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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8:32:29  浏览:8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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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民政部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民发〔2005〕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 号)以来,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重要意义

社会福利社会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必经之路,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参与福利事业、兴办福利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化服务。目前,我国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项目的福利机构已经发展到1403家,床位总数达10万余张。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福利事业投资主体和机构种类单一的局面,推动了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并极大地促进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福利机构为骨干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到1.4亿,占人口总数的10.98%,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为1300多万。今后一个时期,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老年人数量和社会化的养老需求将持续增长。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严重不足,居家养老服务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因此,鼓励和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有利于较快地增加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扩大福利事业的覆盖面,对于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城市化发展进程所带来的日益突出的社会福利服务供需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社会福利服务对象历来是慈善事业帮助的主要对象。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要大力弘扬全社会的慈善意识,为包括慈善资金在内的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投资环境;同时,社会福利事业也是慈善事业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之一,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既是慈善事业的有效实现形式,又可以充分体现慈善事业由政府倡导、社会监督、民间组织运作的特点,因此,鼓励和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是推进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基本原则

1.坚持非营利的原则。各地要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鼓励和支持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社会办福利机构应当坚持非营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2.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各地要按照建立以国家办福利机构为示范、以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对于社会力量根据当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依法兴办的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给予政策和资金的支持。

3.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及政府的财力状况,结合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具体政策、条件和程序。

4.坚持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采取多种形式从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促进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健康、有序、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优惠政策,抓好政策落实,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

国家的政策扶持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保证。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11部委《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的优惠政策,保证社会办福利机构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并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制定新的优惠政策。

1.各地要将包括社会办福利机构在内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2.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当适当降低。

3.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4.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5.对社会办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办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6.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要抓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规定的落实工作。

四、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支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打破所有制界限,加大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资金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积极性,同时,要广开渠道,充分利用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发展社会办福利机构。

1.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并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扶持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发展。对于处在建设阶段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按照规模、投资额等,给予相应的资助;对于正式开业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按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也可以在社会办福利机构内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并按当地标准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2.各类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社会办福利机构改善设施设备条件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的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

3.社会办福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4.要鼓励和发动社会各界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开展捐赠,并对捐赠人予以政策优惠。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办福利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要根据政府宏观管理、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办福利机构健康发展。

1.要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将社会办福利机构纳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并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和设置标准依法审批社会福利机构,使各种所有制的社会福利机构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要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社会办福利机构的管理;要指导社会办福利机构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开展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3.要主动发现和培育典型,对于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社会办福利机构给予表彰,大力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对社会办福利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受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对未达标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视情予以处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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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3号)

信息产业部


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01年第3号)

2001年8月30日 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今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处理用户申诉的情况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第二季度信息产业部有关部门共受理用户申诉1305件,其中:采用电话方式申诉的有1083件、采用信函方式申诉的有110件、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申诉的有31件、采用传真方式申诉的有74件、采用来访方式申诉的有7件(详见附表一)。

  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有92件,占受理申诉量的7.05%;其它的申诉多为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二、具体情况

  (一)各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的情况

  在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被申诉32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被申诉19件(其中包括联通CDMA被申诉1件、原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1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被申诉33件,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诉2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共计6件(详见附表二)。

  (二)电信用户申诉的分类

  在正式立案的申诉案件中,按用户申诉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申诉(详见附表三):

  1、申诉乱收费的2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2.2%;

  2、申诉资费争议的38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41.3%;

  3、申诉服务质量的44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47.8%;

  4、申诉通信质量的7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7.6%;

  5、其它申诉1件,占立案申诉总量的1.1%。

  三、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1年7月底,申诉中心在92件立案申诉中,已结案83件。

  附表一:申诉中心受理用户申诉的基本情况

  ┏━━━━┯━━━┯━━━━┯━━━━┯━━┯━━━┯━━━━━━┓
  ┃申诉方式│电话 │信函  │电子 邮│传真│来访 │合  计 (件┃
  ┃月  份 │   │    │件   │  │   │)      ┃
  ┠────┼───┼────┼────┼──┼───┼──────┨
  ┃4月   │443  │53   │16   │25 │4   │541     ┃
  ┠────┼───┼────┼────┼──┼───┼──────┨
  ┃5月   │357  │21   │10   │24 │2   │414     ┃
  ┠────┼───┼────┼────┼──┼───┼──────┨
  ┃6月   │283  │36   │5    │25 │1   │350     ┃
  ┠────┼───┼────┼────┼──┼───┼──────┨
  ┃合计(件)│1083 │110   │31   │74 │7   │1305    ┃
  ┗━━━━┷━━━┷━━━━┷━━━━┷━━┷━━━┷━━━━━━┛

