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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28:22  浏览:92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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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中国 尼泊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为了在两国人民之间久已存在的友谊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作为善邻的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重申以五项原则(潘查希拉)即:

  互相尊重彼此领土的完整和主权,

  互不侵犯,

  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

  平等互利,

  和平共处,

  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双方决定根据以上原则缔结本协定,为此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泊尔王国特命全权大使潘自力;

  尼泊尔王国政府特派尼泊尔王国外交大臣丘·普·夏尔玛。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缔约双方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之间应保持和平和友谊

  缔约双方重申两国之间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的决定。

  所有在此以前存在于中国和尼泊尔之间包括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条约和文件应即废除。

  为了保持和发展中国西藏地方人民和尼泊尔人民之间的传统关系,缔约双方同意双方国民得在双方同意的地点互相通商、来往和朝圣;双方并同意对其领土内的对方侨民的正当利益依照侨居国法律予以保护。为此缔约双方同意下列各款:

  缔约双方同意互设商务代理处:

  一、中国政府同意尼泊尔政府可以在日喀则、吉隆、聂拉木三地设立商务代理处。

  二、尼泊尔政府同意中国政府可以在尼泊尔设立同等数目的商务代理处,具体地点另行商定。

  三、双方商务代理处享有同等地位和同等待遇。双方商务代理在执行职务时不受逮捕;商务代理本人、他们的妻子和依靠他们生活的子女不受检查。双方商务代理处并且享有信使、邮袋和以密码通讯的权利和豁免。

  缔约双方同意双方人可以在下列地点进行贸易:

  一、中国政府同意指定(一)拉隆、(二)日喀则、(三)江孜、(四)亚东作为贸易市场。

  二、尼泊尔政府同意,由于中国在尼泊尔贸易的发展而成为必要时,尼泊尔政府将在尼泊尔方面指定同等数目的贸易市场。

  三、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边境贸易的双方商人,可以仍在传统的贸易地点进行贸易。

  缔约双方同意双方香客可以按照宗教习惯继续往来朝圣。双方对于对方香 客所携带的自用行李和朝圣用品不予挣税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国民在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通过国境往来,应该 经由习惯道路。

  关于两国国民通过国境往来问题,缔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各项办理:

  两国外交人员、公务人员和除本款第二、三四项规定以外的两国国民,在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通过国境往来,须持有本国护照,并且经过对方签证。经由第三国进入中国西藏地方或尼泊尔境内的两国国民,也须持有本国护照,并且经过对方签证。

  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贸易而不属于本款第三项的双方商人、他们的妻子和依靠他们生活的子女以及随从人员,须持有经过对方签证的本国护照或本国政府或它的授权机关发给的证明书,才可以进入中国西藏地方或尼泊尔进行贸易。

  两国边境地区居民,凡因进行小额贸易、探望亲友或季节性迁居前往对方边境地区,可以仍按以往习惯,无需持有护照、签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双方香客在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为朝圣而通过国境往来时,无需持有护照、签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但须在对方边境检查站或第一次遇到的对方政府授权机关登记,并且领取朝圣许可证。

  虽有本款前述各项的规定,双方政府可以拒绝个别人入境。

  凡按本款前述各项进入对方国境的两国国民,在履行对方规定的手续后才可以在对方境内居留。

  本协定须经批准,在互相通知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为八年。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 如果一方提出延长本协定的要求并且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可以由双方谈判延长本协 定事宜。

  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日订于加德满都,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中、尼、英三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王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潘 自 力 丘·普·夏尔玛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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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文件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字(2001)第125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直接根据国家工商局有关答复查处倒卖无任何合法进口手续的进口商品行为的请示》(闽工商法字〔2001〕第1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需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的,应当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2001年5月16日

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喷泉的管理,提高喷泉景观效果,美化城市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市区内城市喷泉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喷泉系指:本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和居住区的绿地内建设的人工喷泉(以下称公共场所的喷泉),以及单位院内的人工喷泉。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喷泉的主管部门,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喷泉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各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喷泉,增加泉城景观。

  第六条 城市喷泉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突出泉城特色,喷泉周围要合理配置植物,并与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喷泉,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将喷泉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单位院内的喷泉设计方案,由单位报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喷泉的喷涌时间在每周六、日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遵守下列规定:

  (一)春、秋季节为上午9时至晚19时;

  (二)夏季为上午9时至晚21时。

  在上款规定时间内,可以适当间隔喷涌。其余时间可自行确定喷涌时间。

  单位院内喷泉的喷涌时间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城市喷泉应当本着“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实行专人负责,确保喷泉设施完好无损;

  (二)定期换水,保持水体清洁,使泉池内无污物、无异味;

  (三)保持泉池周围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向泉池内乱扔果皮、纸屑等污物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喷泉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上乱涂、乱画或张贴广告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喷泉设施、照明、青响设备以及周围绿地的,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损坏喷泉设施,扰乱城市喷泉周围公共秩序,触犯治安处罚有关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执行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须全部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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