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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抓紧做好秋季复种确保秋粮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13:07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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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抓紧做好秋季复种确保秋粮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抓紧做好秋季复种确保秋粮生产稳定发展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今年上半年,甘肃省部分地区发生了特大旱灾,造成近200万亩冬小麦基本绝收。为了克服干旱对粮食生产的影响,甘肃省对做好秋季复种,确保全年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去年提前做出部署。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从省长预备费中拨出专门经费支持,省农业部门及时制定方案、调剂种子、强化服务。各地积极行动,层层落实,帮助农民开展复种短季粮食作物。到目前为止,甘肃省今年秋季复种面积877万亩,比上年增加200多万亩。甘肃省的做法,值得各地推广。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当前降雨较多、旱情缓解的有利时机,根据客观条件允许,抓紧抢墒播种短季秋粮作物,提高复种指数,增加秋粮面积,加强秋粮田管,确保秋粮获得好收成。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增强工作的紧迫感

  今年6月份以来,我国大部地区气候异常,极端气候事件明显增多,淮河发生流域性大洪水,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发生特大夏旱和伏旱,江西、湖南遭受严重旱灾。频繁发生的严重干旱、洪涝等多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据我部农情调度,今年1-7月份,全国粮食作物受灾面积4.98亿亩,其中成灾2.57亿亩,绝收4348万亩,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7653万亩、3958万亩和1795万亩,秋粮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保持全年粮食面积稳定任务十分艰巨。现在距离大秋作物收获还有1个多月时间,北方大部地区距离早霜来临还有3个月左右时间,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有限农时季节和近期墒情有利的条件,把抢种、抢管短季秋粮作物作为减灾增产的重要措施来抓,千方百计弥补灾害造成的面积损失。

  二、因地制宜抢墒复种

  各地要围绕以秋(粮)补夏(粮)、以小(作物)补大(作物)、以复种补全年的工作思路,积极做好受灾田块的抢墒复种,明确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对因旱未种、缺苗断垄严重、收获无望的田块,要及时抢墒改种、补种、套种荞麦、杂豆、马铃薯等生育期较短的粮食作物。对于南方洪涝地区,要及时组织群众挖沟排涝,受淹缺苗断垄田块要进行移稠补稀;灾毁面积较大或绝收田块要采取间混套种技术补种或改种;对于受淹后仍存活的农作物,要根据其长势特点,及时中耕松土、追施肥料、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促进苗情转化。

  三、搞好农用物资调剂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受灾地区作物类型,认真组织做好救灾种子的余缺调剂,利用一切种源条件,增设供种点,帮助群众选好用好种子,满足复种工作需要。要努力当好政府参谋,积极筹措抗旱救灾资金,搞好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农用物资的调运,支持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各级农机部门要全力组织农业机械投入机耕机播,加快抢墒播种进度。

  四、加强生产技术指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干部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重点推广短季作物种植和抗旱节水技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好抢墒复种和田间管理工作方案。专家建议,目前水稻田间管理要以减少秕粒、增加粒重为中心,坚持浅水湿润灌溉,后期切忌断水过早,对受热害田块,应在破口期补追粒肥;玉米要以防倒伏、促早熟为重点,加强灌浆和成熟期的肥水管理;大豆、花生要以延长叶片功能期、防止早衰为重点,加强肥水管理,主攻粒重,提高单产。

  五、强化病虫害防治

  当前正值农作物病虫害盛发期,加上受灾地区农作物抗逆抗病能力下降,更易加重病虫害发生。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病虫害发生动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指导信息,引导农民做好病虫害防治。南方涝灾地区要重点防治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等迁飞性害虫;黄淮海地区重点防治玉米螟、花生蛴螬、大豆食心虫;东北地区重点防治玉米螟、大豆食心虫和大豆灰斑病等。各地都要十分重视马铃薯晚疫病的防治工作。要大力开展专业防治和统防统治,广泛开展用药知识培训,提高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病虫害损失。

   农业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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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屋顶平台的法律定位及转让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文颖律师