  附表二:主要电信业务经营者被申诉情况

  ┏━━━━━━━━━━┯━━━━━┯━━━━━━┯━━━━━━━━┓
  ┃经 营 者 名  称 │被申诉的 │被申诉量 (│2001年6月底   ┃
  ┃          │电信业务 │件)    │ 用户数(万户) ┃
  ┃          │     │      │        ┃
  ┠──────────┼─────┼──────┼────────┨
  ┃中 国 电 信   │固定电话 │32     │16423.1     ┃
  ┠──┬───────┼─────┼──────┼────────┨
  ┃中国│联通GSM    │移动电话 │17     │3073.1     ┃
  ┃联通│       │     │      │        ┃
  ┃  │       │     │      │        ┃
  ┃  │       │     │      │        ┃
  ┠──┼───────┼─────┼──────┼────────┨
  ┃  │联通CDMA   │移动电话 │1      │*        ┃
  ┠──┼───────┼─────┼──────┼────────┨
  ┃  │国信寻呼   │无线寻呼 │1      │4397.9     ┃
  ┠──┴───────┼─────┼──────┼────────┨
  ┃中 国 移 动GSM   │移动电话 │33     │8603.0     ┃
  ┠──────────┼─────┼──────┼────────┨
  ┃吉 通 公 司     │IP电话  │2      │-        ┃
  ┠──────────┼─────┼──────┼────────┨
  ┃其    它     │-     │6      │-        ┃
  ┠──────────┼─────┼──────┼────────┨
  ┃总   计      │-     │92     │-        ┃
  ┗━━━━━━━━━━┷━━━━━┷━━━━━━┷━━━━━━━━┛

  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被申诉量含其分支机构的被申诉量。

  * 表示暂无统计 

  附表三:申诉分类统计表

  ┏━━━━━┯━━━┯━━━━┯━━━━┯━━━━┯━━┯━━━━━┓
  ┃申诉分类 │乱收费│资费争议│服务质量│通信质量│其它│合  计  ┃
  ┃企业名称 │   │    │    │    │  │ (件)   ┃
  ┠─────┼───┼────┼────┼────┼──┼─────┨
  ┃中国电信 │1   │15   │13   │3    │  │32    ┃
  ┠─────┼───┼────┼────┼────┼──┼─────┨
  ┃中国联通 │1   │6    │9    │3    │  │19    ┃
  ┠─────┼───┼────┼────┼────┼──┼─────┨
  ┃中国移动 │   │14   │18   │1    │  │33    ┃
  ┠─────┼───┼────┼────┼────┼──┼─────┨
  ┃吉通公司 │   │2    │    │    │  │2     ┃
  ┠─────┼───┼────┼────┼────┼──┼─────┨
  ┃其它   │   │1    │4    │    │1  │6     ┃
  ┠─────┼───┼────┼────┼────┼──┼─────┨
  ┃合计(件) │2   │38   │44   │7    │1  │92    ┃
  ┗━━━━━┷━━━┷━━━━┷━━━━┷━━━━┷━━┷━━━━━┛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根据会计部意见修订稿)20101231.doc
http://www.sac.net.cn/servlet/download?filename=%BB%F9%BD%F0%B9%C9%D6%B8%C6%DA%BB%F5%CD%B6%D7%CA%BB%E1%BC%C6%BA%CB%CB%E3%D2%B5%CE%F1%CF%B8%D4%F2%A3%A8%B8%F9%BE%DD%BB%E1%BC%C6%B2%BF%D2%E2%BC%FB%D0%DE%B6%A9%B8%E5%A3%A920101231.1296009368812.doc
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目 录
一、总则 3
二、科目设置 5
三、主要账务处理 6
(一)存入保证金 6
(二)提取保证金 6
(三)开仓 6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四)平仓或到期交割 6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6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7
(五)交易费用 7
(六)日终结算 7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7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8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8
4、当日无负债结算 8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8
附件:参考范例 9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股指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若基金开展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本细则设置和使用与股指期货投资相关的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明细科目。对于“其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科目,应根据确定的套期保值等交易目的,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七)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报表列报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编制和披露基金财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
(八)如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应按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与投资股指期货相关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此情况下,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信息,应在基金财务报表附注等披露文件中对此净额列示作相关说明。
(九)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另有新的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科目设置
编号 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设置 核算内容
1021 结算备付金 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1031 存出保证金 通过期货公司进行结算的,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存放在保证金账户中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3003 证券清算款 设置期货暂收款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当日无负债结算后形成的暂收和暂付款项,此科目余额与‘其他衍生工具’科目中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金额一致,方向相反。
3102 其他衍生工具 1、按照买入/卖出股指期货、交易目的、初始合约价值/公允价值、合约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2、设置“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科目,作为所有股指期货合约初始合约价值的冲抵科目,不核算数量。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数量、公允价值。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按照股指期货、买入/卖出、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6111 投资收益 按照股指期货、交易目的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平仓和到期交割实现的收益。
6407 交易费用 按照期货公司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股指期货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存入保证金
借:结算备付金
贷:银行存款
(二)提取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结算备付金
(三)开仓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 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金额)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
贷: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 )
(四)平仓或到期交割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 。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① )
贷: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①)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需计算结转比例q 。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数量 、金额②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金额②)
(五)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贷:结算备付金(或应付交易费用)
(六)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买入股指期货(金额③)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卖出股指期货(金额④)
3、确认平仓损益/到期交割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股指期货 (金额⑥)
4、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金额⑦)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借:存出保证金 (金额⑧ )
贷:结算备付金 (金额⑧)


