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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11:38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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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便于有关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适应商标注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增设《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书式,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式样(略)



19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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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2047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健全中央政府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现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中央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选择有关中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公示试点。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
(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和项目建设单位名称;
(三) 建设地点;
(四) 建设规模及内容;
(五) 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六)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七) 负责审批项目的主办司局名称、邮政地址和电子信箱;
(八) 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方式包括专栏公示和公告公示。
专栏公示是指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www.ndrc.gov.cn)和《中国经济导报》开辟专栏登载公示内容。
公告公示是指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发布公示公告。除在上述媒体专栏公示外,还可以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公示公告。
第五条 对于公示试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主要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涉及环保、土地、城市规划等方面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同时送交有关部门,供有关部门在进行相关管理工作时参考。
第九条 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认真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要求工程咨询单位对主要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主要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后,应当将主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
对于不使用中央政府投资但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公示的,由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财税[1995]17号

1995-03-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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