2002年4月,笔者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承办了一件“屋顶花园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该案件的原告凌女士于2000年11月向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顶层住宅一套,双方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又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凌女士以119800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受让与其所购房屋等面积的屋顶平台使用权,凌女士承诺对屋顶平台面积专做屋顶花园之用。后来由于双方为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形成矛盾,凌女士遂一纸诉状以屋顶属公用面积,不得转让为由,要求解除《补充协议》,终止履行。该案经法院调解,最终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解除《补充协议》,收回屋顶平台,凌女士作出适当补偿结案。
无独有偶,在昆明也产生了相类似的案例,李女士在2000年春节向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顶层复式楼,入住之后李女士一家发现原来自家的屋顶平台已经被开发商当作屋顶花园转让给了邻居。由于屋顶多次漏水,李女士又无法进入邻居已购得的屋顶,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收回公共屋顶。与前一案例相似的是,最终双方经过法庭调解,李女士与开发商达成了调解换房协议。
与上述两件案件相似的纠纷越来越多的涌现于全国各地,据《厦门日报》2002年7月11日报道,该市房地产纠纷中有关开发商出售屋顶平台(晒台或露台)的约占全部房地产纠纷的30%。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此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受理此类型的案件之后往往采取多沟通、多疏道矛盾的方式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调解。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纵深发展,针对屋顶平台的权属、转让等法律问题,应通过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一、 正视屋顶平台的使用价值,肯定屋顶花园的存在意义
屋顶平台或称晒台、露台,是指供人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有围护无顶盖的台面。从所有权的角度分析,异产毗连房屋(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的房屋)的毗连部分,往往既是某个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建筑单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与其他业主共有的一部分。这个毗连部分同时具有专有及共有的属性。屋顶平台,它不仅是下层单元的“盖”,还是整栋房屋的“顶”,而且平台上半部分及其上部空间不属于下层单元,具有整栋房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属性。从结构上分析,屋顶平台是房屋建筑最上层的外围护构件,起着覆盖,遮风挡雨、排除雨水积雪和保温隔热的作用。此外,屋顶平台在风力等自然力的作用下,还具备一定的承重作用。从功能上看,屋顶平台是整栋房屋的屋顶,对整栋房屋的消防疏通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是必须的消防安全通道。由于屋顶平台的位置特性,具备空旷、阳光充足等特点,又是种植花草植物的极佳地点。
既然屋顶平台具备以上功能和作用,是否屋顶平台就不能通过某一种法律途径使之变为某一权利人的专用屋顶花园呢?学术界对此颇有争议,笔者认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将屋顶花园的一部分让与某一特定权利人以做屋顶花园之用,符合国际惯例和社会公益,应当予以支持。如日本东京,由于人口稠密,绿化不足,政府即专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鼓励和规范屋顶花园的建设。又如我国首都北京,为筹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特地将新建大型城市屋顶花园作为一项绿化指标来实施。屋顶花园作为城市中的一道风景,如因房屋平台的法律性质定位不清而禁止或限止建设,则是因噎废食的短期行为。
二、 屋顶平台专用于屋顶花园建设的法律障碍。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规定屋顶平台的归属权问题,给屋顶平台的法律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屋顶平台没有计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以上的永久性建筑。建筑部《商品房购销面积计算及公共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组成部分也不包括屋顶平台。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建筑规范,屋顶是不计入整栋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更不可能计入分摊面积。其次,屋顶平台不能以公示形式进行权利登记。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屋顶平台虽然具备不动产的属性,且具备多种使用价值,但房屋主管部门是断不会为屋顶平台颁发权证的。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得出的推论是:屋顶平台的面积不在建筑面积之内,屋顶平台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事实却是,屋顶平台是可以丈量,具备多种实用功能的实实在在的面积,屋顶平台的客观存在本身就说明了屋顶平台不应当是无主物。从现行法律、法规看,承认屋顶平台确属共用面积的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一是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发布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一是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而承认屋顶具备产权的规范性文件至今仍是空白。随着商品房市场的不断开发和发展,对于屋顶平台的规范不应仅仅停留在“谁维修”“谁维护”的浅层基础之上,更应着眼于现实与将来对屋顶的开发和利用。当前,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往往采取两种方式来攫取“屋顶平台”这桶金,一是借屋顶平台设置广告位出租,一是变相提高顶层房屋价格,以“买屋顶送屋顶花园”实施屋顶平台的使用权转让。这些开发商的做法显然违反了1992年7月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住宅价格构成的规定,且实际侵害了全体业主的经济利益。