附件:参考范例
A组合
交易日期 2010-04-16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买 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0.00 3,050.00 2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
(二)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61.82
贷:结算备付金 61.82
(三)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200.00(金额③ )
2、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20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200.00(金额⑦)
交易日期 2010-04-19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4 12,300.00 平 63.37
IF1005 买 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3,050.00 3,200.00 4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5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500.00
(二)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250.00(金额①)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 /12,250.00(金额① )
(三)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127.77
贷:结算备付金 127.77

(四)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350.00(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
2、确认平仓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50.00(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50.00(金额⑥)
3、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35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350.00(金额⑦)

B组合
交易日期 2010-04-16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一)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 //6,000.00
(二)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30.91
贷:结算备付金 30.91
(三)日终结算
1、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
2、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


交易日期 2010-04-19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
IF1005 买 套保 3,025.00 2 6,050.00 平 30.17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15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150.00
(二)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即先计算结转比例q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 //6,075.00(金额②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75.00(金额②)
(三)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61.85
贷:结算备付金 62.85

(四)日终结算
1、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25.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225.00(金额④)
2、确认平仓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25.00(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25.00(金额⑥)
3、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225.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225.00(金额⑦)

C组合
交易日期 2010-04-16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买 套保 3,000.00 4 12,000.00 开 61.82
IF1005 卖 套保 3,000.00 2 6,000.00 开 30.91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2 0.00 3,050.00 100.00 套保
2010-04-16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 //12,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000.00
(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 //6,000.00
(三)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92.73
贷:结算备付金 92.73
(四)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00.00(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200.00(金额③)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100.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100.00(金额④)
3、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100.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100.00(金额⑦)

交易日期 2010-04-19
成交汇总
合约 买/卖 投机/套保 成交价 手数 成交额 开/平 手续费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4 12,300.00 平 63.37
IF1005 买 套保 3,125.00 4 12,500.00 开 64.40
IF1005 卖 套保 3,075.00 2 6,150.00 开 31.68
IF1005 买 套保 3,025.00 2 6,050.00 平 30.17
持仓汇总
合约 买持仓 卖持仓 昨结算价 今结算价 当日盈亏⑤ 投机/套保
IF1005 4  2 3,050.00 3,200.00 200.00 套保
2010-04-19账务处理
(一)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50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500.00
(二)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150.00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150.00

(三)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采用移动加权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 =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12,250.00(金额①)
贷: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4//12,250.00(金额① )(四)卖出合约买入平仓或到期交割
采用移动加权的方法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先计算结转比例q = 0.5
结转平仓合约的初始合约价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2//6,075.00(金额② )
贷:其他衍生工具—冲抵股指期货初始合约价值 6,075.00(金额②)
(五)交易费用
借:交易费用 189.62
贷:结算备付金 189.62
(六)日终结算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买入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350.00(金额③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买入股指期货 350.00(金额③)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借:其他衍生工具—套保卖出股指期货—公允价值 -225.00(金额④ )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指期货—套保卖出股指期货 -225.00(金额④)


3、确认平仓损益
借:结算备付金 75.00(金额⑥ )
贷:投资收益—股指期货—套保股指期货 75.00(金额⑥)
4、当日无负债结算
借:结算备付金 125.00(金额⑦ )
贷:证券清算款 125.00(金额⑦)



C组合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会证基01表
单位名称:C组合 日期:2010-4-30 单位:元
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与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资 产: 负 债:
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7.65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赎回费
衍生金融资产注 0.00 应付管理人报酬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托管费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收利息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红利 应交税费
应收申购款 应付利息
其他资产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65
资产总计 17.65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17.65
编制人: 审核人:

注: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股指期货投资净额为0。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结算准备金已包括所持股指期货合约产生的持仓损益,则衍生金融资产项下的股指期货投资与相关的期货暂收款(结算所得的持仓损益)之间按抵销后的净额为0,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在报表附注中按下列格式,对衍生金融资产项下股指期货投资净额为0作相关披露和说明。

股指期货投资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卖)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动
IF1005 IF1005 4 12800.00 550.00
IF1005 IF1005 -2 -6400.00 -325.00
总额合计 225.00
减:可抵销期货暂收款 225.00
股指期货投资净额 0.00
注:买入持仓量以正数表示,卖出持仓量以负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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