分别计算征收率,取其算术平均值),每减少5%扣3分;未按规定收取其他规费扣5分。
28、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及时足额到位;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收入、支出年度计划,开支合理;财务账目管理规范,财务制度执行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5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2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无主管部门批准的收入、支出年度计划扣5分;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不规范扣5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无财政拨款任务的,视同完成。
29、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险。 50 工资按年度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10分。
30、多种经营 充分利用水、土资源;经营方式多样,经济效益好。 20 不能充分利用水库的水土资源扣5分;水产经济效益在全省(或流域)同类水库中处于好、中、差水平,分别扣0、5、10分;多种经营项目效益不好,有亏损扣5分。

说明:1.本标准分4类30项。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2.在考核中,如出现合理缺项,则此项的得分根据所属类别中其他项目得分的平均水平按比例折算。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确定,或由考核专家组商定。


附件4 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一、组织管理(150分) 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权限;实行管养分离,内部事企分开;分流人员合理安置;建立竞争机制,实行竟聘上岗、优化组合;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 40 没有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权限不明确扣10分;未实行管养分离扣5分,内部事企不分扣5分;分流人员未得到合理安置扣5分;未实行竞聘上岗扣5分;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的扣10分。 实行管养分离包括在内部实行管养分离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批文;岗位设置合理,按部颁标准配备人员;技术工人经培训上岗,关键岗位要持证上岗;单位有职工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实施,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 30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批文的扣10分;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多于部颁标准配备,或技术人员配备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的扣10分;技工不具备岗位技能要求,未实行持证上岗的扣5分;无职工培训计划扣10分或按职工年培训率达到30%、20%、10%,分别扣0、5、10分。
3、精神文明 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团结,职工敬业爱岗;庭院整洁,环境优美,管理范围内绿化程度高;管理用房按要求设置,管理有序;配套设施完善;单位内部秩序良好,遵纪守法,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条例》行为发生;近三年获县级(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以上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40 单位领导班子不团结,职工思想不稳定扣10分;绿化程度在本省属好、中、差,分别扣0、3、5分;环境不优美,庭院不整洁扣5分;文、体、图书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扣5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每起扣5分;未获县级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单位称号的扣10分。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行为扣40分。 获省、部级精神文明单位的,此项满分
4、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劳动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作总结制度、工作大事记制度等,关键岗位制度明示,各项制度落实,执行效果好。 20 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一项扣1分;关键岗位制度未明示扣2分;制度执行效果为好、中、差,分别扣0、5、10分。
5、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有专人管理,档案设施齐全、完好;各类工程建档立卡,图表资料等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档案管理获档案主管部门认可或取得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 20 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扣2分;无专人管理扣2分;档案设施不齐全扣2分;工程没有建档立卡缺一项扣2分;工程技术档案分类不清楚、存放杂乱扣2分;不按时归档的扣2分;未获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认可或无档案管理单位等级证书的扣4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二、安全管理(200分) 6、安全鉴定 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开展安全鉴定工作,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闸的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 30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此项不得分;未将鉴定成果用于指导水闸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扣20分。
7、设备等级 按规定开展闸门启闭机设备等级评定工作。 20 未按规定开展设备等级评定,此项不得分;评定为二类单位工程 扣5分,三类单位工程 扣10分。
8、水行政管理 坚持依法管理,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倾倒和排放有毒或污染的物质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堤(坝)身及挡土墙后填土区禁止堆置超重物料;妥善保护机电设备、水文、通讯、观测设施,主要部位有明显警告警示标志;发现违章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20 发生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每起 扣5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上报,每起 扣10分;无明显警告警示标志 扣5分。