然而屋顶平台专用于屋顶花园无非是两种,或是全体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建设、维护,或是某一特有权利人单独享有这项权利和承担这项义务。笔者认为,以上两种途径均是适当之道,可因时、因势而定。但本文暂不就委托管理的法律关系进行阐述,仅就某一特定权利人获得屋顶平台特定权利问题进行探讨,即:某一特定权利人获得屋顶平台特有权利,必须产生一种转让法律关系。要建立屋顶平台的合法转让机制,就必须要从法律的高度认可它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性质。屋顶平台专有权利转让,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
1、法律规范确认屋顶平台的使用权是一项合法权利,并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2 、法律规范对屋顶平台使用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包括屋顶平台之上不可搭建违章建筑,屋顶平台需满足消防安全之需要,屋顶平台的专用属性等。
3、法律规范确认屋顶平台有偿转让法律关系的对价双方主体。即屋顶平台有偿转让的一方当事人为屋顶平台权利的受让人,另一方当事人应为房屋的全体业主,房地产开发商不可将出让屋顶平台所获的收入纳入已身利润。
4、法律规范确认有权代理全体业主出让屋顶平台的主体。经业主会授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与购买人订立《屋顶花园使用权转让合同》。
5、法律规范确定出让屋顶平台的业主表决机制。
三、有关屋顶平台转让的法律建议
1、修改现行建设规范,承认屋顶平台属于具备价值的实用面积
尽管在学术界已经普遍承认了屋顶平台的实用属性,但由于我国现行建设规范依然停留在依据传统的建筑面积折算房屋面积,忽视了屋顶平台的价值定位,给屋顶平台的法律属性造成了前提性真空。因此,建议在建设规范中将屋顶平台纳入实用面积,并在规划、报建、房屋勘测,以及确定房屋面积的过程中对该面积加以确认。
2、从法律的高度确认屋顶平台的所有权人。
从所有权的角度出发,商品房在未经出售之前,房屋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出售之后,归房屋受让的业主所有。由此,屋顶平台的原始所有权人应以此而推,即商品房在未经出售之前,屋顶平台的所有权人为开发商;商品房在出售之后,屋顶平台的所有权人为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表决,将屋顶平台的使用权出让给某一特定权利人,受让后,该权利人可以依法享有屋顶平台的使用权。既然我国实行了不动产权利登记制度,就完全有必要对屋顶平台这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以登记确认,以确保屋顶平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
3、关于屋顶平台使用权人的权利限制。
(1) 关于屋顶平台所有权的禁止性规范。
A 、八层以上且未装乙级以上防火门的楼栋必须保障主楼梯与屋顶直接相通。屋顶平台所有权人必须留足面积以供消防安全之用。
B、不得在权利面积内建筑不合符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物。
C、不得对房屋顶层进行损坏性装修。
D、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屋顶平台作广告发布的经营性使用。
(2) 建议在屋顶平台作权属登记时明确屋顶平台的专用属性。屋顶平台转让之时,转让双方可约定屋顶平台专为屋顶花园之用。
4、关于转让
(1) 屋顶平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给某一特定权利人的时间限制:
现在许多开发商往往在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要求购房人放弃屋顶平台的使用权。且多使用格式条款实施。而后,开发商再将屋顶平台变相转让获利。笔者认为,屋顶平台作为一项不动产,其物权必然将归属于购买了房屋的全体业主。开发商以格式条款要求购房人放弃屋顶平台权利,实质上就是在攫取业主的经济权利。该行为显失公平,不可支持。
既然屋顶平台的物权将属于购买房屋的业主,开发商在未获得业主的普遍许可的前提下是无权出让屋顶平台使用权的。只有当业主以某种形式普遍许可了这种转让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转让行为。而需获得“普遍许可”,必要的前提是已购买房屋的业主占房屋全体业主的绝对多数,已购买房屋的业主有足够的表决权代表全体业主作出决议。即商品房已经完成超过全部面积50%的销售量,且已购买房屋的业主形成有效表决同意出让屋顶平台之后,方可进行屋顶平台的转让。
(2) 转让方式:
一旦业主形成同意出让屋顶平台的决议,业主即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代为出让屋顶平台的使用权。购买者首先必须具备业主身份,方可有权购买。如欲购买房屋平台的业主众多,应在出售时按照公平竞价原则进行,价高者获得屋顶平台的使用权。购买人在订立合同、支付价款之后,可获得房屋产权主管部门的权利确认。
(3) 屋顶平台使用权转让金的归属及处理:
屋顶平台使用权经转让后,出让人(全体业主)即应获取屋顶平台使用权转让金。该转让金的所有权的性质应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经业主会讨论形成决议,该转让金可以根据业主购房面积的多少进行量化,资金量化后业主可以此折抵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的物业管理费。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010-68393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52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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