9、确权划界 按规定界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对工程管理范围用地进行确权划界,领取土地使用证,有界桩。 40 未进行确权划界,此项不得分;已确权划界但土地使用证领取率未达到95%的每低10%扣2分;无界桩扣10分;保护范围不明确扣10分。
10、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 工程隐患情况清楚,并登记造册;有相应的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及实施计划;工程除险前应有安全度汛措施。 40 工程隐患不清楚且无登记造册扣15分;无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规划(由有资质单位编制)及实施计划扣15分;工程除险前未制定安全度汛措施扣10分。 一类工程和已除险加固的此项满分。
11、防汛抢险 各种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办事机构健全;抢险队伍机动能力强、人员需经业务培训,防汛抢险预案、措施落实;配备必要的抢险工具、器材设备。 30 防汛岗位责任制不明确扣5分;防汛办事机构不健全扣5分;人员未经培训扣5分;防汛预案、措施不落实扣10分;抢险工具、器材配备不完善扣5分。
12、安全生产 按有关规定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0 未对管理范围内建筑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的扣10分;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指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扣20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13、管理细则 根据《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30 未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扣30分;虽制订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扣10分。
14、技术图表 水闸平、立、剖面图,电气主结线图,启闭机控制图,主要技术指标表,主要设备规格、检修情况表等齐全,并在适宜位置明示。 30 每缺一项图表扣5分;未明示扣10分。
15、经常检查 经常对建筑物各部位、设施和管理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拦河坝等进行检查。检查周期,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20 检查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未按规定周期检查扣5分。
16、定期检查 每年汛前、汛后或用水期前后,对水闸各部位及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20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扣10分,检查内容不全面每缺一项扣2分。
17、特别检查 当水闸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台风、强烈地震等和发生重大工程事故时,必须及时对工程进行特别检查。 10 遇特别情况未及时进行检查扣10分
18、工程观测 按规定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垂直位移观测、渗透观测及河床变形观测,固定时间、人员、仪器;对资料进行整编分析;根据观测提出分析成果报告;观测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50 必测项目每缺一项扣10分;观测不符合规定每项次扣5分;资料整编不合格扣10分;无分析成果报告扣5分;设施完好率低于90%,每低5%扣2分。
19、土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堤(坝)无雨淋沟、渗漏、裂缝等缺陷;岸、翼墙后填土区无跌落、塌陷;河床无严重冲刷和淤积。 20 堤(坝)有缺陷扣5分;翼墙后填土区有跌落、塌陷扣5分;河床严重冲刷和淤积扣10分。
20、石工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砌石护坡、护底无松动、塌陷等缺陷;浆砌块石墙身无渗漏、倾斜或错动,墙基无冒水冒沙现象;防冲设施(防冲槽、海漫等)无冲刷破坏;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保持畅通。 20 护坡、护底有缺陷扣5分;浆砌块石墙身有异常扣5分;防冲设施冲刷破坏扣5分;反滤设施、减压井、导渗沟、排水设施等堵塞扣5分。
21、混凝土建筑物的养护修理 混凝土结构表面整洁,无脱壳、剥落、露筋、裂缝等现象,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及时修补;伸缩缝填料无流失。 30 混凝土结构表面不整洁扣5分;剥落、露筋等每处扣2分;严重裂缝每处扣4分;伸缩缝填料流失扣5分;未采取保护措施及时修补扣10分。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22、闸门养护修理 钢闸门表面无明显锈蚀;闸门止水装置密封可靠;闸门行走支承零部件无缺陷;钢门体的承载构件无变形;吊耳板、吊座、裂纹或严重锈损;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完好、畅通;寒冷地区的水闸,冰冻期间应因地制宜地对闸门采取有效的防冰冻措施。 80 闸门出现严重锈蚀每扇扣10/n分;闸门漏水超规定每扇扣30/n分;闸门行走支承有缺陷每扇扣10/n分;承载构件变形每扇扣10/n分;连接件损坏每扇扣10/n分;加油设施损坏每扇扣10/n分;冰冻期间未对闸门采取防冰冻措施扣5分。 n为闸门总数
23、启闭机养护修理 A、卷扬启闭机防护罩、机体表面保持清洁;启闭机的联接件保持紧固;传动件的传动部位保持润滑;限位装置灵活可靠;滑动轴承的轴瓦、轴颈无划痕或拉毛,轴与轴瓦配合间隙符合规定;滚动轴承的滚子及其配件无损伤、变形或严重磨损;制动装置动作灵活、制动可靠;钢丝绳经常涂抹防水油脂,定期清洗保养。 80 每台启闭机存在一项次缺陷扣10/n分 n为启闭机总台数
B、液压启闭机油泵、油管系统无渗油现象,供油管和排油管保持色标清晰,敷设牢固;活塞杆无锈蚀、划痕、毛刺;活塞环、油封无断裂、失去弹性、变形或严重磨损;阀组动作灵活可靠;指示仪表指示正确并定期检验;贮油箱无漏油现象;工作油液定期化验、过滤,油质和油箱内油量符合规定; 油泵、油管系统渗油扣5分;供油管和排油管色标不清晰扣2分;敷设不牢固扣5分;油缸漏油每个扣2分;阀组动作失灵每个扣10分;仪表指示失灵每表扣1分;贮油箱漏油扣5分;油质不合格扣10分。
24、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维护 电动机的外壳保持无尘、无污、无锈,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无松动,轴承润滑良好,无松动、磨损,绕组的绝缘电阻值应定期检测;开关箱应经常保持箱内整洁;设置在露天的开关箱应防雨、防潮;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保持干净,触点良好,接头牢固;主令控制器及限位装置保持定位准确可靠;各种电力线路、电缆线路、照明线路均应防止漏电、短路、断路、虚连等现象,经常清除架空线路上的树障,保持线路畅通,定期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值;指示仪表及避雷器等均应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定期检验;自备电源的柴(汽)油发电机按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检修;变压器运行符合有关规定。 40 每台电动机出现每项次缺陷扣5/n分;开关箱、开关、继电保护装置每台套每项次缺陷扣10/n分;主令开关及限位开关失灵每个扣10分;线路存在隐患扣5分;仪表及避雷器等未按有关规定检验扣5分;自备电源未按有关规定定期维护、检修扣5分;变压器运行不符合规定扣5分。 n为相应设备的总台数;

类别 项目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赋 分 原 则 备注
三、运行管理(500分) 25、管理现代化 建立管理现代化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增加管理工作科技含量;加强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建设。 40 无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扣10分;未应用或推广新技术扣10分;无自动监测系统扣10分;未实现计算机自动化控制扣10分。
26、控制运用 制定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按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组织实施;按照水闸操作规程运行。 30 无控制运用计划或调度方案扣20分;未按计划或指令实施水闸控制运用每次扣10分;违反操作规程每次扣10分
四、经济管理(150分) 27、费用收取 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收取率达95%以上。 30 各项费用(分别计算收取,取其算术平均值)收取率低于95%,每低5%扣3分。
28、财务管理 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等费用来源渠道畅通,财政拨款足额到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无违规现象。 40 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扣20分;财政拨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扣10分;财税、财务检查及审计报告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起扣10分。
29、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人员工资按有关规定及时兑现,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按规定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险。 40 工资不能按时发放,每拖欠一个月扣5分;工资按年度不能足额发放,每减少5%扣3分;福利待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扣5分;未按规定落实职工养老保险扣10分;未按规定落实医疗保险扣5分。
30、土地资源利用 充分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和工程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在95%以上。 40 可开发土地资源利用率低于95% 每低5%扣4分。

说明:
1.本标准分4类30项。每个单类单项扣分后最低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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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爱尔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尔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
  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
  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航班,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者指授权执行该局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爱尔兰方面指公众企业部部长和职能部门爱尔兰民航局,或者指授权执行该当局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二、“协定”,指本协定及其附件以及根据本协定第十八条规定对本协定及其附件的任何修改。
  三、“空运企业”,指提供或者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四、“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经指定和许可的空运企业。
  五、“航空器”,指民用航空器。
  六、“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者邮件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七、“国际航班”,指飞经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
  八、“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指目的不在于上下旅客、行李、货物或者邮件的任何经停。
  九、“运力”:
  (一)就航空器而言,指该航空器在航线或者航段上可提供的商务载量。
  (二)就航班而言,指飞行该航班的航空器的运力乘以该航空器在一定时期内在航线或者航段上所飞行的班次。
  十、“运价”,指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采用的价格和价格条件,包括提供代理和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和价格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价格和价格条件。
  十一、“航线表”指本协定附件规定的航线表或者根据本协定第十八条规定修改的航线表。航线表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十二、“规定航线”,指航线表规定的航线。
  十三、“公约”,指于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缔约双方均采纳的根据该公约第九十条之规定所通过的任何附件,以及根据公约第九十条和九十四条对附件或公约所做的任何修改。
  十四、“领土”,指一国主权管辖下的陆地、领海、内水及其以上的空域。

  第二条 授权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以便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国际航班(以下称为“协议航班”)。
  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沿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规定的航路不经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
  (二)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意,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
  (三)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经停,以便上下来自或者前往缔约一方的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三、缔约一方未被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指定的空运企业,在其相应申请获得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批准的情况下,应享有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权利。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地点载运前往或者来自第三国国际业务的权利,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
  五、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视为给予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取酬或者出租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载旅客、货物和邮件前往该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另一地点的权利(国内载运权)。

  第三条 空运企业的指定和许可
  一、缔约一方有权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指定一家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且有权撤销或者更改上述指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国家或者其国民。
  三、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可要求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向其证明,该指定空运企业有资格履行该航空当局所实施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普遍地和合理地用于国际航班经营的条件和义务。
  四、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通知后,应立即给予该指定空运企业以适当的经营许可,不应无故迟延。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一经获得许可,即可在上述许可规定的日期,按照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开始经营协议航班。

  第四条 许可的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缔约一方有权撤销或者暂停对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者对该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附加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缔约一方对该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是否属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另一方国家或者其国民有疑议;或者
  (二)该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本协定第五条所指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或者
  (三)该指定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该指定空运企业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章,上述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

  第五条 法律和规章的适用
  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航行和国际飞行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一方领土或者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运行和航行的航空器。
  二、缔约一方关于旅客、机组、行李、货物或者邮件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例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和检疫的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一方领土或者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的航空器所载运的旅客、机组、行李、货物或者邮件。
  三、缔约一方关于航空器方面的其他法律和规章以及其他法律和规章中有关民用航空方面的规定,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的指定空运企业。
  四、对直接过境、不离开为直接过境而设的机场区域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除为防止暴力、劫持、专控药品走私而采取保安措施外,只采取简化的控制措施。

  第六条 运力规定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
  二、在经营协议航班方面,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或者航段上经营的航班。
  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以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的运力,以便满足缔约双方领土之间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运输需要。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双方以外国家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上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应根据运力须与下列各点相联系的总原则予以规定:
  (一)来自和前往指定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领土的运输需要;
  (二)协议航班所经缔约双方领土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运输需要,但应考虑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空运企业所建立的其他航班;和
  (三)联程航班经营的需要。

  第七条 商务安排
  一、运力、班次、机型和班期时刻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根据运输需要申请在规定航线上进行加班飞行。加班飞行的申请至迟应在距计划加班飞行之日三个工作日前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出,获准后方可飞行。

  第八条 运价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所收取的运价,应与该空运企业长期的全部成本合理关联,并考虑到其他相关因素,包括:
  (一)顾客的需要;
  (二)资本的满意回收和为确保满意的安全标准而投入充分成本的需要;
  (三)市场竞争形势,包括在规定航线上经营的其他空运企业的运价;
  (四)防止倾销的需要。
  二、在审批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运价时,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适用下述规定:
  (一)任何拟议的运价应在距其拟议实施之日至少六十(60)天前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并提交、或由有关空运企业的代表提交双方航空当局批准。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同意,这一期限可以缩短。
  (二)在不违反上述第(一)项的情况下,除非在运价提交后五十(50)天内,缔约双方航空当局相互书面通知不批准该拟议运价,则所提交的运价将被视作已获批准。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同意缩短这一期限。

  第九条 技术服务和费率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协议航班提供主用机场、备用机场和航行设施,包括通信、导航、气象服务及其他附属服务。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和航行设施,应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

  第十条 资料的提供
  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根据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审查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协议航班的运力所合理需要的统计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确定该指定空运企业协议航班的业务量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和人员
  一、为了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对等的基础上在规定航线上的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地点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上述工作人员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三、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地经营协议航班提供协助和方便。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协议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应为该缔约一方国民。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其协议航班上雇用任何其他国籍的机组人员,应事先取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关税和手续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该航空器及该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应根据缔约一方国家法律和欧盟法律的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免纳一切关税、进口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但这些设备和物品应留置在该航空器上直至重新出口。
  二、除了提供服务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应根据缔约一方国家法律和欧盟法律的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免纳一切关税、进口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一)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供装备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或者在航空器上使用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即使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
  (二)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为检修或者维护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这些设备和物品应受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直至重新运出,或者根据该缔约另一方的海关法规另作处置。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和另一家或者多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同样税费免纳待遇的空运企业订有合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向其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的,则也应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豁免规定。
  五、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宣传品,应根据缔约一方国家法律和欧盟法律的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免纳一切关税、进口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六、直接过境的行李、货物和邮件,除提供服务的费用外,应根据缔约一方国家法律和欧盟法律的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免纳一切关税、进口税收、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

  第十三条 收入汇兑
  一、指定空运企业间所有帐目应以可兑换货币结算。
  二、缔约一方应允许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根据现行外汇管制法规,将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经营协议航班所获利润汇至缔约另一方。

  第十四条 航空保安
  一、根据国际法,缔约双方重申,为保护民用航空安全免遭非法干扰而相互承担的义务,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缔约双方应根据请求相互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防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和其他危及旅客、机组、航空器、机场和航行设施安全的非法行为,以及危及航空安全的任何其他威胁。
  三、缔约双方应充分遵守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四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一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以及一九七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及缔约双方将来可能批准的对这些公约的相关修改和在相同领域制定的其他国际条约。
  四、缔约双方在其相互关系中,应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作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并对缔约双方均适用的航空保安规定。缔约双方应要求在其领土内注册的航空器经营人或者主要营业地或者永久居住地在其领土内的航空器经营人以及在其领土内的机场经营人遵守上述航空保安规定。
  五、缔约双方同意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遵守缔约另一方所要求遵循的航空保安规定,并采取足够的措施,在登机或者装机前和在登机或者装机时,保护航空器的安全,并对旅客、机组、行李、货物和机上供应品进行检查。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提出的为对付特定威胁而采取特殊保安措施的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六、当发生非法劫持航空器事件或者以劫持航空器相威胁,或者发生其他危及旅客、机组、航空器、机场和航行设施安全的非法行为时,缔约双方应相互协助,提供联系的方便并采取其他可能经双方同意的适当的措施,以便迅速、安全地结束上述事件或者威胁。
  七、如缔约一方有合理的根据,认为缔约另一方违反了本条的航空保安规定,该缔约一方可要求与缔约另一方立即协商。如在上述要求提出后三十(30)天内未能达成满意的协议,缔约一方可据此对缔约另一方的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技术许可予以撤回、吊销、施限或附加条件。如遇紧急情况,缔约一方可在三十(30)天期限终止前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五条 证件和执照的承认
  一、为了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颁发或者核准的有效适航证、合格证、航空器承运人执照,但是颁发或者核准上述证件和执照的要求,应相当于或者高于根据公约制定的或随时可能制定的最低标准。
  二、但是,对缔约另一方或其他国家发给缔约一方国民的合格证、航空器承运人证书和执照,如用于缔约一方领土上空飞行,缔约一方保留拒绝承认的权利。

  第十六条 协商
  一、缔约双方应本着密切合作和互相支持的精神,保证本协定各项规定得到正确的实施和满意的遵守。为此,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经常互相协商。
  二、缔约一方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就本协定进行协商。这种协商应尽早开始,除非另有协议,最迟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
  三、如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与缔约一方相对第三方的义务相冲突,缔约双方应为修改本协定进行磋商,以便尽早解决任何上述冲突。

  第十七条 争端的解决
  一、如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实施或者解释发生争端,可先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通过谈判协商解决。
  二、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不能就上述争端达成协议,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修改
  一、缔约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规定,可随时要求与缔约另一方以书面或者会晤形式进行协商,并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要求之日起九十天内开始,除非缔约双方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协商也可在缔约双方航空当局之间进行。
  三、对本协定或者其附件的任何修改,应通过外交途径换文确认后生效。

  第十九条 终止
  缔约一方可随时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通知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本协定应在缔约另一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除非在期满前经缔约双方协议撤回该通知。

  第二十条 登记
  本协定以及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应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

  第二十一条 标题
  本协定每条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绝非对本协定条款的范围或者意图予以解释、限制或者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生效
  缔约一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向缔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已完成了本协定生效所需的各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程序。本协定自此最后一项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
  下列代表,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爱尔兰政府
       代 表            代 表
       沈元康           汤姆·基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爱尔兰企业、贸易和就业部
       副局长            国务部长

 附件:           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中国境内地点——待明确的中间经停点——都柏林和香农——待商定的以远点
  (二)爱尔兰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的往返航线:
  爱尔兰境内地点——待明确的中间经停点——北京和深圳——待商定的以远点
  (三)缔约任何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任何或者所有飞行中,可自行决定不经停规定航线上的任何地点,但协议航班应在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领土内始发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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